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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广东省私人(外商)承包经营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暂行规定》等6项政府规章宣布失效

时间:2024-07-04 04:42: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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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广东省私人(外商)承包经营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暂行规定》等6项政府规章宣布失效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广东省私人(外商)承包经营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暂行规定》等6项政府规章宣布失效

第122号


  经2007年12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130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广东省私人(外商)承包经营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暂行规定》等6项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目录附后),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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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10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做好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的组织实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工作人员,从达到规定工作年限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待遇。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二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和男方护理假、民族节日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四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安排休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严格进行审批。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的,所在单位应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内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在事业单位规范津贴补贴和实行绩效工资前,事业单位的津贴补贴暂按现行政策规定的项目标准计算。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审批,按工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内一次性审批完成。各单位在报批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时,需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核表》,并附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材料。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九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员因特殊工作岗位或者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等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在下年度仍无法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应按规定计发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聘用)的有工作经历的人员、调入人员以及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士官,经原单位证明确实没有休年休假的,所在单位应在当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

  第十一条 因休产假、婚假(含按有关规定申请延长的产假、婚假假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产假、婚假期满后安排补休年休假。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单位可在其停工留薪期满后安排其补休年休假。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参加非组织选派的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培训的,其脱产参加集中学习培训(工作日内)的时间,应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超过本人可休年休假天数的,在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并经单位同意后可不计为事假。

  第十四条 挂职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

  第十五条 当年到龄退休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在其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若工作人员在退休当年的工作天数少于其应休年休假天数,单位按其工作天数安排年休假,未休足的天数不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工作人员当年死亡的,其未休年休假或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均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

  当年退休或死亡的工作人员,其日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全年工资收入则按本人退休或死亡当月应发的基本工资和其它规定项目标准计算。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要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审批年休假工资报酬。各机关事业单位要科学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切实加强年休假管理,确保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责令该单位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日工资收入的300%)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中执行国家统一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中央驻桂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

     2.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核表




附件1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

单 位
姓 名 现任职务 参加工作
时 间
工作年限 规定年休假
天 数 因工作需要
未休天数
因工作需
要不安排
休假的具
体 理 由
本 人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单 位
意 见

单位领导(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
意 见



年 月 日


附件2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核表

    填表单位:(盖章)

姓 名 职 务 参加工
作时间 应休假
天 数 未休假
天 数 全年工资收入总额(元) 日工资收入(元) 应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元) 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部门意见
根据 文件规定,经审核,同意 人 年度年休假工资报酬 元。

审核人:
年 月 日




  说明:1、公务员全年工资收入总额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当年12月份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乘以12,再加年终一次性奖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年工资收入总额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当年12月份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乘以12。

  3、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关于发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发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

财会[2010]2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境内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是采用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表述的会计准则,是企业会计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采用XBRL编报财务报告行为,保证以XBRL格式编报的财务报告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技术规范》(GB/T 25500-2010)系列国家标准,我部制定了本分类标准。

本分类标准经过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相关国际组织校验,由九部委组成的会计信息化委员会审核,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我国部分公司、部分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施行,鼓励其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执行。执行本分类标准的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单由我部另发。

请各相关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分类标准编制本企业或上市公司客户2010年度财务报告实例文档,并于2011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本分类标准的命名空间为http://xbrl.mof.gov.cn,电子文件包请登陆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点击“会计司”下载,或登录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www.casc.gov.cn)以及XBRL中国地区组织网站(www.xbrl-cn.org)下载。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 系 人: 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 冷冰 赵金光

  联系电话: 010-68552534 68553275 68553016(传真)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电子邮箱: lengbing@mof.gov.cn zhaojinguang@mof.gov.cn



  附件:1. 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指南

     2. 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元素清单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下载:

附件1-通用分类标准指南.pdf
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010/P020101020407381309968.pdf
附件2-通用分类标准元素清单.pdf
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010/P020101020407381618576.pdf
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zip
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010/P020101020627555114596.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