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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与“良吏”/王政

时间:2024-06-03 23:43: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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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与“良吏”
(优仕联律师事务所 王政 律师)

古人治国,讲求“王霸兼综”、“德刑并用”、“儒法相辅”;今人治国,讲求“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相结合。尽管古代的“家国”概念早已不同于如今的“民主共和国”了,但就其“治国”所采用的指引思想而言,似乎还不能说是有本质的区别。因为“治国”吗?总得需要从“说服”和“强制”两方面着手,需要从“立法”和“执法”两方面用功。提及此,难免又让人想到了“良法”与“良吏”的问题,想起了二者之间相辅相成的辨证关系。既然又想到了这些问题,那就不妨干脆将有关内容再重述一遍吧。

一、何谓“良法”?综观中外古今,法至少含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第一、具有“权利”、“公平”、“正义”等富有道德意味的抽象含义。第二、国家机关制定或颁布的具体的普遍有效的行为规则。第三、符合历史的、现实的、民族的和人类自身特点的社会控制或管理方式。总而括之,从法学家的角度,法应是通过人类理性之光照耀所折射出的反映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实然与应然、意志性与规律性、阶级性与共同性、利益性与正义性的真实的或虚假的表现形式。在人类理性之光照耀下,“良法”就是那些能够起到充分尊重人类自身的权利、能够体现社会历史时期的“公平”和“正义”观念、能够引导人人弃恶从善、能够帮助人类充分展现自我、能够对“奴役人、束缚人、压迫人、禁锢人、使人不成其为人”公共权力形成抗衡或制约、能够铲除观念上和制度上对人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的土壤、能够保障对权利受害者及时进行司法救济或其他形式的补偿、能够创造和促进社会关系和谐等功能作用的“法”;反之,则为“恶法”。按照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恶法属于非法”。看来,在很大程度上,“良法”还仅是反映人类对“法”的理想或愿望的成分而已,因为时至今日,现实社会存在的“假、恶、丑”现象仍要求我们必须制定大量的“良法”出来。人类社会立法的过程,不就是要在社会法律的实践中不断地发现或制定“良法”并摈弃“恶法”的过程吗?人类社会自身不断的进步,不也是反映“良法”与“恶法”不断斗争、“良法”不断战胜“恶法”的过程吗?

二、何谓“良吏”?在中国古代,“吏”一般指没有品级的小公务人员,也泛指官吏,“吏治”就是指地方官的作风和成绩。今言“吏”则无他意,借指执行法律或从事公务的人员而已。“徒法不能自行”,再好的法也得靠人去执行。什么样的人去执法才好呢?答曰“自然是良吏最好”。那什么又是“良吏”呢?还是看看中国古人是怎么讲的吧。宋代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根据德与才的关系将人分为圣人(即德才兼备者)、君子(即德胜才者)、小人(即才胜德者)、庸人(无德无才者)四类;并且指出“德者,才之帅也;才者,德之资也”。按照对人的如此分类,就治国而言,自然是圣人最佳,君子次之,庸人再次之,小人不可用也。但是德才兼备之圣人历代少有;庸人最多,但又误国;小人有才,却又害国;只有君子不害国不误国,可大胆任用也。可见,古人所认可的“良吏”应是圣人和君子,而小人和庸人为官则属于“恶吏”或“庸吏”的范围。今天,我们考察和任用干部或官员的标准自然是更加细化、科学化,但有关被录用或任免人员的道德品行和才能仍是衡量我们现代各级官员优劣的最重要尺度。我们所期待的“良吏”不仅要有才,更重要的还是要有德。可是,“良吏”又不是写在脸面上的东西,只能通过其具体的做人或做事才能反映出来。时至今日,人类还没有发明出一种科学仪器能够精确地测量出个人道德品行的优劣或借助某些机遇或条件才能发挥出来的个人能力的大小;而且“时位之移人也”,人的德行或才能也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的,我们怎能保障执法的不是“小人”或“庸人”呢?但我们确实期待着执法之人都应是德才兼备的“良吏”。

