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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房屋抵押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4 03:30: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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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房屋抵押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福州市房屋抵押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


第一条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房屋抵押活动的管理,切实保障抵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房屋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下称抵押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自有房屋作为抵押物提供债权人(以下称抵押权人)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
第三条 房屋抵押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
第四条 房屋抵押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严禁利用房屋抵押进行高利贷及其他违法活动。
第五条 房屋抵押人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并对房屋享有完全处分权利的人。
第六条 下列房屋不得抵押。
未经确认合法所有权的房屋;
待判决、仲裁或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房屋;
享受有限产权、限制移转的房屋;
被司法,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房屋;
房产债务尚未清偿的房屋。
第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抵押时,抵押人须征得有权处分房屋的所有权人的认可。
(一)全民所有制的房屋,需出具企业行政主管或地方财政部门所出具的认可文书;
(二)集体所有制的房屋,需出具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事先授权厂长、经理,就企业财产设定抵押权的文书及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书;
(三)中外合作、合资经营企业的房屋,需出具企业董事会的认可文书。
第八条 共有房屋的抵押,须经房屋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订立书面协议,房屋共有人对该房屋的抵押负连带责任。
第九条 抵押人已出租的房屋抵押,不影响原租赁关系。
第十条 房屋抵押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其内容应载明下列条款: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姓名(名称);
(二)房屋座落、结构、面积、四至、价值;
(三)担保债务范围、用途、抵押金额、利率、交付方式
(四)抵押期限、清偿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的办法;
(六)其他抵方认为必要的条款。
第十一条 押人和抵押权人应自抵押双方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监证、登记手续,并按抵押价款的1.5%缴纳监证费。
第十二条 抵押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下列证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三)房屋抵押合同;
(四)抵押人对抵押房屋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文件。
第十三条 房屋抵押关系。经监证和办理登记,将抵押权利情况载入抵押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发给抵押权人《房屋他项权证》,依法保护抵押双方的合法权利。
第十四条 抵押房屋需要保险的由抵押人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当因保险事由发生造成抵押房屋受损或灭失时,抵押权人对保险赔偿金有优先受偿权。
第十五条 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拆建、添建,不得变更房屋结构,不得将所抵押房屋出租、更换租户、出借、出售、转让、赠与、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第十六条 因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抵押房屋受损或灭失,抵押权人可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新的财产担保,抵押人不履行义务的,抵押权人有权中止抵押合同,追索未偿的债务。
第十七条 在房屋抵押合同期间,抵押权人只有按期取息而无使用房屋的权利,不得以承押房屋或抵押权为标的物与第三人设定抵押。
第十八条 房屋抵押合同期间,抵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自取得继承或受遗赠有效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更名,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并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房屋抵押期间,债务清偿完毕或遇国家拆迁征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所设立的抵押关系即终止,双方应在十五日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之一,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对房屋折价转让或拍卖:
(一)抵押人不按房屋抵押合同规定的期限清偿债务的;
(二)抵押人在房屋抵押合同期间宣告破产或解散的;
(三)抵押人死亡,其继承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四)抵押人死亡而无继承人的。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拍卖应委托房地产交易所拍卖。
第二十二条 拍卖房屋价款按下列顺序偿还:
支付拍卖费用;
缴纳与抵押房屋有关的税款;
偿还抵押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拍卖房屋价款清偿抵押价款有剩余的,返还抵押人;不足偿还的,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
第二十四条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因房屋抵押发生纠纷可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向房产纠纷仲裁机关申请调解仲裁。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89年1月1日

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财务管理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


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财务管理办法

1988年11月14日,国家教委 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勤工俭学财务管理是校办企业(含工厂、农场、商店、饮食、服务、修理等,下同)和学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加强勤工俭学财务管理,管好用好各种资金,对促进勤工俭学的发展,改善校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都有积极的作用。
各级勤工俭学主管部门及学校要加强对学校勤工俭学财务工作的领导,要有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各级财政、税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勤工俭学财务管理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 校办企业要设置财会机构或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单独设置帐目,独立核算盈亏,并根据勤工俭学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按时编报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做好年终决算。
第四条 校办企业要实行财务岗位责任制,加强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搞好收益分配,为生产经营和管理改革服务。
第五条 校办企业停办、破产、合并时,其各项财产和资金首先冻结,并登记造册,编制会计报表,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经审计后报上级勤工俭学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处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收缴和平调,不得私分或变相私分。
第六条 勤工俭学的财务管理,必须坚持增收节支原则。在生产经营、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讲究效益。
勤工俭学的财务工作,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国家有关的经济法规。
第七条 学校开展勤工俭学的资金,主要依靠内部积累逐步解决。初办时期或临时发生周转困难时,教育主管部门可在本系统内适当调借教育事业费或商由财政部门和银行借贷解决。
第八条 各级勤工俭学管理部门要建立勤工俭学发展基金,支持校办企业的发展。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九条 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小型企业为200元、中型企业为500元、大型企业为800元)以上的生产工具、设备、房屋、建筑物及生活设施,以及勤工俭学所占用的土地、山林和水面等均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 校办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做到有物、有帐、有卡,帐物、帐卡、帐帐相符,定期盘点、清查。对盘亏、盘盈、损失等,必须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校办企业的固定资产出售、调出、报损、报废,必须由企业负责人、技术人员共同审查鉴定后,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和勤工俭学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或转让。
第十二条 校办企业在用固定资产,除地产外,均应按年计提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按月摊入生产成本。提取的折旧费、大修理基金与出售固定资产回收的资金和报废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等,必须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技术改造和固定资产的大修理,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章 流动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流动资金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用于购买原材料和燃料、低值易耗品、储备商品、支付工资、费用等开支的周转资金。
第十四条 校办企业必须加强经营管理,合理使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校办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核定流动资金定额。流动资金使用情况应作为考核校办企业效益指标之一。规模较大的校办企业,还可进一步实行储备资金、在产品资金、产成品资金和销售过程占用资金等的分项定额管理。
第十五条 校办企业必须加强库存材料、在产品和产成品的管理。建立健全计量、检验、收发、领退、保管和清查盘点等制度,防止丢失、损坏。发生亏损、丢失、损坏等情况,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经批准后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各企业对暂收、暂付、应收、应付、备用金等往来款项,要建立必要的清算手续和制度,加速资金周转。

