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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校节约型后勤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5:22: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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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校节约型后勤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校节约型后勤指导意见》的通知

川教〔2008〕15号


各高校:

现将《四川省高校节约型后勤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学校的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高校节约型后勤指导意见》







四川省教育厅

二○○八年一月八日




附件:



四川省高校节约型后勤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节约社会资源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高校是构成社会的重要社区,也是资源能源消费较集中的地方,建设节约型高校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省高校要进一步强化节约意识,丰富节约办法,积极探索,不断创新,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条: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把建设节约型后勤工作纳入学校的整体工作进行布置、总结和考核,深化观念节约、管理节约、制度节约和技术节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专人负责节能工作的具体实施,明确目标责任落实,保障经费,建立有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三条:加强节约资源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师生员工节约资源和发展循环经济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树立节水、节电、节约粮食和节约教学资源的良好习惯,努力营造学校全员参与创建节约型后勤与节约型校园的氛围。

第四条:设立节能组织机构,在熟悉校园能源消耗的情况下制定节能规划;划拨必要的节能专项经费,保障学校节能工作长期有效开展;建立能源节约措施和节能激励、约束等机制,明确奖惩办法,责任到人,并作为年度业绩考核、评比先进的重要条件。

第五条:建立能源利用、保护和监督的制度和体系,完善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完善节能采购认证制度,制定认定和采购节能产品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条:积极推进节能节约新技术的运用,加强对水、电、气、蒸煮、动力等相关陈旧设施设备的改进和更新,挖掘各种资源的使用潜力,不断降低能源损耗,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第七条:学校办公系统应建立无纸化交流信息平台,最大限度代替传统文字交流;提倡双面打印,严格控制纸质文件的印刷数量。办公系统不得使用低效高耗能产品。

第八条: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教育,做到行政、伙食、公寓、动力、园林绿化等各工种从业人员熟知相关节能节约技术,熟练使用相关节能节约新产品。



第三章 动力管理

第九条:建立和完善水电气的能耗计量、检测和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对办公系统、空调系统、照明系统、供水系统以及公共设施等的管理,对教学楼、实验室、学生公寓等部门使用水、电、煤、气等能源实施能耗定额管理,制定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定额。

对用水、用能设备分级装表计量,对收费单元及时收费,对公共资源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统计资料。将智能控制与智能计量引入到控水、控电、控气系统中,避免公共区域长流水、长明灯问题。

第十条:加强用水管理,形成制度。坚持检查,及时处理跑、冒、滴、漏现象。绿化用水应尽量使用雨水、河水、中水等,对绿化用自来水装表计量、考核。小高层建筑采用无差压出水,解决底楼水压大、水流量大造成浪费;高层建筑采用分区供水。浴室洗浴、公共区域用水采用智能控制。积极推广运用恒压变频供水、恒压出水控制器、公共厕所智能冲水控制器、公共用水智能控制器、中水的处理和利用等实用节水技术。

第十一条:加强节电管理。有专职电器管理人员,大功率电器(5KW及以上)办理使用审批手续,制定使用规定。加强对电器设备的维护,减少漏电、效率降低等因素造成电能损耗。

使用空调时,空调温度夏天设置在26摄氏度以上,冬天设置在20摄氏度或以下。建议采用技术措施强制达到以上要求。同一条件下,柜式空调的设置温度应稍低于壁挂空调。开启空调时注意关闭门窗,以免能量损失。

积极推广运用实用节电技术,如教室照明智能控制器;静止无功补偿技术;无功补偿装置的优化投切技术;蓄冷空调技术;空调周期性暂停技术;空调冷却水大温差控制技术;分体空调合理选择容量、合理布局空调安装位置与方式、合理使用技术;电动机变频调速技术;电动机就地无功补偿技术;高效节能绿色照明器具等。

改造耗电设备,淘汰落后设备,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和工艺;提高功率因素,改善电能质量,减少能源损失。

