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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强度/王贵松

时间:2024-05-21 11:37: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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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司法审查强度类型化对于维护私人法益、限制司法审查权的恣意等具有重要作用。对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强度可分为最小司法审查、中等司法审查和严格司法审查三个类型。最小司法审查对应的司法审查方法有行政裁量权超越、滥用论司法审查和正当程序论司法审查;中等司法审查对应的司法审查方法有根据判断余地说司法审查、要件补充型司法审查、判断过程型司法审查和成本效率分析型司法审查;严格司法审查对应的审查方法有代为实体性判断司法审查、显失公正型司法审查和行政裁量权收缩论司法审查等。我国人民法院对行政裁量选择不同的审查强度时,需要根据法律文本的规定、权利救济的必要性、行政机关的自主性等诸多因素进行权衡。

  关键词: 行政裁量 司法审查强度 司法审查方法

  一、引言

  在法治发达国家,随着司法审查的深入发展,不受司法审查的行政裁量行为已近绝迹。从行为类型的角度看,行政行为可以分为行政羁束行为和行政裁量行为。两者均要受到法院的审查,但前者要受到法院的严格审查,而后者则受法院一定程度的尊重。至于法院要给予多大程度的尊重和审查才合理,学界并无定论。

  对于司法审查强度,学者们试图将其体系化,法院偶尔也会在判决中明示自己采取了何种类型的审查强度。 [1]司法审查强度类型化主要有以下功能:(1)维护私人法益。不同的行政裁量行为对私人法益的影响是不同的,而且私人法益之间也存在着重要性的差异,因此如果法院能根据私人法益受影响的程度和法益本身的重要性程度来对行政裁量决定进行不同程度的审查,就能为充分保障私人法益提供有效的司法支持。(2)给司法审查权的行使提供必要的指引。对不同的行政裁量可以运用不同的方法施以不同强度的审查。(3)限制司法审查权的恣意。司法审查权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裁量空间,到底要作出何种强度的审查,法院可能有不同的选择。司法审查强度的类型化也是司法自我拘束的一种方式,法院不能随意超越某一类型的强度对行政裁量进行审查。(4)维护国家权力之间的分工,寻求最适当的社会调控方式。立法者主动或者不得已而授予行政机关以裁量权,实际上包含着希望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进行社会调控的重托。不同的司法审查强度体现着法律对行政机关的不同要求,体现着法院对行政机关不同程度的尊重。

  考察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理论和实务可以发现,它们均在有意无意地将司法审查强度类型化、体系化,让各种不同的行政裁量接受不同强度的司法审查,不同的司法审查方法对应着不同的司法审查强度。例如,在法国,1914年的“戈梅尔案”建立了初步的两级强度的司法审查体系,其标准是看法官是否审查行政机关的事实定性,若审查则为通常的审查,反之则为最低限度的审查。 [2]现今,对行政裁量进行实体上的合法性审查,法国行政法院大致区分了三种类型的司法审查强度:(1)最小限度的控制。这适用于法律要件中使用了不确定法律概念或者缺少法律要件规定的情形,其司法审查方法主要有法的错误、滥用权力和对要件事实实质正确性的控制。(2)通常的控制。这适用于可从法律明示规定直接导出一定的要件或者援用事情的性质或从立法者的意思导出一定的要件的情形,其司法审查方法主要是对要件事实的法的性质认定进行判断。(3)最大限度的控制。这适用于侵害市民重要的自由和财产权的情形,其司法审查方法主要是对要件事实与行政裁量之间的均衡比例性进行审查。 [3]在日本,同样存在着将司法审查强度区分为三种类型的做法。 [4]

  笔者认为,法国、日本学者归纳出的行政裁量三种司法审查强度,对我国的审判实践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况且,《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第30条关于行政裁量司法审查标准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极为相近。由于有这样相近的实定法基础,因此比较借鉴的可能性就更大。梳理我国的审判实践也可以发现,这三个类型的司法审查强度,即最小司法审查、中等司法审查和严格司法审查在司法实践中也大致存在,也对应着不同的审查方法。但是,在我国的审判实践出现了“两头大”的情形,即过于注重最小司法审查和严格司法审查,而中等司法审查的适用却比较罕见,且司法审查方法相对单一;加之,在严格司法审查上我们又忽视权力分工的基本要求。有鉴于此,笔者拟以三种司法审查强度为参照系,对我国的审判实践进行梳理,结合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对我国的实践做法提出改革建议。

  二、法院对行政裁量的最小司法审查

  法院对行政裁量的最小司法审查,可以形象地称之为“黄色审查”。最小司法审查主要针对效果行政裁量的实体性内容以及所有行政裁量的程序性内容,其审查方法主要是行政裁量权超越、滥用论司法审查和正当程序论司法审查。

  (一)行政裁量权的超越、滥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超越或滥用职权(包括积极滥用裁量权)的情形可以判决撤销,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包括裁量权消极滥用)的情形可以责令其履行。这种司法审查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尊重行政裁量的,但同时也表明,行政裁量权不是没有界限的,在被超越、滥用时可予以审查。正如有法官所指出的那样,行政裁量仅存在不当的瑕疵,则司法审查不应介入;如果行政裁量超过必要的限度构成违法,则应当接受司法审查。 [5]另有法官认为:“只有在行政行为严重不合理,构成根本违法的情况下,法院才能进行干预。” [6]概言之,行政裁量如果明显不当,就构成违法,就要接受司法审查。相反,如果只有一定的合理性问题,则常常不予进行司法审查。这就是法院对行政裁量所施加的最低限度的审查。从法院的判决来看,这种最小司法审查主要是针对效果行政裁量的实体内容进行的。效果行政裁量的自由度往往较大,这种自由度要么来源于客观现实的需要,要么来源于立法的授权。因此,法院的审查干预力度就不能太大,否则就有违该种行政裁量正当化事由的要求,有违司法权不得侵犯立法权的要求。

