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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

时间:2024-06-28 02:26: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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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已经2003年3月14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查验货物、物品造成损坏的赔偿办法》(〔87〕署货字650号)、《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的通知》(署法〔1995〕57号)同时废止。

署 长:牟新生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赔偿范围

第一节 行政赔偿

第二节 查验赔偿

第三章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四章 赔偿程序

第一节 行政赔偿程序

第二节 查验赔偿程序

第五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六章 赔偿费用

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追偿

第一节 责任追究

第二节 追偿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促进海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各级海关依法、正确、及时处理行政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海关办理行政赔偿案件,包括因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导致的行政赔偿和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实施查验而发生的查验赔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海关行政赔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赔偿申请;

(二)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提出赔偿意见;

(三)拟定行政赔偿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

(四)办理行政复议附带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赔偿复议案件;

(五)执行生效的行政赔偿法律文书;

(六)对追偿提出处理意见;

(七)办理行政赔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八)办理与行政赔偿案件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办理赔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

 

第二章 赔偿范围

 

第一节 行政赔偿

 

第五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扣留公民的,具体包括:

1. 对没有走私犯罪嫌疑的公民予以扣留的;

2. 未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实施扣留的;

3. 扣留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

4. 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二)违法采取其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四)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其他财产,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暂停或者撤销企业从事有关海关业务资格及其他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生产设备、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财产采取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收取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物、质押物的;

(四)违法收取滞报金、监管手续费等费用的;

(五)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的;

(六)擅自使用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财产,造成损失的;

(七)对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财产不履行保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八)违法拒绝接受报关、核销等请求,拖延监管,故意刁难,或不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

(九)变卖财产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或者有其他违法处理情形造成直接损失的;

(十)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一)海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过错致使损失扩大的,对扩大部分海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查验赔偿

 

第八条 根据《海关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海关在依法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赔偿当事人的实际损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的;

(二)由于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人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三)易腐、易失效货物、物品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要时间内(含代保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当事人事先未向海关声明或者海关已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仍不能避免的;

(四)海关正常检查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和其他损失 ;

(五)在海关查验之前所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六)海关为化验、取证等目的而提取的货样。

 

第三章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代为要求赔偿。

第十二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海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海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海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海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海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海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海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三条 海关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实施查验的海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海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海关的,该海关的上一级海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五条 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海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第四章 赔偿程序

 

第一节 行政赔偿程序

第十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行政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八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赔偿请求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赔偿请求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赔偿请求人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赔偿口头申请记录》,并当场交由赔偿请求人签章确认。

第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应当向海关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具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及邮政编码;

(二)代理人代为提起、变更、撤回赔偿请求、递交证据材料、收受法律文书等代理权限;

(三)代理人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期间;

(四)委托日期及委托人、代理人签章。

第二十条 同赔偿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赔偿案件处理。

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对其与赔偿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负举证责任。赔偿义务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

第三人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制作《第三人参加行政赔偿案件处理通知书》,并送达第三人、赔偿请求人。

第二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时,应当提供符合受理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还应当提供公民死亡的证明及赔偿请求人与死亡公民之间的关系证明;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还应当提供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证明,以及承受其权利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制作《行政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赔偿请求人:

1.赔偿请求人不是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权要求赔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不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

3.超过法定请求赔偿的期限,且无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4.已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5.以海关制定发布的行政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请求赔偿的。

(二)对未经依法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赔偿的,如该具体行政行为尚在法定的复议、诉讼期限内,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可以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经告知后,申请人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直接对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予以确认并作出赔偿决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如该具体行政行为已超过法定的复议、诉讼期限,应当作为申诉案件处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原具体行政行为经申诉确认违法后,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三)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在审查期限内书面告知赔偿请求人补正材料;

(四)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但是本海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的,应当在审查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五)对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且属于本海关受理的赔偿申请,决定受理,制作《行政赔偿申请受理决定书》并送达赔偿请求人。

决定受理的,赔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经赔偿请求人补正材料后决定受理的,赔偿主管部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第二十三条 两个以上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同一行为分别提出赔偿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并案审理,并以收到后一个申请的日期为正式受理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对赔偿请求人依法提出的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一级海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并制作《责令受理行政赔偿申请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赔偿案件审理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赔偿请求人提出要求或者赔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赔偿请求人、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理赔偿案件实行合议制。

实行合议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以及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行合议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合议人员与赔偿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有前款所述情形的,合议人员应当申请回避,赔偿请求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合议人员回避。

赔偿义务机关合议人员的回避由赔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决定,赔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八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如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已经依法确认违法或者不违法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根据已经确认的结果依法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如未经依法确认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再依法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生效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的,应当视为被请求赔偿的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已被依法确认违法:

(一)赔偿义务机关对本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认定为违法的文书;

