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漏洞/李迎春

时间:2024-07-15 23:27: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漏洞

李迎春律师 www.ldht.org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漏洞

  劳动合同法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手段来规制目前大量存在的短期劳动合同现象,以法律的手段引导用人单位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疑,这是很值得称道的。 

  劳动合同法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经过研究劳动合同法条文,我注意到劳动合同法好像冷落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个合同形式,劳动合同法中仅有三条涉及到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即第12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三个分类,第15条,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定义,第19条第3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了三种情况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该条没有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作出任何规定,由此可得出结论,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需担心劳动者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第(五)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仅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排除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历经二年修改,先后三四次审议,最终出台,两个很值得骄傲的亮点就是降低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门槛和合同期满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但是,这两个亮点都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适用排除在外,用人单位如果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仅仅合同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更不用担心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估计大量的用人单位因此会投机取巧,招聘新员工时采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时候劳动合同法的光辉将无法普照,这不能不说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漏洞。 



廉政信用评价应有罚则的同时跟进

家庭购房、买小轿车、大额支出及财产来源等情况将被写进检察官廉政档案。5月1日起,北京市朝阳区检察官们将拥有廉政档案,它将作为人事等部门对干警使用、考核、任职、晋升职级和检察业务职称等的依据. (《北京娱乐信报》4月27日) 同以往的要求党政干部主动申报财产状况的规定一样,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制定的《干警廉政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规定出发点无疑是好。检察官作为国家的司法工作人员,其行使着国家的司法公权,其是否廉洁关系到能否公正地行使权力。因此,世界各国无不对公务员的财产隐私权有所限制,要求公务员主动申报,以加强对公务员的廉政建设。
但是,从有关的报道来看,朝阳区检察院制定的规定通篇只是对要申报对象、范围和廉政信用评价考核随公务员年度考核同步进行等作出了规定,但是对检察官们如果不主动申报是否给予处罚及相关处罚程序却语焉不详。这么一份不长“牙齿”的规定,我们对其能否发挥应有的效果,会不会成为一份仅仅是宣示性的规定深表怀疑。
尽管《实施细则》提出,廉政信息主要的征集途径包括:干警主动或按要求填报申报表、组织调查、干警反映、群众及单位的举报等。事实上,对于财产状况这种属于个人隐私范围内的事情,组织调查能了解的情况是有限的,大部份还是要靠检察官的主动申报。但是,无数的事实告诉我们,仅仅依靠道德的自律是不足以防范国家工作人员的弄虚作假的行为,否则我们也没有制定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完全可以依靠国家工作人员的自律去进行廉政建设。从经济学角度上讲,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他在做每一件事情时要考虑所付出的成本与所能得到的收益,如果不如实申报财产状况不会带来任何不利后果,而如实申报可能对自己产生不利影响,我们怎么能相信他能如实申报呢?其次,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要求其遵守诚实信用相对其他人而言要严格得多。如果检察官对国家要求其主动申报自身财产状况的规定都充耳不闻,谁又能指望其能维护司法公正呢?
从鼓励群众举报以拓宽有关组织对检察官财产状况的掌握来看,对检察官们不主动申报给予处罚及相关处罚程序也必须跟进。如果群众举报检察官们不主动申报的财产属实,但查明属于该检察官正当收入,检察官因此不受任何处罚,一方面鼓励其继续造假虚报,另一方面也挫伤了群众举报的积极性。
世界各国在作出要求公务员主动财产申报规定的同时,毫无例外都对不主动申报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美国法典和《政府道德法》对违反财产申报中的违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司法部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可提出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
因此,笔者主张,要让《实施细则》落到实处,发挥其应有的效果,有关检察官们不主动申报给予处罚及相关处罚程序也必须同时跟进。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船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船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税函〔2007〕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积极做好车船税的宣传工作,税务总局拟定了《车船税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向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宣传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八日


车船税宣传提纲

  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征收车船税。

  一、 什么是车船税?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车船税是新税吗?

  我国对车船征税的历史很悠久。明清时,曾对内河商船征收船钞。解放前,不少城市对车船征收牌照税。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对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9月国务院在实施工商税制改革时,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有关规定,该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以上两个税种自开征以来,在组织地方财政收入,调节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内外两个税种,不符合简化税制的要求,也与WTO有关国民待遇等规则不相符合;而且这两个税种的征免税规定不够合理,税源控管手段不足,税额标准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前物价水平相比已明显偏低。因此,根据我国目前车船拥有、使用和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本着简化税制、公平税负、拓宽税基,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国务院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合并修订,新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对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统一征收车船税。

  三、谁是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税由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缴纳。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上述所称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四、车辆的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车辆的税额幅度为:

税 目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税目注释

一、载客汽车
大型客车
每辆
480元至660元
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
420元至660元

小型客车
360元至660元

微型客车
60元至480元

二、载货汽车
自重每吨
16元至120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和挂车以及客货两用汽车

三、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自重每吨
24元至120元


四、摩托车
每辆
36元至180元
 

五、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自重每吨
16元至120元
 

 


  其中,大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中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小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微型客车是指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

  五、船舶的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船舶按照净吨位区间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其中,船舶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吨3元;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每吨4元;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每吨5元;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每吨6元。

  考虑到非机动驳船只有与拖船连接才能发挥运输功能,条例规定非机动驳船和拖船各按上述船舶税额的50%计算征收。其中,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

  六、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退还车船税?

  为了减轻纳税人的损失,条例规定,如果已缴纳了车船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或灭失,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又找回的,纳税人应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七、车船税有哪些减免税政策?

  1.为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减轻低收入者的负担,对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免征车船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管理,因此这些车辆也属于车船税的免税范围。

  2.为了扶植农业、渔业的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3.为了支持国防建设和满足警务保障的需要,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4.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对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免征车船税;

  5.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要求,体现外交对等原则,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6.为了支持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八、车船税由什么部门负责征收?

  车船税属于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对于机动车,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税,节约纳税人的缴税成本和时间,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及时向国库解缴税款。

  九、车船税应当在什么地方缴纳?

  对于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车船,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纳税地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则应在车船登记地缴纳。为了方便纳税人,严格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对于除拖拉机、军队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外交车辆、省级政府规定免税的公交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纳税人如果没有缴税,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十、车船税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缴纳?

  纳税人从车船管理部门核发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起就负有缴纳车船税的义务,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车船税。纳税人如果没有办理车船的登记手续,则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纳税义务开始的时间;若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则由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开始的时间。

  十一、车船税应当在什么时候申报缴纳?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十二、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有什么权利?

  为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而且,纳税人缴税后,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作为已缴纳税款的证明。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持该保险单到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十三、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有什么义务?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车船税。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