第十二条:加强节气和锅炉节能管理,避免烧“空灶”,根据需要随时控制火力大小,使用挡风罩,避免火头歪斜。积极推广运用锅炉尾气余热回收、热泵、乏水回收利用等技术。非常温管道、设备的保温应全面、完好,有效减少能源消耗。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学校要积极探索节能新技术,寻求节能新材料,使用节能新设备,推广成熟新技术。

第十四条: 在基建实施过程中,从设计、图纸会审、施工、验收等均应考虑满足国家对节约能源的要求,并征求使用部门、管理部门、维保部门等意见。



第四章 食堂管理

第十五条:厨房管理

在厨房烟罩加装气帘风机提供外气,减少厨房燥热的气流及油烟流向外场。

采用通风排烟调节装置,使厨房在不使用时,要尽量关闭。尽量使用天然气、煤气等燃气设备,减少使用柴油类燃料设备。使用燃气、调压装置室等重点部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对探测器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测试。

加强厨房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清洁卫生。每日下班后认真检查燃气管道、燃气管道自动切断阀、调压装置、燃气灶具、阀门,并有记录备查。

第十六条 厨房设备

优先采用节能型厨具、灶具、冰箱、冰柜以及节水型水龙等。

冻冷藏柜、热橱柜装有完整的气流排除器。冷冻冷藏柜应放置于通风良好、干燥阴凉和避免阳光直射处,离墙壁应有10cm以上的距离,便于通风散热。避免将冷冻冷藏柜放于冷气房内,减少因冷冻冷藏柜放出的热量而增加冷气的热负荷。适当调节冷冻冷藏柜中温度开关设定值,减少冷冻冷藏柜的开门次数及开启时间,使用塑胶挡帘或空气帘,减少压缩机启动次数及运转时间,保持良好冷冻能力。为保持冷藏效果,存取物品时的动作要快,以免因为大量的热空气流入,影响食物品质及冷冻冷藏的效果,储存物应只放八分满,以使箱内冷度均匀,以降低耗电量。

第十七条:烹饪加工。严格加工流程技术标准,加强对原料、辅料消耗的管理。科学布置操作台,调味品等放置合理,减少操作过程中的浪费;主副食生产根据销量制定加工过程,减少主副食品种生产加工无计划而造成的浪费;大众面点实行专人统一打碱、根据气温、发酵面团等情况实行操作和量化管理,减少食堂人为因素造成浪费。烹饪加工做到精工细作、可制作料头注意回收利用,提高原材料利用率。不断改进菜肴的制作方法,倡导小份菜碟,方便打包。

第十八条:节水管理。定期检查调整水池补水位高低,避免水面液位超过溢流孔,以减少浪费。厨房水槽溢流孔可以视情况进行封闭,以防止水满不知而浪费水源。勿对着水龙头直冲洗碗、洗菜、洗衣,应放适量的水在盆槽内洗濯,以减少流失量。泡制、发制原料时要有专人跟踪,杜绝长流水、大水量泡的做法,做到既要发制好原料,又要节水。不要使用冲水方式将食物退冰,应改用微波炉解冻或及早将食物由冰箱冷冻库中取出退冰,或者提前放置于冷藏室内退冰。回收厨房漂洗及食品冷却水,做好水资源的循环利用。

第十九条:物资采购及仓储管理。加强伙食物资信息管理,从采购、验收、仓储、运输等各个环节完善采供流程,减少中间环节,构建了节约型的物流管理平台,节约人、财、物的成本支出。加强仓库物资的防鼠、防虫等管理和对冰库、冰柜、存放的原料经常性检查,减少物资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餐厅(包房)管理。装设玻璃窗遮阳蓬、窗帘、隔热纸、反射幅射热等设施,避免阳光直射,降低空调负荷及用电量。尽量采用棉布等自然纤维制品,对台布、小方巾等棉织品和餐具实行专人管理,降低物品损耗率。逐步取消一次性木筷子,使用可降解饭盒、包装袋等环保用品。推进宴席和会议用餐改革,提倡自助进餐方式,减少食物浪费。提倡分餐制,鼓励剩餐打包。

