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柜台应用电子计算机核算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5:39: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柜台应用电子计算机核算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柜台应用电子计算机核算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1989年8月3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柜台应用电子计算机核算验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即认真遵照执行。本办法下达前各行已验收的电算柜台,要对照本办法的要求逐项检查,如实按规定填报“验收表”并补报总行计算机中心和财会部,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改进纠正,以保证会计柜台应用电子计算机核算的正常进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柜台应用电子计算机核算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会计柜台应用电子计算机核算的安全可靠,会计柜台业务在脱离手工前,应按本办法组织验收,并确认合格。
第二条 验收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负责对地市行及本行营业部验收;地市行负责对辖属各级行验收。
验收工作在行长领导下进行,由财会部门和电子计算机管理部门(或主管人员)具体负责,并成立验收小组。小组成员须熟悉本办法和有关业务及制度规定,责任心强、实事求是。在验收工作中,行长负验收的领导责任;财会部门和电子计算机管理部门主管共同验收把关,财会部门主要负责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接柜、操作、复核等人员的配备,以及内部核算管理;电子计算机部门主要负责软、硬件的运行、配置、维护人员的配备,及安全管理措施等。
第三条 验收程序
会计柜台应用计算机,必须依次经过先人后机,先机后人两个人机并行阶段。先机后人正常运转2个月以上,自行验证各项会计核算全部达到制度要求后,方可申请验收。申请验收,由被验收行的财会部门和电子计算机管理部门共同填写“会计柜台电算化申报验收表”(见附表),经行领导批准后按验收批准权限报上级行。上级行验收小组审阅同意后,组织验收。验收人员通过认真验收后填写“验收表”交验收小组研究讲座,将验收结果通知被验收行。同时,交“验收表”一式两份分别报送总行财会部和电子计算中心核备。
第四条 验收标准
符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柜台应用电子计算机核算暂行规定”,及各分行制订的有关会计柜台电子计算机维护、机房安全管理等的规定。必须做到:
一、计算机会计柜台运行系统必须符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具有正确性、可靠性和可维护性,具有较强的防弊防错及数据恢复功能。
二、会计柜台的存款、拨款、贷款(包括结计存、贷利息)联行及结算业务、会计报表等(暂不包括财务类报表)使用电子计算机操作,并符合规定要求。
三、每一个会计柜台有两名以上熟练操作员,多台机器操作的,按业务需要配足操作员。在特殊情况下,无论哪个岗位缺员,都能及时配务合格的顶岗人员,确保工作正常进行。
四、计算机、打印机、双回路电或不间断电源及发电机等设备的配置、管理、使用,能满足会计核算的需要。确保机器正常运转,稳定可靠。至少作过一次模拟断电八小时,使用不间断电源并验时计算机仍能正常工作。备份机必须放在本单位,并保证应急使用。
附表:会计柜台电算化申报验收表
会计柜台名称: 年 月 日
━━━━━━━━━━━━━━━━━━━━┯━━━━┯━━━━┯━━┯━━━━━━━━━━━
主 要 项 目 │自检情况│验收评价│ │
────────────────────┼────┼────┤ 申 │
一、基本情况 │ │ │ 请 │
────────────────────┼────┼────┤ 验 │
1.设备配置(主机、打印机、电源、备用机)│ │ │ 收 │
────────────────────┼────┼────┤ 理 │
2.人员配备 │ │ │ 由 │
────────────────────┼────┼────┤ │ 申请验收行
3.日均处理凭证张数 │ │ │ │ 年 月 日(公章)
────────────────────┼────┼────┼──┼───────────
4.人机并行时间 │ │ │ │
────────────────────┼────┼────┤ 上 │
5.有关制度的建立 │ │ │ 级 │
────────────────────┼────┼────┤ 行 │
二、柜台电算化执行会计制度情况 │ │ │ 财 │
────────────────────┼────┼────┤ 会 │
1.开户、建帐 │ │ │ 部 │
────────────────────┼────┼────┤ 门 │
2.数据输入(记帐) │ │ │ 意 │
────────────────────┼────┼────┤ 见 │ 负责人签名:
3.结息、调息 │ │ │ │ 年 月 日(公章)
────────────────────┼────┼────┼──┼───────────
4.复核、事后稽核 │ │ │ │
────────────────────┼────┼────┤ 上 │
3.结息、调息 │ │ │ 级 │
────────────────────┼────┼────┤ 行 │
4.复核、事后稽核 │ │ │ 电 │
────────────────────┼────┼────┤ 子 │
5.错帐冲正、查询 │ │ │ 计 │
────────────────────┼────┼────┤ 算 │
6.结帐、对帐 │ │ │ 机 │
────────────────────┼────┼────┤ 部 │
7.打印帐、表、凭证 │ │ │ 门 │
────────────────────┼────┼────┤ 意 │
8.年终结转和决算 │ │ │ 见 │
────────────────────┼────┼────┤ │ 负责人签名:
9.保密设置及数据恢复(备份) │ │ │ │ 年 月 日(公章)
────────────────────┼────┼────┼──┼───────────
10.应急处理及防弊防错 │ │ │ │
────────────────────┼────┼────┤上小│
三、其他 │ │ │级组│
────────────────────┼────┼────┤行意│
1.机房(器)环境 │ │ │验见│
────────────────────┼────┼────┤收 │ 负责人签名:
2.安全、消防措施 │ │ │ │ 年 月 日(公章)
━━━━━━━━━━━━━━━━━━━━┷━━━━┷━━━━┷━━┷━━━━━━━━━━━
说明:1.本表为申报和验收共用基本格式,各分行可根据本行情况作具体补充。
2.申请验收行填写“自检情况”和“申请验收理由”一式五份,经验收小组逐项验收,填写“验收评价”及上级行意见后,退申请验收行一份,上级行财会部门和电子计算机部门各留一份,同时上报总行财会部和计算中心各一份。
五、须有计算机技术人员及时维护软、硬件,及时排除故障、确保安全、正常使用。
六、会计主管人员须具备一定的会计柜台应用计算机知识。
第五条 验收时,申请验收单位应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一、软件的文档。
二、自行制订的有关会计柜台电算化的规定、制度、办法等。
三、由电子计算机打印的各种帐、表、单等。
四、各岗位人员的配备和工作情况。
五、备份盘(带)、会计档案情况。
