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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刊社和出版社出版精选本、精华本报刊文萃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7 11:43: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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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刊社和出版社出版精选本、精华本报刊文萃的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署


关于报刊社和出版社出版精选本、精华本报刊文萃的暂行规定

1990年8月21日,新闻出版署

近一时期,一些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出版所谓报刊精选本精华本及报刊文萃之类出版物日渐增多。其中,不仅有违反出版管理规定的问题,而且有些品种内容芜杂,格调不高,特别是以汇集已经停办的报刊的某些内容招徕读者。为了巩固报刊和出版社压缩整顿的成果,加强对这类出版物的管理,现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报刊社出版报纸、期刊的精选本、精华本及报刊文萃等出版物,凡以期刊形式(封面标有报刊名称)出版的,均视作期刊增刊,应遵照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出版增刊的规定和有关从严控制出版增刊的规定办理;
二、按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报刊社不得用报刊的国内统一刊号出版标有报纸和期刊名称的精选本、精华本和报刊文萃;按不得以书号出刊的规定,出版社一律不得用书号出版这类出版物;
三、从严控制文摘类报刊以期刊形式出版精选本、精华本等,此类出版物原则上须由本文摘报刊社提出,经报刊主管单位审核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报送内容,经严格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按照期刊增刊的报批办法办理;中央各部门办的文摘类报刊,经其主管单位严格审核后,向新闻出版署报批;
四、报刊社经过批准出版的上述出版物,只限本报本刊已发表的文章,不得转载或摘登已停办的报刊上发表过的作品。已停办的报刊社一律不得以原报刊社的名义出版上述出版物,也不得进行各种出版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违反的按非法出版活动论处。
五、报刊社未经批准擅自出版报刊精选本、精华本和报刊文萃,参照《关于执行<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的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实施办法

山东省政府


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实施办法
山东省政府



近年来我省乡镇、街道企业发展较快,对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人民收入,方便人民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出现的问题是,部分乡镇、街道企业由于产品选择不当,布局不合理,缺乏防治污染措施,不仅造成资源和能源的很大浪费,而且严重污染和破坏了城乡生态环境。为加强乡镇、
街道企业环境管理,促进乡镇、街道企业协调健康地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即国发〔1984〕135号文),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乡镇、街道企业要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地资源、技术条件和环境状况,大力发展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工业、商业、服务业。对于那些污染危害严重而又难以防治的行业一律不准发展。
二、对国务院规定不准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剧毒污染产品,各地要区别不同情况,分期分批,至迟于一九八六年年底前转产或停产。今后如擅自新上此类产品,环保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强行停止其生产。
三、对于正在从事污染严重生产项目的企业,应分别采取关、停、并、转措施。国家明令取缔的土炼油要立即关掉;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土硫磺、土炼焦要分期分批在一九八六年底以前关停;对于那些分散的、不具备改造条件的石棉制品、电镀、造纸制浆、热处理、铸锻、制革等厂
点,要制订规划,限期合并、集中,组建专业化协作中心,并做好污染治理工作。其中电镀点的撤、并工作,必须在一九八六年底前完成。对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由县级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其限期治理的时间(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市、县或者市、
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限期内达不到要求的,要停止其生产。对上述应关停并转和治理污染而拒不执行的企业,环保部门有权强令其停产,并区别情况给予经济处罚,工商行政部门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银行停止拨款或贷款。情节严重

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乡镇、街道企业治理污染所需资金,主要从“公积金”、“合作事业基金”和征收的排污费的补助中安排;企业为防治污染开展综合利用产品实现的盈利,可在投产后五年内不交所得税,用于企业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五、严禁采用渗井、渗坑排放有毒、有害工业污水。对排放工业三废及噪声污染严重的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征收污染费。有治理设施而不运行或擅自拆除,排放污染物又超过标准的,视情节轻重加收一至三倍排污费,并处以罚款。
六、在城镇上风向、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绝对不准新建污染环境的乡镇、街道企业。已建成的,要采取关、停、并、转、迁措施,限期解决。对破坏矿藏、文物、水土、森林、草原、生物物种和风景资源的活动,要严加制止
。今后在上述地点新建企业必须取得县级环保部门同意,并进行环境论证,方可定址建设。
七、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或转产的乡镇、街道企业,都必须填写《环境影响报告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查,由县级环保部门审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其他部门不得批准建设。经过批准建设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的规定,项目竣工后要经环保部门检查验收,合格的发给“三同时”验收合格证,方准投产和使用。
八、坚决制止污染转嫁。严禁厂矿企业将有毒有害的产品委托或转移给乡镇、街道企业生产;禁止乡镇、街道企业之间将有毒有害的产品互相转移。乡镇、街道企业利用厂矿企业提供的副产物和“三废”做生产原料,必须经县级环保部门同意,并报上级环保部门备案。
九、本实施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十、以上各项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5年8月6日

建设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房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等


建设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房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有资产管理局,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房地产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国资事发〔1995〕31号文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并向行政事业单位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为配
合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的房产登记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时,所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要按《实施办法》规定,“按单位已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所列面积填列。”
二、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产权登记机关要在1996年1月1日以前,将所辖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清查一遍,集中力量处理行政事业单位房产中尚未登记发证的遗案,尚未登记的,要促其尽快办理,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尚未确权的,要尽快确权登记。未领《房屋所有权证》的
,不予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房产登记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中,要将房地产管理部门占有、使用的房产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租、直接管理的房产分开登记。前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据以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后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现行管理制度管理,维持现状,每年年末将统计
汇总数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199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