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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为了加入欧盟所作的一系列法律改革/徐青

时间:2024-05-26 09:40: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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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rkey for joining the EU to make of
A series of law reform


土耳其为了加入欧盟所作的
一系列法律改革

徐 青


【摘 要】土耳其在为加入欧盟做努力的时候,自身的制度和法律系统的滞后限制了它加入欧盟的进程。为了迎合欧盟的法律、人权、社会、文化等等标准,土耳其作了很大程度的改革,改革的力度也是近年来所进行改革中最大的。它的改革是全方位,土耳其的改革措施吸引了全世界人们的视线。在近年来从根本大法??宪法的修改开始,进行了一系列民法、刑法、税务法等等的改革,此文仅仅将宪法、民法、刑法的改革做一介绍。


【关键词】 土耳其 法律改革 现代化进程  法制体系


随着全球一体化的进程,地区联合给各个成员国带来的经济和政治上的实惠,使每个国家都为加入地区和全球的政治或经济同盟而努力。土耳其因为地处欧亚两洲,以及近年来欧盟货币的统一,关税联合的建立,关税联合成员国之间的相互协作关系以及彼此之间所给与的互惠政策,欧盟经济的快速增长,更坚定了土耳其加入欧盟的决心。无论从它自身的地理,经济,文化,旅游,就业和科技角度,还是从世界经济大气侯上都不能使土耳其对加入欧盟所能给自己带来的实惠熟视无睹,于是土耳其也积极的加入了这个世界性的一体化行动中。
1957年由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卢森堡和荷兰在罗马签订的《欧洲经济联合》(EEC),土耳其在1959年7月31日申请加入。在和这些成员国进行磋商的过程中,1961年希腊在雅典娜签字,成为了这个协议的成员国。土耳其经过4年的努力,也与1963年9月12日在安卡拉与欧洲联合体之间签订了一个协议,该协议因为在安卡拉签订,所以称为《安卡拉协议》。
当时土耳其加入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土耳其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土耳其就业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也是为了减少贸易障碍和摩擦。
安卡拉协议中最重要的原则部分是:
1, 快速经济增长和在一个适当的形式中贸易的快速增长,土耳其经济和经济联合体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开放;
2, 土耳其人民和联合体成员国的国民之间建立紧密的关系;
3, 对土耳其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给与帮助,也使土耳其在以后完全成为欧洲经济联合体成员简单化;
4, 加强罗马协议中所有成员国之间和平、自由、安全的条款。
《安卡拉协议》,强调了在帮助土耳其经济的发展上,欧洲经济联合需要确定一个明确的期限。
从法律的角度上说,依照罗马协议的第238条:《安卡拉协议》中,明确了各协议国之间的联系,进一步的条款将在以后签订的补充协议给与确定。依照《安卡拉协议》第30条,以后将签订的这个补充协议是《安卡拉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但是到了70年代,随着世界经济的停滞不前,土耳其经济内部封闭。一方面经济的负重,在依靠进口的政策被称赞的同时,和欧盟经济联合体的关系也冻结了。
80年代,土耳其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和对外开放的一个经济体系被建立起来。以和欧洲的联系恢复正常为目的,土耳其作了种种努力。
土耳其在1996年1月1日和欧共体建立了关税联合体。从土耳其的角度上说,关税联合体是非常重要的。欧洲拥有完整、先进的科学技术,高速的经济发展不管是对土耳其经济,还是工业化的进程,都将是非常的有利的。
