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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通信基础设施重建规划的通知

时间:2024-05-30 09:06: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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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通信基础设施重建规划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川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川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通信基础设施重建规划的通知

工信部联规[2008]329号


四川、甘肃、陕西省各有关部门和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工作方案》(国办函[2008]54号)的总体部署,依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国发[2008]31号)、《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和《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发改厅[2008]268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四川、甘肃、陕西省人民政府共同编制了《汶川地震灾后通信基础设施重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信基础设施重建直接关系到灾区通信服务的正常化,对改善灾区人民生产生活将发挥积极作用,必须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科学重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通信运营企业要充分认识灾后重建任务的艰巨性,树立全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灾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城乡规划、土地征用、电力引入、资源共享等方面,对通信基础设施重建予以积极支持。省通信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地方政府落实有关政策,督促企业加快重建工作。通信运营企业要结合《规划》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资金,切实做好通信基础设施灾后重建的各项工作。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汶川地震灾后通信基础设施重建规划》.doc





汶川地震灾后通信基础设施重建规划

编制依据: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
《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22号)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国发[2008]31号)
《国务院关于地震灾区恢复生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52号)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发改厅[2008]2688号)

编制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川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


  5.12汶川特大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救灾难度最大的一次地震灾害,四川、甘肃、陕西省部分地区通信基础设施大面积受损,灾区通信几乎全部中断。地震发生后,通信业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迅速抢通抗震信息“生命线”,有效保证指挥畅通,为抗震救灾做出了重要贡献。
通信基础设施的重建是灾后重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灾区通信服务的正常化,对提高灾区重建的速度和效率、改善灾区人民生产生活将发挥积极作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部署和总体要求,为指导汶川地震灾后通信基础设重建,制定本规划。本规划是指导规划汶川地震灾后实施通信基础设施重建的重要依据。
一、灾区通信基础设施受损情况
汶川地震给四川、甘肃和陕西三省公众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造成了严重破坏,四川全省近35%的移动通信基站受损,受灾严重地区与外部的通信全面阻断,部分地区基层生产组织遭到毁灭性打击,灾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基本停滞,直接经济损失共计67.94亿元。
专栏1 通信基础设施受损情况
受损项 四川 甘肃 陕西 合计
移动通信基站受损(个) 10010 1078 3456 14544
固定无线接入基站受损(个) 11729 3318 518 15565
通信线路受损(皮长公里) 26550 6965 2396 35911
通信倒断杆数量(根) 153249 35089 6983 195321
通信局所受损(个) 3092 462 426 3981
直接经济损失(亿元) 60.23 3.85 3.86 67.94

地震发生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级政府和企业紧急动员、密切协同、上下联动,迅速成立通信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各级通信保障预案,第一时间组成抢险突击队。通信业展现了大无畏精神,经过艰苦卓绝努力,付出生命代价,全部完成了重灾乡镇的抢通任务,迅速有效地保障了抗震救灾的通信需求。
此次特大地震灾害中,通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公众通信网应对特大自然灾害能力仍有欠缺、应急通信体系和能力建设不够完善等问题。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规划范围
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为国家确定的四川、甘肃和陕西省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51 个县(市、区)。总面积13.26万平方公里,震前乡镇1271 个、行政村14565 个,2007 年末总人口1986.7 万人,地区生产总值2418 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13050 元、3533 元。
规划期为2008年9月至2011年9月。
专栏2 规划范围
省份 地市 受灾县、市、区
四川 成都 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
绵阳 北川县、平武县、安县、江油市、涪城区、游仙区、梓潼县、盐亭县、三台县
德阳 绵竹市、什邡市、旌阳区、中江县、罗江县、广汉市
广元 青川县、利州区、剑阁县、朝天区、元坝区、苍溪县、旺苍县
雅安 汉源县、宝兴县、芦山县、石棉县
阿坝 汶川县、茂县、理县、小金县、黑水县、松潘县、九寨沟县
巴中 南江县
南充 阆中市
甘肃 陇南 武都区、两当县、西和县、成县、康县、文县、徽县
甘南 舟曲县
陕西 汉中 宁强县、略阳县、勉县
宝鸡 陈仓区