第二十一条:其他环节。对原料、辅料、罐头瓶、酒瓶、废纸、物品包装、剩饭剩菜,进行分类回收处理,积极配置垃圾处理设施。积极推进废塑料、废电器、包装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外卖产品应减少包装环节,多使用可降解绿色包装材料,开展绿色包装活动。

第五章 园林绿化

第二十二条:规划设计。校园园林设计要本着节约节能、生态优先、便于管理、综合效益全面发挥的原则,要以植物造景为主,充分发挥园林绿地降温、降噪调节校园小气候的作用。

园林绿化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绿地率、绿化覆盖率指标。要有足够的绿化体量,主要道路必须有遮荫效果良好的行道树。

要根据当地气候、土壤条件做植物种植设计,选择适宜生长的植物,要尽量选用乡土植物,避免由于植物选择不当而造成植物生长不良或死亡的损失。

观赏型冷季型草坪建植、养护费用高,除在少数重要区域布置外,应推广使用暖季型草坪、灌木、及野生植被的利用。

植物种植设计在注重观赏效果、生态效益的同时,还要注重以后的低维护成本。

园林建筑设计,要注重节能,尽量采用先进的节能建筑技术和节能材料。

园林水景设计,要充分利用河流、灌渠、湖泊,尽量减少运行成本高的水景设计。

园林中的亭、廊、榭、铺地、园路、花架、桌凳等园林设施,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坚固耐用、不易损坏、便于维修。

园林照明设计,要对多头的园林灯具采取多路控制,并采取钟控、光控等智能控制。选用节能灯具,尽量减少采用大功率射灯、景观灯、建筑轮廓灯,以减少电的消耗。

园林给水应推广使用省工省水效果良好的喷灌、滴灌、渗灌等技术。要坚决杜绝浪费严重、效果很差的人工漫灌、长距离的水管浇灌。

要尽快推行中水回用、雨水拦蓄利用等措施。

在干旱少雨地区,花园绿地应尽量设计为下沉式,以利于雨水的利用。

第二十三条:植物栽植。苗木栽植要严格按操作规范进行,栽植后的定根水、第二、第三遍浇水以及遮荫喷水,必须要有专人负责。

新建园林的种植土,是植物生长好坏的关键,也是后期养护管理减少投入的基本保障。草坪及地被植物的种植土深度不得低于60cm, 中小乔木不得低于100cm, 大型乔木不得低于150cm.

大树移植原则上应在第一年断根一半并适当修剪、第二年断根另一半、第三年移栽。移栽后由专人负责浇水,对名贵树木应采用树干输液、遮荫喷水的方法,以最大程度的保证存活。

第二十四条:养护管理

加强植物的肥水管理,根据植物的生长规律,应在春季和秋季进行根外追肥。施肥应根据植物的生长情况,合理施用氮、磷、钾及微量元素。为了提高土壤质量和肥效,应推广使用有机肥和农家肥,尽量少使用无机肥。

科学合理的进行植物修剪,是提高观赏效果和植物正常生长、减少病虫害发生的重要措施。草坪修剪要按技术规范及时进行,因为草坪一旦完成生殖生长生命周期就要结束,所以草坪修剪必须在结籽前完成。

及时预防病虫害发生,春季是防治病虫害的关键时期,抓住虫害第一代若虫出现的时机,治虫效果最好。可以有效的减少全年虫害的发生。每年冬季前,要用生石灰水加波尔多液进行树干刷白,减少害虫下地越冬的途径。

防治病虫害应尽量减少使用高毒高污染的化学农药,要推广使用生物农药和物理防治病虫害的办法,以减少对虫害天敌益鸟益虫的影响和对环境的污染。

为了提高养护管理的工作效率,要推广划片包干、定人定责的办法,每月进行检查评比,根据检查的结果实行奖励或通报批评。

加强对园林绿化员工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五条:园林机具

要不断提高园林机械化程度,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作好园林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检查,并作好纪录,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延长机械的使用寿命,提高机械的使用效率。

