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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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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

温政办〔2009〕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9-2012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温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9-2012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计委等《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医疗机构“十一五”设置和发展规划指导意见》、《浙江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标准(2006-2010年)》、《温州市卫生发展规划(2005年-2015年)》(温政发〔2005〕6号)、《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7〕77号)、《关于大力发展卫生事业加快卫生强市建设的决定》(温委发〔2009〕28号)、《温州市缓解看病难医疗卫生设施建设行动计划》(温政发〔2009〕3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是温州市区域卫生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市医疗资源配置和市区医疗机构设置的重要依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规划区域内设置医疗机构应遵守本规划的规定。

  第三条 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基层卫生和预防保健为重点,以医疗改革和技术创新为动力,以建设“卫生强市”为目标,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调整结构,优化资源,充实内涵,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人民健康需求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缓解“看病难”,把我市建成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

  第四条 范围和期限。

  本规划涉及的医疗卫生资源为全市范围内各种所有制的医疗卫生资源。中心城区范围包括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七里片、瓯北片和洞头片。

  2008年为规划基准年,规划至2012年。

  第五条 规划设置原则。

  (一)协调发展。以城乡发展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正确处理控制与发展的关系,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医疗服务,重点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重视和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在确保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发展优质医疗资源,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保健需求。

  (二)资源整合。以需求为依据,根据城乡发展规划和医疗需求,对现有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整合,实现合理配置,调整服务方向和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居民多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积极引导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城乡社区。

  (三)统一规划。温州市域内所有医疗卫生资源必须依法接受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打破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实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共享资源;积极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机构布局、规模和功能。健全各类医院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服务体系。

  (四)政府主导。坚持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支持和正确引导、规范发展符合本规划要求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民营医疗机构。

  (五)突出公共卫生任务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承担公共卫生任务,重点建设急救中心、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第六条 规划控制指标。到2012年,医疗机构总床位(包括康复床)3万张,千人床位数3.8张;医生(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人数1.81万人,千人医生数2.1人;执业护士人数1.55万人,千人护士数1.8人;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到100%。

第二章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第七条 根据布局合理、结构完善、功能互补、公平可及的要求,构建适合温州实际的新型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温州市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行两级服务网络配置,即城市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行三级服务网络配置,即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八条 城市医院发挥危重急症和疑难病症的诊疗、医学教育和科研、指导和培训基层卫生人员等方面的骨干作用。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以维护社区居民健康为中心,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服务、一般常见病及多发病的初级诊疗服务、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服务,逐步承担起居民健康“守门人”的职责。

  第九条 县级医院主要负责基本医疗服务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并承担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卫生人员的进修培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并承担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等工作。

  第十条 中心城市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一)以温州医学院附一院、温州医学院附二院、市二院、市三院为骨干,以民营及其他综合性医院为组成部分的综合性医疗体系。

  (二)以市中医院、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为骨干,以民营及其他中医医院为组成部分的中医医疗体系。

  (三)以市传染病医院(现在市二院西院区)、市妇幼保健院(现在市三院)、精神病医院(温州康宁医院)、温州医学院附属眼视光医院、温州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为骨干,以其他民营及专科医院为组成部分的专科医疗体系。

  (四)以区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基础,加快建设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与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建立双向转诊制度,接受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

  (五)以市急救中心为骨干建设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六)以市中心血站为骨干建设全市的采供血网络。

  中心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要结合城区扩展延伸和满足大都市建设的目标,拉开大型骨干医院的布局框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扩展性。

第三章 医疗机构设置

  第十一条 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

  第十二条 公立医疗机构的规划设置按照《温州市卫生发展规划(2005年-2015年)》、《温州市缓解看病难医疗卫生设施建设行动计划》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民营医疗机构的规划设置:中心城区中的老城区域(车站大道以西、锦绣路以北、广化路和过境路以东、瓯江以南区域)布局要从严控制,本规划期内不再新增民营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设置不超过2家。

  中心城区其他范围,要鼓励社会力量在人口集聚、医疗卫生资源相对薄弱的区域举办民营专科特色医院。本规划期内专科医院设置不超过8家,其中鹿城区不超过2家,瓯海区不超过2家,龙湾区不超过2家,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不超过2家。

  各地要加强对医疗门诊部的审批控制,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增设专科门诊部不超过3家。

  鼓励有资质人员申请设置个体诊所,方便群众就医。

  第十四条 新增民营专科医院设置应达到二级以上(含)标准,中心城区范围和县(市)的城镇范围内不再新设民营综合性医院。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要严格执行《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卫发〔2008〕308号)。

  第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置,按照《温州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执行。规划划入市区的乡镇的各卫生院、村卫生室、建成区内各区级医院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医疗机构应进行功能和结构调整,逐步转化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其他专科医院。新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符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原则和各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达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标准。

