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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合同欺诈的认定/林子?j

时间:2024-07-06 14:49: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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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除了疑难杂症外,对患者选择在哪就医的首要因素就是如何能花最少的钱治好病,而有些医院的医生在检查完患者病情后通过低报价格的方式诱导患者就医,但患者的实际花费比其医疗价格说明、比其他诚信的医院医疗花费多出很多,由于医生的价格说明属于要约邀请,而且患者通常没有证据证明医生有要药邀请欺诈行为,通常患者无法主张医院构成欺诈行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当患者偷录医院医生的整个医疗服务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该证据能否作为有效的证据证明医生实施了要约欺诈,又在满足什么条件下,该要约欺诈转化为要约的欺诈,进而主张医院构成欺诈行为。

  【关键字】医疗服务合同  偷录证据  欺诈

  李明患病在网上查询治疗医院信息,点击自称权威的黄龙医院,在网络对话中得知检查费不到二百元后,李明预定下午就诊。李明到医院后由张刚医师接诊,张医师要求李明去做检查并开具相应的检查单,但检查费近三百元。李明心想到哪都有检查,检查费应该大致相同,遂交费进行了检查,但由此让他想到用其录音性能好的手机将整个就诊过程中医师的话录下了。医师在拿到检验单后,陈述了病情的严重性并建议李明及时的医治。李明随即问到该病医治好需要花费多少钱和多少时间?张医师答道:“需要一周左右时间;花费两千左右,不会超过三千。”李明觉得自己可以承受这个医疗价格,所以答应请他治疗,并询问今天的治疗费用。医师答道:“手术500元,还要一百多元的输液费”。但李明却交了800元的费用,做完手术后,张医师问李明今天是否还有钱做治疗,李明疑惑的答道:“800元里难道不包括治疗费?”张医师说:“手术费500元,材料费300元,不含治疗费的。”李明表示自己只有不到100元了,早知道今天就不做手术了,医师随即开出60元的输液单,李明交费输液后到医师处检查后回家了。第二天,医师检查伤口后说:“比我预计的要好多了,今天做下治疗。”李明问医师治疗需要多少钱,医师说300左右,结果交费为400多元。以后六天,李明都会问医师伤口如何,而医师也会答道:“比我预计的要好的多,”可是每天花费医师所说总比实际交费少一百多元。手术后第八天,花费200元检查后,医师建议再做两天治疗,然后才开400多元的药就行了,第八天和第九天的治疗花费均为260元,但是所开药费为860元。李明治病所花费用实为5645元,李明到公立医院去咨询后,得知其病情如果在公立医院治疗将少花2000多元,遂向法院起诉主张黄龙医院构成医疗服务合同欺诈,要求黄龙医院按照与其等级相同公立医院的收费返还多收的费用,并提交偷录的音频资料和医疗费用发票。被告主张偷录证据无效,并且自己不存在欺诈行为。(本案名称均为化名)

  【评析】

  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需要对以下三个问题进行分析和认定:一、原告和被告的纠纷是否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未经对方同意,原告偷录的音频资料能否作为有效的证据;三、被告的医师对原告关心的医疗费用说明是否应当纳入医疗合同中。

  一、纠纷性质的认定

  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的医师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价格是合同的基本内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的规定,消费者对接受医治的价格具有知情权,因此,被告既可能构成合同欺诈行为,又可能构成侵犯知情权行为;双方的纠纷既可能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又可能是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就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而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是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等情况而未予说明,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1】本案中,被告的医师向原告说明的医疗费用与原告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相差过大,视为医务人员未向患者说明医疗费用,虽然原告支付了5645元医疗费用,但被告治好了原告的病患,没有造成多支付医疗费以外的损害,因此,将此案定性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比定性为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更准确和合理。

  二、证据效力的认定

  能够反映被告的医务人员具有欺诈故意的证据只有原告未告知被告医生而进行全程录音的音频资料,作为证明根据的材料无论是否具有合法性,都可以成为证据,但是每一件证据能否在具体的司法和执法活动中被采纳,还要看其是否具备合法性。【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规定,该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笔者认为:该证据不仅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且足以证明被告的医务人员具有欺诈的故意。

  (一)看病难、看病贵严重伤害了国民对“医者父母心”的认同、信任和称赞,医疗信息天然存在的不对称并不必然导致国民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给予差评,信息传递主体的诚信度、信息传递手段的创新性和信息传递内容的平实化完全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实现患者对医者的理解和信任。正是医疗单位不诚实的行为和声誉才使原告产生了私自将整个就医过程录制下来的想法和做法,如果医疗机构不存在不诚实的言行那么既不会对医疗机构产生任何损害,又能够改变医疗机构在患者心中的形象促使患者对医疗机构的理解、信任和称赞。

  (二)什么是病人?凡是进入医院看病的人都被医生认定为在身体上或者精神上存在病患的人,这是从医学原理上对病人的一种客观判断。如果要求患者告知医生将要对整个就医过程进行录音,会遭致医生从意识形态上对患者贴上“病人”的主观标签,从而对患者正常人格和精神上予以病态判定,进而使医生产生对患者言语上的讥讽、态度上的冷漠和思想上的隔阂,不仅致使患者处于不利的就医境地,而且变相的加剧看病难或者看病贵的不良现象。