  行政裁量权的超越、滥用理论是最传统的司法审查方法。《德国联邦行政法院法》第114条规定:“对行政机关有权依其裁量作出的行为,行政法院也有权对行政行为、拒绝作出行政行为或对行政行为的不作为是否违法进行审查,审查行政机关是否超越法定裁量界限,是否以不符合裁量授权目的方式使用裁量。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阶段,也可依其裁量判断对被审理的行政行为作出补充。”《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第30条规定:“有关行政机关的裁量处分,限于超越裁量权范围或滥用裁量权时,法院得以撤销。”

  行政裁量权是有界限的。从理论上来说,行政机关超越其外在的界限(授权规定、一般法律原则等)就构成超越行政裁量权;行政机关超越其内在的界限(考虑不周、权衡失当等)就构成滥用行政裁量权。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人民法院运用“滥用职权”标准的判决相对较少。我国学者在理解《行政诉讼法》第54条中的“滥用职权”时,常常探究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主观目的性。 [7]与我国法律条文将“滥用职权”和“超越职权”相并列类似的是,德国和日本法律也是将“滥用裁量权”和“超越裁量权范围”同时列举,但解释时并没有完全深究“滥用”的主观目的,有时还将滥用分为主观的滥用和客观的滥用。 [8]法院审查行政裁量权的超越、滥用虽然最初相对分立, [9]但在之后发展的过程中,两者却经常难以分辨乃至于水乳交融地一体适用。 [10]或许,这种理解可以为我国人民法院适用“滥用职权”标准提供借鉴。

  (二)行政裁量权超越、滥用论的司法审查方法

  法院运用行政裁量权超越、滥用论审查行政裁量,其具体判断方法大致有以下几种。

  1.误认事实型司法审查

  准确地认定事实,是行政裁量权适当行使的前提。行政机关在不存在符合法律要件事实的情况下就作出行政决定时,其行政裁量就是违法的。应该说,误认事实本不属于行政裁量权的界限问题,但对事实的认定却常常伴随着对事实的评价,从而与行政裁量权密切相关。事实问题由于是行政裁量决定合法性的前提,因而成为行政裁量合法性的构成要件之一。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正是借助于这种对合法性的扩大理解,加强了对行政裁量合法性的控制。我国人民法院一般不区分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在判决中很少表现出对行政机关认定事实的尊重,只要事实认定错误,就会撤销行政裁量决定。这种做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或许有所不同,但实际效果是类似的。

  2.违反目的型司法审查

   原则上,法律虽然不允许法院评判行政决定的动机,但在行政权力滥用的案件中,法院必须有节制地评判行政机关的动机。 [11]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行为不同于私人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目的的限制,即使其处于行政裁量权范围之内,如果不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则该行政裁量也是违法的。法律如果规定了行政行为的具体目的(行政目的),则行政机关不得违反;如果没有规定具体目的,那么公共利益作为一般目的也可对行政机关施加限制。法院审查行政裁量的目的,并不是以自己臆想的目的取代行政目的,而是要确保行政目的与法律目的之间的一致性。当然,要查明行政目的是很困难的,仅仅通过书面审理案卷材料还很难查明行政机关的主观目的。正因如此,法院对行政目的的审查正处于衰退之中,权力滥用只在没有其他客观理由时才补充适用。 [12]

  3.社会观念型司法审查

  社会观念型司法审查是一种对行政裁量进行有限的实体性审查的方法。它虽然承认行政裁量权的广泛性,但如果参照社会观念来看,行政裁量明显欠缺妥当性,即认定其违法。 [13]1913年,德国行政法学家耶律内克率先将社会观念导入司法审查行政裁量的理论。他希望通过诉诸法律目的和社会观念来排除不确定法律概念中的裁量性,从而使不确定法律概念确定化。 [14]之后,这一司法审查方法就在其他国家的司法判决中被提及,并经常被表述为“社会观念上明显缺乏妥当性”, [15]从而判定超越行政裁量权范围的行为违法。《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滥用职权”、“显失公正”,实际上就可以通过导入社会观念来判定。例如,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指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包括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领域合理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滥用职权”。 [16] 对于什么是“明显不合理”的问题,法院就可以诉诸社会观念标准进行判断。

  社会观念,亦被称为社会的一般观念,其实在民事(相当于习惯)、刑事(相当于常识或经验法则)案件的判决中时常使用,在行政案件中亦是如此。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观念、日常行动、法的纷争和法律制度之间是相互关联和相互作用的。人们的观念对法律制度会有所反应,法律制度也会对人们的观念有所反馈。从长远来看,人们的观念和行动有时对法官造法也是有意义的,反过来,对立法机关的立法也有直接或间接的贡献。 [17]国家的实定法不仅具有封闭性,而且还具有开放性,对于某些规定可以作弹性的解释。而社会观念大致相当于没有被成文化的法,可以对实定法进行解释和补充,发挥积极作用。当然,在社会观念型司法审查中,社会观念的内容并不一定明确,故而用在现实社会中处于支配地位的社会观念来判断违法性存在着明显的局限。

  4.法律原则型司法审查

  在缺乏法律规则加以司法审查时,法院可以通过适用法律原则来审查行政裁量的合法性。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不得违反宪法原则和其他法律原则。由于行政的广泛性和复杂性,法律原则作为法源的一种,对确保裁量权的正当行使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也正是法律原则的存在和适用,才真正编织了恢恢法网,将行政裁量圈定在法治的天空下。

