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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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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9〕5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川劳社发〔2009〕22号),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09〕4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形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门诊费用的机制,建立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
  第三条 (适用对象)
  (一)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四条 (资金渠道)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再享受门诊定额补助。
  第五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和结算)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病情常见、费用较高、治疗周期长的多发病、慢性病、常见病、重特大疾病等19大类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具体病种、报销标准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成劳社办〔2008〕467号)执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由参保人员现金支付。
第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和结算)
  (一)支付范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下列门诊医疗费用:
  1.诊疗项目中的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大便常规检查、血糖测定、尿糖测定、胸片、心电图、黑白B超、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皮试、洗胃、清创缝合、导尿。
  2.符合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类别的药品。
  (二)服务机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按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在全市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含公立和民营)范围内选择一家作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内不得变更。
  (三)支付标准。参保人员在选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费用,统筹基金按30%的比例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为个人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累计不超过200元。
  (四)结算管理。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按门诊统筹的管理要求,建立门诊医疗费用实时结算报销系统。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信息化水平不能满足门诊统筹管理需要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按总额控制、定额包干、人头付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费用结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按协议规定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预拨一定比例的周转金。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劳动保障和卫生部门根据门诊就医特点,建立对开展门诊统筹业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考核机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开展门诊统筹业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门诊服务管理协议。
  第八条 (个人违规责任)
  参保人员或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的医疗费用,由劳动保障部门按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本人的社会保险卡借给他人冒名办理门诊统筹的;
  (二)伪造或冒用他人社会保险卡办理门诊统筹的;
  (三)隐瞒、编造病史,伪造、涂改医疗文书、单据等有关凭证,虚报或冒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
  (四)其他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套取的费用,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整改,按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查验身份证明、社会保险卡,导致他人冒名办理门诊统筹的;
  (二)经核实《门诊病历》上无记载或记载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的,或确属过度用药、诊疗的;
  (三)采取虚记费用、串换药品或诊疗项目,伪造证明或凭据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第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违规责任)
  劳动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部门职责)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结算。
  市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的监督管理。
  市卫生部门负责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信息系统建设,强化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的考核激励机制。
  市级食品药品监管、审计、监察、物价、信息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门诊统筹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政策调整)
  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和标准以及服务机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医疗费用增长幅度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共青团全国军事体育工作会议纪要

共青团


共青团全国军事体育工作会议纪要
(1979年3月12日)

 

共青团中央通知:

  现将《一九七九年共青团中央军事体育工作会议纪要》发给你们,望结合你们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团中央军事体育工作会议一九七九年二月十二日至二十八日在北京召开。参加会议的有二十九个省、市、自治区团委和铁道部团委负责军体工作的干部。

  会议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共青团十大提出的任务,着重讨论落实了团的军事体育工作如何适应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为提高广大青少年的健康水平,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材,为赶超世界体育运动先进水平培养后备军等问题。

  会议期间,同志们听取了党中央和国家体委、总工会、团中央领导同志的报告,交流了团的军体工作经验。大家反映,这次会议开得生动活泼,收获较大。表示一定不辜负华国锋同志为首的党中央对体育战线的重视和关怀,不辜负国家体委的支持和团中央的要求,把团的军体工作抓上去,广泛地开展起来。会议认为,军事体育工作是共青团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现四化,建设祖国,保卫祖国,既需要极大地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也需要不断增强亿万人民的体质。青少年正处在长身体、长知识的时期,毛主席曾提出“健康第一,学习第二”的方针,祝贺青年“身体好、学习好、工作好”,强调指出“如果对青年长身体不重视,那很危险”。开展体育运动是增强青少年体质的重要手段,也是团结教育青少年、活跃团的生活、占领业余阵地和树立共产主义风尚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全团都要重视军事体育工作。

  根据共青团十大精神,会议就一九七九年团的军事体育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讨论,认为今年应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开展儿童体育,使青少年从小得到健康成长

  这是从根本上增强整个中华民族体质,提高运动水平,为四个现代化服务的战略措施。各级团组织要主动配合妇联、教育和体委等部门,积极开展适合儿童特点的各种体育游戏和体操、田径、球类等项体育活动;要从实际出发,适时举办小型多样的儿童运动会,推动幼儿体育的发展。

  二、抓好学校体育,大力开展“达标”活动

  各级团组织必须把学校体育做为重点来抓,这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做到:(1)主动配合学校有关部门抓好体育课、课间操和课外体育活动,保证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2)大力开展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活动,做到有计划、有要求、有措施、有评比。团员和少先队员要带头参加体育锻炼努力达到锻炼标准。(3)经常开展各项体育竞赛活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田径运动会,并积极组织各种项目的体育代表队和锻炼小组。对成绩优良的青少年要大力表彰,对有发展前途的青少年要注意重点培养。

  为推动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开展,团中央拟定今年上半年同教育部、国家体委、卫生部联合召开全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经验交流会,表彰先进。八月同国家体委、教育部举行二十二单位小足球比赛。下半年举行全国重点大、中学校田径通讯赛。