(二)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围绕灾区恢复重建的迫切需要,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建设先进实用、安全可靠、天地一体的通信基础设施,提升通信服务水平、灾备应急和网络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灾区经济社会发展。
(三)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紧密围绕灾区城乡建设、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社会公共服务的需求,恢复重建通信基础设施,不断提升通信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灾区信息化,支撑灾区经济社会长远发展。以基站、杆路、线缆、管道、局房等基础设施为重点,统筹协调通信网络建设,切实推进设施共建共享和网络互联互通,有效减少重复建设。
——远近结合、协调发展。坚持重建通信网络与服务临时安置相结合,在满足灾区过渡安置需要的同时,充分考虑通信资源的再利用,满足长远发展需要。坚持网络技术先进性与适用性相结合,网络重建既要经济实用,迅速满足近期需求,又要符合技术趋势和国家政策,利于未来长期演进。
——系统设计、保障安全。在加快设施重建的同时,要注重不同通信手段的综合利用,加强设施建设与网络运行的协调,全面提高公众通信网络的安全可靠性。坚持“平战结合”,政府主导、多方协同、统筹资源,加快完善应急通信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通信保障能力。
(四)重建目标
加快通信基础设施重建,加强网络安全系统设计与应急通信能力建设,全面恢复并提升信息通信服务水平,满足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保障需要,促进灾区经济社会发展。
——城镇通信网络做到覆盖无盲点、服务无盲区,农村地区做到乡乡能上网,通电行政村实现村村通电话,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点通信网络覆盖率达到100%,灾区通信服务全面超过灾前水平。
——异地重建区域建成通信设施与市政、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共建共享的综合示范区。
——基本形成平战结合、天地一体、高效协同的应急通信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实现灾区通信服务的正常化
加快灾区通信恢复保障工作,大力推进临时恢复向永久保障转变、基本通信能力覆盖向全面通信服务转变。
——加快灾区安置点公众通信设施建设,实现所有活动板房区、帐篷集中区等受灾群众居民安置点的通信覆盖。加快灾区公众通信临时性通信手段的更替,提升通信能力,实现固定、移动通信和互联网的全业务覆盖与服务。加快恢复农村正常通信能力,对于暂时未恢复通电通路、人口相对稀少的乡镇,继续确保应急通信手段,持续提供通信服务。
——加快灾区通信生产组织的正常化,重新组建受毁灭性损失的县城及基层通信的生产体系,加快恢复通信营业服务网点和服务队伍。
(二)高起点重建公众通信网
以需求为导向,恢复重建固定通信、移动通信和互联网,继续推进“村村通电话”工程,建设先进实用、覆盖完善、高效高质公众通信网。
——采用先进成熟技术建设宽带化、IP化、智能化固定通信网络。加快向下一代网的演进。推进“光进铜退”和宽带提速,提升宽带网络性能,打造精品互联网。实现城区光纤到楼,乡镇光纤到乡,条件具备的地区光纤到村。
——建设广覆盖、高质量宽带移动通信网。全面恢复重建损毁的移动基站和移动通信网络,提升网络覆盖广度和深度。结合第三代移动通信的整体部署,构建高速移动通信网络环境。
专栏3 公众通信网重建规模
领域 项目 四川 甘肃 陕西 合计
固定通信网 交换机容量(万线) 97 16 — 113
宽带接入设备容量(万线) 49.4 6.4 — 55.8
移动通信网 核心网容量(万户) 912.2 80.4 43 1035.6
移动通信基站数量(个) 6287 927 595 7809
传输网 光缆(皮长公里) 56527 8553 5696 70775
电缆(皮长公里) 11470 572 790 12833
传输设备(端) 15857 914 561 17332
局房土建 业务用房面积(万平方米) 48.5 8.4 11.9 68.7
村村通电话 新开通电话行政村(个) 1720 784 279 2783
——建设大容量、高可靠传输网。采用密集波分和大容量SDH设备,适时应用ASON等新技术,提高网络通道调度灵活性和保护能力。加大微波、卫星等传输手段在部分山区的建设力度。
——结合市政发展规划,统一规划建设通信业务用房、通信管道以及无线通信基站,统筹市电引入、发电机组、蓄电池配备等电源建设。
——根据灾后农村居民点布局规划,加快灾区农村通信网络恢复重建工作。深入推进“村村通电话”工程,完成行政村通电话目标的同时,向有条件的自然村延伸,继续推进宽带互联网向乡镇的拓展,加快农村信息服务能力建设。