  在行政诉讼中,常用的法律原则有比例原则、平等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等。在具体案件中,行政主体行使裁量权时如果法律后果的选择不符合法律目的或者所选择的措施缺乏必要性、给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益不均衡,那么就违反了比例原则。当然,运用比例原则的司法审查方法本身在司法审查强度上也有高低之分,一般可分为明显的不均衡(最低密度)、相当程度的不均衡(中间密度)和严格的均衡性(最高密度)三种, [18]在司法审查中前两种审查强度适用较多。

游乐园(场)安全和服务质量

国家技术监督局


游乐园(场)安全和服务质量
国家技术监督局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游乐园(场)的安全措施和服务质量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设有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各类游乐园(场)。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94-88 安全标志
GB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8408-87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
GB9664-1996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9665-1996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9667-1996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9670-1996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10001-94 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
GB13495-92 消防安全标志
GB/T19004.2-94 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 第2部分:服务指南(idt ISO 9004-2:1991)
LB/T001-1995 旅游饭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WH0201-94 歌舞厅照明及光污染限定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游乐园(场)
设有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开展各项游艺、游乐活动,主要供游客娱乐、健身的场所。
3.2 游乐设施
游乐园(场)中采用沿轨道运动、回转运动、吊挂回转、场地上运动、室内定置式运动等方式,承载游客游乐的现代机械设施组合。例如:滑行车、观览车、转马、空中转椅、碰碰车、光电打靶等。
3.3 水上游乐设施
承载游客在水面上进行游乐活动,由机械动力驱动、人力驱动或由游客自行操纵的设施。例如:碰碰船、游船、水上自行车、水滑梯等。
3.4 水上世界
游乐园(场)中供游客游泳或嬉水等水上游乐活动的场所。它是游乐园(场)中一个专门的类别。
3.5 文化娱乐设施
游乐园(场)内的剧场、影院、歌厅、舞厅及相关配套设施等。
3.6 游客有效投诉
游客向县以上机关投诉,并且是由于游乐园(场)的过失而导致产生的有效投诉。
4 总则
游乐园(场)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基本要求可概括为:安全第一,服务优质,卫生整洁,秩序良好。
4.1 安全
4.1.1 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4.1.2 配备必要的、充足的、有效的各项安全设施,确保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运营。
4.1.3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确保严格执行。
4.1.4 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4.1.5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要建立完整的维修、保养制度,有专人、专职负责。
4.2 服务
4.2.1 树立游客至上,优质服务的宗旨。
4.2.2 严禁经营带有赌博、色情、迷信、种族歧视等不健康色彩的游艺项目和文娱活动。
4.2.3 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和服务。
4.2.4 建立服务质量监督保证体系,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考核。
4.3 卫生
4.3.1 环境整洁卫生,色调协调。
4.3.2 制定各项卫生制度和措施,定期进行各项卫生检查。
4.3.3 遵守国家、地方政府的各项卫生法规。
4.4 秩序
4.4.1 制定游乐规则,引导游客活动,加强治安防范,及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保证场内游乐秩序和治安秩序良好。
4.4.2 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各种机械设施正常运营。
5 服务设施
5.1 游艺机、游乐设施、水上游乐设施和水上世界,其购置、安装、使用、管理按GB8408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游艺机、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水上世界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这些设施、设备,应取得技术检验部门验收合格证书。
5.2 文娱设施
各种文化娱乐设施、设备状态正常、性能良好。场内通风良好,有紧急疏散游客的出口通道,并按GB2894设置紧急出口标志;照明条件符合WH0201的规定。
5.3 接待设施
5.3.1 售票处
5.3.1.1 售票处应设在正门外显著位置,周围环境良好、开阔,设置遮阴避雨设施及排队栅栏。
5.3.1.2 售票窗口的数量应与游乐园(场)能接纳的游客量相适应。
5.3.1.3 游乐园(场)内分单项购票游乐的,应设置专门的售票处,方便游客购票。
5.3.1.4 售票处应向游客公布票价表、购票须知、营业时间、游乐园(场)简介、项目介绍和游乐须知等服务指南。
5.3.2 接待处
5.3.2.1 接待处应设在正门附近,有明显的标志。
5.3.2.2 接待处应设有专门的团体接待和接受游客投诉的柜台,并有专人值班。
5.3.2.3 接待处室内照明、通风等条件良好。
5.3.3 行李保管处
5.3.3.1 行李保管处应设在正门入口处附近,方便游客寄存行李等物品。
5.3.3.2 酌情配备保险箱(柜),设置贵重物品保管。
5.3.3.3 行李保管处应向游客公布保管须知。
5.4 问询服务设施
5.4.1 应设置包括问询处、问询电话和广播室在内的问询服务设施。
5.4.2 问询服务设施应设在正门附近,有明显的标志,有专人值班。
5.4.3 广播室可与接待处相连,便于游客联络。
