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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4 22:14: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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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民政部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业务机构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监督管理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工作。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在接收归档的文件材料时,必须认真核对清点,检查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办理交接手续。(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参见本办法附件)

第六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一个社会组织一档的原则,归档文件材料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一般以一份文件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传真件应当复印并与原件为一件,请示与批复各为一件,一次上报的多份表格,每份表格可为一件。

一个社会组织的所有文件材料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每份文件应当用无酸纸套或档案袋等以有利于保管和利用的方式加以固定,并按排列顺序依次装入档案盒保存。

第七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分为社会团体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基金会类三类。

第八条 各类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的顺序进行排列。

第九条 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社会组织名录等检索工具。

第十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要有专门的地点存放,要配备必要的保管装具,并设有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档案管理机构要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应当在社会组织注销之日起满10年后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形成单位因工作需要,履行有关手续后可以利用本单位形成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相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三)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其主管的社会组织的登记档案;

(四)社会组织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本组织的登记档案;

(五)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利用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当事人和除律师以外的其他诉讼代理人根据案情的需要,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利用与诉讼事务有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六)其他单位、组织凭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询公开的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

(七)对涉密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保密程序审批;

(八)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档案所记载的内容,为利用者出具社会组织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计算机管理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社会组织登记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分别保管,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五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办理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年检等工作所形成的电子文件的归档,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社会组织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社会团体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社会团体筹备成立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的文件;筹备成立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筹备成立的文件;章程草案;捐资文件;验资证明、住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材料、身份证明材料;其他材料。

(二)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成立的文件;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章程;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住所使用权证明;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名册、会员名册;其他材料。

(三)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设立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其设在地民政部门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申请登记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所提交的捐赠协议书、理事会纪要及其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其他材料。

(四)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登记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修订后的章程及其章程修订说明;其他材料。

(五)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材料。

(六)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申请表;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七) 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申请表;新住所证明(房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其他材料。

(八)社会团体变更活动资金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变更活动资金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活动资金登记申请表;验

资证明;其他材料。

(九)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申请表;其他材料。

(十)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的文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住所变更到登记地以外地区的,其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其他材料。

(十一)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备案文件材料: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社会团体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注销备案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材料;其他材料。

(十二)社会团体章程修订及其核准文件材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经核准的社会团体章程;章程修订说明;其他材料。

(十三)社会团体年检文件材料: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其他材料。

(十四)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其他材料。

(十五)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其他材料。

(十六)行政处罚文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其他材料。



二、基金会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基金会设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设立登记的文件;基金会设立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基金会章程及章程核准表;原始基金捐赠文件及验资证明;住所使用权证明;理事、监事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情况;其他材料。

(二)基金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文件;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登记表;设立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与基金会住所不在一地的,其设在地民政部门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其他材料。

(三)基金会变更名称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名称的文件;基金会变更名称登记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修订后的章程;其他材料。

(四)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拟由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担任的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的公证、认证材料;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其他材料。

(五)基金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基金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申请表;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六)基金会变更类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类型的文件;基金会变更类型登记申请表;验资证明;其他材料。

(七)基金会变更住所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住所的文件;基金会变更住所登记申请表;新住所证明(房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其他材料。

(八)基金会变更原始基金数额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原始基金数额的文件;基金会变更原始基金登记申请表;原始基金捐赠文件及验资证明;其他材料。

(九)基金会变更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公益活动业务范围的文件;基金会变更公益活动业务范围登记申请表;其他材料。

(十)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的文件;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住所变更到外地的,其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其他材料。

(十一)基金会备案文件材料: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基金会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基金会印章式样;基金会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基金会理事、监事变动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基金会办事机构备案表;基金会办事机构注销备案表;基金会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的注销资料复印件;重大事项备案材料;其他材料。

(十二)基金会章程修订及其核准文件材料:基金会章程;基金会章程核准表;章程修订说明;其他材料。

(十三)基金会年检文件材料: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书;财务审计报告;其他材料。

(十四)基金会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注销登记的文件;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基金会法人注销申请表;基金会注销登记申请书;基金会清算报告书;基金会清算审计报告;其他材料。

(十五)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的文件;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其他材料。

(十六)行政处罚文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其他材料。



三、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的文件;境外基金会设立代表机构的申请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境外基金会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境外基金会设立代表机构申请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其他材料。

(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名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名称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名称申请书;其他材料。

(三)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负责人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负责人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负责人申请书;离任负责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负责人的公证、认证材料;其他材料。

(四)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书;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五)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住所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住所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住所申请书;其他材料。

(六)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范围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范围申请书;境外基金会章程中有相应业务规定的证明材料;其他材料。

(七)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备案文件材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备案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印章式样;境外基金会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副代表备案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工作人员备案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章程变动备案书;其他材料。

(八)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检文件材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书;其他材料。

(九)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清算报告;其他材料。

(十)行政处罚文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其他材料。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住所使用权证明;验资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理事会负责人、执行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及其身份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及其核准表;其他材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申请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其他材料。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其他材料。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申请表;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申请表;新住所证明(房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其他材料。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开办资金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开办资金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

位变更开办资金登记申请表;验资证明;其他材料。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申请报告;其他材料。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备案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注销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变动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其他材料。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或合伙协议修订及其核准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或合伙协议核准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或合伙协议;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修订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及其修订说明;其他材料。

(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文件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财务审计报告;其他材料。

(十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文件;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其他材料。