(三)全面提升公众通信网安全可靠性
继续贯彻实施和强化原有行之有效的安全可靠性措施,结合网络技术进步和地震灾害暴露出的新问题,全面提高通信网络安全可靠性。
——强化系统设计,在网络建设与配置上实现多节点、多平面、多路由和多手段,保障网络安全可靠性。
专栏4 通信网络安全可靠性
通信业务网 话音业务骨干网、数据业务骨干网均采用双节点、双路由、双归属方式互为备份,提高容灾能力;
光缆传输网 灾区各县要具备2条以上出县光缆路由;本地网骨干节点间、干线骨干节点间实现光缆网物理多路由,光缆网拓扑结构向网状网演进;接入光缆建设以物理双路由为主,条件具备的地区优先形成环路保护。传输系统采取双节点、双平面等多种安全保障措施。
多技术手段应用 传输手段继续保持光缆为主,灾害易发地区加大微波等无线技术和卫星等手段的应用力度,形成多技术手段安全容灾能力。
多网络间容灾备份 固定网和移动网之间、传统电路交换语音网和NGN语音网之间通过互联互通形成容灾互备机制。探索建设各运营企业骨干机楼间的光缆调度环,实现部分骨干光缆的不同运营商路由备份。
——加大设备容灾和网络容灾新技术应用,适度提升通信设备和网络整体配置冗余度,根据国家调整的灾区地震区划、按有关规范进行抗震设防,提高网络容灾等级和抗灾能力。
——建设适量高山移动通信基站和面向特殊需求的高可靠移动基站,提高机房和供电配备标准,配置有线、无线或卫星等多种传输手段,保障紧急情况下的通信能力。
——扩容无线网、交换机、传输设备、宽带接入等通信设备,提升话务负荷能力。强化网络话务疏通控制能力,建立和完善紧急情况下应对海量话务的全网协同机制与实施操作流程,保障通信业务有效疏通。
(四)强化应急通信系统建设
针对汶川地震应急通信的经验和问题,结合国家应急通信体系的调整和完善,本着“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快应急通信能力建设,努力构建天地一体、高效协同的应急通信体系,保障紧急情况下各级政府的指挥调度。
——加快国家通信网应急指挥调度系统工程的实施,组建灾区省级通信应急指挥调度平台,配置通信机动指挥调度装备,形成具有指挥、调度、管理、监测采集等多项功能的通信应急指挥调度能力,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充分发挥卫星等无线通信手段受地形、灾害影响小的优势,加快卫星应急通信和短波应急通信能力建设,适度加强受灾省的卫星和短波设备配置。
专栏5 应急通信
通信应急指挥调度 建设省级通信应急指挥调度平台和机动指挥调度装备,实现部省、跨部门以及政企系统的互联,形成中央、地方、现场三级的高效一体的应急指挥调度体系。
卫星应急通信 电信运营企业加强卫星应急通信装备建设,配置卫星主站、卫星端站、便携端站、卫星通信车等,在应急状态下提供应急传输通道,解决专用通信及部分公众通信的需求,以及地、县、乡一级应急通信。
短波应急通信 在四川、甘肃和陕西建设短波通信中心并配置车载、便携短波设备。
应急通信装备更新完善 电信运营企业配备应急通信指挥车、应急通信车、车载交换机、通信工程车、应急基站、可携带的CDMA、GSM便携基站、卫星电话终端、集群终端、短波电台等应急通信装备。
应急通信物资储备 在成都建设区域应急通信物资储备中心。