  第十六条 县级医院、县级中医院努力建成二级甲等医院,成为县域内医疗(中医)、教学、院前急救的中心和龙头单位。县妇幼保健院(所)成为县域内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

  第十七条 各乡镇原则上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行政区划调整后富余的卫生院可以进行撤并,也可以设置成分院,其人、财、物由所辖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并积极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八条 各行政村原则上设置一个卫生室,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在乡镇卫生院直接领导下,开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

第四章 政策和措施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要把卫生改革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医疗卫生用地要依法规划和保护。

  第二十条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管办分开、政事分开的有效形式。政府要增加投入举办承担基本医疗任务、代表区域水平的医疗机构,公立性医疗机构要体现公益性、非营利性,保证群众的基本医疗和疾病防控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鼓励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院,大力兴办慈善医疗机构。依法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医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方便参保人员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完善卫生经济政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是非营利性公益性事业单位,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财政补助和税费优惠政策。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同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按规定纳税。

  第二十四条 改革完善卫生价格体系。区别不同医疗服务的性质,实行不同的作价原则。基本医疗服务按扣除财政补助后的成本定价;非基本医疗服务按略高于成本定价;特需服务价格放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要适当拉开,合理分流病人。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特点,制定合适的社区卫生服务价格。

  第二十五条 实施科教兴医。要以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为龙头,以继续医学教育为基础,全面提高全市医疗卫生科研、教育水平。要集中优势力量,高效使用有限经费,开展医学科学研究,力争多出成果,以促进和推动我市医学水平再上新台阶。

  第二十六条 优先发展的重点领域。要针对主要卫生问题,优先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加强健康教育及结核病、艾滋病、高血压病、精神心理性疾病的防治工作,切实制定实施计划,提供资金保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根据本设置规划对各自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进行规划设置。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实施中的具体事项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此前发布与本规划不一致的规定,以本规划内容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划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省级实现“两基”进行全面督导检查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省级实现“两基”进行全面督导检查的意见
教督〔2007〕4号

内蒙古、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
  自2004年国家启动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国家财政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中、西部地区实施攻坚的469个县级单位已有376个实现了“两基”,“两基”攻坚进展顺利,成效显著。今年是按规划全面实现“两基”攻坚目标的最后一年,下半年国家将对攻坚工作进行总结表彰。中、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对此高度重视,目前已有十多个省提出要在今年接受国家教育督导团的全面督导检查,其中包括尚未接受检查的中部所有省。对省级实现“两基”进行全面督导检查,对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和改进督导检查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据《义务教育法》,强化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检查
  《义务教育法》对各级政府的义务教育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对省级实现“两基”的全面督导检查,要以《义务教育法》为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义务教育职责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义务教育,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情况;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经费“三个增长”的情况;按照国务院的决定和部署,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情况;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情况。
  对省级实现“两基”的全面督导检查,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两基”标准,既要检查全省范围内“两基”工作的进展和总体水平,也要检查所辖区域内不同地区和不同群体的教育差距,特别是困难地区和弱势群体的教育状况;既要总结全省“两基”工作的成绩,也要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特别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检查整改的措施和实际效果。
  二、针对薄弱环节,突出“两基”督导检查的重点
  1. 普及程度。重点检查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小学、初中的入学率、辍学率、完成率,以及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
  2. 教师队伍。重点检查农村中小学教师缺编、有编不补的问题,县域内教师均衡配置的情况。
  3. 办学条件。重点检查中小学校布局不合理、大班额、教学仪器设备配备不足的问题,以及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设施配套情况,现代远程教育设备的应用情况。
  4. 教育经费。重点检查农村税费改革后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的情况,城市教育费附加足额征收并全部用于教育的情况,落实“两免一补”情况,以及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问题。
  5. 教育质量。重点检查实施素质教育,按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足开齐课程,落实学生体质健康和体育锻炼标准,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情况;在义务教育阶段设立重点校和非重点校、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给学校下达升学指标等问题。
  6. 学校安全管理。重点检查学校(特别是寄宿制学校)校舍与设施的安全,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以及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应急机制的情况。
  7. 扫盲工作。重点检查扫盲未验收地区的青壮年文盲情况,已验收地区的脱盲人员复盲情况。
  三、完善工作机制,严格规范“两基”督导检查的程序
  对省级实现“两基”的全面督导检查,是对全省实现“两基”目标的认定。为保证公正性和严肃性,“两基”督导检查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
  1. 全面自查。凡所辖县(市、区)全部实现“两基”,拟接受教育部“两基”督导检查的省,应事前进行自查。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动员部署,对照《义务教育法》全面检查“两基”工作,不仅核查“两基”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更要检查薄弱环节,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解决。
  2. 提出申报。根据自查情况,由省级人民政府向教育部提出接受“两基”督导检查的要求。申报时要详细说明省自查基本情况、对薄弱环节的整改情况、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附“两基”主要指标完成情况。教育部视该省“两基”工作的进展情况、自查情况和对问题的整改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督导检查。
  3. 检前公告。对将要进行“两基”督导检查的省,于检查前20天左右,由国家教育督导团在《中国教育报》和该省主要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接受群众提出的意见。
  4. 组织检查。对决定进行“两基”督导检查的省,由国家教育督导团组成检查组,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组听取全省“两基”工作的汇报,采取随机的方式,对不同经济、教育发展水平的县进行抽查,一般每省抽查6个县左右,每县抽查若干乡镇和学校。
  5. 做出结论。根据督导检查情况,国家教育督导团对接受检查的省提出“两基”督导检查的意见,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各省根据整改要求进行整改。教育部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认定该省是否全面实现“两基”。
  6. 发布公报。对通过“两基”督导检查的省,由教育部发布公报,并授予全省实现“两基”纪念牌。
  四、认真组织,做好“两基”督导检查的相关工作
  1. 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实施“两基”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工作涉及到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与规划、财政、税务、人事、公安、新闻等部门沟通,密切合作,积极争取人大、政协的支持,共同做好“两基”督导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2. 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推进“两基”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质保量,反对不切实际地赶进度、压指标。“两基”的各项数据和情况要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各地不准以迎检名义向学生、教师、学校收取任何费用,检查过程中不组织师生搞迎检活动,不打乱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发现重大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
  3. 加大宣传,营造关心支持教育的社会氛围。“两基”工作关系千家万户,社会的普遍关注和参与是做好“两基”督导检查的重要方面。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积极宣传“两基”攻坚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形成正面的舆论导向,对存在的不良现象也要敢于大胆曝光,使国家对“两基”的法规、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七年二月六日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适用关系探析
                ——基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思考