5.4.4 广播室播音内容应能准确、清晰传送至游乐园(场)内各处和正门附近。
5.5 餐饮服务设施
5.5.1 餐厅、饮食服务点的布局、档次应与游乐园(场)的整体环境相协调。
5.5.2 餐饮服务规模数量应与游乐园(场)接待游客规模相适应,食品、饮料的品种、规格应能满足游客的基本要求。
5.5.3 设施设备完好,室内卫生整洁,能提供快餐服务,有条件的可提供有特色的风味饮食、自助餐服务。
5.6 购物设施
5.6.1 旅游购物商场(店)、商亭设施明快,整洁,有序。
5.6.2 能提供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等商品。
5.7 医疗急救设施
5.7.1 游乐园(场)应设置为游客服务的医务室,位置合理,标志明显。
5.7.2 医务室应有医务人员值班,为游客进行一般性突发病痛的诊治和救护。
5.7.3 医务室应备有常用救护器材,能应付突发事故中伤病员的急救工作。
5.7.4 医务室应配备具有医士职称以上资格的医生和训练有素的护理人员。
5.8 公用设施
5.8.1 公用卫生间
5.8.1.1 游乐园(场)内应分设男、女宾公用卫生间,其数量、分布应与游乐园(场)本身的面积和游客容量相适应。
5.8.1.2 公用卫生间的标志要明显,室内设施齐备,蹲坑、有门、水冲,通风良好,光线明亮。
5.8.1.3 设有残疾人通道和专供残疾人使用的男、女宾卫生间。
5.8.1.4 卫生要求应符合9.3条的要求。
5.8.2 公用电话
游乐园(场)应设置公用电话,位置方便、醒目,数量与接待规模相适应,有条件的,可设投币式电话或磁卡电话。公用电话按LB/T001设置标志。
5.8.3 停车场
5.8.3.1 设置在游乐园(场)正门附近,其规模与游乐园(场)接待规模相适应。按LB/T001设置停车场的标志。
5.8.3.2 停车场地面平整,划有车位标志。
5.8.3.3 停车场应有专人负责管理、疏导,车辆停靠整齐有序。
5.8.4 照明设施
5.8.4.1 开放夜场的游乐园(场),其主要通道和公共场地应设有充足的灯光照明设备。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自身亦应有灯光照明。
5.8.4.2 室内公共服务设施应有充足的灯光照明和应急照明设备。有关要求按照WH0201执行。
5.8.5 垃圾桶(箱)
5.8.5.1 游乐园(场)内应设置垃圾桶(箱)。
5.8.5.2 数量、布局要适当、合理。
5.8.5.3 垃圾桶(箱)体完好、有盖,表面干净无污渍,及时处理桶内垃圾。
5.8.5.4 垃圾桶(箱)的造型与游乐园(场)气氛和谐一致。
5.8.6 休憩设施
游乐园(场)内应设置供游人休息的座椅。视地区季节气候需要,座椅带遮阳篷。座椅和遮阳篷的色调、色彩、重量、造型应与游乐园(场)主体设施相协调。
5.9 信息指示设施
5.9.1 游乐园(场)应设置导游图、导游引导标志和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5.9.2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志按GB10001、GB3818、和LB/T001设置。
5.9.3 安全标志
5.9.3.1 在与安全有关的场所和位置,应按GB2894设置安全标志。
5.9.3.2 安全标志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立,清晰易辨,不应设在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
5.9.3.3 各种安全标志应随时检查,发现有变形、破损或变色的,应及时整修或更换。
5.9.3.4 室内项目要有醒目的入、出口标志。
5.9.4 引导标牌
5.9.4.1 应在正门附近显著位置设立中英文对照的《游客须知》。
5.9.4.2 各主要通道、叉路口应在适当的位置设置引导标牌。
5.9.4.3 各游乐项目的入口处,应在显著的地方设置该项目的《游乐规则》。
5.9.4.4 引导标牌、指示牌、说明牌的内容准确,文字规范,字迹清晰,符号标准,表面无浮尘,无油漆剥落造成的缺句少字。
6 安全制度与措施
6.1 游乐园(场)应特别重视安全管理,把安全工作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培养全员安全意识。
6.2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游乐园(场)全天候值班制度、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和检查内容要求,游乐项目安全操作规程、水上游乐安全要求及安全事故登记和上报制度。
6.3 安全管理
6.3.1 设立完善高效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委员会),明确各级、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6.3.2 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活动。
6.3.3 定期组织全游乐园(场)按年、季、月、节假日前和旺季开始前的安全检查。
6.3.4 建立安全检查工作档案,每次检查要填写检查档案,检查的原始记录由责任人员签字存档。
6.4 员工安全
6.4.1 未持有专业技术上岗证的,不得操作带电的设备和游艺设施。
6.4.2 员工应着装安全;高空或工程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等安全设备,并严格按章作业。
6.4.3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服务操作规程作业。
6.4.4 工作区域内保持整洁,保证安全作业。
6.5 游客安全
6.5.1 在游乐活动开始前,应对游客进行安全知识讲解和安全事项说明,具体指导游客正确使用游乐设施,确保游客掌握游乐活动的安全要领。
6.5.2 某些游乐活动如有游客健康条件要求,或不适合某种疾病患者参与的,应在该项活动入门处以“警告”方式予以公布。
6.5.3 在游乐过程中,应密切注视游客安全状态,适时提醒游客注意安全事项,及时纠正游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举止,排除安全隐患。
6.5.4 如遇游客发生安全意外事故,应按规定程序采取救援措施,认真、负责地做好善后处理。
6.6 安全设施
6.6.1 各游乐场所、公共区域均应设置安全通道,时刻保持畅通。
6.6.2 各游乐区域,除封闭式的外,均应按GB8408的规定设置安全栅栏。
6.6.3 严格按照消防规定设置防火设备,配备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6.6.4 有报警设施,并按GB13495设置警报器和火警电话标志。
6.6.5 露天水上世界应设置避雷装置。
6.6.6 有残疾人安全通道和残疾人使用的设施。
6.6.7 有处理意外事故的急救设施设备。
6.7 安全及救援措施
6.7.1 加强安全检查,除进行日、周、月、节假日前和旺季开始前的例行检查外,设备设施必须按规定每年全面检修一次,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转。
6.7.2 每日运营前的例行安全检查要认真负责,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制度。没有安全检查人员签字的设施、设备不能投入营业。
6.7.3 详细做好安全运行状态记录。严禁使用超过安全期限的游乐设施、设备载客运转。
