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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诉讼文书效力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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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诉讼文书效力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诉讼文书效力问题的复函
199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我驻加拿大使领馆对非法在加拿大居住的我国公民姚开华寄给人民法院的离婚诉讼文书不予办理公证,如何确认其诉讼文书效力的请示收悉。经我们研究并征求了外交部领事司的意见认为,因私出境后,在居留地所在国无合法居留权的我国公民,为离婚而要求我使领馆办理诉讼文书公证的,由于其诉讼文书是在国内使用,与其非法居留地不发生关系,也不涉及我与该国关系,可在从严掌握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据此,你院可告知姚开华按照上述精神办理公证手续。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1995年国家开发银行承贷的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1995年国家开发银行承贷的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各有关重点建设项目借款单位:
国家计委以计建设(1995)369号文下达了1995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共166项。其中涉及开发银行的项目有118项。现将我行承贷的重点建设项目名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重点建设项目借款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要保证我行发放的贷款资金及时、足额地用到工程建设上去,不得挪作它用。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开发银行反映。
二、按照国家计委要求,今年上半年,地方承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到位率要不低于年计划的40%。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在我行资金到位的同时,帮助督促地方资金和其他资金按比例同步到位。
三、各单位要大力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严格控制工程概算,努力提高投资效益,不允许项目建设中擅自变更设计、提高建设标准。
四、按照国家计委要求,国家重点建设收尾项目原则上只保留一年。对国家重点建设收尾项目,各单位要抓紧扫尾工作,及时进行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不得故意拖延工期,长期吃基建饭。
五、凡本通知印发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与开行综计〔1995〕61号文不一致的项目,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995年国家开发银行承贷的重点项目名单

煤炭(21项)
1.河北开滦矿区
2.山西古交矿区
3.山西阳泉矿区
4.山西晋城矿区
5.山西大同矿区
6.内蒙古准格尔矿区一期
7.内蒙古平庄矿区元宝山露天矿及其配套工程
8.黑龙江七台河矿区
9.黑龙江双鸭山矿区
10.安徽淮南矿区
11.安徽淮北矿区
12.山东兖州矿区
13.山东枣腾矿区
14.河南平顶山矿区
15.河南郑州矿区
——郜城矿井
——配套工程
16.河南永夏矿区
17.陕西黄陵矿区
——黄陵一号井及洗煤厂
——配套工程
18.宁夏灵武矿区
——灵新大井
——配套工程
19.山西华晋离柳矿区沙曲矿井
20.#山西潞安矿区
21.#云南小龙潭露天矿
华能精煤公司(1项)
22.华能精煤公司神府东胜矿区
石油(5项)
23.黑龙江大庆油田开发
24.辽宁辽河油田开发
25.山东胜利油田开发
26.新疆油田开发
27.新疆塔里木地区开发
电力(35项)
28.北京十三陵抽水蓄能电站
29.浙江天荒坪抽水蓄能电站
30.福建水口水电站
31.湖南五强溪水电站
32.天生桥水电站一级
33.天生桥水电站二级
34.海南大广坝水利水电工程
35.四川宝珠寺水电站
36.四川二滩水电站
37.贵州东风水电站
38.云南漫湾水电站
39.西藏羊湖抽水蓄能电站
40.青海李家峡水电站
41.天津蓟县电厂
42.山西阳泉二电厂
43.内蒙古伊敏煤电联营一期工程
44.内蒙古元宝山电厂三期

45.内蒙古达旗电厂
46.辽宁铁岭电厂
47.辽宁绥中电厂
48.吉林双辽电厂
49.哈尔滨第三电厂二期
50.安徽马鞍山二电厂
51.山东邹县电厂三期
52.河南偃师电厂二期
53.湖南石门电厂
54.陕西渭河电厂二期
55.甘肃靖远电厂二期
56.#广西岩滩水电站
57.#湖北隔河岩水电站
58.#四川铜街子水电站
59.江苏彭城电厂
60.福建嵩屿电厂
61.江西丰城电厂
62.宁夏大坝电厂二期
水利(3项)
63.河南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
64.甘肃引大入秦工程(地方项目)
65.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
核电(1项)
66.*浙江秦山核电站二期工程
铁道(13项)
67.宝中线
68.兰新复线
69.浙赣复线
70.北京西客站
——铁道工程
——市政工程
——邮件处理中心
71.侯月线
72.焦柳复线
——焦枝复线
——襄石复线
——石长线
73.湘黔复线及电气化

