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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时间:2024-07-22 22:16: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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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2月7日第17 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0543790.files/n10543856.xls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国家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避免重大项目建设中的各种损失和浪费行为,我委制定了《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国家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避免重大项目建设中的各种损失和浪费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组织和公民(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按本办法要求进行举报。
  第三条 举报受理单位为国家计委,具体工作由国家计委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承担。国家计委或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地方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和处理。
  各有关部门、各地方计委(计经委)要积投配合和支持该项工作。
  第四条 负责和参与国家出资项目建设的管理部门、金融机构、项日法人及其成员,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咨询、监理、招投标中介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被举报人),凡有下列违规证据或线索之一者,均可以被举报:
  (一)项目立项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规划等政策,依据不充分或有意欺骗;
  (二)项目建设违反国家审批程序;
  (三)擅自更改国家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
  (四)截留、挪用、侵吞国家建设资金,以及违反国家规定向建设项目乱收费;
  (五)涉外项目合同条款违反利益均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使中方遭受或可能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六)不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招投标不规范,存在行贿受贿、转包或违规分包等问题;
  (七)项目建设中在产品、服务质量及取费方面有较大问题,给项目质量带来损害,或造成工期拖延、资金损失浪费;
  (八)项目概算、预算、决算高估冒算;
  (九)擅自增加取费科目,重复取费或提高取费标准;
  (十)对项目重大质量事故隐匿不报或避重就轻;
  (十一)滥用职权或越权干扰项目的实施,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
  (十二)其他对国家资金安全、项目效益和工程质量有危害的行为。
  第五条 举报工作必须坚持依靠群众、方便群众、保护群众,维护国家利益,依法秉公办事,实事求是,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举 报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采取正式文件、信函(含电子邮件)、传真、面谈、电话或举报人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向举报受理单位进行举报。
  第七条 以面谈方式举报的,在工作日的上班时间内,在受理举报的办公室进行。以其他方式举报的,不受时间或地点限制。
  第八条 举报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计委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邮编:100824;电话(录音):010-68501111;传真:010-68501111;电子信箱:ve0802@mx.cei.gov.cno
  第九条 举报内容应尽可能满足以下条件:
  (一)提供被举报人真实姓名和职务、所属单位和该单位直接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的准确名称;
  (二)描述基本事实、现状及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危害;
  (三)有效线索或证据;
  (四)尽可能定量描述;
  (五)书面举报字迹要清楚。
  第十条 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住址的举报人,可尊重其意愿。
  三、受 理
  第十一条 国家计委稽察办设置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举报材料后,要及时拆阅、登记,不得丢弃、泄密或搁置拖延。
  第十三条 面谈举报,至少要有两位做举报工作的人员接待,并认真倾听、询问和做书面记录。面谈记录要向举报人宣读或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可以请举报人签字。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或询问。
  第十四条 受理举报后,稽察办对所举报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和调查,根据问题所涉及的部门和复杂程度,组织调查、核实,并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下达。