操作使用园林机具,要定机定人,要对操作者进行培训,使其充分了解机具的性能和操作要点,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登革热防治方案

卫生部


登革热防治方案
卫生部


登革热是由登革病毒引起的蚊媒传染病,在东南亚、西太平洋和美洲加勒比海地区广泛流行。据记载,于40年代本病曾传入我国上海、福建、汉口、广东等地,并发生流行。1978年本病在广东省佛山市发生流行,近十年来疫情在广东、海南省迅速蔓延,波及广西,全国累计病例
60多万例。由于登革热传播迅猛,发病率高,登革出血热和登革休克综合征的病死率较高。不仅严重影响人民的健康而且严重影响当地经济开发和旅游贸易事业的发展。为了控制登革热的流行和防止扩散蔓延,特制定本防治方案。

预防与控制
一、疫情报告
将登革热列入国家乙类管理传染病,其疫情必须按照国家传染病报告要求及时上报,疫情经证实发生后应立即与有关的省、市及县、区通报,必要时组织联防。
二、监测
1.监测区的划分与任务:
(1)重点监测区:自1978年以来,曾发生或反复发生登革热流行,并有主要传播媒介埃及伊蚊或白纹伊蚊分布的沿海地区。此类地区要设置长期监测点,开展经常性的监测工作。
(2)易感监测区:凡有白纹伊蚊分布,虽无病例报告,但与上述地区人员交往较频繁的地区,也要对流动人口和媒介进行定期监测工作。
2.媒介监测:对主要传播媒介伊蚊的分布、种群、密度、季节消长、抗药性、带毒情况进行监测。
3.病原学监测:采集病人或可疑病人(包括不明热患者)血清或伊蚊标本进行病毒分离,鉴定毒株型别,观察其变迁,分析登革热发生流行的可能性及发展趋势。
4.血清学监测:了解人群抗体水平,用多型登革抗原监测人群血清抗体水平。
三、灭蚊
埃及伊蚊和白纹伊蚊是登革热主要传播媒介,目前对登革热没有特异性预防措施,根据多年国内外防治工作的经验,控制和消灭埃及伊蚊和白纹伊蚊是当前最有效的预防措施。
1.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有关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将防治登革热及其媒介控制工作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充分发动群众开展以灭伊蚊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防止登革热发生和流行。加强领导,在人力和财力上给予支持。卫生部门要做好对灭蚊的技术指导工作。


