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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摆脱专利被动挨打的局面/王瑜

时间:2024-07-21 18:45: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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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摆脱专利被动挨打的局面

南方某从事装饰业的公司(以下称为甲公司)受到同行企业乙公司专利侵权指控,甲企业承认了侵权,并爽快地支付了赔偿金,第二次乙企业又以其他专利被侵权为由起诉甲公司,甲公司在诉讼中也承认了侵权并支付了赔偿金,第三次甲公司又被乙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起诉,这次甲公司很是气愤,聘请律师表示与乙公司打到底,但是一审、终审都败诉了,毕竟侵权是事实。甲公司老总再也坐不住了,邀请笔者南下商量如何彻底摆脱这种被动挨打的局面。笔者就此也深有感触,在知识产权方面被动挨打是国内企业残酷的现实,随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推广,这种情况将会越发严重,要想彻底打破被动,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首先要意识真正觉醒
尽管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对企业采取“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一方面给予极为优惠的政策去诱导,另一方面又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并作为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强制条件,但是企业并没有做出积极的回应,即使是央企也只是应付性地做做样子。主要原因是意识没有真正的觉醒,意识的觉醒并不是停留在对知识产权制度认知的浅层面上,必须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对企业现实意义和重要性。这样深刻的认识对国内企业而言一般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吃过苦头,二是尝过甜头。这其中有个奇怪现象,吃一次苦头并不足产生深刻的认识,像甲公司被乙公司一而再,再而三地打击,历时三年才下定决心自己要重视知识产权。而甜头稍尝即可,据甲公司介绍乙公司是行业内第一个重视知识产权的,其尝到专利带来的好处后,即开始大量申请专利,并成立专门的律师团队全国到处去收费。甲公司从乙公司收费上也看到了知识产权带来的甜头,据老总介绍,同样的产品,乙公司有专利的出厂价为每平方六十多元,而其他没有专利的产品只能卖到三十多。

还有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有一些企业因为周边的企业或同行吃尽了苦头,他们就产生了危机感,或者看到其他企业运营知识产权的幸福生活,非常的羡慕,也想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但是他们只是一种叶公好龙的心态,那种危机感和羡慕都是短暂的,难以真正进入企业的议事日程,即使实施也并不是很认真的,由此看来让国内企业意识上真正的觉醒只有切肤之痛或者是切身的体会。

二、突破点是主动出击
我国企业一旦被他人专利围困,通常的做法是和权利人拼个你死我活,在包围圈中做困兽之斗。专利侵权案的被告首先想到的是走无效程序,把对方的专利无效掉,专利无效需要有法定的理由,这招已经越来越难奏效。反而让自己陷入诉讼的泥潭,一道道程序往下走,最少几年的漫长时间,企业往往被拖得精疲力尽,严重影响了自己正常的经营,不曾想掉进了他人设定的陷阱中,就是把你当成困兽困死。所以困兽之斗显然不是好的解决方式,打破困兽局面的办法是主动出击。

甲公司老总这方面显得头脑非常清晰,没有和乙公司过多纠缠诉讼案件本身,而是找到笔者寻求主动出击的战略方针,笔者和甲公司老总不谋而合就是自己也要多开发专利。在诉讼中甲公司老总发现乙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不过是来自其他行业现有的图案,当他拿着公开出版物抗辩时,法院却认定来自不同行业,并不影响其专利的有效性。甲公司老总恍然大悟,原来专利就这么简单,这样的专利我一年至少可以申请几百个。等我有这些专利,也可以像乙公司那样请律师到处收钱。大多数人都认为专利是天才的发明,一般人是想不到,甲公司老总通过诉讼对专利有不同的认识,其实专利就是这么的简单,尤其是外观设计这样技术要求不高的专利,专利开发确实并不是件困难的事情,完全可以自己去开发专利以打破困兽局面,只是其认为可以直接使用他人现成的图案申请专利是偏颇的。