6.7.4 凡遇恶劣天气或游艺、游乐设施机械故障时,须有应急、应变措施。由此停业时,应对外公告。
6.7.5 配备安全保卫人员,维护游乐园(场)游乐秩序,制止治安纠纷。
6.7.6 游乐园(场)全体员工须经火警预演培训和机械险情排除培训,熟练掌握有关紧急处理措施。
7 安全作业要求
7.1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日常运营基本要求
7.1.1 每天运营前须做好安全检查,检查内容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表A1要求。
7.1.2 营业前试机运行不少于二次,确认一切正常后,才能开机营业。
7.1.3 营业中的安全操作要求:
7.1.3.1 向游客详细介绍游乐规则、游艺机操纵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谢绝不符合游艺机乘坐条件的游客参与游艺活动。
7.1.3.2 引导游客正确入座高空旋转游艺机,严禁超员,不偏载,系好安全带。
7.1.3.3 维持游乐、游艺秩序,劝阻游客远离安全栅栏,上下游艺机秩序井然。
7.1.3.4 开机前先鸣铃提示,确认无任何险情时方可再开机。
7.1.3.5 游艺机在运行中,操作人员严禁擅自离岗。
7.1.3.6 密切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个别游客的不安全行为。
7.1.4 营业后的安全检查:
7.1.4.1 整理、清扫、检查各承载物、附属设备及游乐场地,确保其整齐有序,清洁干净,无安全隐患。
7.1.4.2 做好当天游乐设备运转情况记录。
7.2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要定期维修、保养,做好安全检查。定期检查分为周、月、半年和年以上检查。检查内容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7.3 水上世界安全措施
7.3.1 应在明显的位置公布各种水上游乐项目的《游乐规则》,广播要反复宣传,提醒游客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7.3.2 对容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应有明显的提醒游客注意的警告标志。
7.3.3 各水上游乐项目均应设立监视台,有专人值勤,监视台的数量和位置应能看清全池的范围。
7.3.4 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员。救生员须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经专门培训,掌握救生知识与技能,持证上岗。
7.3.5 水上世界范围内的地面,应确保无积水、无碎玻璃及其他尖锐物品。
7.3.6 随时向游客报告天气变化情况。为游客设置避风、避雨的安全场所或具备其他保护措施。
7.3.7 全体员工应熟悉场内各区域场所,具备基本的抢险救生知识和技能。
7.3.8 设值班室,配备值班员。
7.3.9 设医务室,配备具有医士职称以上的医生和经过训练的医护人员和急救设施。
7.3.10 安全使用化学药品。
7.3.11 每天营业前对水面和水池底除尘一次。
7.3.12 凡具有一定危险项目的设施,在每日运营之前,要经过试运行。
7.3.13 每天定时检查水质。
7.3.14 安全、卫生和水质的标准应符合GB8408、GB9667、GB5749、GB9665和水上世界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8 服务质量要求
8.1 基本要求
坚守岗位,站立服务,不离岗,不串岗。
8.1.1 仪表仪容
8.1.1.1 上岗着工作服,服饰整洁,佩戴服务标牌。
8.1.1.2 端庄大方,处事稳重,反应敏捷,谙熟礼仪,精神饱满,表情自然,和蔼亲切。
8.1.2 举止
举止文明,姿态端庄。
8.1.3 语言
8.1.3.1 语言文明礼貌,简明、通俗、清晰。
8.1.3.2 讲普通话,能用外语为外宾服务。
8.1.3.3 应有“称呼”服务,用礼貌的称谓称呼游客。
8.1.4 态度
8.1.4.1 礼貌待客,微笑服务,热情亲切,真诚友好,耐心周到,主动服务。
8.1.4.2 对客人不分种族、国籍、民族、宗教信仰、贫富、亲疏,一视同仁,以礼待人。
8.1.4.3 尊重游客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不损害民族尊严。
8.1.4.4 有问必答。回答问题迅速、准确。如对客人提出的问题不能解决时,应耐心解释。
8.1.5 技能
8.1.5.1 上岗前必须经过严格的岗位培训。
8.1.5.2 在岗人员应熟练掌握本岗位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8.1.6 职业道德
应遵守国家有关旅游职业道德规范。做到文明礼貌,优质服务,保护游客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8.2 机台服务
8.2.1 游艺机、游乐设施、水上游乐设施和水上世界的服务应符合7.1条和7.3条的要求。
8.2.2 服务中应时刻观察游客动态,随时指导游客安全游乐。
8.2.3 尽可能帮助游客解决困难。
8.3 售票服务
8.3.1 售票员应熟悉各种票券的价格及使用方法。
8.3.2 售票迅速、准确,误差率应不超过万分之五。
8.3.3 建立重要客人、团体客人的登记制度并及时将信息和特殊服务要求传递到有关部门。
8.4 门岗服务
8.4.1 游乐园(场)出入口以及游乐园(场)内主要娱乐场所和其他服务场所,如:影剧院、歌舞厅、俱乐部、酒吧、茶座以及游艺室等,应设门岗服务,接待和疏通游客,确保畅通无阻。在游客入场高峰期间,应增设现场工作人员,协助门岗工作。
8.4.2 门岗当值人员应熟悉本游乐园(场)规定的各种票券的使用方法,迅速、准确验收票券;主动、正确引导团体游客顺序进场。
8.4.3 为重要客人和有特殊要求的客人提供特殊服务。
8.4.4 能提供团体接待服务。
8.5 问询服务
8.5.1 随时掌握游乐动态,准确回答游客问询。
8.5.2 接受问询时应起立。接受电话问询时,铃响不应超过三声并先通报单位名称。
8.6 广播服务
8.6.1 应使用普通话和外语广播;在使用地方语言广播时,应使用普通话重播广播内容。
8.6.2 播音应清晰、匀速、准确。
8.6.3 广播内容(包括播放的音乐、歌曲)健康。
8.6.4 为游客广播寻人启事、寻物启事。
8.7 行李保管服务
8.7.1 行李保管员在接收游客交付保管的行李物品时,应确保无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其他违禁品。
8.7.2 收发行李时应认真核对游客的身份证件,做好登记工作。
8.7.3 清点客人交寄的行李件数,办理保管手续。
8.7.4 轻拿轻放,准确迅速。
8.7.5 贵重物品应保存于专用保险箱中,配备专用钥匙。物品的交付和领取须由交付人和服务人员双方共同验点清楚,签字确认。
8.7.6 游客存取行李、物品时,应确保周围环境的安全。凡夜场停电,应暂停存放,确保安全。
8.8 餐饮服务
8.8.1 餐厅和饮食服务网点的营业时间应适应游乐园(场)的开放时间。
8.8.2 饮食卫生应符合9.12条的要求。
8.9 旅游购物服务
8.9.1 旅游商场(店)、商亭的厨窗、柜台布局合理,陈列既有艺术性又能方便游客选购。
8.9.2 服务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所推销商品的性能、产地、特点,主动热情为游客介绍商品,服务中应有问有答,百问不厌,百拿不烦,尽量满足游客的要求。