2.灭蚊措施:埃及伊蚊主要孳生于户内积水容器内,白纹伊蚊主要孳生于盆、罐、竹节、树洞、废轮胎、花瓶、壁瓶以及建筑工地容器积水中,消灭和控制埃及伊蚊和白纹伊蚊一般以消灭孳生地和幼虫为主。处理孳生地时要针对不同蚊种采取措施,主要有:
(1)消除孳生地和幼虫:翻盆倒罐,填堵竹节、树洞,对饮用水容器勤洗刷,勤换水,加盖防蚊,也可采取水缸内放养食蚊幼虫的鱼类或其它生物灭蚊方法消除蚊幼虫。对难于彻底清除的非饮用容器积水,可投洒废油类或缓释杀虫剂。
(2)杀灭成蚊:室内用喷洒或施用对人无毒的杀虫剂消灭成蚊。室外在搞好环境卫生的基础上重点对成蚊较多的竹、树林、陶器场、废轮胎堆积站等场所使用杀虫剂滞留喷洒处理。
四、疫点处理
1.疫点的划定:无论城市或乡村,凡已证实登革热发生或流行时,划定以病家为中心半径50公尺周围的居民区作为疫点。
2.病人和接触者的管理:急性病人是主要传染源,要求做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就地治疗。新发疫点的病人住院隔离期限从病日起不少于6天。隔离室应有防蚊设施,如纱窗、纱门、蚊帐,没有防蚊设施者应在室周围100公尺范围内定期杀灭成蚊。在病人较多的疫区,卫
生部门要派出医疗队划片就地设置临时隔离治疗点,尽量减少远途就医,防止扩散和降低病死率。对疫点、疫区内不明热患者做好病家访视,接触者要进行15天医学观察。
3.紧急灭蚊:对疫点、疫区必须进行室内、外的紧急杀灭成蚊,尤其要作好流行区内医院和学校范围内的灭蚊工作,在灭蚊的同时采取各种措施消灭蚊媒孳生地,限期将疫点范围内布雷图指数降至5以下。
4.加强个人防护,防止媒介蚊虫叮刺。
5.在流行区尽量劝阻减少集会。
6.必要时可实施对交通工具灭蚊和对有关人员进行检疫。
7.流行病学调查:
(1)登革热流行病学调查,要进行一定数量个案调查并核实诊断。
(2)查明本次流行的地区分布、年龄、性别、职业发病专率、病死率、死亡率,确定疫区范围和流行特点。
(3)追踪本次流行的传染来源。
(4)详细查清疫区中的自然条件,人群居住条件和环境卫生、卫生设施、卫生习惯,分析流行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
(5)流行期间随时对埃及伊蚊或白纹伊蚊的孳生地和布雷图指数(调查户数不得少于50户)、房屋指数进行调查,有条件时也可对成蚊叮刺时停留率、室内栖息率、季节消长以及抗药性等进行调查。
计算方法:
调查户内阳性容器数
布雷图指数=---------×100
调查户数
阳性户数
房屋指数(%)=----×100
调查户数
(6)病毒监视: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血清及定
期扑捉的伊蚊分离病毒,鉴定型别。
五、加强国境口岸卫生检疫工作
登革热是国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传染病之一,各国境卫生检疫所应当及时掌握国内外疫情,加强对来自疫区的入境人员和由国内疫区出境人员的传染病监测,对来自疫区的交通工具、集装箱应加强卫生监督,必要时实施灭蚊等卫生处理。对国境口岸要加强蚊媒监测,消除孳生场所,使
蚊媒密度保持在不足为害的程度。
六、诊断和治疗
1.临床表现与分型:登革热潜伏期3—15天,一般5—8天,一般临床表现有发热、畏寒、头痛、全身疼痛、疲乏不适、胃纳差等,主要临床特征为突然起病、迅速高热、三红征(颜面潮红、颈红、胸背红)、多样性皮疹、束臂试验阳性、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等,根据临床症状的
严重程度可分为三型:
(1)典型登革热:突然起病、畏寒、迅速高热(一般24—36小时达39—40℃),少数呈双峰热。头痛、眼球或眶后痛,全身肌肉、骨关节疼痛、腰痛,少数患者出现腹痛。
极度疲乏,纳差。颜面潮红、结合膜充血、胸、背皮肤潮红、表浅淋巴结肿大,束臂试验阳性。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或正常。热程通常为3—7日退热,部分病人在四肢、胸背可出现多形性皮疹,少数有出血倾向。
一般发热持续时间短,有轻度头痛及全身痛、皮疹少、无合并症者,可诊为轻型典型登革热。
(2)登革出血热:具有典型登革热的临床表现。2—3日后于四肢、面部、腋窝、粘膜可见散在性出血点,迅即融合成瘀斑。病情进展后有鼻衄、牙龈出血、消化道、子宫、阴道、泌尿道等1个以上器官出血。常见肝肿大而极少黄疸,红血球容积增高20%以上,(由于血浆外溢,