但是土耳其本身的文化背景,历史宗教,民族习惯都和欧洲有很大的差异。在法律上,虽然在20世纪初期,按照欧洲法律体系制定了一系列的土耳其法律,但是这个有深厚伊斯兰文化的国家,在伊斯兰文化被普遍赞赏的情况下,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比如说:宪法中制定了“男女平等原则”,但在民法中却规定“男子是家长,女人的职业选择、经商等一切行为都必须得到丈夫的认可”。这些显然和欧盟近年来为适应社会变化不断修改的法律体系相违背。于是土耳其政府修改法律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在法律70多年一成不变的情况下,实现加入欧盟的目标对土耳其来讲也仅仅是一个幻想。为了缩短这个差异,加快加入欧盟的步伐。在欧盟不断提出各种条件的情况下,土耳其政府也踏上了这条艰难的路程。为了迎合欧盟的要求,在短短几年里开始进行了一连串的宪法、民主化进程改革、法律和行政管理改革、中心管理和地方管理改革、审判改革、教育改革、科技改革、基础建设改革、保险制度改革、社会安全改革、地区发展改革、收入分配改革、环境保护改革、武器安全改革、政府道德改革、外交政策改、城市化改革经济等等,以适应欧盟的标准。法律的改革是向现代化进程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在短短的几年中先后作了宪法,民法,刑法,税务法等一系列的改革。

宪法篇:土耳其共和国成立之后至今,共有《1921年宪法》,《1924年宪法》,《1961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四部宪法。
今天土耳其执行的宪法是《1982年宪法》,该宪法1982年10月18日被大国民议会接受,1982年10月17日2709号法令通过生效的。《1982年宪法》由:一般原则;基本权利和义务;共和国的基本机关;财产和经济理论;各种理论;临时理论;最后的理论等,177条原则条款和16条临时条款组成。这部宪法,分别通过1987年5月17号3361号法令,1993年7月8号3913号法令,1995年7月23号4121号法令,1999年8月13日4446号法令,2001年10月3号4709号法令,2001年11月21号法令,2002年12月27日47777号法令,2004年5月5170号法令等进行了多次修改。
2001年对宪法的修改,是《1982年宪法》自生效以来,被做的第6次修改。虽说2002年和2004年又分别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修改,但是2001年的修改可以说是最有历史意义,也是最深层次的、最有内涵的修改。在以前做过的多次修改中, 如1987年对3个条款和一个临时条款;1993年一个条款; 1995年前言和15个条款;1999年对以前的一个条款和以后的3个条款,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什么。但在2001年10月3日公告中提出了“关于对土耳其共和国宪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法律”,以一个法律的形式公告,开始了修改宪法的行动,就这样 2001年的修改从根本上对近60个条款进行了修改。.
《1982年宪法》是1980年9月12日前一个政治影响的产物。在这个宪法中,对自由理论、参与民主、民主法制的条款有多方面的限制,但是当时的政治情况就是如此。直到1993年和1995年的修改,对许多条款和界限在最后程度上进行了界定。1995年宪法的修改,取消对社会政治参与的限制(取消了对协会、工会和职业团体的政治参与权的限制,并且规定了与各政治团体之间政党相联系的条款)。 毫不怀疑,这是向民主化进程迈出的不小一步。
之所以说2001年所进行的宪法修改,是所有修改中最大的,也是最有内涵的修改。是因为在这次修改中,土耳其政府第一次制定了解决政治团体和政党之间争执的措施,并将措施规定到了文明法律之中。所以,这个事件有历史的重要性。.以前所做的多次修改,从未像今天这样从根本上变更。并且在修改中运用了更详细和更通俗的语言。 2001年的宪法改革的意义和重要价值,在后面的段落里将会看到。
在宪法前言的第5款中:“任何思想和想法,都不得违背土耳其民族的利益,不得与国家和民族的不可分割原则、土耳其民族历史和精神价值原则、阿塔图克民族主义的原则和革命,及文明相违背”中的“任何思想和想法”更改为:“任何行为”。和这个修改一起,对没有付诸行动的思想自由和开放的限制也在这部宪法里取消了。只是宪法前言部分的法律价值值得探讨。土耳其法学家们认为《1982年宪法》:宪法条文所依据的基础观点和原则,在前言部分被确定;但是包括宪法条文在内,制定宪法的原因和所依靠的基础哲学,则应该在《1982年宪法》的前言部分以非常激进的形式更新。特别是:“土耳其民族利益”“土耳其历史和精神价值”“民族文化”等这些含糊其词的词汇,在法律概念范围内不明确的词汇应当剔除。
