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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花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21 21:45: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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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花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贵阳市花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再勇



2013年1月15日



贵阳市花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花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生物多样性,规范湿地公园的管理,维护园内秩序,保护环境,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花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花溪区人民政府所属的花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处是公园的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受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委托,实施公园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

规划、农业、水利、工商、旅游、林业绿化、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住建、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协同做好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湿地公园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工作经费列入花溪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建立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多渠道投入机制,加快湿地公园的发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举报、制止破坏湿地公园的行为。

第六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置游园须知、示意图、指示牌、标志牌、界牌、界桩,明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公布服务监督电话;

(二)配备、培训导游、解说、绿化等人员;

(三)完善卫生配套设施,建立环境卫生责任制;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防止安全事故;

(五)根据环境容量和生态平衡需要,确定最大客流控制人数,实行重要区域轮休、关闭制度;

(六)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

第七条 进入湿地公园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保护湿地资源,爱护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捕鸟、捕鱼、狩猎;

(二)携带猫、狗等宠物;

(三)在指定的区域外宿营、野炊、烧烤;

(四)乱扔垃圾;

(五)洗衣、淘菜、漂染;

(六)采花、摘果、挖掘植物;

(七)损毁绿化、公共设施;

(八)拴挂吊床、践踏草坪花圃;

(九)占用、围圈、填埋、堵截水体、水面;

(十)挖泥取土、凿山取砂、挖河采石、围河造田、开荒种地、占用湿地、改变湿地用途。

第八条 在湿地公园内的花溪大桥至董家堰中曹水厂取水口水坝,禁止游泳、钓鱼。

第九条 湿地公园内的村民不得违反规定修建住宅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湿地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批。

经批准在湿地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湿地风景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采取合围施工现场等措施进行文明施工。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第十条 湿地公园内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由公园管理机构组织规划、环保、建设、工商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据规划统一布局。

经营者应当在营业执照核定的区域、地点和营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严禁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大经营面积以及在营业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

第十一条 湿地公园内村民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限速行驶。

湿地公园内的观光道路,除应急抢险等执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和残疾人专用车、儿童车、保洁车等非机动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

湿地公园内的旅游自行车实行总量控制,并按规定线路行驶。

第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湿地公园内举办公益活动,应当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八项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元以上200元以罚款;违反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七条 规定的行为,按委托权限和城市综合执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破坏湿地公园生态资源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立即改正,并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督促清除,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搭棚、设摊、设点以及在营业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的,由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协同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不履行本规定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试验所编制定员(暂行)标准》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试验所编制定员(暂行)标准》的通知

1990年3月1日,能源部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劳动管理,科学、合理、节约使用劳动力,实行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认真测算和综合平衡,制订了《电力试验所编制定员(暂行)标准》,现颁发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部人劳司,以便适时修改。
电力试验所负责发电机组调整试验工作,其专业性、技术性很强。要求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不仅要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而且还要有丰实的实践经验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各电管局、省电力局应在严格控制编制总数的前提下,认真做好各类人员结构比例的调整工作,切实改变专业技术人员明显不足,其他人员严重超员的局面,使各类人员结构比例更加科学、合理。
电力试验所企业升级标准已颁发试行,电力试验所企业晋升国家等级,其编制按此暂行标准核定。

附:电力试验所编制定员(暂行)标准
一、为加强企业管理,科学、合理、节约地使用劳动力,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订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按正常情况,依据有关规程,参照全国电力试验所平均先进合理的综合用工水平制订的。
三、本标准系电力试验所编制劳动计划、经济核算、企业升级的重要依据。
四、电力试验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很强,既要控制编制总量,又要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力求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
五、本标准适用于各电管局、省电力局所属的电力试验所。
六、本标准的修订、解释权属能源部。
定 员 标 准
----------------------------------------------------------------------------
| 装机容量 | 定 员 人 数 (人) |
| (万kW) | |
|----------------------|------------------------------------------------|
| 200及以下 | X×1.0人/万kW |
| 200~300 | 200+(X--200)×0.8人/万kW |
| 300~400 | 280+(X--300)×0.7人/万kW |
| 400~500 | 350+(X--400)×0.6人/万kW |
| 500~600 | 410+(X--500)×0.5人/万kW |
| 600以上 | 460+(X--600)×0.4人/万kW |
----------------------------------------------------------------------------
注 1.装机容量系指电管局、省(市、区)直属水、火电厂总装机容量。
2.计算公式中X代表装机容量。
3.按标准测算不足200人的单位按200人配备。


