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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28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通过2012年度检验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的公告

时间:2024-07-08 17:48: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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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28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通过2012年度检验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的公告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135号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38号令),以下228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通过2012年度检验,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提供境外法律服务。现公告如下:

一、北京代表处

1. 澳大利亚安德慎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ALLEN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AUSTRALIA)

批准日期:2005年5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5第2-0011号

首席代表:艾凯莎(Kate Elizabeth Axup)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1层7B,8室

邮 编:100738

电 话:(010)85150250

传 真:(010)85150251

网 址: www.aar.com.au

E-mail:Kate.Axup@allens.com.au

2. 澳大利亚铭德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MINTER ELLISON LAWYER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AUSTRALIA)

批准日期:2010年8月24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10第2-0028号

首席代表:柯楠杰(Nigel Clark)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1座10层 19-22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65353400

传 真:(010)65052360

网 址: www.minterellison.com.cn

E-mail:nigel.clark@minterellison.com

3. 澳大利亚唐林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LIN TANG & Co. LAWYER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AUSTRALIA)

批准日期:2003年11月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3第1-0015号
  首席代表:唐林(Lin Tang)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国际俱乐部203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85325000

传 真:(010)85324288

网 址: www.tanglinlaw.com
  E-mail:info@tanglinlaw.com

4. 巴西杜嘉·卡奇·戴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DUARTE GARCIA .CASELLI GUIMARAES E TERRA LAW FIRM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BRAZIL)

批准日期:2003年11月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1-0014号

首席代表:罗赛·瑞卡多·道斯·桑多士(Jose Ricardo Dos Santos Luz Junior)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10号凯威大厦08-11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85626081

传 真:(010)85626082

网 址:www.dgcgt.com.br

E-mail:josericardo@dgcgt.com.br

5. 德国百达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EITEN BURKHARDT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GERMANY)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苏珊(Susanne Rademacher)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北京嘉里中心南楼3130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85298110

传 真:(010)85298123
  网 址:www.beitenburkhardt.com

E-mail:Bblaw-beijing@bblaw.com

6. 德国泰乐信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TAYLOR WESSING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GERMANY)

批准日期:2008年6月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8第2-0024号

首席代表:柯林(Chritoph Hezel)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号双子座大厦西塔2307单元

邮 编:100022

电 话:(010)65675886

传 真:(010)65665857
网 址:www.taylorwessing.com

E-mail:beijing@taylorwessing.com

7. 法国德尚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DS LAW FIRM,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白森(Hubert Bazi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26号博瑞大厦1004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65885758

传 真:(010)65880427  

网 址:www.dsavocats.com  

E-mail:savoie@dsavocats.com

8. 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GIDE LOYRETTE NOUEL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3年3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余立轩(Thomas Urlacher)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B座9层01-03单元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65974511

传 真:(010)65974551
  网 址:www.gide.com  

E-mail:gln.beijing@gide.com

9. 法国欧洲阿达姆斯联合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ADAMA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6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纪尧蒙 (Robert Guillaumond)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6号中宇大厦2108室
  邮 编:100027
  电 话:(010)85236858

传 真:(010)85236878

网 址:www.adamas-lawfirm.com

E-mail:Beijing@adamas-lawfirm.com

10. 法国优集思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UGGC ASSOCIE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

批准日期:2009年1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8第1-0107号
  首席代表:杜博伟(Olivier Dubuis)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50号北京燕莎中心写字楼C507
  邮 编:100125
  电 话:(010)85679646

传 真:(010)85612433
  网 址:www.uggc.com  

E-mail:beijing@uggc.com

11. 韩国广场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LEE & KO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KOREA)
批准日期:2005年5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5第1-0042号
首席代表:吴胜镛(Oh Seungr Yong)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东域大厦(第三置业)B座1802室

邮 编:100028
  电 话:(010)58220747

传 真:(010)58220740

网 址:www.leeko.com

E-mail:Mail-bj@leeko.com

12. 韩国律村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YULCHON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KOREA)

批准日期:2011年3月3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11第1-0132号

首席代表:郑然镐(Jeong. Yeon Ho)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903室

邮 编:100022

电 话:(010)85670728

传 真:(010)85670738

网 址:www.yulchon.com

E-mail:BjMember@yulchon.com

13. 韩国世宗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SHIN & KIM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KOREA)
  批准日期:2006年1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5第1-0057号
  首席代表:崔容远(Choi Yong Wo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6号国航大厦1008室