(十二)行政处罚文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其他材料。

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发〔2008〕49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
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部
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不依法履行职
责,发生违法行为,需要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
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违法
责任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或任免机关根据国家有关
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依法予以追究。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追究应坚持依法有据、违法必
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追究的方式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处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
响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
警告或记过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一)不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不编制、公布或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
息公开目录的;
  (三)形成或者变更的政府信息未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的;
  (四)未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
作年度报告的;
  (五)未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许可服务中
心等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
  (六)对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
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
信息予以澄清而不发布、不澄清的。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严
重后果或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一)不依法受理申请人申请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答复申请人的;
  (三)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能损害
第三方合法权益,未征得第三方同意的;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
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机关予以更正,应该
更正而不予更正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对主要负责
人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警告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
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
职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二)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未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
审查的;
  (三)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政府信息,未经批准
发布的;
  (四)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
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本办法第六、七、八条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
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
管部门举报;对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
理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
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按照分级管理、分级
负责的原则,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人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或挽
回损失及影响的,应当减轻处分;违法违纪行为轻微,经过批评
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于处分。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港保税区
管理委员会、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天津东疆保税港
区管理委员会、中新生态城管理委员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
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的追究,适用本
办法。
  第十四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
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
单位信息公开相关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
构制定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30日起施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


达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8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8年9月24日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何 健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的要求,市政府对2000年以来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发布的1923件文件(不含转发上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
  一、对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已严重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或已经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完全涵盖了原文件内容的28件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不执行的4件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达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28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机关及文号 说明
1 关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0〕65号 1、制定依据发生了重大变化。(2008年3月新的《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后,原《城市规划法》已废止)
2、根据现行城市规划的需要,已制定了新的城市规划政策。
2 关于加强城区商品市场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0〕131号 1、按照市委、市政府机构改革文件规定,此项职权已划归商务部门。2、已不适应新的商品市场发展的需要。3、我市已出台新的商业网点规划文件。
3 关于加快发展畜牧业的意见 达市府发〔2000〕146号 该《意见》是在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后制定的,其发展目标、发展项目和发展速度均是以2005年的长远目标为标准,早已被新的发展目标所代替。
4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超长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0〕150号 1、与新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内容相抵触。2、已不适应新的道路客运管理。
5 关于对招商引资实行“一站式”服务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0〕74号 1、对招商引资实行“一站式”服务,属政务公开服务范畴,我市已出台了新的政务公开政策规定,已涵盖了原文件内容,无存在的必要。2、省发改委即将出台的《重点项目并联审批方案》也将对其涵盖。
6 关于加强农村客运交通管理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0〕203号 已与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不相适应。2003年,全国人大颁布《道路交通安全法》后,国务院、省人大出台或修订了交通运输管理的一系列配套法规。
7 印发《达州市征地补偿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0〕233号 已出台市政府令47号代替旧的征地拆迁政策。
8 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管理的意见 达市府发〔2001〕25号 系《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之前制定的,新的法律、法规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和加快土地流转提出更为全面具体的要求,已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
9 关于印发〈土地市场处理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1〕72号 该文内容已不适应现行国家有关土地市场管理的规定。
10 关于印发《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方案》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1〕91号 2001年度的规划已经远不能适应我市目前建立天然气化工基地、特大城市发展的需要,并且我市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方案早已调整。
11 关于印发《达州市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1〕138号 城市国有土地的供应,国家和省国土部门均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原有的土地供应方式与新的土地供应政策相抵触。
12 关于印发西外新区土地优惠政策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1〕163号 该文系市级机关西迁之初,为鼓励投资者到西外新区投资而出台的优惠政策,现已完成当初制定此文件的任务。
13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的意见 达市府发〔2002〕133号 已新出台《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
14 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4〕14号 已新出台《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达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15 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达市府发〔2004〕34号 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了全新部署,我市也将制定新的配套文件。
16 关于印发《达州市城市防洪预案》和《达州市州河防洪调度预案》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4〕100号 我市于2008年重新修订出台了《达州市城市防洪预案》、《达州市州河联合防洪调度预案》。
17 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5〕25号 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新的政府工作规则已出台,应予以废止。
18 关于印发《达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6〕200号 2007年我市已新出台了《达州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涵盖了原文内容。
19 关于整顿道路客货运输
秩序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1〕44号 文件内容已不符合目前道路运输的规定要求,且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
20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办理手续指南》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1〕99号 建设项目办理已纳入政务公开范畴,市建设局结合工作实际已制定新的办理规程。
21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的意见 达市府办〔2003〕161号 我市已结合工作实际新出台了农村特困户救助意见。
22 关于印发《达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预案》和《达州市突发人间禽流行性感冒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4〕14号 2007年,市政府办公室已出台了新的《达州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达市府办〔2007〕106号),其内容包含了我市所有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预案。
23 关于印发《达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4〕16号 内容同上。
24 关于印发《达州市成品油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5〕19号 已纳入市场化管理,政府更多的应是指导工作,应予以废止。
25 关于印发《达州市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5〕21号 已修改、完善了新的文件规定,代替了原有文件,应予以废止。
26 关于印发《达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5〕83号 5.12地震后,我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新出台了《关于印发〈达州市地震预案〉的通知》。
27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5〕128号 我市于2008年新出台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文件,涵盖了原文件内容,并有新的规定。
28 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5〕56号 今年已新制定了《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办法》。


  附件2:达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政策性文件目录(4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机关及文号 说明
1 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行业关井压产和安全工作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0〕218号 属年度性、阶段性工作,已完成此工作任务。
2 关于报送《达州市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报告 达市府发〔2001〕93号 我市已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制定了新的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3 关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2〕87号 系时段性标准,已过适用期。
4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4〕117号 系时段性标准,已过适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