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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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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1996/05/06
法发(1996)15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
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
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
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
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二、依照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
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
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
赔偿:
  (一)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的;
  (二)实施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
  (三)实施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
  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
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
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依照赔偿法规定予以赔偿的案件,
应当经过依法确认。未经依法确认的,赔偿请求人应当要求有关人民法院予以
确认。被要求的人民法院由有关审判庭负责办理依法确认事宜,并应以人民法
院的名义答复赔偿请求人。被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
诉。
  四、根据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
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
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
  五、根据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
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原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
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
机关;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
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六、赔偿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
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中规定的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
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
  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
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关于审批利用外商投资改造现有企业项目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审批利用外商投资改造现有企业项目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利用外商投资对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是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及管理经验, 拓宽国有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渠道的有效途径之一,对搞好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宏观管理,正确引导外资投向,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及形成不利于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 ⒍希?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工作, 针对目前利用外商投资改造现有企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83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 号)的精神,特通知
如下: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地经贸委(经委、 计经委)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在研究制订行业及地区调整结构、 重点发展的政策, 搞好现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技术改造工作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利用外商投资改造项目的审批工作。
二、 利用外商投资改造现有企业项目系指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以现有国有企业为依托,通过转让股权、 以现有企业全部或部分实物与工业产权作价与外方合资及双方出资等方式,获得资金、设备、技术及其它增量投入, 达到调整企业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技术装备水? 健⒗┐蟪隹诖椿恪?节能降耗,实现规模经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目的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凡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含台、港、 澳资本及中资外企)进行技术改造的,均适用本通知规定。
四、项目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1、凡国有特大型、大型企业和中央企业利用外商投资对本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一律报国家经贸委。项目总投资在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的,由国家经贸委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总投资在1亿美元以下的,由? 揖澄笈? 2、地方现有企业(除国有特大型、大型企业外)利用外商投资改造项目,总投资在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的,由国家经贸委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 总投资在1亿美元以下,限额以上(含限额数,即按1992年中央4号文件规定的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 沿边沿江开放? 鞘泻湍诘厥』峥懦鞘?000万美元,其余1000万美元), 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报国家经贸委审批, 同时抄送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须提出意见报国家经贸委。
总投资在限额以下的,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审批,同时抄报国家经贸委备案。省级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五、涉及国家限制外商投资领域和行业的项目, 不论投资额大小,按国务院规定的程序报批。
六、报批文件的主要内容:
1、项目名称。
2、合资地址。
3、 主办单位(包括中方企业名称和外方的国别及企业名称)。
4、企业概况及合资的理由。 包括:国内该行业的生产技
术状况,市场需求情况,国外生产技术情况, 合资的必要性;
中方现有企业的基本情况,即厂房、设备、工艺技术、 技术力
量、生产条件等;外商的资信、技术实力; 合资改造的内容和
拟达到的目标、发展方向。
5、合资的方式、规模,产品品种,生产能力,销售方向、
销售渠道。
6、多余人员的安置,多余设备及债权、债务的处理。
7、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包括:中方投资的构成, 所占
总投资的比例;外方投资的构成,所占总投资的比例。
8、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及其它条件。
9、环境影响及治理措施。
10、外汇平衡及各方承担的责任。
11、合资年限。
12、技术经济综合分析、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分析。
13、合资工作进度及项目进度安排。
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本条规定之1、2、3、4、5、7、10 、
11、12、13条即可。
七、 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附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和有效的验资证明。
八、 现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技术改造而外汇不能自行平衡的项目,应征得外汇管理部门同意后再审批。
九、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经贸委(经委、 计经委)要将利用外商投资改造现有企业项目的中方新增投资部分, 纳入年度技改计划并留出相应的资金和规模,作为项目的内部配套。
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的合同章程, 按规行规定,由外经贸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十一、城镇集体企业、 乡镇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参照上述审批极限及程序审批办理。
十二、现有中外合资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双方协议,增资进行技术改造, 凡生产经营外部条件需要国家平衡的项目,参照上述审批权限及程序审批办理。



1995年3月11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情况上报以及建立联系点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情况上报以及建立联系点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局:
为及时向国务院领导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的情况,让有关领导全面了解工商系统为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所做的工作,根据局领导的指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情况上报工作,建立联系点,以便于及时掌握市场管理动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高度重视粮食收购市场管理情况的上报和建立联系点这项工作,及时做好上情下达,以加强信息反馈。省级工商局市场处要指定一名处级干部和一名联络员专门负责这项工作,并要将负责人、联络员的名单立即报我司。
二、国家工商局拟在全国(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西藏区、海南省、青海省除外)建立粮食收购市场管理情况联系点。具体办法是:请黑龙江、吉林、河南、河南、安徽、湖南、湖北、四川、江苏9个省每个省级工商局指定至少5个以上地市工商局,作为国家工商局粮食收购市场管理情况的联系点。各省级工商局应于1999年10月28日前将各联系点的负责人(分管局长)、联络员名单报我司。
三、省级工商局应于每月8日前向我司报告上一个月该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违法粮食收购运销案件数、案值以及罚没款金额;各联系点要在每月的3日、18日前直接向我司上报情况,同时将有关情况抄报省级工商局。联系点上报我司的情况包括:监管粮食收购市场中的典型做法和经验、查处的大要案件、粮食市场管理监管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阻挠及干扰监管执法事例、县工商局乡镇工商所以及基层负责人秉公执法、依法办案的先进事迹以及对经省政府批准可入市收购原粮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饲料加工企业收购自用粮的合同管理情况(每一类材料均要有起码200字以上的文字说明)。
四、国家工商局将根据各省(区)工商局以及各联系点上报的情况,至少每周向国务院上报一次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的情况。同时,还将在《粮食市场管理快讯》上及时刊载各地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的情况。对于情况上报工作开展得好、市场管理工作扎实的单位和个人,我司将在适当的时候通报各地上报情况的汇总材料。
五、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张颖、陈骥、刘晓笳
联系电话:(010)68013300-6511、5601,68032642
传真电话:(010)68025587

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