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当前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行为专项治理活动中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当前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行为专项治理活动中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药管办[2000]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
知》(国发[2000]32号)精神,我局于2000年11月11日召开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
整治药品流通秩序专项工作会议”,部署了从现在起到明年春节前后一段时间,在全国范
围内开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的集中行动。
为使国务院领导同志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及时掌握和了解当前开展的打假进度和
有关情况,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服务。要求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要加强此项
工作的信息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打假工作中查处的案值巨大、涉及面广、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售假劣药品
和医疗器械重大案件情况,特别是区域性、集团性、大规模、屡打屡犯的制假售假案件情况。
(二)依法取缔的药品集贸市场(包括已被取缔又死灰复燃的)的有关情况。
(三)端掉的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窝点情况等。
二、报送的主要手段
为讲求时效,报送信息的主要手段是传真或电话。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秘书处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联系人:王迎利,联系电话:68313344-1513。
传真:(010)68310909
三、几点要求
(一)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要加强对信息报送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
此项工作,有多少报多少,不要漏报。
(二)及时、准确是信息报送工作最基本的要求。因此,各单位在报送信息时一定要做到
既不延误时间,又要将时间、地点、当事人、数量、案件经过及结果等核实清楚,结果一时
难以搞清楚的,可以随后续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政〔2002〕107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四日
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预算管理,强化市级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合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预算由市直各部门预算组成。一个部门一本预算。各部门所属单位预算纳入部门预算反映。
第三条 市级预算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遵循量入为出、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并体现公开、公平、透明和高效的要求。
第四条 市级预算采取综合预算的编制方法。部门所有收支(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预算之外不得留有收支。
第五条 市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在30日内,将预算收入分解下达到各收入征管部门;将预算支出按照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分科目、分项目一次批复到市直各部门、单位,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资金。
第六条 市直各部门、单位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在制发的文件和会议纪要中,不得含有税收、收费、基金等政府性资金减免或先征后返还等影响财政收支的内容。确需给予政策支持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局审核,报市长或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后,列入预算。
第八条 因重大政策调整或者防汛、抗旱、救灾等难以预见的因素,市级预算执行中必须追加支出的,市直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向财政局提出申请,经财政局审核,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审批。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部门支出未列入预算,但是根据实际需要必须在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的,市直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局按照下列权限办理:
(一)5万元以下的,由财政局审批;
(二)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局审批,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备案;
(三)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报市长备案;
(四)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审批;
(五)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六)1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以上预算追加审批工作,每半年集中研究处理一次。
第十条 市直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支出的管理,节约开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市级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发现问题时及时建议市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保证市级预算资金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转。
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财政部门的配合和协作,共同做好市级预算执行的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预算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市硬化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合政1998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