三、关于“良吏”生“良法”的问题。古人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宋代 王安石《提转考课敕词》);“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 (宋代 王安石《度支副使厅壁题名记》)。也就是说,只有好的官吏才能保证“善法”得以贯彻执行;官吏能否守法和执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兴衰治乱、民生福祉,也难怪历朝历代都非常重视官吏之选拔和考核。无独有偶,英国历史上与莎士比亚同时代的弗兰西斯科•培根曾担任过英国的首席大法官,对“法律”与“法官”之间的关系也有同感。培根认为:再好的法律,如果让拙劣的法官去执行,它也会变得一文不值;相反,即便是法律不健全、不完美,让优秀的法官依据法律的原则或精神并本着自己的良知去断案同样可以作出公正的判决。追古溯今,可以说我们今天制定的各类法律规章不可谓不多矣!有关规定也不能说不具体不详尽矣!然现实中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了吗?有多少法律规章的具体明确规定是被执法的官吏曲解和滥用了呢?看来,不是我们制定的法律出了问题,更重要的是我们的“吏治”存在问题,就像是“好经”被“坏和尚们”给念歪了一样,难怪我们的领导者要提倡“以德治国”的政治理念。若我们所任免的各级官员无德无才,我们制定再多的法律又有什么用呢?若我们的各级官员都是有了德行和才干的“良吏”,现实中自然会催生出一些符合人性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良法”,现存的已制定的法律也会充分发挥出被公正适用的“良法”作用。

四、关于“良法”出“良吏”的问题。宋代王安石变法时曾说:“盖君子之为政,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如其不能立法,而欲人人悦之,则曰亦不足矣”(引自《周公》)。至于为什么立“良法”才能出“良吏”的原因恐怕还是西方的法律思想家从人性的角度说得更为清楚明白些。卢梭曾说过:“人们首要的法则是对自身生存的关怀;人们首要的关怀是对自身利益的关怀”(《社会契约论》)。对此,孟德斯鸠说得更为直白些,他认为:“自私是人的本性”、“一个人一旦掌握了权力,就必然产生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的想法”、“绝对的权力必然意味着绝对的腐败”、“要想防止权力不被滥用,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论法的精神》)。这就是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石。这些思想家的话语无非是强调制度可以限制或约束人性的自私或恶的方面,说明“好的制度可以把坏人变成好人,而坏的制度可以把好人变成坏人”的道理。因为执法的官吏并非神明,他们也有七情六欲,他们为官为吏也是为了能够取得一个即可养家糊口又可实现自己理想或抱负的职位。如果我们把公共权力交给他们掌管后不能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有效地防止他们滥用手中的权力,那我们就不能保证他们从本应该为民掌权谋利的“良吏”一个个蜕变成渎职枉法、中饱私囊、欺压百姓的贪官污吏。相反,如果我们设计出了良好的制度,制定出了防止权力滥用使权力能够相互制衡的“良法”,任何官员不管其级别有多高、职务有多大,一旦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则必让其受到法律的追究。倘真如此,何愁“良吏”不多也!
看来“良法”与“良吏”的关系的确是一种循环相生、相互为用的辨证关系;不仅是“良吏”能催生出“良法”,而且“良法”更能约束出“良吏”;其中,“良法”为本,“良吏”为末,能够约束“良吏”之“良法”更为本中之本。记得当年英国的培根大法官最终因涉嫌徇情枉法而受到英国议会的审问时说过这样一句耐人寻味的话,大意是这样的:我可以毫不愧疚地讲,我可以算是本世纪以来最为清正廉洁的一名法官,但议会对我的此次审判也是本世纪最为公正的一次审判。愿我们的国家多一些人品如培根那样清正廉洁的“良吏”,更多一些像英国那样能够随时限制权力被滥用的法律制度。


2006年1月8日

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市政发[2003]14号

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辽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六日




辽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试行)