宪法第13条中,对基本权利和界限进行了修改。1982年宪法系统认为,基本权利和自由,一面在第13条中被明确了,一面又和相关联的其他条款相混淆。所以这次修改在很大程度上是依照欧洲人权标准来制定的。把《1982年宪法》以前使用的标准放到了人权法院的管辖范围内。
在2001年的修改中,大幅度的对前言、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界限,不得恶意使用基本权利和自由,人的自由和安全,私生活的秘密和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定居和旅游自由的权利,思想的公开和传播的权利,印刷自由,成立团体和协会组织的自由,组织聚会和游行及游行示威的自由,追求权利的自由,关于犯罪和刑罚的原则(死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护,家庭保护,全民化,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工会和职业联盟的权利;国家经济和社会义务的界限;土耳其公民权;选举和被选举以及参与政治的权利;政治团体将要适用的原则;请求权;赦免权;总统决定收回的权利。。等等条款进行修改。
2001宪法修改中,在强化自由和民主化进程最重要的条款上下了重笔。使宪法成为一个全民参与、享受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为基础的宪法。和第一条的理论相反的其他条款都在最大的程度上作了修改。
第13条新的规定中,给“权利和自由的不可侵犯” 和 “不可违背标准原则”的两个基本原则给了一定的地位。不得与民主进程相背驰, 同时标准原则第1条的第一段文中 “一个基本权利和自由相联系的界限,不可在规定目的之外使用。”被强调了 !与宪法法院相同的形式中,和第13条的一个其他变化一起,保护土耳其的政教分离规定的话题中以特别的语气得到了强调。
修改后的宪法,旧的比例更少。以自由的条款为特征,这种形式比欧洲人权协议17条的标准更宽。但由于第14条在旧的基础上没有建立一个新的条款,也就是说:这一条没有更新。因此,要说在基本人权和自由上制定了一个新的条款实属勉强。
“不被恶意使用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个概念进入《1961宪法》中,是伴随1971年的修改一起的。《1982宪法》第14条把这个概念的内涵进一步扩大,修改后的宪法将以前“在宪法中占一定地位的权利和自由,以分裂国家,给国家和民族带来危险的行为是没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变更为“在宪法中占一定地位的权利和自由中的任何一个,不得在以分裂国家和民族团结,与依靠人权的民主化及其政教分开原则相违背的形式中运用”。这样,条款一面从内涵上更深了,也从另一方面限制了犯罪。
2001年对宪法19条第六款所作的修改,审判之前的监视期限 (被捕或者被拘留的人,带到离拘留地最近的法院所需要的和到法官面前要经过的时间除外) 从被逮捕或被拘留起,从以前的15天降到了目前的最多4天。就象我们所知道的一样,欧洲人权协议第5条 把这个期限规定为 “合法期限” , 欧洲人权协议的决定规定了这个期限 “不超过4天” 。 土耳其受监视的期限将迎合欧洲的标准。此外,监视期限的缩短,是扼制刑讯和恶意行为的有效手段。
在19条第七款中所作的更改,是人在被捕和被拘留后“必须立刻通知”。 在原来条款中 “如果从问训或者问话的角度,可以不通知作为例外”所作的修改中被取消,有在最快的时间内通知的义务。
2001年的修改中,《1982年宪法》第20条第一款,在规定私生活和家庭生活的秘密不受侵犯的同时,又规定了 “司法询问和调查需要的例外”,这次修改同样取消了。第20条第二款所作的修改中,把以 (民族安全,行政规定, 阻止犯罪行为,一般健康和道德保护,别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为原因的一个或者多个相联系时被界定。.执行条款认为,“如果没有法官的决定,为避免延迟的情况或者没有地方法律权力机关书面命令的,不得搜家,不得被查封”的原则一起, “必须在24小时以内向当地法律权力机关申请,法官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必须作出决定,如果相反,查封将自动解除”。任何个人,团体不得私闯民宅,不得搜查,不得妨碍自由通讯,个人秘密和隐私权不受侵犯。.