应急通信机动电源扩容工程 电信运营企业配置部分可移动的油机设备、可携带的小容量电源设备,为重要电信局所及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应急供电。
——完善应急通信物资配置,结合实际增加物资储备种类和数量,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大型设备集中配置,小型化、便携化无线通信终端设备视情况配置到地(市)、县、乡。灾害易发地区重要接入节点配置油机设备、太阳能蓄电设备和备用电池等应急电源储备。
——加强应急通信系统和装备的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紧急状态下能及时投入使用。积极探索应急通信“平战结合”的有效管理模式。加强应急通信新技术、新业务和新设备的培训,提高应急通信管理人员和保障队伍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
(五)助力灾区信息化建设
打造网络化信息服务平台,大力发展综合信息服务,助力灾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利用先进信息通信技术服务政府、企业和人民生活,提升重建效率与质量。
——综合利用信息通信网络的多种手段,助力电子政务建设,努力支撑灾区政府社会综合管理与公共服务,促进社会稳定。
——发展面向生产的网络信息服务,助力企业与行业信息化。大力发展基于宽带互联网的信息综合服务和第三方电子商务,积极发展移动信息化和移动电子商务,为灾区企业提供“一站式”信息化解决方案。面向旅游、物流、商贸流通、金融等灾区重点行业,发展网络化综合信息服务。以互联网为载体,充分发挥成都区域通信枢纽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对外通信、网络与信息安全服务能力,更好地服务于软件服务外包、数字内容等产业发展。
——依托信息通信技术和网络平台,助力灾区社会信息化建设,加快恢复灾区社会服务,延伸服务范围、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为灾区教育打造质优价廉宽带网络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参与灾区公共卫生信息网络与系统建设,推进社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发展,推动灾区中小学教育、医疗卫生体系和城市服务体系的恢复重建。
——联合各涉农部门,整合信息资源,发挥网络优势,构建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网络化平台,大力开发低成本、灵活便捷信息通信服务产品,采用信息包月、资费优惠等多种形式,向农民提供丰富及时的灾区重建和生产生活信息。
专栏6 信息化建设
区域信息枢纽 建设从成都到国际出入口的高效、直达数据专用通道,建设成都数据灾备中心。
农村信息化 新开通422个乡镇的宽带互联网接入,新建3500个农村信息服务点、1320个平安乡村视频监控点以及440个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点,为22个乡镇开通互联网网站。
——加快实施“网络牵手、信息助残”行动,推进人文关怀。为残疾人开发和提供针对性的就业、培训、医疗、娱乐、生活、精神关怀等网络信息服务,推进无障碍服务。
(六)推进设施共建共享
统筹灾区通信网络建设,积极探索资源共享的有效机制,加大通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力度,切实有效减少重复建设。
——加强灾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将通信管道、杆路、线缆、局房、通信基站等基础设施纳入灾区城乡建设规划。
专栏7 资源共享
干线光缆共建 实现小金-日隆-卧龙-映秀、汶川-米亚罗、都江堰-汶川-茂县-松潘、北川-茂县、黑水-壤口-刷经寺、丹巴-小金、壤塘-阿坝、金川-丹巴、绵阳-北川-平武、宝兴-小金等线路光缆的共建共享。
资源共享试点 在灾区的异地重建区,结合市政、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规划,组织开展通信管道、杆路、光缆、基站等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综合示范区建设。
——综合考虑网络安全可靠性和资源利用效率,在通信恢复重建中,重点在无线通信基站、远距离传输光缆和杆路、城市内通信管道等方面开展工作,大力推进企业内部不同网络资源,以及不同企业的网络资源共建共享。
——注重协调企业间关系,探索建立网络资源共建共享中成本分担、有偿使用、运行维护等方面的有效机制,确保资源共建共享的效果。
——加强跨行业、跨部门的协调,推动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等公共设施中管道、杆路等通信资源的建设,提升社会资源的综合使用效率。