(二)赔偿义务机关以本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违法为由决定予以撤销、变更的文书;

(三)复议机关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由予以撤销、变更的复议决定书;

(四)上级海关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由予以撤销、变更的其他法律文书;

(五)人民法院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由予以撤销、变更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

第三十条 赔偿请求人对其主张及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三十一条 在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申请之后,赔偿决定作出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赔偿案件审理,制作《行政赔偿案件终止决定书》,并送达赔偿请求人、第三人:

(一)赔偿请求人申请撤回赔偿申请的;

(二)发现在受理赔偿申请之前赔偿请求人已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且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三)有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海关行政赔偿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赔偿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经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经赔偿义务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决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1.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是依法作出,没有违法情形的;

2.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虽然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但未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财产损失或公民人身损害的;

3.已经确认违法的行为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的财产损失或公民人身损害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

4.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对已被确认为违法的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或公民人身损害的,依法作出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依据以上规定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应当分别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并送达赔偿请求人和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 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的,最先收到赔偿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为赔偿案件的办理机关。

办理机关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将赔偿申请书副本送达其他赔偿义务机关,经与其他赔偿义务机关取得一致意见后,依法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并制作决定书。决定赔偿的,同时开具赔偿金额分割单。决定书和赔偿金额分割单应当由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签章确认。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海关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侵权行为已经确认违法的,赔偿义务机关也可以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与赔偿请求人进行协商,协商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协议书》,并由双方签章确认。

达成赔偿协议后,赔偿请求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请求赔偿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期间中止,从中止期间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的期间继续计算: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或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需要等待其权利承受人的确定以及其权利承受人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三)赔偿请求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

(四)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五)需要依据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决定或者结论作出决定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赔偿义务机关违反上述规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赔偿请求人对不予赔偿的决定或对赔偿数额、赔偿方式等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赔偿请求人也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或者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确认违法或者合法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一并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

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履行行政赔偿决定、行政赔偿协议、行政复议决定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赔偿义务机关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上一级海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二节 查验赔偿程序

 

第三十八条 海关关员在查验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货物、物品的,应当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以下简称《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一式两份,由查验关员和当事人双方签字,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海关存查。

海关依法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时,应当会同有关货物、物品保管人员共同进行。如造成货物、物品损坏,查验关员应当请在场的保管人员作为见证人在《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上签字,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九条 实施查验的海关应当自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之日起两个月内确定赔偿金额,并填制《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三个月内凭《通知单》向海关领取赔款,或将银行帐号通知海关划拨。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向海关领取赔款、不将银行帐号通知海关划拨的,不再赔偿。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赔偿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单》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赔偿决定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四十二条 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赔偿:

(一)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二)造成财产损坏的,赔偿修复所需费用或者按照损害程度予以赔偿;

(三)造成财产灭失的,按违法行为发生时当地市场价格予以赔偿,灭失的财产属于尚未缴纳税款的进境货物、物品的,按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予以赔偿;

(四)财产已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

(五)扣留的财产因海关保管不当或不依法拍卖、变卖造成损失的,对直接损失部分予以赔偿;

(六)导致仓储费、运费等费用增加的,对增加部分予以赔偿;

(七)造成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

(八)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确定赔偿金额。

第四十三条 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方式及赔偿金额。

第四十四条 海关依法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在货物、物品受损程度确定后,以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

赔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损坏的货物、物品或其部件受损耗程度或修理费用确定,必要时,可以凭公证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确定。

 

第六章 赔偿费用

 

第四十五条 依据生效的赔偿决定或者其它法律文书,需要返还财产的,依照下列规定返还:

(一)尚未上交财政的财产,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返还;

(二)已经上交财政的款项,由赔偿义务机关逐级向海关总署财务主管部门上报,由海关总署向国家财政部门申请返还。

第四十六条 需要支付赔偿金的,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缉私办案费中垫支,并向海关总署财务主管部门作专项申请,由海关总署向国家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

第四十七条 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或者申请返还已经上交财政的财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下列有关文件或者文件副本:

(一)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申请书;

(二)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书或者赔偿协议书;

(三)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

(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者依法进行行政处分和实施追偿的意见或者决定;

(六)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有关凭据;

(七)国家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文件副本。

第四十八条 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或者返还财产,赔偿请求人应当出具合法收据或者其他有效凭证,收据或者其他凭证的副本应当报送国家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海关依法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而发生的查验赔偿,其赔偿费用由各海关从缉私办案费中支付。

 

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追偿

 

第一节 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对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导致国家赔偿的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追偿

 

第五十一条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五十二条 对责任人员实施追偿时,应当根据其责任大小和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追偿的金额。

追偿的金额一般应当在其月基本工资的1-10倍之间。特殊情况下作相应调整。

第五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赔偿决定、复议决定作出或者行政赔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追偿的决定。