三、专利开发需要基本规划
专利的开发并不像甲公司老总想象的那么简单,各行业都有各自的特点,这个行业特点就是要追赶潮流,流行的东西变幻难测,今年流行,明年就不流行了,申请外观专利至少要一年,很可能等专利证书拿到却没有意义了。想引领潮流是不容易的,需要大量的开发费用,而且很可能做不成先驱,反倒成为先烈,所以大部分企业只想跟风,看到哪个产品好卖,立刻进行模仿,而模仿很容易掉进他人布设的专利陷阱。

甲公司老总明白只有自己开发才能突破他人专利围困,但是其豪言一年开发几百个专利显然缺乏基本的规划。正如其所认识的,开发外观专利非常的容易,一般的外观设计都可能获得专利权,但是如果这些外观专利并不能引领潮流,或者消费者都不予认可,这些专利就成为“垃圾专利”,白白耗费了开发时间和精力,还浪费申请费。所以最少应当对自己的设计进行初步的筛选,从其几十年的从业经历来判断,哪些可能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并有一定的市场生命力,只有将这样的设计申请外观专利才有一定的意义。所以申请专利即使是最简单的外观专利也应当进行基本的规划,这样从经营的角度而言,达到少花钱多办事的目的,提高投入和产出的比例。

四、专利开发要有战略思维
甲公司老总尽管已经被激发了专利开发意识,但其主动出击顶多是对进攻者组织一次反冲锋而已,对整个商务战争并没有长远的战略上的布局。商场如战场,企业之间的竞争犹如诸侯之间的纷争,行业内最终只能留下几个大企业,形成三国鼎立之势。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得先抢占高地,而坚守阵地阻击“敌人”的武器就是知识产权,尤以专利为最重要,什么时候抢占什么样的高地则体现战略上的运筹帷幄。

笔者详细询问了该行业的竞争态势,参观了其加工工厂以及销售的门店,大致将该行业的生产流程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开发一些新颖的、能够吸引消费者的外观设计,第二个阶段是进行加工,将外观图案在原材料上加工成产品,第三个阶段是安装,帮助消费者安装。那么该行业至少有三个高地可以去抢占,而现在整个行业的竞争只在第一个阶段胶着,也就是众厂家都只在拼设计的图案,通过新颖的图案去迎合消费者。图案的流行是千变万化的,很难捕捉,而消费者的喜好更是众口难调,即便有几款图案外观专利获得市场的成功,也只能得到很小很小的一块阵地,显然第一个阶段这个高地没有太大的意义。

更有价值的另外两个高地却忽略了,如果能对加工工艺进行改进,当这种改进技术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几乎所有的业内企业都会采用,这种改进技术如果获得专利将可以向行业内所有的企业收取专利费,那将是多大的收益?还有第三个阶段,安装非常不便而且造成的浪费非常的大,这些浪费都由消费者承担,如果能在此进行改进,从经济上减少消费者的支出,那更容易争取到消费者……在被人忽略的地方跑马圈地那里天高任鸟飞,能跑多快就能获得多少阵地,但是这样机会只会给有战略眼光的企业家。