第四章 成 本 核 算
第十七条 校办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加强成本核算,严格成本管理。要不断降低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减少废品损失,提高设备利用率,节约各项费用支出,不断降低产品成本。
第十八条 校办企业的成本开支范围及核算办法,按国务院颁布的成本管理条例和财政部颁发的有关实施细则执行。主要包括:为制造产品而耗用的各种原料、材料、外购件、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工时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维修费、租赁费、废品损失费、企业管理费以及销售商品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广告费等。
成本核算必须划清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在产品成本与产成品成本的界限。不得将基本建设支出、专用基金支出、营业外支出等不属于成本范围的费用挤入成本。
第十九条 学校的各种经费支出,或学校使用校办企业的材料、产成品、加工工时及维修劳务等,都不得挤入成本,要按所耗料、工、费,合理计价冲抵当年应缴学校的教育事业基金。
校办企业与学校共用的水、电、暖等项费用开支,应由双方按实际消耗情况合理分摊。
第二十条 学校应加强对校办农场等农副产品的成本核算。对收获的农副产品要全部作价入帐,出售或自用要计价出帐,及时反映财务收支。
第二十一条 校办企业必须切实做好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对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均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建立生产工时记录;制定和修订各项消耗定额;完善内部结算办法;企业内部的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及劳务供应,应建立厂内计划价格,并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和制度。
有条件的企业要按品种、按批量或按工号核算实际成本,严格执行成本开支范围,使成本核算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二十二条 师生参加生产劳动,可提取假定工资计入成本。提取的假定工资交给学校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或作为校办工厂的周转金。

第五章 收益分配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勤工俭学收益,在保证发展生产的前提下,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员工福利及奖励。勤工俭学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取少量统筹基金。
收益分配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国家、集体、个人三兼顾及有利于事业和生产发展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本着发展生产、培植财源的原则,正确处理积累与分配的关系,给校办企业留足生产发展基金,增强企业后劲。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及重大技术改造实施时期,应适当扩大生产发展基金比例;在生产达到一定规模后,逐步扩大事业发展基金、师生福利和奖励基金的比例。
第二十五条 收益的使用
一、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扶持中小学发展勤工俭学,开展业务活动及奖励。
二、教育事业基金主要用于发展教育事业,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员工福利待遇。
三、企业留利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改善生产条件、校办企业的集体福利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除国家明文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向学校或校办企业乱摊派款项。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不得因学校有勤工俭学收入而减少应拨的教育事业经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勤工俭学活动纳税和减免税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财 会 队 伍
第二十九条 校办企业财会人员要按财政部门规定配备并保持相对稳定。调动财会人员工作时,应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条 勤工俭学管理部门要会同财税部门有计划地培训财会人员,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校办企业要建立、健全会计专业人员的业绩考核制度,凡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的应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 校办企业要加强财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树立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的思想作风,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第七章 财 务 监 督
第三十三条 校办企业要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审计制度,杜绝不正当的开支和不正当的经济活动。
第三十四条 校办企业的财会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和各项财务会计制度,严格履行财务会计职责,对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及时提出意见,直至反映到上级勤工俭学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发挥财会人员的监督作用。
各级勤工俭学主管部门应对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给予支持和表扬。
第三十五条 在实行经济承包、确立承包指标、核定奖惩等事项时,均应事先进行财务核算和内部审计。
第三十六条 校办企业负责人调离工作时,应先审计,后离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报国家教委、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转发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梅州市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2008〕74号
转发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梅州市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现将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梅州市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支持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金融办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梅州市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

支持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



市金融办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鼓励我市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为梅州“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发展战略作出更大贡献,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梅州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梅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行、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梅州办事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梅州分行,梅州市辖区内信用担保机构。

二、奖励标准

(一)金融贡献奖。

1、金融机构对全市贷款年末余额比上年增长8%以上,按实际新增贷款余额的0.5‰予以鼓励。

2、金融机构对全市企业核销呆帐贷款,按全年实际核销额的1‰予以奖励。

3、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贷款对全市担保贷款年末余额比上年增长8%以上,按实际新增贷款余额的1‰予以奖励。

(二)金融创新奖。

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首次在梅州市范围内推出新的金融服务产品,对我市金融业的发展作出贡献的,按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本奖项奖金总额为10万元,设一、二、三等奖各一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三)为鼓励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梅州监管分局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视情况在年终给予奖励。

三、奖金分配

奖励资金50%用于对金融机构领导班子进行奖励,其中30%用于奖励机构主要负责人。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梅州办事处的奖励方法:按全市各信用联社所得奖励金额总和的20%给予奖励。

四、奖金的负担

上述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五、奖励申报

各金融机构分别申报,由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梅州监管分局核实后,再由评审组(组成单位:人行梅州中支、银监梅州分局、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金融办)签署评审意见,最后报市政府审批。

六、对弄虚作假获得奖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办法自2008年开始实行,暂定三年。原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梅州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07〕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