  2012《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样的话,我国的不起诉制度就包括: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以及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两者既有相似之处,又有明显的区别,尤其是在针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两者在适用上存在重合的地方,这给办案人员办理相关案件带来困难。笔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在逻辑关系上,不是非此即彼的排斥关系,而是具有顺序上的优先适用关系。

  关键词: 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未成年人;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次修订中,本着对未成年人宽大处理的要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以前散落于刑事诉讼法各编章中涉及未成年人的规定集中规定成一章,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变化最大的是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既有相似之处,又有明显的区别,两者在适用条件上存在相互交叉的地方,因此两者的适用范围存在重合之处。这种既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也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情况,给办案人员办理相关案件带来困难。本文拟对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适用关系进行梳理和阐释,以期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思路。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

  众所周知,起诉便宜主义是世界刑事诉讼发展的潮流,不起诉作为起诉便宜主义的重要体现,其具有节约司法资源、案件分流、保护犯罪人的“大宪章”的机能。具体到附条件不起诉,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充分的改造、矫治和保护。附条件不起诉,在日本叫起诉犹豫,在美国从案件分流的角度来说,叫暂缓起诉,在德国叫附条件不起诉,它比较接近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设置的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依据字面意思来看,就是指办案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要附条件的,当条件成就时,办案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当条件未成就时,办案机关应当撤销不起诉,提起公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1、272、273条之规定,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深厚的理论和政策依据[ 陈光中:“关于附条件不起诉问题的思考”,载《人民检察》,2007(24)。]。一般来说,大抵有: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2、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方针政策,即“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两扩大、两减少”政策;3、轻刑化和非刑罚化的国际趋势;4、诉讼和解的精神和原则;5、诉讼经济原则;6、起诉便宜主义。依据这些理论和政策依据,加之法律规定,我们来阐述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1)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的;(2)有悔罪表现的;(3)对象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其中“一年有期徒刑”,依据刑法的文理解释和目的解释来看,是就犯罪行为的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法定刑,通常是指初犯、偶犯、过失犯罪、轻微的故意犯罪。“符合起诉条件的”,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事实查得很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有悔罪表现”,是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后的表现而言,主要是指自首并坦白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工作、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办案机关的要求、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是比较狭窄的,适用条件是比较严格的,另外,附条件不起诉是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考察监督制度密切联系的。

  二、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比较

  相对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性质上,二者都是起诉便宜主义的集中体现,是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重要表现。功能上,二者都具有明显的程序分流、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另外,两者都是在符合起诉条件的基础上才予以考虑的。但是,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是两种不同的起诉制度,其具有如下的差别:1、不一样的适用对象。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是未成年人,而相对不起诉并没有对象的限制。2、不一样的适用罪名。附条件不起诉只能针对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罪名,而相对不起诉并没有罪名的限制。3、不一样的刑期要求。附条件不起诉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而相对不起诉没有具体刑期的要求。4、是否有悔罪表现。附条件不起诉囿于本身的机能,由此附条件不起诉的前提之一就是未成年人必须有悔罪表现,而相对不起诉没有这个硬性的要求。5、稳定性不一定。附条件不起诉是一种暂时性的决定,如果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违背考察条件时,那么最终有可能被起诉的决定所取代,或者有可能被不起诉的决定所取代,它是临时的。而相对不起诉一旦作出就具有稳定性。6、救济方式不一样。在附条件不起诉中,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在相对不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没有这个权利。