为加强对外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保障市委、市政府出台的重要政策、做出的重要决定、采取的重大举措等有效地对外发布,确保我市对外新闻宣传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府新闻发布原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维护市政府工作大局,有益于促进全市各项事业发展及社会稳定;
(二)对外发布的新闻要具有全局性、公开性;
(三)对外发布新闻的内容要准确、及时、公正、严肃。
二、市政府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全市重要政策措施和重大改革方案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相关问题;
(二)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及其实施情况;
(三)市政府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进展情况;
(四)市政府就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的解决意见或采取的措施及工作进展情况;
(五)市政府处理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突发事件、紧急重要事件等问题的意见及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六)市政府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
三、市政府新闻发布的方式
市政府新闻发布以召开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方式为主,以其他方式为补充,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
(一)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主持,一般由常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也可根据所发布新闻的内容,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或非常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在既定新闻发布完毕后,接受记者提问、专访。
(二)其他方式:
1. 以书面问答形式或以市政府名义发表新闻通稿;
2. 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政府新闻发言人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发表讲话或文章;
3. 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授权,市政府新闻发言人代表市政府接受记者采访。
四、市政府新闻发言人
(一)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组成。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常任新闻发言人和非常任新闻发言人组成,由市委对外宣传小组聘任。常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兼任市委对外宣传小组副组长的副市长担任,非常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部分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的领导担任。
(二)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职责。代表市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重要政务信息;搜集、反馈新闻发布后的社会反映,并向市委对外宣传小组汇报;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三)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联络员。常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联络员由市政府办公室人员担任,非常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联络员由非常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所在部门、单位的人员担任,具体人选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推荐,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聘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联络员负责起草相关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言稿,协调、筹备新闻发布工作中的具体事宜。
五、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管理
(一)市政府新闻发布的日常管理。市政府新闻发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包括拟定市政府年度新闻发布的规划,受理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申报事宜,筹备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协调和组织施行涉及全局性内容的市政府新闻发布,邀请相关新闻单位记者,管理新闻发布档案,以及代表市委对外宣传小组培训和管理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及其联络员等。
(二)市政府新闻发布的申报。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单位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新闻的,一般应于施行新闻发布之日的5个工作日前向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书面申报,如情况特殊可“特事特办”。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初审同意并报请市委对外宣传小组审定后,以书面通知形式回复。
(三)市政府新闻发布内容的审定。市政府新闻发布内容一般应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所在部门、单位起草文字稿件,经该部门、单位领导审阅,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初审,尔后报送市政府秘书长审修同意后,报相关副市长和市长审定。
(四)新闻记者的管理:
1.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一般邀请市本级新闻单位及中省直驻辽阳记者站的记者参加。如有重大事项的新闻发布可扩大邀请范围,必要时邀请中央、省及境外新闻单位记者参加;
2. 新闻单位记者不得在市政府新闻发布前抢发相关新闻;
3. 市政府新闻发布后,市直各新闻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刊发或播出所发布的新闻,对该新闻的内容不得增删;
4.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对所邀请的域外记者的指导。域外记者一般情况下可根据其媒体特点,依据市政府所发布新闻内容的原意适当删节,但不得断章取义、以偏概全、无中生有、主观曲解。各媒体记者对所刊发或播出的新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一)本制度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物价管理的决议

安徽省人大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物价管理的决议
省人大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物价局负责人李昌璧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我省物价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今年以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步伐,保护了国民经济快
速、健康发展。物价工作在继续积极推进价格改革的同时,认真组织开展物价大检查,加强监督管理,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也要看到前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突出地表现在物价涨垫居高不下,特别是以食品为主导的消费品价格上涨较猛,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管理,坚决平抑
市场物价。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进一步认真加强物价管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当前物价形势相当严竣,控制物价刻不容缓,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务必抓紧抓实。物价是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问题,如果放松市场管理,放任物价上涨,必然会加剧通化膨胀压力,严重影响
人民生活、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一定要把控制物价过快上涨作为今年下半年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抓好,采取有力措施使过高的物价涨幅降下来。
二、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物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做好物价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1994年8月23日发出的关于今年下半年不再出台新的调价措施的通知,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抓好物价监督管理,制定物价总水平控制
目标和具体措施,按国务院规定向社会公布执行情况,接受群众监督。要认真执行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审制度,继续推行明码标价制度。严禁搭车涨价,越权涨价。坚决打击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取缔各种不合理收费,制止乱收费。以稳定市场、稳
定物价、稳定人心。
三、千方百计发展经济,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平抑市场物价中的主渠道作用。要千方百计力争粮食生产在大旱之年有个较好的收成,加强粮食收购、调运和市场管理,充分利用储备和投放手段,平抑粮价。要继续抓好“菜篮子”工程,组织好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的市场供应,丰富
人民生活。国有企业要积极组织货源,增加有效供给,调节市场供求,不得任意抬价,不得损害群众利益。
四、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支持和督促政府抓好物价管理工作,加快我省物价管理立法步伐。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在近期内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物价工作的报告,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和检查物价工作,要抓紧做好反暴利、反不正当竞争以及集市管理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工作,以促进和完善我
省物价管理的法制建设。




199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