8.9.3 确保出售的饮料、茶水、商品、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的质量合格。不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欺诈游客,明码标价。
8.9.4 商场(店)、商亭卫生应符合9.13条的要求。
8.10 文化娱乐服务
8.10.1 文化娱乐项目富有民族和地方特色。
8.10.2 根据当地自然和人文文化资源,开发民间节庆活动、文艺演出,为游客提供健康的娱乐、休闲、健身活动服务。
8.10.3 文化娱乐活动内容文明、健康,适合国情,符合伦理道德。创造、培育符合社会公共道德的审美情趣,有益于青少年和社会公众的身心健康。
8.10.4 保持场内清洁卫生、良好通风和秩序。
8.11 医疗急救服务
8.11.1 医务室应保持环境整洁、宁静。
8.11.2 医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负责。
8.11.3 坚持诊疗常规,严防发生医疗事故。
8.11.4 场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医护人员应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对伤病员进行紧急抢救。
9 卫生与环境要求
9.1 游乐园(场)应整洁,广场、地面、路面和服务设施周围无垃圾、无痰迹、无蚊蝇;草坪、花坛无杂物、无积水。
9.2 游乐、游艺区内不应有卫生死角和晾晒衣物、乱堆杂物的现象;水面应无漂浮污物,施工现场应遮挡,堆料整齐,无废弃物。
9.3 公用卫生间
9.3.1 设备和设施应完好、无缺损,不漏水。
9.3.2 室内无蚊蝇、污物,墙壁、隔板、门窗等清洁无刻画。
9.3.3 便池应及时冲洗,做到干净、无污垢,无异味。
9.4 环境保护
9.4.1 环境噪声标准应按照GB3096执行。
9.4.2 游乐园(场)布局合理,环境清新、优美,无高荒草区和绿化弃管区。
9.5 供游客休息的遮阳篷或座椅,无破损现象。
9.6 园内建筑物、构筑物应与景点协调。
9.7 游乐园(场)门前和游乐园(场)内设置的摊位,应统一管理,定位有序。不应有尾随游客,强行兜售商品的行为。
9.8 停车场地清洁平整,车辆排放整齐。
9.9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卫生
9.9.1 外观色彩鲜艳,表面无锈蚀。
9.9.2 机台、棚顶、台顶及周围干净无杂物。
9.9.3 承载物地板无杂物、无呕吐物,座席无污渍。
9.9.4 游客等候游乐的场所无烟头、纸屑、杂物,栅栏无浮尘和水滴。
9.9.5 机台操作室(亭)门窗光亮无痕迹,天花板墙角无蛛网,工具摆放整齐。
9.10 水上世界卫生
设置相应能力的池水过滤净化及消毒设施,水质标准及卫生管理按GB9667执行。
9.11 游乐园(场)内建筑物、构筑物等游艺设施或文化娱乐设施卫生标准及管理按GB9664执行。
9.12 餐厅和饮食服务网点的卫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9.13 购物商场(店)、商亭的卫生标准及管理应符合GB9670。
9.14 游乐园(场)的卫生清扫、维护、保洁及绿化保养有专人负责。
10 服务质量保证和监督
10.1 建立服务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游乐园(场)应按照GB/T19004.2和GB8408建立适应本企业运行的服务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并形成可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作为能够实现规定的服务质量、安全措施和经营管理目标的手段。
10.1.1 按附录B(标准的附录)建立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10.1.2 按附录C(标准的附录)建立安全操作保证体系。
10.1.3 按附录D(标准的附录)建立安全维护保证体系。
10.1.4 按附录E(标准的附录)建立安全管理保证体系。
10.1.5 按附录F(标准的附录)建立运转试验安全保证体系。
10.2 建立服务监督机制
10.2.1 主动接受游客监督,对外公布质量监督电话号码。
10.2.2 在游客活动场所设意见本(卡、箱),定期收集分析游客意见,进行相应服务改进。
10.3 投诉处理
诚恳对待游客的投诉,认真及时地处理游客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者,投诉必复。
10.4 考核指标
10.4.1 无生产许可证的高速、高空以及危及人身安全的劣质游艺机和游乐设施:0项。
10.4.2 带有赌博、色情、迷信、恐怖、种族歧视等不健康色彩的游艺项目:0项。
10.4.3 员工持证上岗率:100%。
10.4.4 安全知识普及率:100%。
10.4.5 服务质量知识普及率:100%。
10.4.6 设备运营维修、保养、日常检查记录:100%。
10.4.7 设备无带病运行率:100%。
10.4.8 游乐园(场)设备和设施投入运营率:90%以上。
10.4.9 游客满意率(1000人次以上):95%以上。
10.4.10 游客有效投诉率:万分之二。
10.4.11 园(场)卫生、美化、绿化率:85%以上。
10.4.12 园(场)环境卫生及饮食卫生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100%。
10.4.13 主要各项管理制度齐全、档案资料完整:100%。
10.4.14 各类统计报表准确:85%以上。
10.4.15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0次。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检查内容
表A1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日常检查表
-------------------------------------------------------
| 检查项目 | 检 查 内 容 |
|----------------|------------------------------------|
| |1)从外部观察是否有变形、龟裂、折损; |
| |2)各种轴承的供油、注油情况是否良好; |
| |3)各种开关及方向盘是否在规定的位置上; |
| 一般情况 | |
| |4)旋转部分的动作是否良好; |
| |5)是否有异常的臭味及声音; |
| |6)油、气压装置是否漏油、漏气 |
|----------------|------------------------------------|
| |1)地脚螺栓有无松动; |
| |2)有无异常声响; |
| 电动机 | |
| |3)温升是否正常; |
| |4)满载时运行应良好 |
|----------------|------------------------------------|
| |1)导电滑块滑线(环)接触及磨损情况; |
| 电气装置 |2)导线有无松脱,绝缘有无损坏; |
| |3)行程开关是否起作用 |
|----------------|------------------------------------|
| |1)安装情况是否良好,无松动; |
| 液力耦合器 | |
| |2)温升是否正常 |
|----------------|------------------------------------|