六、人机并行阶段发生过的问题及解决情况。
七、本行自行验证达到标准的情况和资料。
八、安全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在严格掌握标准的前提下,验收人员主要检验以下内容:
一、审验电子计算机建帐、记帐情况,拨款、贷款、存款、联行、票据清等各类结算业务的各种会计事项电子计算机记帐准确无误。
二、审验打印的帐、表、单正确完整。按日结帐,核对帐凭、帐实(现金)、帐帐、帐表一致。
三、核验更正当日错帐,隔日错帐核算。
四、核验开、销户登记簿与计算机的记录是否相符。
五、核验利息计算情况,贷款利息清单是否及时入帐,调整利率的核算。
六、核验“日结”时各项核对是否齐全一致。至少察看两天的“日结”。
七、核验年终结转和决算整理期调整旧帐核算是否准确(如验收时未到年终及决算整理期,可拷贝到另机进行试验)。
八、验实磁记录(备份)完整,保管符合要求。
九、模拟断电试验,验证电子计算机运转正常。
十、检查设备配置及管理和安全防范措施。
十一、检查人员的配备情况及内部组织管理。
十二、检查计算机运行日志是否填写真实、齐全。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
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积极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和领会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合理处置土地资产对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意义。要从有利于搞活整个国有经济,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出发,盘活和显化企业土地资产,积极参与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要与企业改革的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了解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进度与要求,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8号令)的基础上,遵循“明晰产权、显化资产、区分类型、合理处置、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土地资产管理力度。
  二、区分类型,合理处置,完善土地资产配置体系,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
国有企业改革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行业、企业类型和改革的需要,采用不同的土地资产处理方式和管理政策。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国有企业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二)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主要采用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国家以作价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方式,向集团公司或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三)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应坚持以出让、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参股原国有企业时,可将企业原划拨土地评估作价后同其他国有资产一并转为国有股,逐步通过股权转让变现;也可分割出与企业净负债额相当的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参与企业整体拍卖和兼并,剩余土地,购买或兼并方有优先受让权和承租权。
  (四)对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向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对其他采用成熟技术进行产品更新和技术改造的国有企业,可将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按出让方式处置,土地收益可作为应付帐款暂留企业,全额用于技术改造,并参照技改贷款方式进行管理。
  (五)各项土地资产配置政策涉及的具体行业划定和土地收益使用管理办法,由我部分别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确定。
  三、明确土地权益,显化土地资产,理顺财产关系,加强土地资产运营监管
  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与完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明确土地权益的结合,降低企业改革成本,促进国有企业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实现土地资产价值。
  (一)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完善和协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不同处置方式之间的权责关系,降低国有企业土地资产配置的直接成本。国有企业改革时,可按规定自主选择土地资产处置方式,鼓励以货币、资本、股本等多种形态综合实现土地资产价值。
  (二)土地资产处置时,要考虑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投入成本,合理确定土地作价水平。采用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按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额计作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
  (三)进一步明确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权益。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租赁或抵押,改变用途的应补缴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但改变用途或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国有土地资产进入企业资产的财务处理及土地资金监管办法,由我部商财政部确定。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各地可指定专门机构进行土地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出台后,再按统一办法进行财务处理及资产监管。
  四、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优化资产结构,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国有企业减债脱困和安置职工
  优国有企业资产结构、减轻企业负担要与调整用地结构有机结合,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国有企业充分利用和盘活现有建设用地,促进国有企业减债、脱困和集约利用土地。
