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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喀什地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1 02:02: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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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喀什地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喀署办发[2008]117号


关于转发《喀什地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行署同意《喀什地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现将此办法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





喀什地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项目前期经费的申请、使用和管理,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与分工,促进我区项目前期工作进度,保证我区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项目前期费”),是在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安全影响评价等)、初步设计的编制、审查、论证等方面发生的工作费用。项目前期费是项目基本建设内容的组成部分,项目批准建设时,列入建设项目的总概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金来源如下的项目前期费。
(一)申请国家和自治区预算内资金或专项资金。
(二)地区预算内资金或专项安排的项目前期费。
第四条 项目前期费的使用方式分为借款和拨款两种。采用借款方式的前期费在项目开工后应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分期收回,收回的前期费在专户滚动使用。采用拨款方式投入的前期费,作为财政投入由项目单位无偿使用,项目开工建设后,项目前期费转为对项目的投资。
第五条 地区项目前期费安排范围
(一)列入地区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
(二)列入地区年度预备重点项目计划、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三)属于国家和地区产业政策鼓励发展并对地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列入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建设规划、争取国家资金补助的项目。
(五)重大专项规划编制与研究、政策法规研究等课题和项目开发研究经费。
(六)地区确定的其它重点项目。
第六条 地区项目前期费安排使用原则
(一)项目前期费应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各县市、各部门、各项目法人为主承担,以项目法人为主负责筹措。原则上列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由地区负责筹措,列为县市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各县市负责筹措。
(二)项目前期费原则上用于属于政府行为的前期工作项目。
(三)项目前期费安排重心适度前移,鼓励开展项目调查、开发和储备等超前工作。
(四)项目前期费的安排应当与前期工作目标责任制相结合,与前期工作任务对应挂钩,直接安排给项目法人,并按项目前期工作实际进度或工作成果以报帐制的方式分批拨付。
(五)项目前期费专款专用,并根据工作成果进行考核。
第七条 申请安排地区项目前期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的项目应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或经费开支项目。
(二)已明确年度前期工作阶段性工作内容、工作进度和有符合工作需要的筹建班子及负责人。
(三)已编制项目前期费支出预算计划。
(四)向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使用地区项目前期费的申请;项目法人自筹及县市政府或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前期费配套意见;项目筹建班子情况;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所在地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初审意见;与设计单位签定的《合同(协议)书》;有关预算材料和必要的费用标准、计算依据。
第八条 地区项目前期费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一安排。
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地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负责前期项目计划执行的监督检查以及前期费的管理。项目法人应在每年8月31日之前提出项目前期费申请,项目办于每年9月30日之前提出拟安排地区项目前期费的意见,经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行署确定后,列入年度计划。
第九条 地区项目前期费资金拨付管理
(一)地区项目前期费设立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二)安排地区项目前期费的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前,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项目法人签订《地区项目前期费使用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三)项目法人根据《责任书》的要求和实际工作进度向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地区财政局报经地区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将项目前期费分期分批及时拨付给项目法人。
(四)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责任书》的要求,组织稽查人员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项目前期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项目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管理,认真督促项目法人按时保质完成前期工作。
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前期工作,对项目前期工作和地区项目前期费使用负全部责任,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前期工作最终成果应达到《责任书》规定的深度和要求。
(二)设立地区项目前期费财务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使用,并自觉接受监督和依法审计。
(三)每月5日定期向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办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成果、存在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区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审计,确保项目前期费按规定使用。对于擅自截留、挪用、浪费项目前期经费的,依照有关财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7年12月1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对现行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大连市行政监察举报工作暂行办法》等67件市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
│序号│ 规章名称 │ 文 号 │
├──┼──────────────────────┼─────────────┤
│ 1 │大连市行政监察举报工作暂行办法 │ 大政发[1988]230号 │
├──┼──────────────────────┼─────────────┤
│ 2 │大连市查处强买强卖行为暂行规定 │ 大政发[1989]33号 │
├──┼──────────────────────┼─────────────┤
│ 3 │大连市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 │ 大政发[1989]74号 │