第五十四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国家财政部门核拨的,赔偿义务机关向责任者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应当上缴国家财政部门。

第五十五条 有关责任人员对追偿有申辩的权利。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赔偿申请、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赔偿义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赔偿案件中,有徇私舞弊或者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赔偿义务机关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赔偿决定,以及经责令限期履行仍不履行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的法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对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六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六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三条 各海关受理行政赔偿申请,受理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或者一并请求行政赔偿的复议申请,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者复议决定,达成行政赔偿协议,决定给予查验赔偿,以及发生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当及时逐级向海关总署行政赔偿主管部门报告,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报该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海关包括海关总署。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查验货物、物品造成损坏的赔偿办法》(〔87〕署货字650号)、《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的通知》(署法〔1995〕57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公司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公司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完善公司登记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根据《条例》及本规定办理公司登记。
第三条 (登记机关)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公司登记机关。
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的范围内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本市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管辖)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公司;
(三)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四)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五)经营进出口业务、对外劳务输出业务、国际技术合作业务、金融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六)冠市名而不冠区县名的集团性的有限责任公司;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登记的公司;
(八)其他应当或者需要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浦东新区和区县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管辖)
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除《条例》第六条及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记。
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登记的公司的登记。
第六条 (投资主体资格的限制)
下列机构或者人员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未分割共有财产而投资设立同一公司的共有人;
(三)向其他公司投资累计额已达到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公司;
(四)法律、法规限制的其他机构或者人员。
前款第(三)项规定不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
第七条 (提交的文件)
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根据《条例》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申请设立国有独资公司,还应提交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机构、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设立集团性的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办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设立集团性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公司名称中标明“集团”的字样。
第九条 (住所登记)
公司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住所为自有房屋的,公司在登记时须提交房屋产权证明;住所为租赁房屋的,公司在登记时须提交一年以上租赁期的协议书或者合同,并附房屋产权证明。
第十条 (注册资本登记)
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为公司的,还须出具其累计投资额未超过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验资证明。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应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一条 (经营范围的登记)
公司应在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自然成为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可视为已同时成为公司经营范围的一部分。
第十二条 (全资子公司的设立)
下列公司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
(二)对外贸易公司;
(三)经政府特许设立的其他公司。
第十三条 (年度检验)
公司登记机关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公司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领空白年度检验报告书。
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验证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每年4月20日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验
证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经审核通过年度检验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应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贴年度检验的标识。
第十四条 (例外情形)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国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0月10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大连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发布工作,增强市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发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警信号,是指由有发布权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图标。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

  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道路积冰等十一类。
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四级(Ⅳ,Ⅲ,Ⅱ,Ⅰ级),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根据不同的灾种特征、预警能力等,确定不同灾种的预警分级及标准。

  当同时出现或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第四条市及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统一发布所属预报服务责任区内的预警信号,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

  大连市气象台应当加强对各县(市、区)气象台预警信号发布的技术指导。市及县(市、区)气象台之间要加强会商沟通,保证预警信号发布的一致性。

  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市及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要制定预警信号制作、发布的具体流程,并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确保制作发布工作规范、有序。

  第七条气象主管机构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手段即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根据需要可与城市建设部门协商,在城区的显著位置建立预警信号发布电子显示牌。气象主管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管理部门沟通,建立即时发布预警信号的工作机制。播发预警信号的具体办法,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广播电视、信息产业部门共同制定。

  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预警信号制作与发布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本地的预警水平、播发质量。

  第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编印有关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防御措施的宣传手册,并采取多种手段深入进行宣传。

  第十条本规定由大连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大连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附件:

