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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2011年公务员录用专业考试和面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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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2011年公务员录用专业考试和面试公告

商务部


商务部2011年公务员录用专业考试和面试公告


  一、专业考试和面试人员名单(见附件1)

  二、专业考试和面试资格确认

  1、请进入名单的考生于2011年1月17日15:00至20日24:00之间登录商务部网上确认系统http://recruitment.rss.mofcom.gov.cn进行确认,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照片。

  2、请考生将以下材料于2011年1月28日前通过特快专递邮寄至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人事司干部一处,邮编:100731(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考生姓名和职位编号):

  (1)《报考商务部公务员推荐表》原件(应届毕业生下载附件2,非应届毕业生下载附件3);
  (2)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非应届毕业生提供);
  (3)身份证复印件;
  (4)英语水平考试证书复印件;
  (5)成绩单复印件(应届毕业生提供);
  (6)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原件(社会在职人员提供);
  (7)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的复印件(留学归国人员提供);
  (8)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5)。

  3、注意事项:

  (1)请进入商务部面试名单的考生尽快按上述要求予以确认,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并提交材料,将视为自动放弃专业考试和面试资格;
  (2)自愿放弃专业考试和面试资格的考生,请于上述时间内与商务部联系说明情况;
  (3)进入商务部面试名单的考生,如报考材料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请务必尽快与商务部联系说明情况,否则一经查实,将取消录用并影响今后公务员的报考;
  (4)为便于联络,请各位考生保持通讯方式畅通。

  三、专业考试和面试安排

  1、考试时间:2011年2月25日-27日。
  2、考试地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0号)。
  3、具体时间和考场安排另行通知,请考生关注商务部网站人事司子站“公务员招考”专栏。
  4、考生的交通、食宿等项费用自理。

  四、有关递补等其它事项请关注国家公务员局及商务部网站

    联系电话:65198573


  附件:

  1、商务部2011年公务员录用专业考试和面试人员名单
http://rs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1/1295246044788.xls
  2、报考商务部公务员推荐表(应届毕业生)
http://rs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1/1295246054668.xls
  3、报考商务部公务员推荐表(非应届毕业生)
http://rs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1/1295246063446.xls
  4、关于填报《报考商务部公务员推荐表》的说明
http://rs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1/1295246070475.doc
  5、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需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相关要求
http://rs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1/1295246077380.doc


商务部人事司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七届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七届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嘉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嘉兴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七大战略”,加快推进“三城一市”建设,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型政府、服务型政府、高效型政府和廉洁型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为民、务实、创新、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
第六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市长(市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八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二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十八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市政府发布决定、命令或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审议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四条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减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长工作例会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提请市委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所作的批示、指示;
(五)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市长工作例会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参加,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市长工作例会的主要任务是总结交流当月市政府各条线主要工作,研究部署下一月市政府主要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也应当实行月度工作例会制度,简要总结当月工作完成情况,安排部署下一月部门主要工作,并将重要情况和工作安排报市政府办公室。
第四十三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提请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提出,报市长或市政府分管领导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市长工作例会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组成人员或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后向市长报告。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长工作例会专刊由秘书长签发。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定,如有必要报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四十六条 凡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抓紧办理。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以及执行结果,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有关督促检查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政府领导。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凡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办公室办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四十八条 各地、各部门要严肃会议纪律,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请假或调整参会人员的,必须按程序报批,经批准同意后才能请假或调整人员。
市政府办公室要建立市政府会议出席情况通报制度。对各地、各部门参加市政府会议的有关情况适时公开通报。多次无故不按要求或不参加会议的单位,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市政府办公室要建立市政府会议出席情况考核机制,将市政府会议出席情况作为政令畅通的主要内容,纳入市政府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对会议出席情况较差的部门分档次酌情扣分。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九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嘉兴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五十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第五十二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一般由市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五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改进文风,下决心精简各类文件简报,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工作,进一步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报告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政府办公室。
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明令废止和自行失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明令废止和自行失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西藏自治区政府令第31号