  (一)为减轻企业负担,国有企业在改革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原有土地;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供地项目录》的,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和集体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涉及的土地,不属于划拨供地范围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在一定年限内维持划拨使用。
  (二)根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土地利用的不同要求,进一步细化配置土地权利,降低用地成本。国有企业因铺设地上、地下管线等需要通过集体土地或其他单位、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可以通过设定土地他项权利的方式,保证企业正常生产运营。只对因行使特定的土地他项权利而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造成的损失给予相应补偿。
  (三)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上市国有企业可将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通过土地交易场所转让变现,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储备或优先安排租赁、出让,土地收益设立专户,专项用于企业增资减债和结构调整。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允许非上市国有企业在其原用地范围内自行提高土地利用率。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股票配售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将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作价后注入企业,作为国有资本,用于认购配售的股票。
  (五)国有企业破产时,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出让,变现资金设立专户,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已设立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资金专户的城市,破产企业划拨土地出让收益可全部纳入专户,按规定统一用于城市内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五、明确供地政策,完善土地市场,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明确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政策,提供土地交易场所,加强中介机构管理,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营造有利的外部条件。
  (一)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控制建设用地增量,严格执行供地目录,制止不合理的重复建设。对列入《禁止供地项目目录》项目,一律不得提供建设用地;对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的用地,要从严控制,不符合用地条件的,也不得提供建设用地。
  (二)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政策,鼓励国有企业合理利用外资“嫁接改造”。国有企业与外资进行合资、合作,凡以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另行缴纳场地使用费;凡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划拨方式用地。
  (三)国有企业转让划拨土地使用的,应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交易,以增加交易机会,减少交易成本;对有多个需求者的土地,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拍卖,提高国有企业转让土地的收益。
  (四)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要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要加强行业自律,整顿行业秩序,规范中介行为,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公平、公正的中介服务。
  六、依法行政,规范操作,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土地资产管理工作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操作,优质服务,从快、从优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土地登记、地价评估确认、处置方案策划和处置审批工作。
  (一)加快土地调查、登记进度,允许有测绘力量的企业在权属调查完成后自行完成地籍测量。要结合土地证书年检,及时、准确办理企业土地登记,国有企业尚未进行初始土地登记的,允许在权属调查完成后先行改制,再根据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批复直接办理变更登记。要抓紧解决国有企业土地权属纠纷,对权属争议一时难以解决的,可将无争议土地剥离出来先行确权。要建立地籍资料公开查询、鉴证制度,及时为企业提供土地产权查询、鉴证服务。土地登记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规范企业改革中的土地价格评估工作。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进行地价评估,改制为上市公司的,必须选择具有A级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土地评估机构要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根据企业类型、处置方式及权利状况,科学选择评估方法和相关参数,合理确定估价结果,并出具规范的土地估价报告。
  (三)加强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策划,保证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评估机构要依据土地资产处置政策、企业改革方案和土地状况,帮助企业或行业选择土地资产处置方式,既可采用单一的处置方式,也可多种方式并用,设计适宜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
  (四)优化服务,搞好土地评估结果确认和处置方案的审批工作。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估价结果和处置方案,应经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规范出具初审意见和土地估价结果及处置方案批复。