74.南昆线
75.京广线京郑段电化
76.京九线
77.横南铁路
78.宝成复线
79.哈大线电化
交通(9项)
80.大连港大窑湾港区一期(含商检设施)
81.营口港鲅鱼圈港区二期
82.秦皇岛煤码头四期(含商检设施)
83.烟台港(含商检设施)
84.日照港(含商检设施)
85.连云港港墟沟港区一期
86.上海港
87.汕头港深水港区一期
88.广州港
公路(1项)
89.沪宁杭甬高速公路(地方项目)
——沪宁高速公路
——杭甬高速公路
民航(2项)
90.桂林两江机场
91.*首都机场航站区扩建工程
钢铁(3项)
92.辽宁鞍山钢铁公司齐大山铁矿
93.四川攀枝花钢铁公司
94.#山西太钢尖山铁矿
有色(5项)
95.广西平果铝厂
96.甘肃金昌金川有色公司二期
97.云南大红山铜矿
98.广东韶关冶炼厂
99.#江西德兴铜矿三期
化工(8项)
100.湖北黄麦岭磷化工公司
101.湖北荆襄磷化学工业公司大峪口矿肥结合项目
102.云南磷肥工业公司
103.贵州瓮福磷矿重钙项目

104.吉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乙烯工程
105.陕西渭河化肥厂(地方项目)
106.海南富岛化学工业公司天然气化肥厂
107.#河北矾山磷矿
石化(4项)
108.安徽安庆石化总厂丙烯腈纶工程
109.江西九江石化总厂大化肥工程(地方项目)
110.兰州化学工业公司化肥工程
111.新疆乌鲁木齐石化总厂二化肥工程(地方项目)
建材(1项)
112.河北秦皇岛耀华玻璃总厂
汽车(3项)
113.一汽一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轿车项目
114.神龙汽车有限公司轿车项目
115.天津夏利轿车项目
纺织(1项)
116.江苏仪征化纤联合公司三期工程
船舶(1项)
117.大连造船新厂
粮食(1项)
118.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
注:有*者为1995年国家重点建设预备项目
有#者为1995年国家重点建设收尾项目



1995年4月26日

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局关于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家教委 财政部 人事部 等


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局关于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局



为了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智力密集、多学科综合及信息灵通的优势,结合教学和科研,直接为社会提供较高层次、较高效益的服务,现对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要以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推动教育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为宗旨,在切实保证促进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不断提高的前提下进行;要根据学校和学科特点以及自身的优势和潜力,适应社会的需要,统筹兼顾,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要注重社会效益,有利于
进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可以承包科技项目,参与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开展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可以接受委托培养学生,在不影响正常的办学条件下,可以举办非学历的短期人才培训活动;可以开放学校实验室,利用学校设备和
技术条件对外服务;可以充分发挥校办工厂、印刷厂和出版社等内部单位的潜力,在保证教学科研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可以和企业、科研机构联合办厂,共同开发新产品或合股经营;可以组织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或兴办技、工、贸结合的经济实体。
高等学校教师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并不损害本单位经济技术权益的前提下,可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从事兼课、兼职活动。兼职活动一般应与教师本人的教学、科研业务相结合,有利于与社会实践的联系,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三、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可以取得合法收入。国家对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应给予鼓励和支持。
(一)高等学校校办工厂生产的应税产品,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对其营业所得,免征所得税。