大连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一、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信号根据逼近时间和强度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低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低压影响, 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做好防风准备;
  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热带低压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
  3、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 妥善安置易受热带低压影响的室外物品。
  (二)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风暴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防风状态,建议幼儿园、托儿所停课;
  2、关紧门窗,处于危险地带和危房中的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危险地带工作人员撤离;
  3、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
  4、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立即疏散人员;
  其它同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三)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强热带风暴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紧急防风状态,建议中小学停课;
  2、居民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
  3、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4、停止室内大型集会,立即疏散人员;
  5、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搁浅和碰撞;
  其它同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四)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建议停业、停课(除特殊行业);
  2、人员应尽可能呆在防风安全的地方,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
  其它同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二、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西北和青藏高原地区的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暴雨预警标准,报中国气象局预测减灾司审批。
  (一)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6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家长、学生、学校要特别关注天气变化,采取防御措施;
  2、收盖露天晾晒物品,相关单位做好低洼、易受淹地区的排水防涝工作;
  3、驾驶人员应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4、检查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降低易淹鱼塘水位。
  (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者安全场所避雨;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落实应对措施;
  3、交通管理部门应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4、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
  其它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三)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3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人员应留在安全处所,户外人员应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已有上学学生和上班人员的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停课、停业,立即转移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其它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三、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5℃以上。
  (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
  防御指南:
  1、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有关部门应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火灾;
  3、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注意作息时间,保证睡眠,必要时准备一些常用的防暑降温药品;
  5、媒体应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的宣传,各相关部门、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
  (三)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到40℃以上。
  防御指南:
  1、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2、有关部门要特别注意防火;
  3、建议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其它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四、寒潮预警信号
  寒潮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表示。
  (一)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人员要注意添衣保暖,热带作物及水产养殖品种应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
  2、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大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 妥善安置易受寒潮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3、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4、要留意有关媒体报道大风降温的最新信息,以便采取进一步措施;
  5、在生产上做好对寒潮大风天气的防御准备。
  (二)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做好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2、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防风,对热带、亚热带水果及有关水产、农作物等种养品种采取防寒防风措施;
  其它同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三)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2、进一步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3、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和大风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其它同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五、大雾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驾驶人员注意浓雾变化,小心驾驶;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注意交通安全。
  (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浓雾使空气质量明显降低,居民需适当防护;
  2、由于能见度较低,驾驶人员应控制速度,确保安全;
  3、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采取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受强浓雾影响地区的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和轮渡暂时封闭或者停航;
  2、各类机动交通工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六、雷雨大风预警信号
  雷雨大风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到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伴有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到6—7级,或阵风7—8级并伴有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做好防风、防雷电准备;
  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雷雨大风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学生停留在安全地方;
  3、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 人员应当尽快离开临时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雷雨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达8—9级,或阵风9-10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妥善保管易受雷击的贵重电器设备,断电后放到安全的地方;
  2、危险地带和危房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千万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3、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
  4、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立即疏散人员;
  5、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危险地带人员撤离;
  其他同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三)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人员切勿外出,确保留在最安全的地方;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和碰撞;
  其它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四)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2以上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其它同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七、大风预警信号
  大风(除台风、雷雨大风外)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做好防风准备;
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大风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
3、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 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二)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防风状态,建议幼儿园、托儿所停课;
2、关紧门窗,危险地带和危房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3、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
4、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立即疏散人员;
其它同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三)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紧急防风状态,建议中小学停课;
2、居民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
3、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4、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和碰撞;
其它同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四)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的大风,或者已经出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的大风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建议停业、停课(除特殊行业);
  2、人员应尽可能呆在防风安全的地方,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其它同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八、沙尘暴预警信号
  沙尘暴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4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做好防风防沙准备,及时关闭门窗;
  2、注意携带口罩,纱巾等防尘用品,以免沙尘对眼睛和呼吸道造成损伤;做好精密仪器的密封工作;
  3、把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 妥善安置易受沙尘暴影响的室外物品。
  (二)强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用纱巾蒙住头防御风沙的行人要保证有良好的视线,注意交通安全;
  2、注意尽量少骑自行车,刮风时不要在广告牌、临时搭建物和老树下逗留;驾驶人员注意沙尘暴变化,小心驾驶;
  3、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注意交通安全;
  4、各类机动交通工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其它同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三)特强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人员应当呆在防风安全的地方,不要在户外活动;推迟上学或放学,直至特强沙尘暴结束;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受特强沙尘暴影响地区的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和轮渡暂时封闭或者停航;
  其它同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九、冰雹预警信号
  冰雹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一)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防御指南:
  1、注意天气变化,做好防雹和防雷电准备;
  2、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影响的室外物品、小汽车等;
  3、老人、小孩不要外出,留在家中;
  4、将家禽、牲畜等赶到带有顶蓬的安全场所;
  5、不要进入孤立的棚屋、岗亭等建筑物或大树底下,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6、做好人工消雹的作业准备并伺机进行人工消雹作业。
  (二)冰雹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的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防御指南:
  1、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其它同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十、雪灾预警信号
  雪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雪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影响的降雪。
  防御指南:
  1、相关部门做好防雪准备;
  2、交通部门做好道路融雪准备;
  3、农牧区要备好粮草。
  (二)雪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相关部门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2、驾驶人员要小心驾驶,保证安全;
  3、将野外牲畜赶到圈里喂养;
  其它同雪灾黄色预警信号。
  (三)雪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很大影响的降雪,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很大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必要时关闭道路交通;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随时准备启动应急方案;
  3、做好对牧区的救灾救济工作;
  其它同雪灾橙色预警信号。
  十一、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1、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2、驾驶人员应注意路况,安全行使。
  (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1、行人出门注意防滑;
  2、公安等部门注意指挥和疏导行使车辆;
  3、驾驶人员应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使;
  其它同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三)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1、相关应急处置部门随时准备启动应急方案;
  2、必要时关闭结冰道路交通;
  其它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