  三、广泛开展厂矿、农村群众性体育活动

  厂矿要侧重抓好以车间团支部为主的四球(兰、排、乒乓球和羽毛球)一操(工间操和早操)一跑(长跑)活动,同时积极协同工会搞好各种体育竞赛,并注意利用各种节假日开展行军、野营、登山等独立活动。农村要注意同生产劳动和民乒训练相结合,从实际出发,开展各种小型多样的体育活动和比赛;国营农场和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比较集中的地方,要积极开展各项体育活动。在有条件的厂矿、农村,今年要试点推行“达标”活动。

  四、大力倡导五项活动

  为推动青少年体育运动大开展,团中央拟配合有关部门在全国青少年中大力倡导五项群众性体育活动:(1)每年冬春两季开展象征性长跑和环城赛跑活动,并逐渐形成共青团的传统项目。(2)每年夏季开展群众性的横渡江河湖泊的游泳活动,提倡武装泅渡。(3)为迎接第四届全运会和八○、八四年澳运会,在全国青少年中广泛开展层层破记录的活动。(4)七月份开始从上海出发沿长征路线组织广大青少年开展新长征火炬接力活动。全运会前后各地也要组织各种活动。(5)今年暑假举办全国中、小学生体育夏令营。

  五、配合武装部门搞好民兵工作

  要教育青年积极参加各级民兵,组织推荐团员和先进青年参加武装基干民兵,选配优秀团员做民兵骨干,使各级民兵真正做到组织落实。要加强民兵中的政治思想工作,利用“五一”、“五四”、“八一”、“十一”等节日和征兵、拥军优属工作,经常进行战备教育和保卫祖国、保卫四化的教育,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组织青年民兵积极参加军事训练,从实战需要出发,开展射击、投弹、打坦克、防空降等活动,有条件的可开展“五能手”活动(优秀射手、投弹能手、登山能手、通讯联络能手、越野赛跑能手)。同时,要加强三防(防空、防原子、防化学)教育,积极开展军事野营及各项国防体育活动。

  六、搞好卫生和晚婚、计划生育教育

  卫生、晚婚和计划生育是青年身体好的一个方面,也是移风易俗、改造世界,振奋民族精神的大事。团组织要配合卫生,妇联计划生育等部门积极做好这项工作。定期给中小学生和儿童检查身体,注意他们的营养、睡眠和休息,帮助青少年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要教育青年把主要精力用到学习、工作和四个现代化上,做到合理晚婚,已婚的要做好计划生育;要教育青年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提倡婚姻自主,反对买卖婚姻和父母包办婚姻,树立社会主义的新风尚。

  为了增强广大青少年的体质,关心青少年一代的成长,以适应四个现代化的要求,必须发扬“全团动手,做好军事体育工作”的好传统。要求各省、市(包括省辖市)、自治区(包括铁道部团委)都要尽快地建立和恢复军事体育部,各地、县要有专人管,基层团委和支部要增设军体(或文体)委员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各级团组织要主动同体委、教育、卫生、工会、妇联和人武部门配合,共同把工作搞好。要注意抓调查,抓典型,面向基层,面向群众,扎扎实实地推动青少年军事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1997年3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昆明市改革开放的步伐,促进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济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政策及管理权限的批复》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区位于昆明东郊牛街庄——大石坝一带,是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主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为便于发展,预留一定区域。

第三条 经济区是昆明市综合改革的试验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现代行政管理体制的生长点和发育区,对外开放的窗口,支柱产业的培植基地,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化综合工业园,昆明市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第四条 经济区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以及在经济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云南省、昆明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

第二章 管委会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在经济区设立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昆明市人民政府对经济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管委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经济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经济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经济区建设与发展的有关政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研究编制经济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组织编制经济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五)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现代行政管理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六)对经济区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七)组织或审批进入经济区的投资项目。

(八)开展国际科技、经济贸易合作和交流,开拓国际市场,按规定处理经济区的有关涉外事务。

(九)负责协调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有关经济区的工作。

(十)兴办和管理经济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社会化、专业性、中介性的服务事业。

(十一)负责经济区内农村村镇建设、征地动迁的有关工作。

(十二)完成国家、省、市人民政府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管委会权限

(一)昆明市人民政府赋予管委会在经济区内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部份行政管理权限。

(二)管委会可以根据职责和工作任务,设立相应的内部职能机构,在经济区行使市级相关部门的管理权限,业务上接受市政府相应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统筹安排经济区内的投资项目。在经济区投资的项目,投资总额在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由管委会审批;超过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由管委会初审后转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审批总投资额在二千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并代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

(四)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设在经济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并做好服务。

(五)依法对经济区内的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经济区注册的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负责经济区内的财政、国有资产、劳动人事、公安、统计、技术监督、知识产权和工商行政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经济区内规划、土地、环保、建设、市政公用和房地产管理工作。