| |1)固定是否牢固; |
| |2)有无开裂现象; |
| 滑轮 | |
| |3)润滑是否良好; |
| |4)槽体磨损是否超过规定 |
|----------------|------------------------------------|
| |1)润滑是否良好; |
| 滚动轴承 |2)温升是否正常; |
| |3)有无异常声响 |
|----------------|------------------------------------|
| |1)润滑是否良好; |
| 滑动轴承 |2)温升是否正常; |
| |3)磨损情况 |
|----------------|------------------------------------|
| |1)固定是否牢固; |
| |2)有无异常声响; |
| 油泵及油马达 | |
| |3)有无漏油现象; |
| |4)温升是否正常 |
-------------------------------------------------------

表A1(续)
-------------------------------------------------------
| 检查项目 | 检 查 内 容 |
|----------------|------------------------------------|
| |1)固定是否牢固; |
| |2)动作是否灵活可靠; |
| 阀 | |
| |3)有无漏油现象; |
| |4)线圈温升是否正常 |
|----------------|------------------------------------|
| |1)上下销轴连接现象; |
| 油缸 |2)动作是否灵活,速度是否均匀,有无爬行现象; |
| |3)密封情况,是否有渗漏 |
|----------------|------------------------------------|
| |1)密封情况; |
| |2)油温是否正常; |
| 油箱 |3)加热器、冷却器工作是否正常; |
| |4)油面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
| |5)有无渗漏油现象 |
|----------------|------------------------------------|
| |1)是否堵塞; |
| 滤油器 | |
| |2)是否有破损 |
|----------------|------------------------------------|
| |1)声响是否正常; |
| |2)能否达到额定气压; |
| 空气压缩机 |3)温升是否正常; |
| |4)有否异响; |
| |5)液压油是否需要补充或更换 |
|----------------|------------------------------------|

| 回转接头 |应密封良好,无明显漏气(渗油)现象 |
|----------------|------------------------------------|
| |1)固定是否牢固; |
| 安全带 | |
| |2)有无断裂现象 |
|----------------|------------------------------------|
| |1)动作是否灵活可靠; |
| 安全杠 |2)锁紧是否可靠; |
| |3)有无损坏现象 |
|----------------|------------------------------------|
| |1)开关是否灵活; |
| 吊箱门 |2)两道锁紧是否可靠; |
| |3)有无损坏现象 |
|----------------|------------------------------------|
| |1)动作是否灵活; |
| 液压、气动安全阀 | |
| |2)是否按调定压力动作 |
|----------------|------------------------------------|
| |1)制动是否平稳,间隙是否适当; |
| |2)制动闸瓦的磨损现象; |
| 制动装置 |3)制动的液压及气压装置动作应正常; |
| |4)用弹簧压力制动时,压力应适当,弹簧应无裂纹及破损; |
| |5)采用人工制动时,连杆、制动带(瓦)动作应准确可靠 |
-------------------------------------------------------

表A1(完)
-------------------------------------------------------
| 检查项目 | 检 查 内 容 |
|----------------|------------------------------------|
| |1)安装牢固、动作可靠; |
| 车辆逆止装置 | |
| |2)有无明显变形、磨损及裂纹 |
|----------------|------------------------------------|
| |1)固定是否牢固; |
| 座舱把手 | |
| |2)有无裂纹破损 |
|----------------|------------------------------------|
| | |
| 保险装置 |各处安全保险装置(限位装置、安全卡板、保险钢丝绳、保险拉杆等)是否可靠 |
| | |
|----------------|------------------------------------|
| |1)转动是否灵活; |
| 车轮 |2)轴承有无损伤及明显磨损; |
| |3)有无裂纹,磨损是否超过规定 |
-------------------------------------------------------