  (三)原告固定证据的方法没有违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裁判过程中所追求的事实真实是一种法律上的真实,而这种真实是以证据证明为支撑的,裁判正义是一种证据正义。就证据的收集方法而言,所有人必须遵守的收集方法所反映的是一种形式的证据正义,而基于某些特定事由而允许某类人采取特定的证据收集方法体现出一种实质的证据正义。在就医过程中,可能存在医生为了宣扬自己的医疗成就而向患者告知其医治过的病人情况,这时偷录的证据可能会侵犯其他患者的隐私,但这并不表明该证据不能使用,因为侵犯其他患者隐私的侵权主体是医生。根据医患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状,为了有效的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司法裁判人员应当秉持实在证据正义的理念,同时,实质证据正义的要求只能允许患者私自录制视听资料而不能允许医生私自录制视听资料,如果视听资料中涉及其他人隐私时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案件。

  三、欺诈行为的认定

  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它描述的是缔约各方自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是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体。【3】本案中,原告同医生的就医接触和治疗洽商为动态行为阶段;医生按照患者病情开具医药单的行为属于要约,患者按照医药单交费的行为属于承诺,医疗合同由此成立。从表面上看,医疗机构按照其规定的价格收取原告的医疗费用,并不存在欺诈的行为。但是,影响原告是否选择在黄龙医院进行诊治的关键性因素在于被告医生在原告按其要求进行检查后作出的医疗费不超过三千的价格说明。从性质上看,被告医生所作的医疗费用不超过三千的价格说明属于要约邀请,从被告医生以后对原告诊治的过程来看,被告医生构成了要约邀请欺诈。通常而言,要约邀请的虚假内容被要约所否定,被要约所阻断不能进入合同,因此,要约邀请的欺诈不能构成合同欺诈。【4】

  就本案而言,情况有所不同,原告已经按照被告医生的要求进行了检查,在得出科学客观的检查单后,被告医生应当根据医疗经验、医疗水平和医疗设备对原告影响是否选择在此进行诊治的关键性因素(即医疗总费用,这通常是患者选择医疗机构的关键性乃至唯一性因素)进行大致准确地判断和说明,同时,原告每次就诊前均询问过被告医生病情如何,而被告医生一直说“比我预计的要好的多”,这完全可以证明被告医生在能够完全控制原告病情的前提下故意没有进行履行其医疗费用说明义务,从而使原告陷入错误认识并选择在此诊治,进而遭致医疗费用比公立医院多花费2000元的损失。医生和患者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为格式合同,此案中原告整个医治过程完全在被告医生准确得知原告病情后如何进行医治的控制之中,对于被告医生而言,其要约行为(治疗方案)并没有否定要约邀请中预定的医疗方案,同时按照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人的解释规则,医生关于原告医疗费不超过3000元的价格说明已经自动进入被告所提供的格式合同之中,因此,要约邀请中的欺诈就足以转化为要约的欺诈,原告被欺诈签订了医疗服务合同,从而又转化为合同欺诈,原告有权主张被告构成医疗服务合同欺诈,从有利于医疗机构进行合理竞争和制裁医疗机构的不诚信行为出发,应当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同等医疗水平的公立医院进行收费的诉讼请求,判令其返还多收的医疗费用。

  【结语】

  法治的建立就主要不是当权者或决策者如何下决心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自身的重塑和整合的过程,一个系统的制度、机构和环境的形成。【5】面对我国令人堪忧的医疗环境,国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举措进行相应的规制,但仍然不能够满足广大患者的就医需求。患者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私自录制整个医疗过程的行为,既表现出患者对现行医疗规范规制不了医疗实践有了清醒认识,又以为权利而斗争的无奈之举促使医疗机构诚信经营。法官在裁判中应当将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作为有效证据,再根据医疗服务合同的性质,判定医院的要约欺诈行为转化为要约欺诈,进而构成医疗服务合同欺诈,从而有效的遏制医生故意不履行影响原告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医疗费说明义务或者被告医生故意开具了与原告病情不相关的医疗项目。相应医疗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患者维权行为的发起和推广、法院证据认定的公平和合理将从多个维度上营造能够满足人民需求的医疗环境,从而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

  注释

【1】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修订一版,第194页、第507页。

【2】何家弘、刘品新著:《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四版,第118-119页。

【3】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五版,第40页。

【4】隋彭生著:《合同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3页。

【5】苏力著:《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修订版,第143页。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已废止)