四、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建立规划落实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部、省政府共同负责相关省通信基础设施重建规划实施的领导工作,电信运营企业集团公司负责规划的具体实施。建立高效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分析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与其它中央部委的政策协调,强化通信与交通、铁路、电力、广电等部门的相互协作。
督促重建规划落实。电信运营企业依据本规划,制定灾后恢复重建年度实施计划,重建关键目标纳入企业考核体系。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本省通信运营企业的恢复重建和督促检查工作。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在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工业和信息化部、灾区省政府共同部署对重建规划的中期评估,针对面临的新形势、遇到的新问题,适时调整重建规划。
(二)完善应急通信体系
统筹协调,进一步完善国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加强系统调整,细化各级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强化指挥调度流程,建立畅通高效的跨部门协调、企业间联动配合机制。加强应急通信管理和培训、演练机制,充实和强化应急通信保障管理和专业队伍。
加快应急通信能力建设。适度调整和落实《全国应急通信“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应急通信重点建设项目,提升交通、电力中断情况下的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加大对卫星通信网络的扶持,研究论证低成本、广覆盖、安全可控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的建设。建立应急通信多元化投资渠道,中央、地方与企业投资相结合,共同推动应急通信能力建设。
(三)加强资源共享协调
探索建立通信基础设施资源共享的管理模式。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相关部委研究制订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标准体系,以及监督、检查、考核的管理办法;联合地方政府出台鼓励资源共享的优惠政策。
加强重建规划实施过程中资源共享的指导。建立资源共建共享协调机制,成立由省政府、省通信管理局和企业参加的共建协调组,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共建共享具体协调工作。统筹协调灾区各运营企业通信网络建设,以异地重建区域为重点,加大基站、杆路、线缆、管道、局房等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推进力度,建立资源共建共享示范区。已经达成共建、共享协议的项目,由省通信管理局督促落实。
(四)鼓励网络节能降耗
加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节能降耗标准工作,推进将节能降耗标准纳入通信建设标准。结合灾区的能源、资源特点,优先研究适于灾区使用的节能减排技术和标准,开展必要的试点工作。
在重建规划的实施中,鼓励采用多种方式降低能耗。推广环保节能型材料的使用,推广机房的标准化建设,加大智能通风和智能散热方式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优先选择低功耗、高集成度、低重量、高能效比的网络设备。引入电源、空调等配套设备的节能降耗技术。加大太阳能、风能等环保能源在网络建设中的应用力度。
(五)切实保障重建资金
充分发挥通信行业“全程全网、全国一盘棋”的优势,由通信运营企业集团总部建立政策倾斜机制,通过资金、物资、人力和制度倾斜,集中力量加大对本企业受灾严重地区通信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的支持力度。鼓励灾区受灾企业发挥恢复重建主体的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适当利用信贷资金等渠道筹措恢复重建资金。积极创新资金使用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于应急通信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鼓励地方政府结合当地需求参与规划、适当投入。
通信基础设施地震灾后重建工程总投资为194.9亿元,其中,公用通信网重建投资189.9亿,应急通信投资5亿。
专栏8 重建投资规模
(单位:亿元) 四川 甘肃 陕西 合计
中国电信 77.8 6.2 3.3 87.3
中国移动 53.0 8.0 5.1 66.1
中国联通 33.3 2.8 5.3 41.4
合计 164.1 17.0 13.8 194.9

(六)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依据《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等文件规定,积极落实国家在财政、税收、信贷、融资、土地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加快设施重建步伐。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在部门经常性预算方面,向应急通信、灾区通信监管设施恢复重建上倾斜;在统一安排的全国性建设项目规划布局中,加大对灾区的保障和倾斜力度;鼓励灾区先行开展新技术、新业务试点,活跃灾区通信运营市场。
灾区各级政府将尽快确定本行政区内的城乡规划,积极推动通信基础设施的灾后重建,把通信局房、管道、基站等纳入城乡规划体系统筹协调,在灾后重建中严格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在公路、铁路、桥梁、隧道建设中预留通信管道等资源,并允许通信企业以成本价共享;规范通信建设用地赔补工作,酌情降低赔补标准;简化局房、管道、基站等通信基础设施的用地、建设审批手续,加快审批流程;支持通信基站选址工作,协助协调选址、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困难;保证灾区通信设施电力供应,协调加快电力报装程序,开设绿色通道,缩短通信建设周期;在电力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帮助解决油料供应。



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03]8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中央管理的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经研究,现就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时间定为五年,即从国发〔2003〕5号文印发之日起至2008年2月27日止。在过渡期内,原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对于具有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在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后,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应缴回原发证机关。过渡期满后,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停止使用。

  二、从国发〔2003〕5号文印发之日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及有关行业协会不再审批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三、过渡期内,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补充,由获取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渠道实现;小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补充,可由企业依据原三级项目经理的资质条件考核合格后聘用。