表A2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周检表
-------------------------------------------------------
| 检查项目 | 检 查 内 容 |
|----------------|------------------------------------|
| |1)安装情况是否良好、有无松动; |
| 联轴器 | |
| |2)弹性联轴器橡胶圈的磨损现象 |
|----------------|------------------------------------|
| |1)地脚螺栓是否松动; |
| |2)有无异常声响; |
| 减速器 |3)轴承温升是否正常; |
| |4)有无漏油现象; |
| |5)是否应加油 |
|----------------|------------------------------------|
| |1)旋转是否正常,有无杂音; |
| 开式齿轮 |2)有无偏啮合及偏磨损; |
| |3)润滑是否良好 |
|----------------|------------------------------------|
| |1)有无松动现象; |
| 皮带轮 | |
| |2)传动应平稳 |
|----------------|------------------------------------|

| |1)安装是否可靠; |
| 链轮 | |
| |2)齿面无偏啮合及偏磨损 |
|----------------|------------------------------------|
| |1)张紧应适度; |
| 三角皮带 |2)有无不均匀磨损; |
| |3)有无开裂现象 |
|----------------|------------------------------------|
| |1)链条的润滑情况; |
| 传动提升链条 | |
| |2)链条的张紧是否适度 |
|----------------|------------------------------------|
| |1)钢丝绳与卷筒间有无明显滑动; |
| |2)端部固定是否牢固; |
| 传动及提升用钢丝绳 |3)接头有无松散现象,有无钢丝露头; |
| |4)有无锈蚀,润滑是否良好; |
| |5)磨损及断丝状况应符合GB8408的要求 |
-------------------------------------------------------

表A2(续)
-------------------------------------------------------
| 检查项目 | 检 查 内 容 |
|----------------|------------------------------------|
| |1)端部固定是否牢固; |
| 悬挂用钢丝绳 |2)是否锈蚀; |
| |3)有无断丝 |
|----------------|------------------------------------|
| |1)转动是否平稳; |
| 传动轴及主轴 | |
| |2)润滑是否良好,有无明显磨损 |
|----------------|------------------------------------|
| |1)接头处是否漏油; |
| |2)工作时有无振动; |
| 管路 | |
| |3)软管接头连接是否牢固; |
| |4)软管有无老化龟裂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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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汽车维修管理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大常委会


淄博市汽车维修管理办法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



(1997年11月14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汽车维修及配件经营管理,维护业户、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车辆技术性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维修及配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汽车维修及配件经营管理应当坚持“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鼓励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经营,促进健康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汽车制造厂及外商,投资兴办汽车维修和配件经营企业。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维修及配件经营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维修及配件经营管理职责,并接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工商行政、技术监督、物价、税务、环保、农机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调做好汽车维修及配件经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汽车维修及配件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具有相应经营能力,符合国家规定的开业条件,单位凭主管部门批件,个人持身份证明,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领取《山东省汽车维修生产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配件)经营许可证》(以下
统称《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七条 各类汽车维修业户必须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维修厂房、停车场地,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等国家规定的开业条件。不准利用城市街道和公共场地进行维修作业。
第八条 各类汽车维修业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具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设备、检测设备等。还应当具有相应比例的汽车维修工程技术人员和技工。从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
承修特种车辆的业户,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专业维修条件及批准手续。
第九条 维修业户、配件经营者必须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类别挂牌经营。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年度审验,经审验合格的,继续经营;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顿。
第十条 维修业户、配件经营者变更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和地址时,应当到交通、工商行政、税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因故歇业的,应当于30日前向当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歇业手续,交回《许可证》、标志牌和《山东省淄博市汽车维修行业统一发票》。

第十一条 维修业户、配件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不得采取回扣、内外串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非法和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得承修报废、拼装或者无合法手续的车辆。
第十二条 各种车辆的车主,有权选择有相应维修能力的业户维修车辆,维修业户有权承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车主到指定的维修业户维修车辆。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的,车主有权拒绝,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
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维修业户、配件经营者不得超出统一的标准收费。收费应当使用增值税发票或者《山东省淄博市汽车维修行业统一发票》。
第十四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维修业户、配件经营者加强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维修业户承修车辆,必须执行国家、交通部颁布的技术标准,保证维修质量。
无统一技术标准的,按车辆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标准或者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维修业户必须执行修竣车辆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的修竣车辆,应当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维修质量检测,检测合格后向托修方提供出厂合格证和维修技术资料。
汽车大修、总成大修自出厂之日起90天或者行驶1万公里内,二级维护车辆自出厂之日起10天或者行驶1500公里内为质量保证期。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而造成车辆返修的,其检测费和返修工时费、材料费由检测站和承修方按照责任大小分别负担。如果属配件质量原因
,承修方可向配件经营者追偿。
第十七条 维修车辆预算额在1000元以上的维修业务,承、托双方应当应签订《汽车维修合同》,并使用工商行政、交通部门统一例发的合同文本。
承、托双方发生维修质量纠纷时,应当请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凡承担修竣车辆检测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当经计量认证,按照车辆维修技术标准进行车辆检测,保证检测结果准确、真实,并按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汽车配件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销售有明确产地、商标、合格证的配件,并实行明码标价。配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进口配件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配件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车型配件;不得销售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次充好的配件。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范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或者5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取得《许可证》从事经营的;
(二)涂改、伪造、转让、倒卖《许可证》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统一发票的;
(三)承修报废、拼装或者无合法手续车辆的;
(四)超越《许可证》核定的类别承修车辆的;
(五)质量低劣、弄虚作假、坑害用户的;
(六)采取非法和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七)使用或者销售无明码标价、无明确产地、商标、合格证、标准,以及国家明令淘汰配件的;
(八)不按技术标准进行车辆检测或者提供虚假检测结果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权,给予警告、暂扣《许可证》的处罚,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办理歇业手续和擅自变更经营范围的;
(二)不按期参加年度审验的;
(三)不按规定悬挂类别标志牌的;
(四)超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第二十二条 罚款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全额上交同级财政。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交通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证件,秉公执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199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