脱水而造成血液浓缩,浓缩程度越甚者病情越重),血小板低于10万/UL者。
(3)登革休克综合征:登革出血热病人少数在持续发热或退热后病情突然恶化,出现皮肤变冷、湿润、烦躁不安、嘴唇紫绀、脉搏快而弱、脉压低(脉压差在20毫米汞柱或以下),血压下降甚至不能测出,休克期一般很短,如不及时抢救可于12—24小时内死亡,病程中还可出
现脑水肿,预后严重。但如能及时正确处理,渡过危险期后可迅速恢复。
2.诊断依据:在流行季节,来自流行区15天内的患者或在当地感染发病的患者,凡具备登革热一般症状,并符合突然起病,发热24—36小时达高峰,三红征,皮疹,表浅淋巴结肿大,束臂试验阳性,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等特点者,结合流行病学资料可作出临床诊断。首例(批
)病人和新发疫区病人的确诊必须以血清学和病原学作为依据。
登革热病人中凡出现1个器官以上出血、肝肿大、血小板减少(10万/UL以下),血液浓缩者可诊断为登革出血热,登革出血热病人如出现休克症状,脉压低或血压低,红血球容积增高者,可诊断为登革休克综合征。
3.鉴别诊断:登革热的临床表现轻重不一,在非新疫区和流行区尤易误诊,应注意与流感、伤寒、麻疹、猩红热、暴发型流脑、恙虫病、斑疹伤寒、钩体病、流行性出血热等相鉴别,有脑损害的病人应与病毒性脑炎鉴别。
4.治疗:目前尚无特效治疗药物,主要为对症和支持疗法,应强调病人早期卧床休息,发热以物理降温为主,也可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配合中医中药治疗。禁用水杨酸类退热药,以防止引起溶血、胃肠道出血和粒细胞减少。对高热、呕吐、胃纳差者尽可能先口服补液(水份及电解
质),如口服无效,可按病情需要,给予静脉补液,但不宜应用高渗糖补液,补液过程应细心观察,注意早期脑水肿症状和警惕输液反应的发生。
治疗登革出血热和登革休克综合征以支持疗法为主,注意维持水电解质平衡,严重出血病例,考虑发病机制以变态反应为主,可应用较大剂量的肾上腺皮质激素,并及时使用止血药物如安络血、止血敏,口服云南白药、静脉滴注维生素C、K等,尚须输入新鲜血液或血小板;对严重的
胃肠道出血不止可试用胃管输入冰冻盐水,也可应用去甲肾上腺素口服治疗。
休克病例按感染性休克处理,可先快速滴注50%碳酸氢钠、林格乳酸钠溶液,生理盐水或50%葡萄糖生理盐水,然后加用右旋糖酐或血浆,吸氧及纠正酸中毒,可使用地塞米松、氢化可的松、酚妥拉明或冬眠疗法。
5.实验室诊断:
(1)临床检验中血常规、血小板、出、凝血时间要常规检查,对重型病例,增加检查红血球容积,并根据病情需要,酌加其他化验检查。
(2)病毒分离:目前采用C6/36细胞或1—3日龄乳鼠分离方法,乳鼠接种最好在病人床边进行,可提高阳性率;巨蚊幼虫接种分离病毒,简便安全,检出率高,也可试用。
(3)血清学试验:补体结合试验、血凝抑制试验、中和试验的双相血清滴度呈四倍增长者可判为阳性,单相血清补体结合试验滴度1∶32及以上,血抑试验滴度1∶1280及以上,中和试验的中和指数≥50可判为阳性。
(4)病毒分离、血清学标本采集与送检:初诊病例于发病三天内以无菌操作采静脉血3毫升,分离血清(为第一相血清),密封、编号、低温或液氮低温保存,上送全血应在采血当天冷藏送检。待病后3—4周采恢复期血3毫升分离血清(为第二相血清),4℃左右保存,连同送检
单上送做血清学试验。
七、科研课题
登革热的防治、科研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重要课题问题尚未弄清楚,应当在开展防治工作的同时,各有关单位通力协作,共同做好以下科研项目的研究:
1.登革热媒介综合防制研究
2.登革热流行病学监测及监测方法的研究
3.登革热快速诊断的研究
4.登革热病毒自然循环机制的研究
5.埃及伊蚊和白纹伊蚊实验感染两型登革病毒的研究
6.登革热发病免疫机理及登革出血热危险因素的研究
7.登革出血热和登革休克综合征治疗的研究
8.登革热减毒的特性及减毒灭活疫苗的研究
八、各地可以根据本防治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适用于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1988年6月20日
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界限
张红艳