关于印发《东莞市行政事业单位聘请专家有关费用支出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行政事业单位聘请专家有关费用支出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07〕81号


为了规范我市聘请专家费用支出标准,加强对专家费用的管理,参照《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60号)和我市《关于印发〈东莞市行政事业单位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委办发〔2006〕2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聘请有关专家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聘请专家的费用包括会议费、专家咨询和评审费、讲课费。

第三条 会议费标准。聘请专家相关的会议主要包括战略研讨会、目标论证会、评审评估会、工作座谈会和年度会议等。会议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

参加会议人员

类别
住宿费(元/人天)
伙食费(元/人天)
场租等杂费

(元/人天)
交通费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350
150
100
凭据报销火车软席(软座或软卧)、飞机经济舱,省内交通费核实报支

具有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

职称的人员
200
150
100
凭据报销火车硬席(硬座或硬卧)、飞机经济舱,省内交通费核实报支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会期。严禁将个人消费的长途电话费、洗衣费、参观门票等列入会议费开支。

各单位应尽量选择定点接待酒店安排住宿,尽量在行政办事中心和会议大厦会议室安排会议。

第四条 专家咨询费和评审费。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专家评审,是指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咨询和评审活动。专家评审费结合课题数量、业务量及管理要求核定。

专家咨询和评审的劳务费开支标准见下表:

专家级别
标准(元)

具有或相当于

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的人员
800-1000(人/天)

(第1、2天)
400-600(人/天)

(第3天及以后)

具有或相当于

中级专业技术

职称的人员
600-800(人/天)

(第1、2天)
300-400(人/天)

(第3天及以后)


咨询和评审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用执行会议费开支标准。

第五条 专家讲课费。专家讲课费由单位和专家协商确定,但不得高于本条所列标准。

(一)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或具相当资格的专家:10000 -12000元/半天;

(二)国内外著名大学教授,学术造诣精深、在应用科学或技术上贡献突出、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相关对口职能部门的具有相当资格的专家领导:5000-8000元/半天;

(三)教授或具相当资格的专家,省相关对口职能部门的具有相当资格的专家领导,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者、行业杰出人士:3000-5000元/半天。

(四)副教授或具相当资格的专家:1500-3000元/半天。

授课专家交通费、食宿费参照会议费开支标准。

第六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费用标准执行。在这个标准以内的费用,据实列支;确有必要超标准举办的项目,由主办单位提出意见,报市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七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单位负责人要严格审批,对不符合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费用不予批准;财务人员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费用不予支付;对于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