  四、过渡期内,凡持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者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经其所在企业聘用后均可担任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过渡期满后,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担任;但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是否担任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由企业自主决定。

  五、过渡期内,企业申办资质和资质年检时,凡涉及考核项目经理人数的资质标准,应将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和企业聘用的项目经理的人数合并计算:一级建造师对应一级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对应二级项目经理,企业聘用的项目经理对应三级项目经理。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办资质和资质年检时,凡涉及考核项目经理的资质标准,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和《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3〕73号)的规定办理。

  六、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变更和补证,委托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有关总公司、有关行业协会办理,并将结果报建设部备案。对于跨地区、跨部门的一级项目经理资质变更,由调入方负责项目经理资质变更的部门办理备案。

  七、在全面实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后仍然要坚持落实项目经理岗位责任制。项目经理岗位是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工期的重要岗位,要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项目经理培训,不断提高项目经理队伍素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经理,必须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八、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一级项目经理,可通过考核认定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另行发布)。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工作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今年底在部分地区进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试点,明年在全国范围进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协调和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保证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平稳过渡。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扩大对外开放和东西合作,大招商,招大商,推动宁夏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国务院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以及有关部委的文件精神,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在”和“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规定。?
一、关于市场准入和注册登记政策?
第一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限制的外,市场经营领域和投资领域均欢迎国(境)内、外企业、自然人投资者进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将经营范围核准为“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准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条 凡申办企业,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可核发有效期一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允许其在银行开户和刻制公章、财务专用章,经营范围可核“筹建”,待企业完备前置审批手续后,再核定其经营范围。?
第三条 放宽注册资本缴付期限。对新设立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允许其首期缴付额达到注册资本额的10%,其余部分可在1?2年内分期到位。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明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
第四条 放宽企业集团设立条件。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拥有3个控股子公司的可登记为企业集团。?
第五条 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注册资本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申请企业名称中可冠以“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字样。坚持在不重名、不混同的原则下,按照规定程序核准。?
第六条 凡来宁夏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资金全部自筹,不需要平衡资源条件的,不再由有关部门进行立项审批,实行项目备案制。环保部门依据企业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介文件依法进行审批。工商、商务等部门依据企业提供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等材料,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凡来宁夏投资的地方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简化程序,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实行核准制。其他部门做好相应配套服务。
二、关于税收政策
(一)内资企业优惠政策?
第七条 凡来宁夏新办的工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商贸和服务型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3年。?
第八条 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在减半征收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后,减半执行。?
第九条 在南部山区(包括固原市的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吴忠市的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中卫市的海原县)新办的工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加工农副产品的企业,在免税5年期满后,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在川区移民吊庄兴办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可参照本款执行。?
第十条 经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上报国家农业部等部委认定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暂免征所得税。?
第十一条 现有企业(不包括金融保险、邮电通讯、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的批发和批零兼营和其他非零售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待业人员超过原企业从业人员50%(含50%)的,免征所得税3年,超过30%(含30%)的,免征所得税2年。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服务于企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免征所得税。其他专门从事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咨询、培训的经济实体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从其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免税期满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继续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十三条 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在2006年底以前,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和从事四技服务的营业税。对上述科研机构以及承担中试的企业,其中试产品在试销期内免征所得税。?
第十四条 科技特派员的创业企业和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其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免征所得税。
第十五条 外省、区、市的内资企业收购、兼并我区资不抵债和长期亏损企业,从收购、兼并的次年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区内企业兼并、收购比照执行。?
第十六条 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在70%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5年。
第十七条 经国家和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认定年度起,免征所得税5年。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提高技术开发经费的开支比重。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进行国产化研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其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九条 来宁夏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牧业税和草原使用费。
第二十条 企业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所列的废弃资源作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利用率在30%以上的,免征所得税5年。?