  虽然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两者的适用条件是很清楚的,在适用关系上是泾渭分明的,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在办案人员综合考量案情的基础上形成的,由此,两者可能会在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上出现重合。附条件的不起诉适用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情节较轻的案件,相对不起诉适用的对象是那些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和免除刑罚的案件,似乎是很明确的,是有差别的,但是在具体处理案件中,如何评判“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宣告刑的犯罪”和“犯罪情节轻微”,是没有明确的标准,只能是依靠检察官对犯罪情节和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才能得出适宜的结论。那么,在针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两者就会出现交叉,在适用上产生了冲突,造成检察官无法清晰得出到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抑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因此,我们需要对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适用关系进行详细的梳理和阐释。

  三、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探疑

  正如上文所述,在针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当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需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以一定的考验期,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在考验期内,除了遵守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外,考察机关还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个人经历、家庭环境、犯罪行为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改造、矫治和教育要求,例如,社区服务、作交通协管员、照顾敬老院里的老人等。相反地,对于相对不起诉,检察机关一旦作出决定,就相当于无罪认定。就这点来看,相对不起诉比附条件不起诉在处理上要轻一些,那么对于未成年人,如果符合犯罪情节轻微的话,原则上应该适用相对不起诉。

  《最高检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第21条提到,“对于既可相对不起诉也可附条件不起诉的,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从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在针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相对不起诉具有适用上的优先性,但是并不是说不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换言之,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在逻辑关系上,不是非此即彼的排斥关系,而是具有顺序上的优先适用关系,即:从相对不起诉到附条件不起诉的优先适用顺序,不能直接作出前者的,或者作出前者不适宜的,才考虑适用后者;符合前者的适用条件,应当优先考虑适用前者;在特定、适宜情况下,针对个别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改造、矫治和教育,发挥附条件不起诉的机能,可以考虑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具体而言:

  (一)不能直接作出前者的,或者作出前者不适宜的,才考虑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的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并符合起诉条件,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虽然检察机关在适用相对不起诉时,具有自由裁量权,但是其自由裁量权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其中,很重要的一个限制就是“依照刑法规定”,即无论是不需要判处刑罚还是免除刑罚,都必须是刑法明确规定的,而不能是办案机关自己认定的。所以,虽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但是不符合刑法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规定时,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就是不适宜的,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的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就可以考虑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二)符合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应当优先考虑适用相对不起诉。

   如上所述,相对不起诉相对于附条件不起诉而言,处理上要轻一些。从未成年人本身的身心特点,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立场,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两扩大、两减少”政策出发,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相对不起诉,不仅不会给未成年人附加额外的义务,而且一旦作出就是终局决定,可以较好地适应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能够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此外,附条件不起诉要想充分发挥改造、矫治和发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机能,不仅需要完善的配套措施,例如,社会调查制度、社区矫正制度、帮教制度、监督考察制度等,而且需要一大批懂得未成年人心理、富有爱心、耐心细致、善于做思想工作,具有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方面知识的办案人员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目前在我国,相关的配套措施还在建设完善之中,具有相关知识背景的办案人员依然匮乏,监督考察制度落实让不到位,在这样的条件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无法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机能,甚至沦为设而不用的尴尬境地。因此,对于符合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优先考虑适用相对不起诉。

  (三)在特定情况下,针对个别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改造、矫治和发展,可以考虑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比较法视野来看,在美国它叫做暂缓起诉,属于缓刑的一种,是一种非犯罪化的处遇制度。附条件不起诉不单单是一项不起诉制度,其中最核心的地方在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以此在不会给未成年人带来犯罪标签的前提下,更好地改造、矫治和教育未成年人,促使其再社会化。如果在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不起诉时,不加区别地一概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那么不仅附条件不起诉应有的机能和价值就荡然无存,同时达不到改造、矫治和教育未成年人,促使其再社会化的效果。笔者认为,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属于涉嫌轻微犯罪的累犯、惯犯,或者之前经常实施违法行为,经常出入不良场所,接触不良人群,或者教育缺失等情况下,即依据社会调查报告,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能够更好地达到改造、矫治和教育未成年人,促使其再社会化的效果下,可以考虑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后,依据社会调查的报告,未成年人还是有可能会实施不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考虑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四、结语

  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景下,我们要从全面贯彻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两扩大、两减少”政策,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出发,采取适应未成年人特点的办案方法,充分发挥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的机能,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和改造。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