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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2 15:19: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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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1999年2月14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2月3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计量器具,或者对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业务,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或者“修理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
标准物质,按《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管理。
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制造、修理许可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制造、修理许可证只对批准的项目有效。新增制造、修理项目时,必须另行办理制造许可证或者修理许可证。
因生产、修理场地迁移等原因,生产、修理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申请制造许可证或者修理许可证。
第六条 凡已取得制造许可证的计量器具,准予在全国销售,各部门、各地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限制。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免于申请制造许可证:
(一)制造教学用计量器具,且在产品明显部位标注“教学用”永久性字样的;
(二)制造家庭用衡器,且在产品明显部位标注“家庭用”永久性字样的;
(三)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的。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免于申请修理许可证:
(一)修理本单位制造的计量器具的;
(二)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为计量检定而进行修理的。

第二章 制造许可证的申请、考核和发证
第九条 申请制造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固定的生产场所,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等;
(二)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者检定方法)等;
(三)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四)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五)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六)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第十条 申请制造许可证,应当按以下规定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和证明:
(一)有主管部门的单位,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
(二)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向申领营业执照注册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
(三)主管部门为国务院部、委、局或者向国家工商局注册的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
(四)列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重点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
第十一条 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并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考核组依据国家统一制定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并向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考核报告。
考核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考核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核结果的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制造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书。

第三章 修理许可证的申请、考核和发证
第十四条 申请修理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固定的修理场所,与修理、调试相适应的设备和工作环境;
(二)保证修理质量的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三)修理人员的技术状况适应修理业务的需要,计量检定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四)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修理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和证明。
第十六条 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并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
第十七条 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考核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并向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考核报告。
考核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考核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核结果的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修理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书。

第四章 制造、修理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制造、修理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条 已取得制造、修理许可证的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应当向原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查换证。复查按照制造、修理许可证的考核程序进行。经复查合格的,换发新的制造许可证或者修理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获证产品的明显部位(或者铭牌)、说明书和外包装上标明国家统一规定的制造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取得修理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修理合格证上标明国家统一规定的修理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二十二条 承担制造、修理许可证考核的考评员,必须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培训,并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获得考评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对办理制造、修理许可证有异议的,有权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吊销其制造许可证或者修理许可证:
(一)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经整顿仍达不到产品标准、检定规程要求的;
(二)产品不符合原型式批准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要求的;
(三)生产、修理设施、人员的技术状况和检测条件,以及有关规章制度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对被吊销制造许可证或者修理许可证的单位,自吊销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办理制造许可证或者修理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或者到期未申请复查换证的,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注销其制造、修理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颁发、吊销、注销制造许可证或者修理许可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没有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考核发证的,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发证资格,并对外公布。被停止发证资格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间内对发证、考核工作进行整顿。停止发证期间,相关发证、考核、管理工作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与本办法有关的制造、修理许可证及其标志的式样和编号方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申请制造许可证、修理许可证、复查换证与刊登计量公报,应当按国家规定交纳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计量局发布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政府 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2年10月14日 生效日期1972年10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的利益和互相尊重主权、领土完整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同意自一九七二年十月十四日起建立两国的外交关系,并互换大使级外交代表。
  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尊重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奉行的中立政策。
  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和互利的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马尔代夫共和国
  驻斯里兰卡共和国大使        驻斯里兰卡共和国大使
    马 子 卿           侯赛因·阿里·迪第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二年十月十四日
软件公司的商帐管理

北京中关村的一家软件企业,同时兼营一些网站制作及推广业务。公司在经营中累积了大量的债权,严重影响公司的运营。这些债权有这样的特点:1、债权极为分散,债权总数只有一百多万元,但是却有一千多笔,最少的一百块,最多的也只有几万块;2、时间长,这是公司经营中历年积累下来的,大约有三分之一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3、材料混乱,这些债权的形成以及相关材料很多无处查询,没有人很清楚的知道;4、这样一些小的债权还在不断产生;5、公司并没有任何人具体负责这些债权的催收。

无疑那家软件公司的债权催收将面临巨大的困难。1、债务人公司是否存在?一些小的公司,经营不好就不去年检,让公司自然消亡,公司都没有了,自然债权也要不到了;2、公司的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是否发生变化?一般的公司都是租赁写字楼办公,一年一搬家很常见,一搬家联系方式等全部发生变化,必须重新找到新地址所在;3、原来的经办人是否还在?这看起来与债权的催收并没有关系,其实关系很密切,一般小公司没有完善的文件保管制度,经办人走了,这么小的一件事情,也许移交工作时并没有做交代,没有人知道这件事情,那么当然不会轻易付给你钱;4、如果债权数额较大还要考虑,债务人是否有偿还的经济能力。