(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所有来宁夏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在银川市辖区内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设在国家级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含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较长的项目;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来宁夏设立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外商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法免税、减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5%(银川市的企业按12%)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执行15%税率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出口产值比重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依法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外,对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在3年内由同级财政列支支持企业。?
第二十八条 来宁夏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自治区商务、科技等部门认定属于先进技术企业的,依法免征和减征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税率延长三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所列资源进行生产的所得,在作为生产性企业享受两年免征所得税、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后,对其缴纳的所得税中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返还2年的照顾。
第三十条 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两年免征所得税、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后,对其缴纳的所得税中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返还3年的照顾。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明确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三十三条 来宁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凡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该条款适用内资企业)
第三十四条 鼓励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到宁夏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实际投资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三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交回已退税款。?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含区外投资者)来宁夏投资兴办的企业,技术先进,投资额大(2亿元以上),投资期长(20年以上),对我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支撑和带动作用的项目,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在以上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作为个案给予财政贷款贴息等政策扶持。?
第三十七条 外资企业中的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税前免除项目,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通知》(宁政发〔1999〕86号)相关条款标准的5?10倍执行。?
(三)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 生产销售除农膜、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国家允许生产销售的农药和饲料等产品,免征增值税。
第三十九条 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建材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十条 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第四十一条 在2010年以前,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的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十二条 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四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增值税的起征点按国家增值税起征点上限执行,即:增值税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第四十四条 国家级新产品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自治区级新产品从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将其新增增值税地方部分列支返还给企业,继续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十五条 独资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兴办农林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农林牧畜产业化项目的,除享受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外,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由当地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部分列支支持企业。?
第四十六条 对自治区重点培育的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中试产品、发展潜力大、带动力强的产品,在生产初期,经营困难的,经地方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增值税地方部分列支支持照顾。?
第四十七条 内外资企业涉及区、市、县共享税列支支持的,按照预算收入入库级次分别由区、市、县财政列支支持。
三、关于引进技术和引进人才政策?
第四十八条 允许技术、管理资本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鼓励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引进科技和经营管理人才,企业用于奖励引进人才的奖励经费可以列入成本。专利、商标及其他科研成果等各类知识产权均可作价入股或参与收益分配,入股或参与收益分配的比例,由知识产权所有人与企业自行商定。?
第四十九条 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一般科技成果的入股金额可占总投资的20%,高新技术成果的入股金额可占35%。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可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的高新技术成果,其出资总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可不受35%的限制。?
第五十条 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其成果完成人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凡属政府全额资助的项目,从项目成果实施之日起3年内,根据成果折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60%的股权收益;3年后可享有不低于40%的股权收益。凡属企业自主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成果完成人根据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前3年可享有不低于30%的股权收益,后3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20%的股权收益。?
第五十一条 在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要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和为技术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者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可从技术转让取得的税后净收入中提取25%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成功投产后的连续5年内,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8%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所奖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第五十二条 鼓励和吸引留学归国人员和区外科研人员来宁夏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携带高新技术成果来宁夏转化和创业。经有关部门认证后,由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园区给予科研经费和项目贷款贴息的支持。各级政府参股的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要优先予以贷款担保支持。?
第五十三条 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自治区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创全国驰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企业或有突出贡献人员200万元以内的奖励。?
第五十四条 吸引国内外市场营销策划专业人才为我区企业服务。自然人所得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3年内由所在地财政先征收,全额列支予以奖励。?
第五十五条 向我区生产企业提供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转让科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受益单位除按合同一次性付给转让费外,在项目投产后3-5年内,每年按新增税后利润的10%给予奖励。引进高新技术、名牌产品的,可根据先进程度、产品知名度、经济效益情况,受益方可按年度新增税后利润1-3%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其它方式的协作如果效益较好,受益方按年度新增税后利润1-2%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可以计入企业成本。受奖人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先征收,后由地方财政列支奖励。?