邮 编:100027
  电 话:(010)84475343

传 真:(010)84475349

网 址:www.shinkim.com

E-mail:yli@shinkim.com

14. 韩国太平洋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AE,KIM & LEE LLC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KOREA)

批准日期:2004年10月27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4第1-0026号
首席代表:吴勇锡(Oh Yong Suk)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9号华贸中心2号写字楼1706

邮 编:100025
  电 话:(010)59033500

传 真:(010)59033510

网 址:www.bkl.co.kr

E-mail:beijing@bkl.co.kr

15. 荷兰百思通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DE BRAUW BLACKSTONE WESTBROEK N.V.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THE NETHERLANDS)

批准日期:2010年2月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10第1-0123号
  首席代表:普志平(Geert Harm Potjewijd)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906/2908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59650500

传 真:(010)59650550
  网 址:www.debrauw.com

E-mail: geert.potjewijd@debrauw.com

16. 加拿大布雷克·卡索斯·格莱登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LAKE,CASSELS & GRAYDON LLP BEIJING REPRESEN- TATIVE OFFICE(CANADA)
  原批准日期:1998年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6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郭阳明(Robert Kwauk)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901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65309010

传 真:(010)65309008
  网 址:www.blakes.com.cn

E-mail:Dong.peng@blakes.com

17. 美国艾金·岗波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AKIN GUMP STRAUSS HAUER & FELD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USA)

批准日期:2006年1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6第1-0074号

首席代表:高师朋(Spencer Griffith)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乙12号双子座大厦东塔EF层06室

邮 编:100022

电 话:(010) 85672200

传 真:(010) 85672201

网 址:www.akingump.com

18. 美国安卓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ANDREWS KURTH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5年5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5第1-0041号

首席代表:刘虹(Hong Irwi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2007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84862699

传 真:(010)84868565

网 址:www.andrewskurth.com

E-mail:hongirwin@akllp.com

19. 美国奥睿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ORRICK, HERRINGTON & SUTCLIFF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6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5号
首席代表:王翔(Xiang Wang)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南楼22层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85955600

传 真:(010)85955700
  网 址:www.orrick.com

E-mail:mwang@orrick.com

20. 美国宝维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PAUL,WEISS,RIFKIND, WHARTON & GARRISON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9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刘晓宇(Xiaoyu Liu)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3601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58286300

传 真:(010)65309070 / 9080

网 址:www.paulweiss.com

E-mail:ywen@paulweiss.com

21. 美国贝克博茨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AKER BOTT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6年1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6第1-0071号

首席代表:雷介福(Jeffrey Layman)

地 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21号国际俱乐部办公楼702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 85327900

传 真:(010) 85327999

网 址:www.bakerbotts.com

E-mail:jeff.layman@bakerbotts.com

22. 美国贝克·丹尼尔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AKER & DANIEL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3年11月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2-0004号

首席代表:王兵(Wang Bing)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1919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57512988

传 真:(010)57512928

网 址:www.faegrebd.com

E-mail: tianyi.zhao@faegrebd.com

23. 美国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AKER & McKENZI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4月27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贾殿安(Stanley Dianan Jia)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3401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65353800

传 真:(010)65052309

网 址:www.bakermckenzie.com

24. 美国斌翰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INGHAM MCCUTCHEN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11年9月19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11第1-0136号

首席代表:布赖恩·贝格林(Brian D.Begli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50层1-2单元和22-25单元

电 话:(010)65352888

传 真:(010)65352899

网 址:www.bingham.com

E-mail:Julia.liu@bingham.com

25. 美国博钦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PERKINS COI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2001年3月28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40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麦克何思(Michael Paul House)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南楼2518-2521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65618188

传 真:(010)65616188

网 址:www.perkinscoie.com

E-mail:zliu@perkinscoie.com

26. 美国查德本·派克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CHADBOURNE & PARK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42号

首席代表:张百善(Robin Hamilton Chambers)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A902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65308846

