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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物权变动模式及其法律效果的矛盾/戴延伟

时间:2024-06-29 12:24: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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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我国法学理论长期以来把物权以其客体的物理状态划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一套占据统治地位的物权变动公示原则,即动产物权以占有、交付作为产生法律效果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产生法律效果的公示方法。但该理论体系未能摆脱原有法律制度以财产所有权为主线的物权概念的束缚。随着物权理论的发展进步和我国立法质量的提高,物权种类日益具体,已远非财产所有权为物权主要内容的固有模式。现行以物权客体的物理状态作为物权分类基础并以此形成的一系列物权变动模式的理论已显得力不从心,不仅不能揭示物权的真实法律特征,而且导致司法实务界在处理物权变动纠纷时认识上的混乱,实有给予明晰的必要。

  基于物权由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直接享有物的利益的权利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三种法律特征,物权的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也即物权的公示。如果仅以动产、不动产对物权进行基础分类,并以此作为物权变动公示方法的界限,那么由此划分出的物权公示方法能否揭示出物权的真实状态呢?当然是不能的,比如说因动产抵押产生的担保物权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也以登记为生效法律要件,即采用了登记要件主义的公示方法,而非交付主义,这说明动产物权的产生也非衡一地采用交付生效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的理论基础在此即发生了动摇。同样,对于不动产物权而言,是否也衡一地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呢?当然也不是,比如说《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针对建设工程的优先权,我国民间传统习惯中的典权,也均未要求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这些现实存在的问题要求我们应当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并尊重民俗习惯,重新审慎我国的物权理论,并以此为基础调整指导现行的立法思路,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制度。以权利人对标的物支配范围的不同划分物权种类,即以所有权和限制物权为基础并确立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不失为一可举之措。

  首先,以权利人对物的支配范围为界限划分物权种类,符合我国的民法传统,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的“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之内容并未将物权按照动产与不动产的物理特性进行分类,而且该法实施十七年以来,有关财产所有权以及与之相对应的限制物权的法律规定已广泛地确立在众多的法律中,并被法律界接受,操作上也趋于成熟。在编篡我国《民法典》增添物权法内容时,将财产所有权和限制物权两项内容作为物权的两个基础种类确立其法律地位,不仅可以有效地继承原有的立法成果,便于司法实务界理解掌握并操作运用,同时还可以避免因对物权概念所做的大幅度调整而影响到法律的稳定性这一弊端,彰显立法技术的成熟。

  其次,以财产所有权和限制物权为框架对物权种类作出划分,可以有效地解决现存法学理论有关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的冲突。由于财产所有权、限制物权中均包含有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的内容,所以由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的物理特性为基础产生的物权公示原则不能完全适应物权的变动内容,在调整范围上势必会出现矛盾或者空白,这是极不严肃的(如前所举之例)。纵观我国现行的物权法律制度,导致动产、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矛盾点的最关键原因还是在于该原则不能涵盖财产所有权,限制物权的全部内容,所以说,如果在立法结构上以财产所有权、限制物权为基础,继而确立动产不动产所有权、动产不动产限制物权的不同变动原则及法律后果制度,无疑将会使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更加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也会使物权变动的公示内容因财产所有权、限制物权中权利客体物理状态的不同而不同,这样的物权制度框架才会显得清晰、稳定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比如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分别明确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以限制物权为基础分别明确动产限制物权、不动产限制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概括地说就是把财产所有权、限制物权作为物权的两种基本分类,在上述基础分类的框架内再具体以动产、不动产为内容分别确立相应的物权变动规则。

  另外,对物权种类的上述划分方法可以继承现行法律、法规确立起来的物权变动规则,形成完整的物权法律体系。由于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关于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之内容并未明确物权的概念,仅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作出了交付时转移的规定,而对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物权的具体变动规则却散见于《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等法律甚至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中,这些内容虽然为我国物权变动规则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受其调整范围的限制,根本未能形成统一系统的物权理论,如果能够把这些法律规范所确立起来的物权变动规则在民法典中分别加以肯定,既能形成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物权理论体系,也可以保持原有法律体系的完整,有效地防止这些现行法律制度与民法典的内容出现冲突。比如说如果简单地把动产物权以占有、交付作为公示方法的理论体现在民法典中,则在遇到动产抵押物权的公示方法时即出现了矛盾,而如果将该理论具体运用到动产所有权的公示方法领域,将动产抵押物权作为限制物权的一个种类并确立其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规则,这一原有的理论内容与具体规则的冲突自然会迎刃而解,在司法实务上会更加便于操作,只不过是将该理论在法律规范中具体化了,其原有的精神并不会受到过度的影响。