为了给投资者提供宽松的投资环境,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和限制,促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经2000年10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1980年至199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政府规章(1件)
1、西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公路客运货运业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第2号主席令1992年9月29日)
(二)政府规范性文件(30件)
2、批转自治区经计委、财政厅关于改变我区地方产品价格补贴办法的报告(藏政发〔1980〕24号1980年1月30日)
3、批转关于“三清”工作情况报告(藏政发〔1980〕32号1980年4月16日)
4、批转拉萨市革委会、自治区公安厅、文化局、外贸局关于加强市场管理,严禁文物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的请示报告(藏政发〔1980〕63号1980年10月10日)
5、批转拉萨市革委会关于加强市场管理的意见(藏政发〔1981〕1号1980年12月31日)
6、批转自治区经计委关于进一步调整工交企业的报告(藏政发〔1981〕16号1981年1月26日)
7、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的暂行规定(藏政发〔1981〕17号1981年3月14日)
8、关于进一步清理包工队的紧急通知(藏政发〔1981〕19号1981年3月26日)
9、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局关于修订城镇临时工作日工资标准的请示报告的通知(藏政发〔1981〕55号1981年10月30日)
10、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计委、建委、财政厅关于加强我区财政、物资、基建队伍的管理规定(藏政发〔1981〕63号1981年11月26日)
1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严格处理乱涨价和设立义务物价检查员等两个试行规定的通知(藏政发〔1982〕14号1982年3月23日)
1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西藏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查处投机倒把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1982〕34号1982年6月22日)
1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四种农副产品实行计划收购的通知(藏政发〔1982〕45号1982年8月28日)
1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区交通厅、公安厅《西藏自治区城市和公路交通事故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1982〕67号1982年10月4日)
15、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工商业税试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1983〕25号1983年6月23日)
16、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分行关于贯彻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由银行统一管理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藏政发〔1983〕40号1983年8月8日)
17、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绵羊毛出口问题的暂行规定(藏政发〔1984〕32号1984年6月11日)
18、西藏自治区工商业和城乡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藏政发〔1984〕78号 1984年8月15日)
19、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民族手工业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藏政发〔1984〕79号1984年8月16日)
20、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交通厅《关于发展农牧民个体和集体运输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藏政发〔1984〕87号1984年8月19日)
2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计委关于调整我区公路汽车货运运价的请示报告的通知(藏政发〔1984〕99号1984年9月24日)
2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石油产品实行统一经营问题的通知(藏政发〔1985〕12号1985年3月15日)
2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军区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测量标志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藏政发〔1985〕32号1985年6月12日)
2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毛绒、皮张管理的暂行规定(藏政发〔1985〕62号1985年12月19日)
25、西藏自治区关于鼓励扶持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出口创汇的暂行规定(藏政发〔1986〕15号1986年4月15日)
26、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局关于选拨、管理优秀专家试行意见的通知(藏政发〔1989〕39号1989年6月21日)
27、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藏政发〔1990〕39号1990年5月30日)
28、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二轮企业承包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藏政发〔1991〕6号1990年12月)
29、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粮食统销价格的通知(藏政发〔1991〕30号1991年4月21日)
30、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人民银行西藏分行关于银行参与企业第二轮承包意见的通知(藏政发〔1991〕39号1991年6月5日)
3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地矿局、工电厅关于禁止个体开采铬铁矿、硼矿请示的通知(藏政发〔1991〕84号1991年11月9日)
(三)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4件)
3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区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藏政办发〔1989〕1号1989年1月12日)
3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商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销售管理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1989〕22号1989年8月1日)
3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交通厅关于整顿治理我区公路客货运输市场的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1989〕30号1989年9月13日)
35、关于认真贯彻“拉萨市区外来人员管理的‘一个规定、三个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1989年〕45号1989年11月13日)B(5)



200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