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古代寓言可以用来论证许霆的判决书?/龙城飞将

时间:2024-05-23 16:21: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古代寓言可以用来论证许霆的判决书?——再谈许霆判决书的逻辑

龙城飞将


  得到许霆重审的判决结果后,我还没看到判决书,根据网上的资料,我在博客上发表文章:《许霆案判决书根本的地方不合逻辑》。在文章中,我提出判决书有五个地方存在逻辑矛盾:

  其一、既然ATM是金融机构,许霆与机器交易就是顾客与金融机构交易,为什么机器出错多给了钱,顾客要负刑事责任?

  其二、既然许霆取1000元,帐户扣1元,偷999元,许霆是为了取自己的钱偷了别人的钱,还是偷别人的钱的同时顺便取自己的钱?

  其三、刑法第三条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判决书为何回避?

  其四、既然法律适用一律平等,为何银行占了顾客便宜是民事行为,顾客占了银行要负刑事责任?

  其五、依法院的逻辑,许霆是自己认为银行不知道他在取钱。那么,如果许霆说我知道银行知道我取钱,他就不是“秘密”了?

  现在,从网上看到了判决书,仔细核对上篇文章的观点,发现我提出的问题没有错,而且也不会得到正式渠道的答复。

  下面,依据手中的判决书,继续就第五个逻辑矛盾展开一点论述。

  许霆的行为到底是公开的,还是秘密的,人们已经质疑过多次了,但一直没有得到一个依照法律规定的答复。陆续出来许多学理解释,更有甚者,还有人提出“盗窃可以是公开的,抢夺倒可以是秘密的”,于中国人民的常理、于法律的具体规定都站不住脚。

  有人为了论证许霆的行为是“秘密”的,用古代寓言“掩耳盗铃”作比喻。说掩住耳朵的人以为主人不知道,去偷人家的门铃,结果还是被人发现了,能说这个小偷不是偷吗?许霆以为银行不知道,就去恶意取款,最终还是被抓到了,能说许霆不是“秘密窃取”吗?判决书说:“许霆系利用自动柜员机系统异常之机,自以为银行工作人员不会及时发现,非法获取银行资金”,就是这样的推理模式。

  这种推理模式存在的问题是,我国刑事法律规定不得类推,判决书却用古代寓言来推断现代刑事案件,这是不妥的。其实,这个寓言的关键问题是,这个偷东西的人并不在于他是不是掩了耳朵。去偷门铃,无论他是掩了耳朵,还是不掩耳朵,都是偷。许霆是用公开身份进入自己的帐户,与掩耳盗铃有本质的区别,这个类推是不成立的。

  所以,判决书说“辩护人关于许霆的行为不属于盗窃金融机构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那么就是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是于法有据了,但是,这个可以为据的法在哪里呢?

  网上流传一种说法:这次判决书采纳了我国两位刑法学泰斗的意见。对此,我们要问了,刑法学泰斗的意见是法律的规定吗?在许霆案件上,是执行刑法第三条的规定,还是执行法学泰斗的意见?

  关于其中一位泰斗,本人曾写过《关于张明楷教授的分析》进行分析。张教授在文章中对根本的问题上没有展开论述,只有说“许霆有罪是一定的”作为前提,然后又举了一些例子。我在文章中指出其逻辑矛盾。至今,未见到教授对我提出的问题的答复,在人们讲到的此判决书所采纳的他的法律意见书中,也未对我提出的问题予以考虑,仍是坚持了其逻辑上存在矛盾的观点。

  关于法学泰斗,我们还要有一些问题。另一位泰斗曾长篇大论《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 ,我曾细细地拜读大师的著作《走向哲学的刑法学》,我的观点在极大程度上受泰斗的影响。不知为什么,泰斗这次的意见却与他一贯“罪刑法定”的主张相悖了。是不是泰斗因政治的需要,脱离了学术研究的精神,离开了法律的具体规定,去遵循“司法实践”了。

  类似的事情,在司法实践中不难遇到,或者,简直可以说是司空见惯。在SZ市BA区法院,我们一些朋友与该法院执行局的法官就有过类似的经验。某法官依据其法院——仅仅是一个基层法院——的内部规定,这个内部规定与国家法律相冲突,秘不示人——使当事人损失十四、五万元,法院一直庇护该法官。当事人向其负责信访和法制问题的执行局秘书科长反映问题,最后却变成与之论理。

  该科长这样回答当事人:“法律问题不是我说了算,也不是你说了算,你拿来法律条文也没有用,这是司法实践”。
   
  当事人追问是谁说了算,这位可爱的秘书科长回答:“是我们领导说了算”。

  当事人一方的法学博士当场予以驳斥:“应当法律说了算,你们再大的领导也要执行法律!”