  还有,现行物权变动公示方法的理论,实际上只能适用于财产所有权,将其确立为全部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已明显滞后。如前所述,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以占有交付为公示方法,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这一规则相对于财产所有权而言才具有无懈可击的效力,但对于其他物权而言则无法完全适用。而财产所有权只是物权的一个种类,将适用于物权部分种类的物权变动原则上升为对整个物权变动均具有适用力的理论内容从任何角度来说都是不合适的,也是不符合现行的法律制度的。所以说,改革现行的物权变动理论,科学地划分物权种类,并将交付和登记两种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具体地运用到不同的物权种类中去,是法治建设的客观要求,是适应立法发展趋势的客观要求。当然,交付和登记两种基本的物权变动公示方法又可以具体分为交付要件主义、交付公示主义、登记要件主义、登记公示主义等不同的规则,如何适用取决于具体的物权变动行为,交付和登记仍将毫无疑问地成为物权变动规则的基石。

  综上,一部成功完整的民法典应当具备物权法内容,而一部系统全面的物权法则必须确立起清晰实用的物权变动规则。由于笔者对现行物权理论存在一些疑问,遂作拙文以期抛砖引玉,文笔、思路浅薄浮燥,望各位同仁给予指正点拨。


作者单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关于填报烟叶工业可用性评价及烟叶流向调查表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技[2004]53号

关于填报烟叶工业可用性评价及烟叶流向调查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中国烟草种植区划研究》项目已经列入国家局2003年度烟草农业重大科研开发项目计划。根据项目总体方案和工作计划要求,项目组需从部分卷烟工业企业和烟叶产区两个角度开展烟叶工业可用性评价和烟叶流向调查工作,调查结果将作为烟草种植区划研究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现将调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对象和内容
  1、部分卷烟工业企业(名单见附件1)提供本企业调拨的2003年度生产烟叶的基本信息、重点等级的综合评价。
  2、承担《中国烟草种植区划》取样工作任务的地区分公司(见国烟科技[2004]24号“关于下发《2004年度中国烟草种植区划工作计划》的通知”)提供调拨烟厂、品种、等级、数量等基本信息。
  二、工作组织实施
  本次调查活动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组织。
  1、烟叶工业可用性评价调查表(见附件2)由卷烟工业企业负责填写。
  2、烟叶流向调查表(见附件3)由烟草分公司负责填写。请参与区划研究工作的21个省级(包括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区划工作组做好烟叶流向调查表填报的具体组织工作,并做好调查表的收集和填报内容的审核、报送工作。
  三、相关要求
  本次调查所收集的资料只做区划研究使用,要求所有资料的填写必须实事求是。
  调查表请于11月15日之前以书面文字和电子邮件两种形式报送郑州烟草研究院。
  联系人:尹启生、张艳玲;
  电话:13803892649、0371-6228800转2381、2383; E-mail:yinqishen@371.net、zhangyl72@yahoo.com.cn;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路88号(邮编450000)。







   附 件:

  1、部分卷烟工业企业名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849&pic_id=0
  2、2003年度生产的烟叶工业可用性评价调查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849&pic_id=1
  3、产区烟叶流向调查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849&pic_id=2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范围专项整治“老虎灶”的通告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范围专项整治“老虎灶”的通告

锡政通〔2003〕3号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的大气环境质量,加大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决定对本市市区范围内“老虎灶”予以专项治理,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本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新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或开办以燃烧煤或木材及杂物等高污染燃料的“老虎灶”。
  二、在上述城区范围内现有的“老虎灶”,必须在2003年9月30日前改用电、液化气、人工煤气、天然气等清洁燃料(能源)。
  三、本通告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及无锡工商局等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和协调。
  四、对违反规定新建或开办及逾期不改用清洁燃料(能源)的“老虎灶”,工商、环保等部门将依法责令拆除并没收“老虎灶”。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