高等学校举办的为本校教职工和学生服务的服务性企业(不包括商店、宾馆、对外营业的招待所),免征营业税、所得税。
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
高等学校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的收入所得,免征所得税。
高等学校以技术入股形式与外单位联营分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以其他形式与外单位联营分得的利润,给予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照顾。
对高等学校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学校和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为纳税义务人。
(二)高等学校兴办的外向型科技企业所创外汇,大部分留给学校。
(三)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必须进行严格的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内容,包括折旧费、仪器设备占用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水电费、差旅费、资料费、工资、奖金、津贴等。对国家计划外的横向协作的科研项目、各类科技服务活动和举办的各类短训班,可以从纯收入中按
一定比例提取劳务酬金。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按所在地方的规定执行。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劳务酬金,不计征奖金税。
各项服务的收入,扣除成本开支、应纳税金和劳务酬金后,其余纳入学校基金。
(四)高等学校的学校基金,除按不低于40%提留作为事业发展基金外,其余部分由学校自主分配,用于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鼓励学校基金较多的学校,用较多的收入投入事业发展。学校基金较少的学校,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自主分配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五)高等学校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放宽到人均四个半月基本工资。
对教职工个人收入,包括按规定比例提取劳务酬金、超工作量酬金、兼课兼职酬金等,要按国家规定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四、对于学校基金中用作分配给个人的部分,要统筹安排,合理分配,妥善处理校内各方面人员的利益关系,切实体现按劳取酬的原则。在分配上要体现鼓励承担基础课教学和基础研究任务的教师和某些党政管理人员,对完成教学科研任务成绩显著的教师报酬从优。具体分配办法,由
学校自定。
五、在实行岗位责任制,合理定编定员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学校经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试行经费包干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结余的工资基金由学校自主使用。
六、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必须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一)高等学校要本着既要放宽搞活,又要管住管好的原则,加强领导,全面规划,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正确引导。校长的主要精力要放在抓好教学、科研上,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正常秩序。各地高教主管部门要对当地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活
动加强指导和管理,通过不断总结经验,存利去弊,使之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进行。
(二)开展社会服务要从实际出发,以各自的学科优势为依托,扬长避短,量力而行。服务的广度、深度,具体的服务途径和内容,都应当因地区、学校、学科专业的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不能一刀切。需注意不要一哄而起,更不要搞层层包干、强压任务,一些没有条件开展社会服务
的学校和系科不要勉强,特别是新建院校,当前首要的任务是充实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承担国家重要基础研究任务、国家攻关项目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学校某些管理和政工人员不宜进行有偿服务活动。技、工、贸一体化科技企业从事的贸易活动,应当是与本校教学、科研及生产活动
有关的贸易,包括在国内技术市场和国际市场销售自己的产品以及与此相关的技术性服务性贸易。
高等学校学生在学校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可以适当进行有益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勤工俭学活动。这些活动要在维护校风校貌,遵守法纪,不影响学生学习的前提下进行。除商业、旅游类学校及系科可举办实习性的商业经营实体,组织学生参加经营管理外,高等学校的学生不得从事商品贩
卖活动。
(三)正确处理教学、科研和开展社会服务的关系。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为了保证大多数教师专心致志地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和进修提高,一般应组织起来,开展服务。可以将现有人员合理分工,各司其职,有计划地组织少数人员专门从事社会服务活动,人员相对稳定,也可
以定期轮换。对被抽调专门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教师,可以保留原有待遇,在聘任职务时,要考虑到他们的工作特点和实绩。
(四)要根据高等学校教学活动的规律和教师劳动的特点,加强岗位责任制,对学校教职员个人兼课、兼职实行科学管理。兼课、兼职要适度,以免影响本职工作和教职员的身体健康。
(五)开展社会服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讲究职业道德,维护高等学校的声誉和教师形象。
(六)学校在各项社会服务活动中要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合理定价和收取服务费用。凡由国家统一管理价格的,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制定收费标准和产品价格。要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审计监察工作,管好用好学校预算外资金。
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都应当积极支持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校摊派或变相摊派。
八、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学校原则上可以参照上述意见办理。高等学校划给科委归口管理的独立科研机构,可以按照国家对科研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198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