2001 年在宪法第23条中的修改,制定了公民出国的自由性,取消了以前以“国家的经济情况”为借口而限制公民出境的条款。这样,以国家经济原因为借口的对出国的限制被取消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通讯自由,旅游和定居的自由等等条款一改过去诸多的限制,完全依照欧洲的人权标准来制定。 “在法律中被禁止语言发行”  的理论在第2款中被取消了,确定了“有任何语言发行、印刷自由”的原则。
关于建立团体和协会的自由,原始参与人和建立人的更新,随着宪法4121号法令作了修改。2001的宪法,规定了成立协会,团体的自由,和第33条所作的修改原则理论一起,变为“每一个人在没有得到许可之前,都拥有成立协会的权力” 以及“每个人在没有得到别人的许可前都有成立工会、加入工会的权利”。
新的全部条款中一个重要的规定就是:宪法第34条中“聚会和游行示威的权利”,即“聚会和游行示威不得违背国家安全和行政规定;不得行使犯罪和违背一般道德、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 就这样一个新的规定,全民理论上的聚会和游行的权利,社会政治参与的权利,从民主化的角度上重要的更新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丽云与丁克义离婚一案可否进行再审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丽云与丁克义离婚一案可否进行再审的复函
1992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1)民监字第456号关于李丽云与丁克义离婚一案,可否再审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李丽云与丁克义离婚一案,经第一、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在调解和好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本案判决离婚并无不当,人民法院不宜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请向当事人李丽云讲明不予再审的道理,以及判决离婚的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其思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第二个上海城市交通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第二个上海城市交通项目)
(签订日期1993年12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下称世行)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对于本协定附件2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借款人请求世行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B)在借款人的协助下,本项目将由上海市(下称上海)实施,作为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将贷款资金提供给上海;以及
  鉴于世行已同意,特别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及世行与上海同一天签定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世行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出版的《世界银行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及其以下需改动部分(下称《通则》),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a)3.02节的最后一句删去。
  (b)6.02节的(k)段改为(1)段,新加的(k)段为:
  “(k)当出现这样一种特殊情况,即贷款项下的任何提款同世行协议条款第三条第3节的规定不相符时。”
  1.02节 除上下文另行要求外,《通则》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定义:
  (a)“项目协定”系指世行与上海在同一天签定的,同样可以不时修改的协定,包括该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及补充协定。
  (b)“SM”系指上海市,借款人的一个行政区,或其任何后继者。
  (c)“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段提及的账户。
  (d)“子项目”和“各子项目”系指项目B.3部分包括的单独一个子项目和各个子项目。
  (e)“分贷款”系指借款人按照本协定3.01节(b)段的规定转贷给上海的贷款资金。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世行同意按照贷款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一亿五千万等值美元($150000000)的贷款,其数额为世行按借款人每次提款日汇率折算计值的提款金额总额。
  2.02节 (a)本项贷款资金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贷款账户中提款,用于支付已发生的(如世行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协定附件2所述项目所需的、并且应从本贷款资金中支付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标,借款人应以世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包括适当的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在一家为世行接受的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存款账户。专用账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4的规定进行。
  2.03节 提款截止期应为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由世行另行规定的更晚的日期。世行应及时将该更晚日期通知借款人。
  2.04节 对于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0.75%)的年率按时向世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经提取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个利息期的利率按时向世行交付利息,每一利息期的利率为前一个半年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零点五(0.5%)。在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每个日期,借款人应支付上一个利息期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该笔利息是按该利息期内适用的利率计算的。
  (b)世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将该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尽快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
  (i)“利息期”系指本协定2.06节中规定的每一日期以前的六个月时期,包括本协定签订日所在的最初的利息期。