  “侵占”一词,就词意而言,可作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现代汉语词典》第926页将“侵占”解释为:“非法占有别人的财产”。我国宪法第12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这两处所说的侵占即是广义的。而刑法上所说的侵占罪,则是狭义的,是指一种特定的侵犯财产的犯罪方式和手段。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中都有侵占罪的规定,如日本、南朝鲜、泰国、蒙古、德国、瑞士、意大利、罗马尼亚、俄罗斯等。日本《刑法》还专门设专章规定了各种形式的侵占罪。境外刑法中规定的侵占罪,一般是指行为人将自己持有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按对财物持有的原因,可分为:信托侵占罪、业务侵占罪、公务侵占罪和侵占遗失罪、埋藏物、漂流物罪等。我国《刑法》规定的侵占罪就是信托侵占罪和侵占他人的遗失物、埋藏物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整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由于侵占罪的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的特点所决定,在实践中区分本罪与他罪的界限,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为了准确认定侵占罪,本文着重探讨它与其他三种侵犯财产罪的区别。
一、侵占(遗忘物)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在区分这两种罪之前,首先要弄明白一个概念:何为“遗忘物”?刑法典对此没有明确加以规定,目前也无司法解释可以参考。我国刑法学界普遍认为,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遗忘物与遗失物不同。后者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为疏忽大意偶然将其财物失落在某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一经回忆一般都能知道财物遗忘在何处,因而一般较容易找回;而后者一般不知失落何处,因而不易找回。对于侵占遗忘物、漂流物的刑法未规定为犯罪。捡拾这些物品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只能依照《民法通则》规定作为不当得利处理。二者的区别正如有学者所言的:“某人在去上班的途中,因其衣服口袋破了,将钱包丢失在路上,那么这个钱包可称遗失物;倘若某人在浴池洗澡后,因疏忽大意而没有将其放在衣拒中的大衣取走,那么这件大衣就是遗忘物。”1
  既然遗忘物是指本应携带因遗忘而没有带走的财物,那么,要构成侵占(遗忘物)罪,行为人首先是因他人的遗忘而拾到财物的人,也就是说,行为人一开始拥有财物时是合法得到的。由此可看出,区分侵占(遗忘物)罪与盗窃罪,关键就在于遗忘物是否在行为人有权控制的范围之内。如果行为人没有犯罪的方法使他人财物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具有持有的合法性和无罪过性,就应以侵占(遗忘物)罪论处。反之,如果是遗忘物在他人有权控制的范围内,行为人乘人不备将其秘密窃为己有,则应以盗窃罪论处。
  实践中有这样的案例:被告人于×一天中午1点左右,来到某储蓄所存款。此时,受害人王×也正在办理存款业务。王×在小桌上填存款凭证转身到3米外的窗口交款,并将一个装有1万元国库券的信封遗忘在桌子上。被告人于×进储蓄所,也坐在那儿填写存款凭证,见手边有个信封,翻开一看,里面装有一迭国库券,遂将它按在手下,趁他人不备揣入裤袋。这一动作被储蓄所的保安员看见,但以为是于×本人的物品因此没有过问。王×办完存款手续,发现装有国库券的信封不在手头,马上到小桌上找,不见。于是王×问保安员、储蓄所柜台工作人员及被告人于×是否发现一个装着国库券的信封,众人均说未见。当被告人于×走出储蓄所大门时,保安员就拦住他问刚才装进裤袋的物品是否是自己的,于×答是本人物品。久寻不到,保安员便带王×看监控录像带,发现是于×获取信封并装入裤袋,遂报警将于×抓获。
  人民法院在讨论本案的定性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于×的行为应定侵占(遗忘物)罪,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应定盗窃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对被告人于×的行为应定盗窃罪。理由是:(一)本案发生在储蓄所,即使王×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其保安人员也能对财物予以控制;(二)于×侵犯的财物,实际上是王×、保安人员所控制的财物,而不是被告人于×实际上控制的财物。例如,某甲坐在出租汽车内,将钱包掉在车上,虽然某甲对财物失去了控制,但尚处在司法控制范围之内,司机有权也有责任保管车内的一切财物。同样,储蓄所的保安人员对来往储蓄户携带的财物有权也有责任予以保护,对其暂时遗忘的财物,也完全有权和有责任予以保管。所以,王×的财物不是遗忘物,而是王×、保安人员所控制的财物;(三)被告人于×趁人不备,将财物隐匿并非法据为己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应定盗窃罪,而不能定侵占(遗忘物)罪。
