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交通局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3月16日)
深财企〔2006〕8号
为增强我市现代物流企业的竞争力,推动现代物流业快速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深圳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深府〔2002〕174号)和全市物流工作会议精神,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深圳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深府〔2002〕1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支持物流园区信息化建设,培育一批现代物流和供应链服务管理企业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规模进行测算,在当年市产业发展资金中予以安排,不单独切块。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市政府确认的物流园区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项目和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
(二)重点物流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现代物流和供应链服务管理方式系统化、网络化、商务运营电子化等有关物流管理项目(以下简称物流管理项目);
(三)对经市物流主管部门确认的全球100强物流企业在深圳设立区域性配送中心、分拨中心或采购中心的资助;
(四)对我市现代物流和供应链服务管理企业的奖励;
(五)促进现代物流发展工作所需的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其他特殊的、紧急的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业主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职责:
(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物流产业发展规划,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年度决算;
(三)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本专项资金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评审和公示;
(五)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六)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资助项目和被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市财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支出结构、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资助资金拨款;
(三)参与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九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一)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物流园区;
(二)经市物流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现代物流、全市物流信息平台服务或供应链服务管理的经营企业;
(三)促进现代物流发展工作所需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的承办单位;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申请单位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采取银行贷款贴息、补助、奖励3种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原则上按照银行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各占专项资金总量的50%、20%和30%安排。
加大对重点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其资助金额应占专项资金总额的65%以上。
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办法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资助的条件与标准
第十二条申请补助的条件与标准
补助主要是对物流园区内的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现代物流发展工作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给予资助。
物流园区内的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补助的,必须获得市物流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落实建设方资金来源。每个园区只能一次性申请一个项目,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40%以内,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补助的,必须获得市物流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落实建设方资金来源。项目补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50%以内,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现代物流发展工作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的承办单位可申请项目补助,每个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申请贴息的条件与标准:
申请银行贷款贴息资助的,必须是重点物流企业,其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的主营业务。其获得贷款的时间必须在企业申请之日起的前一年内,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贴息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申请奖励的条件与标准:
(一)设立重点物流企业服务创新奖,每年奖励1至2家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
(二)对经过认定的市重点物流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三)经过市物流主管部门确认的全球100强物流企业在深圳独资或合资(股权不低于40%)设立区域性配送中心、分拨中心或采购中心,其实际投资额已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资助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五条市物流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资金预算,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制订年度资金支出结构意见,报分管物流工作的市政府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资助申请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受理。每年上半年由市物流主管部门公开发布资助申报指南,明确申请各类资助所需提供的材料以及材料制作的标准,并印发有关的申请表格。
第十七条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资助申请进行评审,同时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对资助申请进行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工作和工作人员实地考察工作应分别独立进行,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意见相一致的,其资助申请才能进入专项资金项目库。
专项资金项目库由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细则以及对资助申请的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操作规程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市物流主管部门对已经进入专项资金项目库的资助申请进行审议,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