传 真:(010)65308849

网 址:www.chadbourne.com

E-mail: rchambers@chadbourne.com

27. 美国长盛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TROUTMAN SANDER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1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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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国家环保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1994年12月3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核设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也可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接受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竣工验收材料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委托验收结论有异议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第四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检查其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符合“三同时”要求,并将检查结果和建设项目准备试生产的开始时间报告当地地市级、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经当地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同意后,建设项目方可进行试生产。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试运行期间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环境保护设施不符合“三同时”要求,可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行。
试运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建设项目排污情况及清洁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运转效果进行监测。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可组织进入环境监测网的当地行业环境监测站参加监测。
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应当按监测规定或规范进行监测,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报告》。
监测费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申请验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二)按试车的有关规定组织环境保护设施联动试车,有试运转记录;
(三)按本规定附件格式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申请报告》)的编写,并提交第五条规定的《监测报告》。
第七条 建设单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审查验收。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可单独进行,也可视具体情况与整体工程验收一并进行。
单独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提出验收意见,作为批准《验收申请报告》的依据。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应参加验收。
第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齐全,环境保护设施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设计要求建成;
(二)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三)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成后经负荷试车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四)外排污染物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要求;
(五)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且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修整;
(六)环境保护设施能正常运转,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并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包括经培训的环境保护设施岗位操作人员的到位、管理制度的建立、原材料、动力的落实等;
(七)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机构,包括人员、监测仪器、设备、监测制度、管理制度等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批准由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
经批准的《验收申请报告》是建设项目总体验收的主要依据之一。《验收申请报告》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能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一条 对分期建设、分期受益的建设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分期验收。
对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全部工程近期不能完工,但具备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污染物排放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地方,还应达到当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试运行期间和限期达标期间内排放污染物的,应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设施没有建成或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并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建设单位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设施未按规定申报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手续,并处罚款。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有特殊要求行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规定,可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略)


关于规范输液用无菌气体瓶产品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输液用无菌气体瓶产品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5]5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国家局不断接到有关输液用无菌气体瓶产品(已经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投诉举报,反映该类产品中被充入高浓度氧气,企业在销售中宣传该类产品通过静脉给氧起到相应治疗作用。经查,上述情况属实。此外,还发现某些省局也批准该产品充氧和产品说明书中含有氧气治疗作用的情况。为了进一步规范输液用无菌气体瓶产品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局“关于牙龈炎冲洗器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4〕321号)分类界定,输液用无菌气体瓶(含无菌无毒无生物学危害气体)是用于代替输液器中空气过滤器的装置,气体瓶中不能充入医用氧气。符合上述要求的产品目前作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医用氧气是中国药典收载品种,经口、鼻腔吸入用于缺氧的预防和治疗,如果改变氧气给药途径或者增加新的用途,必须按药品注册的有关规定申请注册。如需在输液用无菌气体瓶中充入作为药用的氧气,根据国家局“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相结合产品注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5〕94号)的规定,该类产品必须按药品注册的有关规定申请注册。未经注册的,不得上市销售。

  三、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针对本辖区此类产品的审批情况,开展注册清理工作。对于不符合上述分类界定要求且已经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产品应收回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同时责令有关生产企业停止销售并收回已上市产品。有关生产企业可按本通知的规定重新申报注册。
  请于12月15日前将注册清理情况专项上报国家局医疗器械司。

  四、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输液用无菌气体瓶产品的管理,国家局决定将该类产品调整为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类别,请相关生产企业尽快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申报要求申请重新注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规范输液用无菌气体瓶产品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5]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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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国家局不断接到有关输液用无菌气体瓶产品(已经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投诉举报,反映该类产品中被充入高浓度氧气,企业在销售中宣传该类产品通过静脉给氧起到相应治疗作用。经查,上述情况属实。此外,还发现某些省局也批准该产品充氧和产品说明书中含有氧气治疗作用的情况。为了进一步规范输液用无菌气体瓶产品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局“关于牙龈炎冲洗器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4〕321号)分类界定,输液用无菌气体瓶(含无菌无毒无生物学危害气体)是用于代替输液器中空气过滤器的装置,气体瓶中不能充入医用氧气。符合上述要求的产品目前作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医用氧气是中国药典收载品种,经口、鼻腔吸入用于缺氧的预防和治疗,如果改变氧气给药途径或者增加新的用途,必须按药品注册的有关规定申请注册。如需在输液用无菌气体瓶中充入作为药用的氧气,根据国家局“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相结合产品注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5〕94号)的规定,该类产品必须按药品注册的有关规定申请注册。未经注册的,不得上市销售。

  三、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针对本辖区此类产品的审批情况,开展注册清理工作。对于不符合上述分类界定要求且已经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产品应收回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同时责令有关生产企业停止销售并收回已上市产品。有关生产企业可按本通知的规定重新申报注册。
  请于12月15日前将注册清理情况专项上报国家局医疗器械司。

  四、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输液用无菌气体瓶产品的管理,国家局决定将该类产品调整为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类别,请相关生产企业尽快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申报要求申请重新注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