├──┼──────────────────────┼─────────────┤
│ 4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规定│ 大政发[1989]68号 │
├──┼──────────────────────┼─────────────┤
│ 5 │大连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规定 │ 大政发[1989]161号 │
├──┼──────────────────────┼─────────────┤
│ 6 │大连市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 大政发[1989]159号 │
├──┼──────────────────────┼─────────────┤
│ 7 │大连市政府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 大政发[1991]118号 │
├──┼──────────────────────┼─────────────┤
│ 8 │大连市城市垃圾排放管理规定 │ 大政发[1991]121号 │
│ │ │大政发[1997]111号(修改) │
├──┼──────────────────────┼─────────────┤
│ 9 │大连市优待烈军属荣复退伍军人暂行办法 │ 大政发[1991]152号 │
├──┼──────────────────────┼─────────────┤
│ 10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渡假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 大政发[1993]26号 │
├──┼──────────────────────┼─────────────┤
│ 11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渡假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大政发[1993]26号 │
├──┼──────────────────────┼─────────────┤
│ 12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 大政发[1993]41号 │
├──┼──────────────────────┼─────────────┤
│ 13 │大连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和发放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大政发[1993]41号 │
├──┼──────────────────────┼─────────────┤
│ 14 │大连市城市公有住房超标加租暂行办法 │ 大政发[1993]41号 │
├──┼──────────────────────┼─────────────┤
│ 15 │大连市住房建设债券发行和认购暂行办法 │ 大政发[1993]41号 │
├──┼──────────────────────┼─────────────┤
│ 16 │大连市关于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对烈属、离休干部等│ 大政发[1993]41号 │
│ │人员实行照顾的暂行办法 │ │
├──┼──────────────────────┼─────────────┤
│ 17 │大连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维修暂行办法 │ 大政发[1993]41号 │
├──┼──────────────────────┼─────────────┤
│ 18 │大连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 │ 大政发[1993]66号 │
├──┼──────────────────────┼─────────────┤
│ 19 │大连市劳动监察规定 │ 大政发[1994]67号 │
├──┼──────────────────────┼─────────────┤
│ 20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 大政发[1994]115号 │
│ │定 │ │
├──┼──────────────────────┼─────────────┤
│ 21 │大连市船舶维修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 大政发[1995]25号 │
│ │ │ 大政发[1997]81号(修改) │
├──┼──────────────────────┼─────────────┤
│ 22 │大连市市区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暂行规定 │ 大政发[1996]31号 │
├──┼──────────────────────┼─────────────┤
│ 23 │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 大政发[1996]53号 │
├──┼──────────────────────┼─────────────┤
│ 24 │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大政发[1996]53号 │
├──┼──────────────────────┼─────────────┤
│ 25 │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 大政发[1996]53号 │
├──┼──────────────────────┼─────────────┤
│ 26 │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大型仪器检查及特殊治疗管理│ 大政发[1996]53号 │
│ │暂行办法 │ │
├──┼──────────────────────┼─────────────┤
│ 27 │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 大政发[1996]53号 │
├──┼──────────────────────┼─────────────┤
│ 28 │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费用支付与不予支付范围 │ 大政发[1996]53号 │
├──┼──────────────────────┼─────────────┤
│ 29 │大连市艾滋病监测管理规定 │ 大政发[1996]54号 │
├──┼──────────────────────┼─────────────┤
│ 30 │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捐赠和购买商品房户口迁移│ 大政发[1996]58号 │
│ │的暂行规定 │ │
├──┼──────────────────────┼─────────────┤
│ 31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 大政发[1996]75号 │
├──┼──────────────────────┼─────────────┤
│ 32 │大连市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 大政发[1996]103号 │
├──┼──────────────────────┼─────────────┤
│ 33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规定 │ 大政发[1998]3号 │
├──┼──────────────────────┼─────────────┤
│ 34 │大连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 大政发[1998]4号 │
├──┼──────────────────────┼─────────────┤
│ 35 │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补充规定 │ 大政发[1998]70号 │
├──┼──────────────────────┼─────────────┤
│ 36 │大连市旅游管理规定 │ 大政发[1998]72号 │
├──┼──────────────────────┼─────────────┤
│ 37 │大连市酒类管理暂行办法 │ 大政发[1998]37号 │
├──┼──────────────────────┼─────────────┤
│ 38 │大连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 大政发[1998]55号 │
├──┼──────────────────────┼─────────────┤
│ 39 │大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 大政发[1998]57号 │
├──┼──────────────────────┼─────────────┤
│ 40 │大连市银行卡实行全市联网的规定 │ 大政发[1998]59号 │
├──┼──────────────────────┼─────────────┤
│ 41 │大连市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暂行办法 │ 大政发[1998]85号 │