  在场的法院的五、六个人哑口无言。

  最后的结果可以想象得出来,当事人被法官“黑”了钱,不能指望要得回来?法院、检察院、政协、人大,没有一个人会理你,因为你们的案子还没有冤到许霆这样!
2008-4-3
http://blog.sina.com.cn/u/1430985877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 〔2010〕23 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审计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促进廉政建设和科学决策,更有效地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各级政府投资的项目。主要包括:财政性资金(含各级政府债务)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以及对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代建、咨询服务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项目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批准的项目和计划以及相关文件抄送本级审计机关。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项目计划以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保证质量的原则,确定重点审计范围,编制年度项目审计计划。项目的审计监督按照确定的重点范围和计划进行。


  审计机关确定的重点审计范围和编制的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抄送本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


  审计机关可以对重要事项或者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题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投资项目、政府投资的应急工程项目以及其他重要项目进行同步跟踪审计,并对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七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立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文件;


  (二)项目招标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


  (三)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造价书、工程量计算书、施(竣)工图、有关计价文件和计价依据,设备材料采购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等;


  (四)银行开户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等财务资料;


  (五)与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审计机关有权就项目审计事项的相关问题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本级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灭与项目投资活动有关的帐册资料。


  第九条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审计机关审核的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等结果,应当自审计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核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逾期不核对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条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程序和国家基本建设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概算的编制、审批、调整和执行情况;


  (三)建安工程价款结算情况;


  (四)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和执行情况;


  (五)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六)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七)建设成本核算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列入重点审计范围和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完工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审计机关接到申请后原则上在2个月内安排审计。


  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人员或中介机构参加审计。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重大项目完成后应当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经过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二条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审计内容;


  (二)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建设资金节余、分配以及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合法性;


  (五)项目尾工工程和预留资金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根据项目特点逐步开展绩效审计。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程度,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和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分析。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出具审计报告,依法作出审计决定。


  对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直接收缴。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项目建设各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审计或者审计调查,拖延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和情况的,由审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予以处罚,并建议被审计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应当执行。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下列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处理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


  (二)未经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咨询服务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四)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对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审计机关。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项目的审计结果。发现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并通报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审计机关在项目的审计过程中,可以利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有效审核或者审计结论。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审计人员的培训,提高审计人员业务水平;应当加强计算机技术的应用,积极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逐步建立项目审计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投资项目的审计参照本办法;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企业和民间组织投资的项目、其他主体投资的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项目,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应当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度全市开发区“争先晋位”竞赛办法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2005年全市开发区“争先晋位”竞赛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2005年度全市开发区争先晋位竞赛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二月六日

2005年度全市开发区“争先晋位”竞赛办法

为推动全市开发区“二次创业”,加快迈入全省开发区第一方阵,实现利用外资新跨越,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发区中开展争先晋位竞赛活动,制订本办法。
一、竞赛范围:全市各级各类开发区。
二、考核指标:以2004年国内生产总值(GDP)、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协议注册外资额、注册外资实际到帐额(以下简称四项指标)在全省开发区中的位次为基数,重点考核2005年晋升位次。
三、评比标准:
(一)“争先晋位”先进开发区2005年四项指标增幅必须高于所在县(市)、区增幅。
(二)2005年单项指标保持或高于2004年位次、累计指标晋升4位以上,或单项指标首次进入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综合排名前10位;且四项指标在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综合排名前30位的开发区可获得“争先晋位”先进开发区称号。
(三)2005年四项指标在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综合排名30位外的开发区,如四项指标在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中的排名在去年基础上均晋升一个位次以上,亦可获得“争先晋位”先进开发区称号。
四、考核奖励:
(一)符合评比标准的开发区,市政府授予“争先晋位”先进开发区称号,并给予3万元奖励;
(二)对“争先晋位”先进开发区按下列计分方法进行排序:
1.国内生产总值晋升位次得分=(2005年在全省排名晋位升位数/2004年全省排位)×20;
2.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晋升位次得分=(2005年在全省排名晋位升位数/2004年全省排位)×20;
3.协议注册外资额晋升位次得分=(2005年在全省排名晋位升位数/2004年全省排位)×20;
4.注册外资实际到帐晋升位次得分=(2005年在全省排名晋位升位数/2004年全省排位)×40;
四项指标总得分前三名的开发区,再分别给予3、2、1万元奖励。
(三)对2005年四项指标在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中排名位次均落后于2004年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四)奖励对象为各开发区党政领导班子。
五、附则
开发区争先晋位竞赛工作由市外经贸局具体组织实施。四项指标中的国内生产总值、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由所在地政府负责审核;协议注册外资额、注册外资实际到帐额由市外经贸局负责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