我们的企业还习惯于相互模仿,这条路已经走不通了,没有自己的自主知识产权将会被困死,这个道理企业已经认识到。但是更应该认识的是开发自主知识产权需要基本的规划,还需要一些战略眼光,才能回避惨烈的竞争,轻松攻城略地,获取最高的利益。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联系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域名:www.51662214.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1957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2月8日〔57〕京高法研字第00226号请示收悉。关于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我们同意原则上应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亦可有例外情况须予斟酌的,如被告人所在地不明或原告人有小孩要照顾,前往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确有困难,可由原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受理等)。对于应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离婚案件,如果原告人向自己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的意见,原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人,该院对该案无权管辖,应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人表示愿意往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时,人民法院即应将案件直接移送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原告人表示愿意撤回起诉,应准其撤回。如果原告人既不愿往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也不愿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即应以裁定驳回其起诉。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85〕2号)和最近中央领导讲话精神,为在全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推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合理地解决国家与企业的工资分配关系,深化企业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增强企业活力,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特
制定本办法。
一、凡是生产正常、经济效益好、各项考核制度健全的企业,都要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二、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可以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选择如下挂钩形式:
(一)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
(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
(三)工资总额同实物量挂钩;
(四)工资总额同实际工作量挂钩;
(五)工资总额同创汇额挂钩;
(六)工资总额同销售额(或营业额)和税利指标双挂钩;
(七)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
(八)其它挂钩形式。
无论采取哪种挂钩形式都要保证完成承包基数。对于新签订的承包合同也要保证经济效益的增长超过生产的增长幅度。
三、凡是已经试行、今后继续实行挂钩办法的企业,其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均应按照上年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加上应提取的工资增长基金和经国家统一安排的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和技校毕业生需要增加的工资,减去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工资调节税。
四、凡是新实行挂钩办法的企业,其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一般应以上年统计年报的工资总额(不含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减去一次性补发以后不再发生的工资和实发的奖金,加上合理增加的“翘尾”工资和按规定应提取的奖励基金以及承包企业超基数应提取的奖励
基金(由同级劳动、财政核定)。
对应提的奖励基金超过纳税的起点的,应扣除奖金税。
对应提奖励基金低于三个半月标准工资额(月标准工资额八十元,高于八十元的按实际计算)的企业,在保证完成按承包合同上缴的情况下,可按三个半月标准工资额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五、挂钩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一般应以上年实际完成数(同实物量挂钩的应以实际销售量)进行核定。实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的企业,应以上年实际上缴税利(税前用新增利润归还技措贷款和基建改扩建贷款,可以按50%的比例视同上缴税利)为挂钩的上缴税利基数。
六、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浮动比例,要考虑企业的人均上缴税利、工资税利率、资金税利率和劳动生产率,还要考虑企业生产潜力的大小、创利难易程度分别确定。一般经济效益指标增长1%,工资总额增长0.3%到0.7%。对效益增长难度大、潜力小的企业,浮动比
例可确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1:1。经济效益指标下降时,工资总额也要相应下浮,下浮的幅度最多不超过上年工资总额的20%。
七、企业实行工资总额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后,每年两个基数的核定原则上采取“环比”的办法,但对于生产已达到或超过设计能力,增加经济效益有困难的少数企业,可采取“定比”的办法。
八、挂钩企业除重点考核挂钩和承包基数指标外,还要考核质量、消耗、劳动生产率、安全等指标。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要扣减新增工资,但最多不得超过新增工资总额的30%;质量指标超过规定要求的,可适当提高浮动比例系数,但最多不得超过0.1。
对商业、服务性企业除考核经济技术指标外,还要考核执行物价政策等指标;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还要考核竣工率。
九、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和新增加的工资全部进入成本,不再从企业留利中提取奖励基金。企业奖励基金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后,要相应核减企业留利和留利水平,同时调整企业调节税率。调整后增加这部分调节税,是奖金的转移,不属于减征
范围。
十、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要按规定缴纳工资调节税。
十一、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晋升为国家特级的企业可按核定工资总额的2.5%给予奖励;晋升为国家一级的企业,按核定工资总额的2%给予奖励;晋升为国家二级的企业,按核定工资总额的1.5%给予奖励;晋升为省先进级的企业,按核定工资总额的1%
给予奖励。增加的工资额核入当年工资总额基数。
十二、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后,企业内部职工工资、奖金分配的具体形式和办法以及调资升级的时间、对象等,由企业自主决定。计件工资、定额工资是贯彻按劳分配的一种较好形式,凡是有条件的都要积极推行。
实行挂钩的企业在保证活工资占一定比例的情况下,每年可安排一部分职工浮动升级或固定升级。升级要建立正常的考核制度,要按照技术水平、贡献大小、劳动态度等择优确定。
十三、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市、地、州、县属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地、州、县政府、行政公署审批;省直属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上缴或实现税利挂钩的,报省劳动、财政部门审批同其它经济效益指标挂钩的报省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各地区、部门核定的综合浮动比例,超过1:0.7的,报省劳动部门审批。
十四、各市、县经济效益能够稳定增长的,经省政府批准,可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办法。
十五、本规定由各级劳动部门组织实施。财政、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198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