第五十六条 对引进国内外资金或项目的中介人(非本区公务人员),在资金到位、项目建成后,同级政府或受益方视引资项目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四、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和土地使用政策?
第五十七条 凡来宁夏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在自治区审批权限范围内,除国家规定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外,可通过依法申请批准的方式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人可优先依法获得采矿权。
第五十八条 允许企业将自我出资的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第五十九条 勘查开采国家和自治区鼓励类的矿产资源,可以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交,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25%。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可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免缴。?
第六十条 生产性投资项目征用国有土地,属于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
第六十一条 根据投资新办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
第六十二条 生产性项目用地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对于占用未利用土地的投资企业,可先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上缴中央的30%,对自治区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70%予以缓缴。
第六十三条 在宁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垦区域内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免征农业税和土地使用费。?
五、关于基础性、公益性、服务性投资的政策
第六十四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以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形式参与交通、水利、邮政运营、广播电视运营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供水、供热、供气、环保、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投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参与服务业的发展,推进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多式联运等组织形式和服务方式的发展;鼓励发展经纪代理和中介服务,鼓励设立多种形式的企业贷款担保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鼓励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旅游和酒店业;鼓励兴办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垃圾、污水处理行业实行特许经营许可制度,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经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第六十五条 新建和收购重组的上述领域项目中,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由同级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收费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制定的价格执行。其余一律放开经营,市场定价。
第六十六条 欢迎区外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组织经批准来宁夏独立或与联合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开办存款、贷款、结算、信托、股票交易、投资基金等有关金融业务。?
第六十七条 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等,依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六十八条 鼓励区内外有识之士深度发掘我区历史文化、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用新的理念去开发经营文化旅游项目,承认其无形资产,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批准立项,允许其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分配的比例由知识产权所有人与投资方自行商定。
第六十九条 在宁南山区(含红寺堡)开发旅游资源、新建三星级以上酒店的,在川区投资重点旅游开发项目、新建四星级以上酒店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并给予营业税、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支持。?
六、其他优惠扶持政策?
第七十条 属国家和自治区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内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机器设备,综合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外商投资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也可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
第七十一条 工业投资项目,原则上要求布局在经批准的各类工业园区内。归类进入特色园区方能享受区别性优惠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七十二条 积极支持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第七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东西部合作生产性企业,实施机电出口产品、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支柱出口商品,出口产品创汇额占总销售收入50%以上的,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出口一美元补贴一般不超过人民币0.05元。
第七十四条 进入自治区确定的高载能工业园区的企业,可享受自治区定期公布的电力优惠扶持政策。实施节能环保项目的,给予节能技术改造部分贴息的支持;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给予倾斜支持。支持园区项目申请国家、地方环保补助资金用于污染治理工程。?
第七十五条 鼓励区外有规模、有实力企业参与自治区国有企业改制改组。改制企业对留用职工要依法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的职工要依法一次性缴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从改组前被改组企业净资产抵扣,或从国有产权持有人转让国有产权收益中优先支付。对支付不足部分,各级财政部门给与一定补贴。?
第七十六条 对民族贸易网点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技改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各承担50%。?
第七十七条 凡来宁夏投资从事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企业,执行流动资金优惠利率政策。流动资金贷款由主贷银行审核,1年期贷款实行比正常的1年期贷款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利差补贴银行按季返还企业,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企业,由自治区民委审查报国家民委批准。?
第七十八条 为外籍投资者、高科技人才、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入境、居留便利。符合国家规定的人员,如需多次临时入境,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1年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对需在华常住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1年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如需要多次入境的同时发给与外国人居留证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签证。对外籍来宁夏长期工作人员配偶择业、子女就读给予优先特殊照顾。
七、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第七十九条 各行政审批机关应明确承诺办事的服务标准和时限,实行服务承诺制和首问责任制。?
第八十条 由一个行政机关负责的审批事项,实行“窗口”式服务,审批内容单一,报送材料齐全的,行政机关应即时办理;内容复杂,不能即时办理的,应在2个月内答复。
第八十一条 实行“一条龙”式服务。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应建立联合办证大厅,集中办理由多个行政机关负责的多项审批,凡手续齐备、材料齐全的审批事项,应即时办理。?
第八十二条 建立“并联”审批制度,审批由多个行政机关负责的,可由最终审批的机关接受申请,并负责与其他审批机关协调,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批程序。最终审批的机关与其他审批机关协调时,其他审批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八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审批时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和自治区宏观调控措施有阶段性要求的从其要求。重大事项审批相关部门不能达成一致的,报自治区招商引资协调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八十四条 本政策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我区以前制定的优惠政策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对本政策规定施行前已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期限未满的,仍按原政策执行。本政策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如遇特殊重大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办法,报自治区招商引资协议领导小组研究,给予个案特殊政策优惠。
第八十五条 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及时修改完善。?
第八十六条 本政策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由自治区招商局负责外来投资企业的认证。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政策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及服务承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