国家旅游局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

1995年7月1日,国家旅游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理赔工作,加强对旅行社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切实保证海内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中国旅游业的声誉,根据国家旅游局令第2号《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和国家旅游局令第3号《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级设立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质监所”)负责全面受理旅游投诉、负责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办理及协助旅游行业管理部门开展旅游市场的检查工作。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条 按照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全国质监所案件管辖范围如下:
(一)国家旅游局质监所管辖范围:
1.国家旅游局质监所负责指导全行业旅行社保证金理赔工作,并直接受理中央一类社的保证金理赔案件,受理全国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理赔案件;
2.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审理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所保证金赔偿决定的复议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报总监(或总监授权人,下同)核准;
3.直接审理全国范围内影响大、案情复杂的理赔案件;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所管辖范围:
1.根据国家旅游局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所直接受理省属各类旅行社的保证金赔偿案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所总监核准;
2.审理对地、州、市质监所保证金赔偿决定的复议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所总监核准。
(三)地、州、市质监所经省级旅游局授权,受理本地区旅行社的保证金理赔案件。
(四)有管辖权的质监所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理权的,由上级质监所指定管辖。
(五)上级质监所指导和监督下级质监所的工作。下级质监所对其管辖的赔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质监所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质监所决定。

第三章 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四条 各级质监所在审理旅行社保证金赔偿案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主体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保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当侵害事实发生后,责任旅行社应主动积极赔偿旅游者的经济损失,旅行社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无力赔偿时,旅游者可向质监所请求用责任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进行赔偿。
(四)赔偿请求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旅行社应当协助质监所调查核实,提供证据,不得隐情妨碍案件审理工作。
(五)各级质监所在办案过程中,应根据自愿的原则调解赔偿请求人和被告旅行社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质监所保护其合法权益。
(六)质监所在进行保证金理赔工作中,接受同级旅行社行业管理的司、处、科的业务领导和监督。在办案过程中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旅行社保证金赔偿案件:
(一)因旅行社故意或过失,未达到与旅游者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因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直接经济损失的;
(三)因旅行社歇业、解散、破产或合并而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
除前款外,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应该用保证金赔偿的案件。
第六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当事人合同签订后因国家新颁布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而不能履行合同的;
(三)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产意外事故的;
(四)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
(五)超过规定的时效和期间;
(六)司法机关已受理的赔偿案件。
第七条 保证金赔偿请求应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人应是旅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其中,海外旅游者应首先向海外组团旅行商投诉,提出要求。
2.有明确的被告旅行社。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
4.证据材料。
5.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八条 立案程序
(一)赔偿请求人应向质监所递交赔偿请求书。赔偿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要件:
1.请求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单位(团体)名称及通讯地址;
2.被告旅行社的名称;
3.赔偿的要求和理由;
4.有关证据材料。
(二)经审核认为不符合第五条规定之一的,或不属于本质监所受理或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接到赔偿请求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
第九条 案件受理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赔偿请求,质监所在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及时通知被告旅行社,要求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的3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案由;
2.调查核实过程;
3.基本事实与证据;
4.责任及处理意见。
第十条 协调处理
被告旅行社在接到质监所转来的赔偿请求书后,应当调查核实,主动与赔偿请求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协议,协议结果必须在质监所发出通知后的45天内由被告旅行社书面告知质监所,并附上双方的协议书和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请求的书面材料。逾期未达成和解协议或未答复的,质监所将按照规定审理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质监所的核查和意见咨询
对于协调处理失败的,质监所应当先调查核实。在认定赔偿责任、确定赔偿数额时,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征求法律部门意见,之后提出保证金赔偿处理意见,再经总监核准。赔偿总额上限以责任旅行社上缴的保证金数额为限。
第十二条 处理决定
质监所经过审理后,分别提出以下意见:
(一)因被告旅行社主观过错造成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从被告旅行社的保证金中,赔偿请求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质监所调查审理费用。
(二)赔偿请求人的请求不当,驳回赔偿请求。
第十三条 赔偿的执行
保证金赔偿决定经总监核准后,由质监所在5个工作日之内向责任旅行社和赔偿请求人发送决定书。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
对于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行社,质监所可建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责任旅行社并处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
被告旅行社或赔偿请求人对保证金赔偿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质监所申请复议;由国家旅游局质监所直接审理的案件,可向国家旅游局保证金审议委员会申请复议。对于保证金赔偿处理的复议,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办理。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保证金赔偿
对当事人不履行复议决定又逾期不起诉的,由最初作出决定的质监所报经总监核准,向保证金财务管理部门发出保证金赔偿通知书,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时效、期限
(一)向各级质监所请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限为3个月。时效期限以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计算。超过时效的请求不予受理,赔偿请求人可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二)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的期限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路途时间。
(三)送达保证金赔偿决定书,以邮寄送达,并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八条 特殊案件
对于一切特殊的保证金赔偿案件,可以采用特殊的处理程序。


关于推荐《艾滋病诊疗指南》、《中医药治疗艾滋病临床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推荐《艾滋病诊疗指南》、《中医药治疗艾滋病临床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医发〔200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规范艾滋病治疗,提高艾滋病诊疗能力和水平,保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分别委托中华医学会、中国中医研究院艾滋病中医药防治中心组织专家制定了《艾滋病诊疗指南》、《中医药治疗艾滋病临床技术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用以指导艾滋病诊疗工作。

附件:1、艾滋病诊疗指南
2、中医药治疗艾滋病临床技术方案(试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doc
下载: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2/20052393812735.doc

附件2.doc
下载: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2/2005239382227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