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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4:28: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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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的通知

1966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1956年10月,我院为了执行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各项原则和制度,曾在总结14个大、中城市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试行了“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这是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的。试行以来,对于统一审判程序,提高审判工作,起了一定作用。
但由于形势的发展和审判经验的不断丰富,特别是1958年司法工作的大跃进,这个“总结”的某些规定与实际工作需要已不完全相适应。因此,我院于1959年7月,曾拟订修改这个“总结”的计划,通知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总结这方面的经验。修改计划着重指出:研究修改程序时,必须贯彻党的领导,群众路线,司法工作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有利于对敌斗争等原则;肯定其中适用部分,抛弃其中不适用部分。这些都是正确的。但这个计划,当时因故没有实现。近两年来,为了贯彻中央关于依靠群众专政,少捕、矛盾不上交的方针,各地人民法院普遍地实行了依靠群众办案,审判工作中的群众路线又有新的发展,大大突破了“总结”的规定。尽管其中一些基本制度程序,例如:“案件的接受”、“审理案件前的准备工作”、“审理”、“裁判”、“上诉”、“死刑复核”、“再审”、“执行”等,现在仍然需要,但其中有些具体规定,例如:刑事方面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范围、法院组织预审庭审查公诉案件等;民事方面当事人起诉或上诉都应当用诉状或上诉状、传唤当事人和证人一律用传票等,都是与党委领导下的群众路线不相适应的。因此,在第七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有的同志提出审查这个“总结”的意见是必要的。经我院研究认为:今后在审判工作实践中,对“总结”的规定,应以毛泽东思想为指针,通过总结经验,认真研究,凡是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特别是妨碍依靠群众办案的,予以破除,创立符合党委领导下的群众路线的制度程序;凡是审判工作需要而又切实可行的,仍要参照试行。请各地人民法院将在依靠群众办案中总结的好经验,随时报送我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9月12日《关于应以商标注册人的鉴定作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认定的最终依据的请示》(浙工商标〔1997〕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应由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检验机构鉴定。在双方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结论是真实合法的,则应以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的鉴定结论为准。



1997年10月5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电监会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26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今年6月份,国务院部署了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专项大检查。从检查结果看,各地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进展很不平衡。其中,河北、福建、江西、宁夏、新疆等省(区)只对部分高耗能行业执行了差别电价政策;云南省尚未执行2007年差别电价标准;四川、湖北等省仍以大用户直供电和协议供电等名义对部分高耗能企业实行电价优惠。为确保差别电价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高耗能企业的甄别工作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经贸、价格、电监等部门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以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供电营业区范围内的高耗能企业名单(见附件)为基础,连同地方电网供电营业区内的高耗能企业,对本地区高耗能企业进行逐个甄别,将其区分为允许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各地要在2007年12月1日前将甄别后的所有高耗能企业名单和执行差别电价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监会备案。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应要求所属省级电网公司,严格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企业名单,全面、及时地将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二、调整差别电价收入用途
  将电网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电网企业已经收取但尚未上缴中央国库的差别电价收入,改为全额上缴地方国库。各省级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情况,研究制定差别电价收入的具体管理办法,促进差别电价政策和节能减排措施的实施。
  三、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政策
  (一)取消国家出台的对电解铝、铁合金和氯碱企业的电价优惠政策。1999年,原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曾联合发文对13家产能规模在5万吨以上的电解铝企业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优惠2分钱左右;2000-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调整终端用户销售电价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电解铝、铁合金、氯碱企业用电价格比其它工业企业平均每千瓦时累计少提价约2分钱。为引导高耗能行业发展,促使其节能降耗,决定取消上述电价优惠政策。
  1、对铁合金行业的电价优惠,自2007年10月20日起全部取消。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各省(区、市)现行销售电价表中在大工业电价下单列“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电价的,执行该类电价;没有单列上述高耗能行业电价的,执行大工业电价,不再另行优惠。
  2、电解铝行业的用电价格,在销售电价表中单列或注明实行优惠的,原则上应在2007年内予以取消,改为执行大工业电价下的“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类电价;若单列的电解铝行业电价与上述电价价差每千瓦时大于5分钱的,2007年内先取消电价优惠5分钱,其余优惠原则上2008年内取消。
  3、对氯碱行业的电价优惠,原则上2008年内取消。
  取消电解铝、氯碱两个行业电价优惠的具体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另行下达。
  (二)立即停止执行各地自行出台的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措施。对仍在以大用户直供电和协议用电名义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的四川、湖北等省,要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对高耗能企业的电价优惠行为。没有按照要求取消优惠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调减其电力建设规模和相应的电力项目。调出规划的电力项目不予办理核准手续。
  四、加强监督检查
  今年四季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将组织开展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各地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情况;电网企业提高、降低或变相降低标准向有关高耗能企业收取差别电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存在问题严重的地区或企业,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提请国务院通报批评。
  附件:2007年国家电网企业供电的高耗能企业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国 家 电 监 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