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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新闻”本质是贿赂/李学

时间:2024-07-01 13:22: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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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新闻”本质是贿赂
(西南政法大学 李学)


在我国当今的新闻界中出现了“有偿新闻”这种新闻道德失衡与错位的现象,大量直接或变相的有偿新闻不时出现在电视、电台、报纸中,一方面严重损坏了新闻媒体代表社会公众的良好形象,另一方面也损害了媒体自身的形象与信誉。从法律角度来说,这种行为还经常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由于我国新闻的立法的沿未完善,目前我们只是较多的采用道德劝诫和行政处罚来遏制这一现象,现在我们需要做的是为相关法规的建立提供确有价值的理论思考。

一、“有偿新闻”的概念及种类:
有偿新闻就是指某些企业单位或经营者个人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而想方设法在一些媒体上上镜头、占版面等,以新闻报道的形式给自己做广告,而给予记者或编辑以物质利益需求的违法行为。
有偿新闻按“有偿”形态可分为以下七类:
1.接受劳务费、误餐费等形式的红包、礼金、有价证券,获取各类消费、好处,以及可能会影响到公正采访和报道的礼品,如:餐饮、娱乐、为亲友解决工作问题等,这些无疑是最为典型的有偿新闻行为;
2.以新闻为诱饵换取经营利益(如广告、发行)或赞助;
3.以内参、曝光等为要挟,迫使对方提供钱、物、等好处;
4.参加被采访单位、个人安排的在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5.利用发布新闻报道谋求外单位住房、房屋装修、制作家俱、旅游邀请、以及占用对方交通工具;
6.向被采访单位提出为个人或亲友谋私利提供便利条件
7、到被采访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承付的票据
只要搞“有偿新闻”,在正常的新闻报道工作中就会演变为一种特殊的“权钱交易”。行贿索这种关系,同贿在本质上是一样的。

二、贿赂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可见,受贿与行贿,二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如果没有行贿,就不可能有产生受贿,那么没有受贿,也必定没有受贿。贿赂案件的实质是权力与权利、权益、金钱的一种交易,以权易利、易益、易钱,以利、以益、以钱去习权。因此,贿赂案件也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它的危害不仅是在经济领域内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失,而且也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威望,严重危害着改革开放,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严重毒害和腐蚀人们的思想。

三、“有偿新闻”具有以下特征:
⒈“有偿新闻”的客体是新闻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因索取他人财物而侵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的同时,还侵犯了被迫交付财物的人的财产权利。
⒉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非法提供便利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新闻专题或新闻报道的权力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其次,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提供其利益的行为之一。所谓“索取他人财物”,即索贿,是指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包括向他人勒索财物。所谓“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提供利益”,是指在行贿人主动向行为人提供财物时,行为人不予拒绝,而予以非法接受,并许诺、着手或已经在其职务活动中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中,许诺的方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总之,“有偿新闻”这一非法行为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便利”两个要件。
⒊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新闻记者、编辑等新闻工作人员及相关负责人。
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由上可知,新闻记者应当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他们为新闻媒体部门采访、编辑等都是公务行为、是代表国家所进行的活动。在新闻记者所拥有此身份的前提下,其活动是建立在国家赋予新闻单位独立性、唯一性的,因此有偿闻就是他们利用这种权利之便,为相对人提供的服务。显而易见,这种行为触犯的法条当然就是受贿罪了。
⒋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在索取贿赂时,行为人主观上有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在收受贿赂时,行为人主观上不仅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而且具有为他人提供便利的意图。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如对行贿人的贿赂行为确实不知情、或者虽然碍于情面当时被迫收下贿赂,但准备事后交公或退还行贿人的),或者虽然主观上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但自始就没有为他人提供不当利益的故意的,均不构成“有偿新闻”的违法行为。

四、结语:
我们现在只有认识到有偿新闻的本质,才能有利于提高人们抵制有偿新闻的自觉性、有利于更有效地推进改革,找到杜绝有偿新闻相适应的办法。
我们认为,并不是所有的有偿新闻都是违法的,在这其中的有些新闻是属于职业道德范畴及奖励公民提供新闻线索的内容。只有当记者收了红包,并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写出了相应新闻报道且在报上刊出,。要杜绝有偿新闻的出现,还应当从行业自律和追究媒体乃至个人法律责任以及通过完善我国对新闻媒体领域的立法等措施同时着手进行,才能有效遏制有偿新闻,净化秩美好的新闻空间。
(约2225字)


作者简介:李学,重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系2000级本科3班
(通信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民主四村28栋32号,邮编:400050,联系电话:023-68440230,E-mail::lixue0604@cta.cq.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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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小轿车生产企业销售网点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计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小轿车生产企业销售网点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委(计经委):
为贯彻落实《汽车工业产业政策》,鼓励促进汽车工业企业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原则和模式建立产品销售系统和售后服务系统,保障我国汽车工业尽快建设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由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天津市汽
车工业销售总公司、广州标致汽车(有限)公司等汽车生产、经营企业推荐,经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决定,批准341家企业为小轿车经营单位(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转知有关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本通知办理变更营业登记

加强对汽车市场的宏观调控,是促进我国汽车工业生产、经营活动健康发展的关键。凡经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小轿车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不得经销走私汽车、拼装汽车。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汽车市场的监督检
查,坚决查处超范围经营小轿车及其他违法经营行为。对违法经营情节严重的小轿车经营单位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其小轿车经营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小轿车生产企业销售网点名单(略)



1994年9月6日

关于废止外商投资转型企业有关规定的公告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05年第100号

关于废止外商投资转型企业有关规定的公告



  国务院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于2005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经研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工商公字[2002]第3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传销转型企业分支机构登记问题通知》(工商外企字[2002]第88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型为店铺销售并雇佣推销员的原外商投资传销企业非雇拥推销员分公司变更登记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第13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转型企业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决定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年第6号)等关于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的规定于2006年12月1日废止。

  自2006年12月1日起,未依法获得直销许可,以店铺加雇佣推销人员(系指非企业正式雇员,通过为该企业推销产品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比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规定查处。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