├──┼──────────────────────┼─────────────┤
│ 42 │黄海大道交通管理规定 │ 大政发[1998]97号 │
├──┼──────────────────────┼─────────────┤
│ 43 │大连市农村特困户救济办法 │ 大政发[1999]14号 │
├──┼──────────────────────┼─────────────┤
│ 44 │大连市下岗职工再就业最低工资规定 │ 大政发[1999]37号 │
├──┼──────────────────────┼─────────────┤
│ 45 │大连市外国经济专家资格确认和专家证发放与管理│ 大政发[1999]61号 │
│ │办法 │ │
├──┼──────────────────────┼─────────────┤
│ 46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作人员失业和下岗证明管│ 大政发[1999]62号 │
│ │理办法 │ │
├──┼──────────────────────┼─────────────┤
│ 47 │大连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 大政发[1999]71号 │
├──┼──────────────────────┼─────────────┤
│ 48 │大连市房地产开发停缓建项目处理暂行规定 │ 大政发[1999]73号 │
├──┼──────────────────────┼─────────────┤
│ 49 │大连市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 大政发[1999]93号 │
├──┼──────────────────────┼─────────────┤
│ 50 │大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 大政发[1999]59号 │
│ │ │ 大政发[2002]23号(修改) │
├──┼──────────────────────┼─────────────┤
│ 51 │关于扩大对内开放吸引市外内资企业的暂行办法 │ 大政发[2000]8号 │
├──┼──────────────────────┼─────────────┤
│ 52 │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大政发[2000]14号 │
├──┼──────────────────────┼─────────────┤
│ 53 │大连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 大政发[2000]21号 │
├──┼──────────────────────┼─────────────┤
│ 54 │大连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规定 │ 大政发[2000]30号 │
├──┼──────────────────────┼─────────────┤
│ 55 │大连市利用外资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 │ 大政发[2000]28号 │
├──┼──────────────────────┼─────────────┤
│ 56 │大连市建立劳动就业互助组织的有关规定 │ 大政发[2000]29号 │
├──┼──────────────────────┼─────────────┤
│ 57 │大连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规定 │ 大政发[2000]42号 │
├──┼──────────────────────┼─────────────┤
│ 58 │大连市机动车辆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 大政发[2000]49号 │
├──┼──────────────────────┼─────────────┤
│ 59 │大连市外贸出口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办法 │ 大政发[2000]62号 │
├──┼──────────────────────┼─────────────┤
│ 60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房地产市场的│ 大政发[2000]55号 │
│ │若干规定 │ │
├──┼──────────────────────┼─────────────┤
│ 61 │大连市财政监督暂行办法 │ 大政发[2000]64号 │
├──┼──────────────────────┼─────────────┤
│ 62 │大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 19号令 │
│ │法 │ │
├──┼──────────────────────┼─────────────┤
│ 63 │大连市利用电子监控设施记录处理交通违章的规定│ 27号令 │
├──┼──────────────────────┼─────────────┤
│ 64 │大连市关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市人员填写健康申│ 28号令 │
│ │报表和接受必要检测的规定 │ │
├──┼──────────────────────┼─────────────┤
│ 65 │大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 33号令 │
├──┼──────────────────────┼─────────────┤
│ 66 │大连市劳动合同规定 │ 36号令 │
├──┼──────────────────────┼─────────────┤
│ 67 │大连市关于追究实施行政许可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 71号令 │
│ │的规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日本在沈阳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政府 日本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日本在沈阳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5年12月3日 生效日期1985年12月3日)
             (一)对方来文

  日本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确认日本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设立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如下谅解:

 一、日本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沈阳市设立总领事馆。该总领事馆可在日中双方互换照会确认本谅解之日后开设,其领区范围为辽宁省。如有必要,今后两国政府可就扩大该总领事馆领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福冈或长崎总领事馆领区的事项进行协商。

 二、该总领事馆成员(不包括服务人员)的人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福冈及长崎总领事馆相同,以十名为限,如有必要,可由两国政府协商修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为该总领事馆的设立和领事职务的执行,予以尽可能的协助。日本国政府根据日本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福冈及长崎总领事馆领事职务的执行,予以尽可能的协助。

 四、两国间的领事关系问题,应根据包括《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各项原则、国际惯例、对等原则以及协商精神予以处理。

 五、日本国政府在该总领事馆设立之后适当的时候,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另一个总领事馆。设立地点和领区等必要事项,由两国政府协商确定。
  上述谅解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复照确认,日本国驻华大使馆将不胜荣幸。
  日本国驻华大使馆借此机会再次向外交部致意。

                         日本国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日
             (二)我方去文

日本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日本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日本国驻华大使馆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日(85)第113号照会:(内容见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日本国驻华大使馆上述照会所述的谅解。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