  (ii)“核定借入款成本”系指世行在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后已经提取而未清偿的借入款部分的费用,由世行合理确定并以年百分比表示。世行借入款部分不包括世行分配给下列资金的这类借入款或部分借入款的费用:(A)世行的投资;(B)世行在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以后可能发放的、其利率不根据本节(a)段确定的贷款。
  (iii)“半年期”系指日历年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d)世行应至少提前六个月通知借款人在某一确定的日期对本节(a)、(b)、(c)(iii)段进行如下修改:
  “(a)对于已经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季度的利率按时交付利息,该利率为前一季度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零点五(0.5%)。在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每一个日期,借款人应交付上一个利息期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该笔利息是按照该利息期内所适用的利率计算的。”
  “(b)世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季度终了后,将该季度的核定借入款成本通知借款人。”
  “(c)(iii)‘季度’系指从每个日历年的一月一日、四月一日、七月一日及十月一日开始的三个月时期。”
  2.06节 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规定的分期还款时间表偿还贷款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作出承诺,为此,在不受制于或不限于只履行贷款协定中规定其应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的情况下,借款人应促使上海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其应履行的一切义务,并应进行或促使进行一切必要的或适当的活动,包括提供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以使上海能履行这些义务,不应进行或允许进行任何妨碍或干扰履行这些义务的活动。
  (b)借款人应按下列原则条款和条件将贷款资金转贷给上海:
  (i)分贷款资金偿还期二十年,包括五年宽限期;
  (ii)对于已经提取而尚未偿还的分贷款本金,上海应以借款人按照本协定2.05节向世行付款的利率,交付利息;
  (iii)对于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上海应以本协定2.04节所述利率向借款人支付承诺费;以及
  (iv)上海承担人民币与世行货币总库制之间的外汇风险;
  3.02节 除非世行另行同意,凡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采购、土建工程及咨询服务,均应按照《项目协定》附件1的规定办理。
  3.03节 借款人与世行因此同意,《通则》第9.04节、9.05节、9.06节、9.07节、9.08节和9.09节中所规定的义务(分别涉及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进度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及土地征用等),应由上海根据《项目协定》第2.03节来承担。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对于根据费用报表从贷款账户中提款所作的全部支出,借款人应:
  (i)根据健全的会计惯例保留或促使保留反映这些支出的记录和账目;
  (ii)保证保留证明这些支出的所有记录(合同、订单、发票、账单、收据及其他文件),直到世行收到最后一次从贷款账户中提款的那一个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后至少一年;以及
  (iii)使世行的代表能够检查这些记录。
  (b)借款人应:
  (i)由世行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每一财政年度的在本节(a)(i)段提及的各类记录和账目,包括专用账户的各类记录和账目进行审计;
  (ii)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最迟不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止后的六个月,向世行提供一份由上述审计师按照世行合理要求的范围及详细程度所作的这类审计报告,包括一份由上述审计师出具的、关于该财政年度内所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这些费用报表准备的程序和内部控制是否能作为有关提款的依据的独立的审计意见;以及
  (iii)当世行随时提出合理要求时,向世行提供关于上述记录、账目以及对他们所作的审计这类文件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世行的补充规定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1)款,特规定以下补充事项:
  (a)上海未能履行《项目协定》中为其规定的任何义务。
  (b)由于在本贷款协定签字后发生的事件所造成的特殊情况,致使上海不可能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h)段,特规定以下补充事项:
  (a)发生本协定5.01节(a)段所述的情况,并且在世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六十天内继续存在。
  (b)发生本协定5.01节(b)段所述的情况。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事项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协定。
  6.02节 在《通则》12.02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补充事项,该补充事项将包括在准备向世行提供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即:《项目协定》已得到上海的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其条款对上海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六十(60)天为《通则》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为《通则》11.03节之目的,特指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为《通则》11.01节之目的,特列明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100820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22486 MFPRC CN
 
  世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INTBAFRAD Washington,D.C.
  电传:248423(RCA) 82987(FTCC) 64145(WUI)或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本协定开始所述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的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东亚
   授权代表            及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李道豫              G.S.卡奇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