(二)市物流主管部门将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送市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三)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市物流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根据公示结果,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五)除贴息外,获批准的资助申请人与市物流主管部门签署《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六)市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 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取得贴息以外的资助资金,应采取专用账户、封闭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与市物流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后,必须在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市财政主管部门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入专用账户。
监管银行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监管银行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监管银行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超出合同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市物流主管部门可授权监管银行拒付。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办理政府采购。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使用资助资金:
(一)物流园区内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项目补贴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购置与项目有关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以及其他的仪器设备;
(二)企业所获得的奖励资金,应全部用于本企业的业务发展支出。
第二十二条物流园区的资助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报经市物流主管部门批准后,将剩余资金归还市财政主管部门,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物流主管部门报送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总结。
第二十四条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项目完成后,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项目验收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送市财政主管部门。
项目验收管理细则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对被资助企业以及已经验收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送市财政主管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助申请人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上年度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办法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物流主管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解决。
第三十条本专项资金至2010年12月31日终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物流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深圳市现代物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企﹝2004﹞38号)同时废止。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中小学材料与结构缺陷平房校舍进行改造的通知
山东省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中小学材料与结构缺陷平房校舍进行改造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有关企事业单位:
自2001年实施危房改造工程以来,我市累计消除D级危房面积69135平方米,新建、扩建183995平方米,完成投资1.1亿元,现存D级危房已全部消除,危房改造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我市的校舍改造任务依然艰巨,存在材料与结构缺陷的校舍面积仍然较大,特别是部分中小学平房校舍使用杨木梁水泥檩条的现象较为严重,其中采用杨木等劣质材料作屋架的校舍面积达189323平方米,采用混凝土、劣质木材作檩条的校舍面积达203934平方米,同时采用杨木屋架与混凝土檩条的校舍面积达126248平方米。为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广大在校师生的生命安全,针对我市中小学平房校舍的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从现在开始到今年年底彻底改造使用杨木梁、水泥檩条等存在材料与结构缺陷的中小学平房校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
搞好我市现存材料与结构缺陷校舍改造工作,让广大师生远离危险,走进安全、舒适的
校舍,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是促进教育公平,加快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是完善以人为本的公共财政,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责。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扎实实地做好此次平房校舍改造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组织领导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校舍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政府(高新技术开发区、泰钢工业园、雪野旅游区)一把手是校舍改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由分管区长牵头,教育、财政、建设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大组织与协调力度,确保按时完成本辖区中小学平房校舍改造任务。
二、明确任务,坚持建设标准,疏通资金支付渠道
各级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校舍改造任务,根据各自辖区内的现存材料与结构缺陷校舍面积(汇总表附后),认真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改造计划,确保今年年底前全部消除杨木梁水泥檩条平房校舍。对于新建、扩建、维修的平房校舍,必须严格按照《山东省农村中小学平房结构安全标准》和《莱芜市农村中小学平房校舍改造标准图集》的要求进行建设。新建、扩建、维修平房校舍要采取石砌基础,底、上圈梁,四角构造柱,水泥砂浆砌墙,耐腐抗虫梁檩,内外墙水泥砂浆压光等建设措施,合理确定梁檩长短、粗细与间距,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实施平房校舍改造工程,坚决杜绝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性建设现象。要进一步完善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以区为主”进行筹措与管理的体制,各区财政负责筹集与管理资金,区教育部门负责提出拨款计划,区财政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市级财政将依据完成任务情况实行“以奖代补”。
三、保证质量,完善监督管理
各级各单位要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作为校舍改造的重点,实现中小学校舍的长治久安。一是要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各区各单位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招标、统一监理,杜绝边规划、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二是要全过程实施监理,监理人员必须进驻工地,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资金等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都在监督之下。三是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所有参与中小学校舍改造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与监督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以及相关行政负责人,都要按各自的职责对改造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凡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落实查勘鉴定制度,健全校舍安全预警体系