二、侵占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侵占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它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罪在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都是相同的。它们最重要的区别是,后者是以他人持有的财物为侵犯的对象,即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将他人持有的财物转移到行为人实际控制之下,并占为己有;而前者则是以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为侵犯的对象,即把合法持有变为非法所有。在一般情况下,这两个罪的界限是不难区分的。但由于社会现象极为错综复杂,犯罪行为人要完成犯罪和达到犯罪目的,有时仅凭一种方法是难以得逞的。因此,有些犯罪分子在侵占犯罪活动中可能有欺骗行为,对于这类案件如何定性,在讨论中是有分歧的。
  例如,被告人赵×同其堂叔在城里卖鱼,一天下午5点左右,鱼卖完了,因堂叔要和朋友一道去办事,晚上不准备回家,便委托赵×将二万元人民币带回交给其堂叔母。赵×行至离家还有300米左右的僻静处,将自己的一万多元和堂叔托他带回的二万元,都放在附近的一块石头下面,抽出事先准备好的匕手朝自己手脚各刺一刀,并将匕首扔在旁边的池塘里,伪造了一个抢劫作案的现场,并向堂叔线汇报虚构三万余元被抢的事实经过。
  此案侦查后,对被告人赵×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以非法有堂叔的财物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堂叔二万元人民币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定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虽然利用欺骗手段实施犯罪,但他最主要是利用了堂叔托他代为保管财物并带回家的条件,制造被抢的假象,侵占其堂叔财产,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定侵占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对被告人赵×的行为应定侵占罪。
三、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270条第1款的规定,侵占罪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但法条对财物的性质并未说明。刑法理论界多数人认为,这里的“他人财物”,不仅指公民个人财产,还应包括公共财物。虽然《刑法》第271条规定有职务侵占罪,其犯罪对象包括公共财物,但是,其犯罪主体只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不包括单位外的个人侵占单位财物。然而,从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实际案例来看,不乏个人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公共财产的情况,行为人将这些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只能按照侵占罪来处理。例如,某集体企业的采购员某甲携带一密码箱外出采购,内装现金数万元,到达某市后住在其朋友乙(无业游民)家。为安全起见,将密码箱交某乙代为保管。乙见财起意,将密码箱转移藏匿,占为己有,二日后对采购甲谎称密码箱被盗。待报案后,公安人员令其交出,乙拒不交出。显然,乙不是企业的在职人员,也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不能定职务侵占罪,而只能定侵占罪。
  从上述事例我们可以总结出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一)犯罪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后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二)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经管或经手财物以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后罪则表现为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其占有与职务上的便利无关。(三)行为对象不同。前罪的对象为本单位的财物;后罪的对象则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拾得的他人遗忘物或者发掘的埋藏物。
  (作者单位: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
  
  注:
  1参见赵秉志、于志刚:《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政治与法律》(沪),199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