(八)按总体规划,建设和管理经济区内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九)依法管理经济区的进出口贸易、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其他涉外经济活动。

(十)依法处理经济区的涉外事务;按规定审批经济区有关人员因公出国(境)和对外邀请等事项。

(十一)负责经济区内的社会治安和户政管理工作,在市核准的指标内,审批和办理城镇户口落户手续和农转非手续。

(十二)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投资和项目管理


第八条 鼓励在经济区兴办、引进下列项目:

(一)工艺和技术属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或国内急需的;

(二)产品以外销为主的;

(三)产品能替代进口并能求得外汇平衡的;

(四)省、市的支柱产业和鼓励发展的行业及其产品;

(五)利用我省、市,特别是边境地区特有资源,生产国内外有市场的产品,促进云南省、昆明市相关产业发展的。

鼓励国内外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举办商业、贸易、金融、信息、科研、房地产、旅游服务等第三产业项目,以及能源、交通、通讯、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项目。

第九条 经济区不得兴办下列项目:

(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

(二)污染生态环境的;

(三)中国政府禁止的。

第十条 投资者可采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经营方式,在经济区进行投资和经营。鼓励各类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或者中介机构以专利、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或劳务收入投资入股,其股份比例最高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30%。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中外各类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到经济区进行成片开发,管委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支持。

第十二条 对进入经济区投资的,由管委会按照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统一办理手续。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管委会设立含规划、土地、环保、建设、市政公用、房管等管理部门为一体的建设管理机构,属管委会内设机构,接受市规划、土地、环保、建设、市政公用、房管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经济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经济区的规划、土地、环保、建设、市政公用和房地产管理,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负责经济区内土地的征用、开发管理工作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和转让、出租、抵押工作,代发全市统一编号的《土地使用证》等有关证书;负责经济区的土地监察工作。

(二)审批经济区内的修建性详规;代发全市统一编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核收有关费用;负责经济区内的规划监督工作。

(三)负责审批建筑初步设计,审验施工企业资格,发放施工许可证;负责核收有关费用;负责经济区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四)负责经济区内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负责经济区内的市政监察工作。

(五)负责经济区内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管理;负责核收有关费用;代发全市统一编号的有关证书;负责区内的房管监察工作。

(六)负责编制经济区环境保护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经济区总体规划;审批区内的环保项目及环保设计和工程项目;代发《环保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验收证》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负责区内环境监测,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征收区内的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第五章 工商行政、财政税务管理


第十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经济区设立分局,分局接受派出部门和管委会的双重领导,负责经济区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和其他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管委会设立经济区财政分局,是市财政管理部门的分支机构,其业务工作由管委会领导,接受市财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济区财政分局负责编制和执行经济区的财政年度预决算;管好用好经济区内的财政资金和上级下达的各项资金;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区内的各类单位进行财务、会计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税务管理部门在经济区设立分局,负责对区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以及在经济区登记注册的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税收征管工作,审批、办理有关税务业务。

第十八条 经济区设立分支金库,经济区的财政收入,扣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和省的部分外,全部留在经济区用于开发建设。

第六章 劳动人事和治安管理


第十九条 管委会设立经济区劳动人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经济区的干部调配、人才交流、职称评聘、工资计划、劳动管理、劳动争议仲裁、社会保险、劳动监察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经济区内商务、科技、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一年内需多次出入国(境)的,可按规定办理一次审批多次往返有效的出人国(境)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公安部门在经济区设立分局,分局接受派出部门和管委会的双重领导,负责区内的治安、户政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市核准指标内,由经济区公安分局负责审批办理区内户口迁移、农转非等手续及对区内蓝印户口的审批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进入经济区企业的外地人员,实行暂住户口制度。对确有实绩的科技人员(包括政策规定的亲属),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落户手续。

第七章 企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济区的企业分别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本市规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

(二)国家、省、市给予经济区的其他优惠。

第二十五条 进区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坚持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运作,实行进区改制。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对兴办各类项目的申请,手续完备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批复或转报。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的项目,投资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投入资本,动工兴建。如不能按期投入资本动工兴建的,应申请延期;无故拖延的,按合同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经济区内的企业,应在经济区内设立账簿,并按规定向经济区管委会报送各类报表。

企业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

第八章 支撑服务体系管理


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设立创业服务中心,建立有关外贸、法律、会计、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支撑服务体系。

第三十条 海关可在经济区设立派出机构或派驻人员,办理海关业务的有关手续,设立保税工厂和保税仓库。

第三十一条 经济区的贷款指标实行专项安排,允许交叉贷款。

银行可在经济区设立分支机构,负责办理有关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济区可设立风险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经济区企业经批准可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筹集资金。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可在经济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办经批准的国内及涉外保险业务。经上级保险公司批准,区内设立的保险公司,可利用赔款准备金、长期业务储备金在经济区内进行投资和贷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单项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解释,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昆明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9月9日市政府令第9号)同时废止。

昆明市人民政府原颁布的各项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本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