国家教委、共青团中央关于广泛组织高等学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意见

国家教委、共青团中央


国家教委、共青团中央关于广泛组织高等学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意见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团委,各高等学校:

  根据历史的经验和近几年来的实践,为了全面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合格人才,必须组织高等学校的学生在学习期间广泛地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一)

  高等学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是青年知识分子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目前在校的大学生绝大多数是从高中直接升人大学的。他们对社会缺乏了解,缺乏实践知识和劳动锻炼。《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决定》指出:“青年学生只有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更多地了解国情,了解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实际,了解人民群众的思想感情,才能树立起为社会主义祖国而献身的信念,逐步锻炼成为有用人才”。因此,今后高等学校除了要认真搞好已列入教学计划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外,还要把在假期和课外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作为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

  组织高等学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目的,是让学生接触社会,了解实际,向工农学习,向实践学习,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为社会服务。在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过程中加深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路线的理解;更多地了解国情,了解人民群众的思想感情;树立为建设社会主义祖国而献身的信念,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培养实事求是、艰苦奋斗、脚踏实地的精神,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根据近几年的经验,高等学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主要是开展各种社会考察和社会服务活动,例如,到革命老区和改革先进单位参观访问,为群众提供知识咨询服务,举办经济、管理、技术等各种培训班,为中小学短期培训师资,为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提供科技服务,到经济落后地区智力扶贫,以及参加公益劳动、勤工助学等。各校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学科、不同年级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内容和方法,提出不同的要求。总之,要讲求实效,提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忌形式主义。

 

(三)

  组织高等学校学生参加实践活动,要有领导地进行。学校每年都要制定这方面的工作计划,组织学生集体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同时要大力提倡学生利用假期分散地参加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自行组织和分散参加的活动,学校也应提出要求并加强指导。

  要把高等学校学生在假期和课外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作为学生全面考核的内容之一,使每个学生都能在学习期间得到一定的实践锻炼。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在校期间至少应利用假期和课外时间参加两次社会实践活动;其中文科学生总计不少于45天,理、工、农、医科学生不少于30天,专科学校学生不少于20天。研究生也应参加一定时间的社会实践活动。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后,要填写《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由活动的接受单位作出鉴定。对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成绩的,应给予表彰,并可作为评定奖学金和“三好学生”的依据。学生在社会实践中写出的优秀调查报告、科研论文,取得的科技成果,由有关教研室鉴定后可计入成绩档案。

 

(四)

  要逐步建立社会实践基地,这样可以使学生把平时和假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保证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学校可以把科研、生产基地作为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同时要广开渠道,在学生假期活动的基础上开辟一些社会实践基地。特别要着重与中小企业、落后贫困地区挂钩,使学生能与这些地方和单位经常联系,得到更加切实的锻炼和提高。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从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的全局出发,积极为高等学校建立和建设社会实践基地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各级教育部门和地方共青团组织要负责具体协调工作。学校教师也应为社会实践基地提供一定的科技服务,以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对学生提供的劳动和智力服务,受益单位可适当给予学校一定的报酬,或为学生在活动期间的食宿提供优惠。

 

(五)

  学校党政领导要把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作为培养学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教学、科研、后勤和思想政治工作等部门应共同组成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指导小组,对这方面的活动做出统筹安排,制订必要的制度。学校应从教育事业费中拨出一定的经费作为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经费。要动员教师积极参加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这不仅可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进行有效的指导,还可以促进教师与学生和社会的联系,改进教学。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应计入工作量。

  近几年来,高等学校共青团组织利用课余、假期组织学生走向社会,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作出了很大努力。各级共青团组织特别是高等学校团组织要进一步发挥主动性,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学生课余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宣传工作和组织工作。学校团干部要亲自带领学生开展活动。要特别注意发挥团支部的作用,发挥学生干部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学生在活动中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培养人才是全社会的任务,请各地人民政府热情关心、积极支持高等学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各地教育部门和共育团组织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接待工作。各行各业、基层单位要欢迎大学生去开展活动,并帮助学生解决活动中遇到的一些困难。

  近几年来,各地虽然在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但如何更好地适应教育改革的要求,促进学生健康成长,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提高、丰富内容,创造新的形式和方法,使之进一步完善。

  以上精神原则上也适用于中等专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和成人学校。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将本意见转发至本地区所有高等学校(包括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