  第十五条 稽察办对处理结果进行登记,填写《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案件报告表》,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稽察办对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跟踪了解,直至问题完全解决,并回复有署名的举报人。
  四、保护举报人
  第十七条 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受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和单位;
  (二)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
  (四)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五、奖 惩
  第二十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对自己所举报的内容负责。如果经核实属有意诬告、诽谤被举报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和报复举报人,违者按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或不公正履行职责的受理举报工作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从“再再再审”奇案看再审制度的缺陷

杨涛

《中国青年报》近日报道,一个案件,历时6年半,两次审理,两次抗诉,三次再审,最终以该案被告一香港独资房地产公司败诉告终。而该公司并未放弃,仍然要继续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武汉达富公司与该市江夏区金口镇政府签订合作建设经贸市场协议,约定经贸市场规划占地22亩,资金全部由达富公司投入,镇政府承办一切施工手续。之后湖北穗丰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因以前与达富公司有过多次合作,又与之口头协商,约定经贸市场的资金全部由穗丰公司投入,工程盈亏全部由穗丰公司承担,经贸市场建成后,达富公司收取利润的10%。后工程因故停工、亏损,穗丰公司将达富公司告上武汉市江岸区法院,要求其“返还借贷本息900余万元”,江岸区法院一审判决达富公司败诉,理由是“合同无效”,达富公司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基本维持原判。1999年5月,湖北省检察院第一次提起抗诉,认为“合同有效”,武汉市中院经再审认定原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达富公司胜诉。但达富公司拿到判决书的第3天,武汉市中院打来电话表示,要收回判决书,启动“再再审”,2001年3月,武汉市中院“再再审”,达富再次败诉。2001年8月,湖北省检察院提起第二次抗诉,抗诉内容与第一次抗诉内容基本相同,2004年6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再再审”,达富又一次败诉。值得一提的是,武汉市中院原副院长柯昌信与庭长高光发,共同收受穗丰公司总经理娄俊贿赂人民币1.5万元,并为该公司在与达富公司资金返还纠纷再审案上谋取利益,2004年3月,柯被判有期徒刑。
我们姑且不谈本案中存在的司法腐败的问题,一个案件,历时6年半,经历两次审理、两次抗诉、三次再审,本身就堪称世界之奇,这在西方法治发达的国家是不可思议的。司法判决要有权威性,判决就不能无限制地被推翻,判决就要有终结性、既判力,并且司法资源也是有限的,讲求效率,判决也不能无限制地被重审。因而,在西方国家,民事判决的稳定性极强,再审的提起有严格的限制,比如提起的主体、理由、时间和次数等等都有明确的限制,以维护判决的权威性。
在我们国家,司法判决基本上是没有既判力可言,终审的判决可以无期限、无限制地被推翻,判决的没有终结性,人们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给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极大的破坏。从这个“再再再审”的奇案,我们也可见一斑。
首先,提起再审的主体毫无限制。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诉提起再审,检察院可以抗诉提起再审,甚至作为中立的裁判者??法院也可以自行提起再审。本案中,第一次再审的判决书墨迹未干,武汉市中院就表示要收回判决书,启动“再再审”程序。法院主动提起再审,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就违背了“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程序正义原理,如此“再再审”作出的判决又怎能让人信服呢?
其次,进行再审的主体是作出裁判文书的法院。本案中,终审判决是武汉市中院作出的,可是“再审”与“再再审”居然还是武汉市中院。让再审的法院审查自身的判决,这又一次让我们感到法院是在“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我们再审维护公正的希望只能寄托于法官们的良知,而不是用制度来约束他们,这是一件多么危险的事情!
再次,再审的理由没有什么必要的限制。我们看到,无论是武汉市中院提起的“再再审”,还是湖北省检察院抗诉引发的“再审”与“再再审”的理由,其实都是一审、二审中已经提到的理由,就是“合同是否有效”。对于这么一个法律问题,几次再审就是对这一理由反复颠覆,如果每一个案件都要对法律争议进行再审,恐怕所有的审判都永无宁日,法院的判决最终是一张废纸。
最后,再审也没有次数和时间限制。本案历时6年半,三次再审,再审的一次次被提起,法院的资源白白消耗不说,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是一个巨大的负担,败诉的达富公司是如此,胜诉的穗丰公司陪上了六年的时光和精力相信也是难以承受。
因而,从这起“再再再审”的奇案,我们看到,对于我国现行的再审制度进行改造,限制提起再审的主体、理由和时间、次数,构建“有限再审”迫在眉睫。但是,“有限再审”构建却也难以脱离中国现实的土壤和法治语境,在司法经常受到来自行政及其他外来势力的干扰及司法腐败的消息不绝于耳的今天,在人们看到程序正义的缺失因而对于司法判决的公正性感到深深疑惧的今天,“有限再审”也无法一枝奇葩,孤立地生存。我们希望在司法改革中,保障司法独立和司法人员职业道德、良知的重塑与“有限再审”等具体制度的构建齐头并进。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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