如果债务人不想还钱,那么只有起诉,但是起诉的成本巨大。无论案件的大小,基本工作量是一样的,必须捋清法律关系,整理好证据材料,去工商局查询债务人的工商注册材料,找到公司注册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然后才能制作诉讼文书。起诉要去法院五次,立案一次、开庭一次、领判决书一次,申请执行一次,领执行款一次,如果幸运的话,可以少去几次,当然也可能比五次要多。很多小公司被郊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注册在郊区,但是却在市里办公,这样必须要去郊区起诉,往返郊区的时间和交通成本是很高昂的。到法院起诉要交诉讼费,工商局查询要交纳查询费,如果加上律师费,每个案件的成本可能高达一万元,那么对于标的额在一万以下的诉讼案件根本就没有诉讼的意义。

根据美国商法联盟调查数据显示,当逾期时间为一个月时间,追帐成功率为93.7%,当逾期半年时,成功率降为57.8%,当逾期两年左右,成功率为13.5%。美国企业的应收帐款回收期平均只有37天,而中国企业平均为100多天。美国公司追帐的成功率为60%以上,而中国企业的成功率不到20%。根据中国的国情,以及我们工作中的实务经验,对于这些小额的债务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催收制度才能有所保障,下面将探讨这个催收制度的建立。

一、健全内部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不仅仅是保管合同原件,更需要保留好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备忘录、相关人员签署的收货凭证等等,都要妥善保管好。很多公司是没有合同管理的,对于一些小的合同,原件虽然在公司的专人手中,但是在执行过程中有关材料随意分散在业务人员手中,业务人员走了,该资料也就没有了,合同的执行情况也就没有人知道了。一旦发生纠纷没有人能完全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没有人手头有完整的材料。

合同保管要强调责任制,在合同执行阶段,合同可以由业务人员或业务部门经理保管,凡是和合同执行有关的材料统一在第一时间交给该人保管。业务办理完毕应当完整移交到公司专职保管人员。我们建议在移交的材料中加上一个合同执行说明,由具体经办人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说明,将材料列个清单,可以做成格式直接填写。

二、强化催收
中国讲人情,在我们的实务工作中发现,越是关系好,可能款项越晚兑现。大部分款项并不是对方没有能力支付,而是不想支付,想想现金在自己公司握着多主动,而且可以生息,总比还给别人好。所以很多公司是看哪个催得急,谁急就先付给谁。而如果碍于面子,就只能等到最后了,万一对方资金一紧张,这帐就成了陈年老帐了,所以要加强货款催收。

催收也要讲策略,按过程分别进行排布。

第一步,直接由业务人员负责催收。业务员的待遇是与业务量挂钩的,业务人员应当对帐款承担催收责任。业务人员是公司最底层的工作人员,可以可怜兮兮去找对方,“大哥,你要是不给我钱,我就要失业了。”,这样博得同情心,小的帐款一般都能这样催收回来。这一步的时间不要太长,给予两周的时间就行了,没有效果进入下一步。

第二步,财务部核帐。财务部核帐有两个目的,第一告诉对方这笔帐款开始移交到公司统一来处理了,二是和对方核帐,确认欠款的事实与数额。这个很重要,一旦发生诉讼有这张核帐单,双方的法律关系就非常的简单了,不需要对合同执行中的质量、数量等双方可能发生争议的事项进行纠缠了。这个时候双方还没有闹僵,拿到这样的核帐单一般比较容易。当然财务部目的不是要核帐,还要催收款项,财务部人少,自然没有人专职来打要帐电话,可以让单位前台或其他人以财务部的名义打这个电话。

第三步,以上措施都没有效果,那么说明对方有想赖帐的可能。如果对方说,你再等几天,我们马上有一笔到帐,一到就给你,这样的话,最多只能信一次,不要有太多的指望。以上两个步骤已经进行了三个月,仍然没有效果就应当考虑移交公司法律部门,由法律部门进行处理。

三、果断采取法律措施
很多公司顾虑采取法律措施会伤了彼此友好的业务关系,失去了一个客户。这是中国国情,确实是要考虑的,但是只要想想,做任何的业务都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如果对方不支付帐款,那么要这个友好的业务关系做什么?与其拖到以后翻脸,再对簿公堂,不如现在采取法律措施早点将款项收回来更为塌实。

采取法律措施,也能考虑到中国国情,不是一开始就直接将对方告上法庭。可以先给对方打招呼,说要采取法律措施了,再不理睬,发个律师函,最后才起诉,这样的话对方就自己陷入了不人情了,再有什么埋怨也不好讲了。

作者:王瑜,北京律师,电话:010-5166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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