每年各区各单位要成立校舍普查小组,安排专人定期对辖区内校舍进行查勘鉴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维修加固,严防险情发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落实有关制度,要充分利用校舍普查软件对普查结果进行分析,根据校舍完好程度、已使用时间、校舍结构形式等指标宏观判断校舍的安全级别,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设、维修意见,切实起到安全预警的作用。要加强校舍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真正做到正确使用、经常检查、定期养护、及时修缮,最大限度延长校舍设施的安全使用期限,努力缓解校舍安全形势,减轻校舍改造压力。
附件:1、《山东省农村中小学平房结构安全改造标准》
2、《全市分区现存材料与结构缺陷平房校舍面积》
3、《全市材料与结构缺陷平房校舍明细表》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1
山东省农村中小学平房校舍结构安全改造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管理,规范平房校舍修建活动,确保改造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有关要求,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县镇以下农村中小学(含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砖木、砖混结构的危险平房维修加固、改建、扩建以及新建工程。
第三条 本标准是全省农村中小学危险平房校舍改造的统一标准,是实施危险平房校舍改造工程设计、施工、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第四条 本标准主要对影响校舍安全的重要结构构件做出基本规定。标准中未做出具体规定的,由各地根据有关标准、规范,结合当地经济、自然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五条 农村中小学平房校舍的改造,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 地基与基础
第六条 基槽应进行检验。当地基情况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进行地基处理,一般选用压(夯)实、换填垫层等方法。
第七条 墙下应设条形基础,柱下应设独立基础。基础尺寸应根据荷载、地基承载力、基础材料性能验算确定。除岩石地基外,基础埋深一般不宜小于0.6m。可根据地质、水文及材料供应条件,选用毛石基础、毛石混凝土基础或砖基础等。毛石基础一般采用MU30毛石,M5.0水泥砂浆砌筑;毛石混凝土基础一般采用C15毛石混凝土浇筑;砖基础一般采用MU10烧结普通砖,M5.0水泥砂浆砌筑,基土很潮湿时采用M7.5水泥砂浆砌筑。
第八条 基础上部应设基础圈梁,截面高度不小于18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0,纵向配筋宜采用4ф12,箍筋一般采用ф6双肢箍,间距不大于200mm。
第九条 基础墙身在室内地坪下0.06m处须设水平防潮层,可采用防水砂浆防潮层(20-30mm厚1:2水泥砂浆,按水泥用量5%掺防水剂)。对于地下水位较高或盐碱地区,应在水平防潮层下砖基础两侧加设垂直防潮层,做法同水平防潮层。
第十条 遇有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特殊地基土,应按有关标准进行处理。
第三章 墙体
第十一条 墙体一般采用烧结普通砖砌筑,强度不低于MU10,砌筑砂浆采用M5.0混合砂浆或水泥砂浆,严禁单用黄泥、灰土或灰膏砌筑,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墙体厚度一般不小于240mm。承重窗间墙宽度、承重外墙及非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内墙阳角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均不应小于1m,尺寸不足时应采取局部加强措施弥补。
墙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咬槎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内外墙交接处若不能同时砌筑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 3。
第十二条 房屋四角及内纵墙间隔超过4.2m的房间四角应设构造柱,截面尺寸一般为240mm×24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0,纵向钢筋一般采用4ф12,上下端均应嵌入圈梁,箍筋一般采用ф6双肢箍且间距不大于200mm。构造柱与墙连接处砌成马牙槎,并沿墙高每隔500mm配置2ф6拉接结钢筋,每边伸入墙内不小于1m。屋面设女儿墙的,构造柱应延伸至女儿墙顶。
第十三条 钢筋混凝土结构承重屋盖的大梁跨度等于或超过6m的,240mm厚烧结普通砖墙体大梁支承处应加设壁柱或构造柱或采取其他加强措施。
第十四条 外墙及内纵墙屋盖处应设置封闭的钢筋混凝土圈梁,截面高度不小于120mm,做法同基础圈梁。
第十五条 墙体上的门窗洞口不应采用无筋砖过梁,宜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搁置长度不应小于240mm。
第十六条 设柱廊时,柱廊宽以1.8m为宜。可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柱结构。柱可选用钢筋混凝土或砖独立柱。钢筋混凝土独立柱,截面尺寸一般为240mm×240mm,强度等级不低于C20,纵向钢筋一般采用4ф6,箍筋采用ф6,双肢箍且间距不大于200mm;砖独立柱,截面尺寸一般为370mm×370mm,砌筑砂浆宜采用M5.0混合砂浆,严禁包心砌筑。
第十七条 房屋四周应做散水,散水宽度不小于1m。
第四章 屋盖
第十八条 屋盖一般选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木结构或钢木结构。
钢筋混凝土屋盖,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现浇钢筋混凝土浇筑,并对构件尺寸和配筋进行验算。
木屋架跨度一般不宜超过7.8m,间距不宜超过3.6m。屋架支承处应设梁垫,梁垫与圈梁浇成整体,屋架采用螺栓与梁垫锚固。木屋架材质一般选用落叶松、榆木、槐木,严禁使用不耐腐、易受虫蛀的杨木等木材。采用木望板基层瓦屋面或苇箔基层瓦屋面,木檩条时,圆木屋架上弦梢径不得小于180mm,下弦梢径不得小于200mm,腹杆梢径不得小于120mm。其他建造形式须进行结构验算。
钢木屋架、钢屋架套用专用图集,搁置要求同木屋架。
檩条材质与木屋架相同。采用圆木时,梢径不得小于120mm,间距不得超过0.6m,在山墙上的搁置长度不得小于180mm,屋架上的搁置长度不得小于200mm,并与屋架上弦可靠锚固。不宜选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檩条。
钢材构件应做防锈处理,木制构件必须风干后使用并做防腐、防虫处理。
屋架应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和使用期间的空间稳定。
第十九条 屋面一般采用坡屋面、不上人平屋面和上人平屋面。
坡屋面一般采用木望板基层瓦屋面或苇箔基层瓦屋面。木望板基层瓦屋面应在檩条上钉15-25mm厚木望板,干铺1层油毡,钉顺水条、挂瓦条后挂瓦;苇箔基层瓦屋面应在檩条上铺3层以上苇箔,铺20mm厚草泥或石灰麻刀砂浆后挂瓦。
不上人平屋面一般采用1:10水泥膨胀蛭石或膨胀珍珠岩保温,保温层厚度最薄处不小于60mm,屋面排水坡度一般为2-3%,保温层上设防水层。
若有必要做上人平屋面时,应在保温层上做30mm厚1:3水泥砂浆ф4@200mm双向配筋,防水处理后做20mm厚1:3水泥砂浆抹平压光1m×1m分格或其他块料面层。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地区室内可作吊顶,吊顶高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标准和规范。上人吊顶的龙骨断面须经计算确定,不上人吊顶须留设足够的检查孔,对吊顶应做防火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室内填土应选择压实性能良好,含水率适当的土,分层夯实,建筑垃圾或杂填土不得用做回填土。可采用混凝土水泥地面或块料面层地面。混凝土水泥地面宜采用80mm厚C15混凝土垫层,刷素水泥浆1道,抹20mm厚1:2.5水泥砂浆并压实抹光;块料面层地面宜采用60mm厚C15混凝土垫层,刷素水泥浆1道,用8-10mm厚水泥砂浆铺贴块料面层,并用稀水泥浆填缝。
第二十二条 木门所用木材必须烘干后制作,刮腻子刷底油,再刮腻子后刷调和漆3遍。门框的靠墙及伸入墙内部分应做防腐处理。
第二十三条 窗可选用木、塑钢或铝合金型材制作。木制窗制作同木制门。
第二十四条 供电系统应按国家有关规范设置。
第二十五条 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增设采暖、通讯等设施,适当提高改造标
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