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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2 19:57: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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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
1992年8月8日,国家工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广告的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有关用于人体疾病诊断、治疗、预防,调节人体生理功能或替代人体器官的仪器、设备、装置、器具、植入物、材料及其相关物品的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医疗器械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医疗器械广告证明的出具机关是国家医药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 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真实、科学、准确,不得进行虚假、不健康宣传。
第五条 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必须持有经过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广告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未有《证明》的,不得发布广告。
第六条 医疗器械广告证明出具机关在办理广告证明手续时,应当查验有关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得出具《证明》。
《证明》有效期以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准许证的有效时间为准。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准许证有效期满后,《证明》自动失效。
第七条 国内广告客户申请办理《证明》,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证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生产或经营准许证,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生产许可证;
(三)产品鉴定证书;
(四)产品说明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
国外广告客户申请办理《证明》,应当提交所属国(地区)政府医疗器械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的证明文件和产品说明书。
第八条 进口医疗器械广告证明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出具;其它医疗器械广告证明由广告客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医疗器械广告证明出具机关在向广告客户核发《证明》的同时,应将《证明》(副本)抄送广告客户和广告发布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九条 国内广告客户可以委托广告经营者向广告客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办理《证明》;国外广告客户可以委托在中国的医疗器械经销企业或广告经营者代为办理《证明》。
第十条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查验《证明》,并按照规定的内容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对无《证明》的广告,不得承办或代理。
《证明》应当存档备查。存档的《证明》为复制件时,必须有广告经营单位证明复制件与原件相一致的文字记录并加章公章。
第十一条 下列医疗器械,禁止发布广告:
(一)未经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医疗器械;
(二)临床试用、试生产的医疗器械;
(三)已实施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医疗器械;
(四)有悖于中国社会习俗和道德规范的医疗器械。
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一)使用专家、医生、患者、未成年人或医疗科研、学术机构、医疗单位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
(二)使用“保证治愈”等有关保证性的断语;
(三)有与同类产品功效、性能进行比较的言论或画面、形象;
(四)运用数字或图表宣传治疗效果;
(五)宣传不使用做广告的产品可能导致或加重某种疾病的语言、文字、画面;
(六)可能使人得出使用做广告的产品可以使疾病迅速治愈、身体迅速康复的印象或结论的语言、文字、画面、形象。
第十三条 标明获专利权的医疗器械广告,必须说明获得专利的类型。在专利获批准之前,不得进行与专利有关的宣传。
第十四条 国内外广告客户在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第一”、“首创”等绝对性的语言,必须有国家医药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标明获奖的医疗器械广告,其标明的获奖必须是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授予的各类奖。其它各种获奖,一律不准在广告中标明。
第十六条 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具有治疗疾病作用或调节生理功能的医疗器械,除医疗器械广告证明出具机关批准可以不在广告中标明忠告性语言的以外,均须在广告中标明对患者的忠告语言:“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第十七条 经批准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必须立即停止发布广告:
(一)使用中发现医疗器械有异常反应或不安全现象;
(二)医疗器械质量下降,不能达到产品质量标准的;
(三)因质量问题用户或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处罚;发布不健康广告的,依照《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依照《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伪造、涂改、盗用的证明文件、材料的,依照《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依照《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依照《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广告管理部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有关医疗器械管理内容由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医疗器械广告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医疗器械广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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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 | 企业法定代表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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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联系人 | |
| | 邮政编码 | |
| 企业地址 |--------------------|----------------|
| | 电 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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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执照号 | 产品鉴定批准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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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许可证号 | |
| 产品名称 |--------------------|----------------|
| | 生产经营准许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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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范围、形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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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宣传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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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 | (注明有效期) |
|医疗器械管理部门证明意见 | (盖章) |
| | 年 月 日 |
|证明文号 | 医械证字( )年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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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证明附件中的广告宣传内容盖章后有效。可以不在广告中标明忠告性用语的,由证明机关在此表中注明。
2.此证明由医疗器械广告证明机关照此格式制作、核发。
3.此证明核发数量按照广告客户实际需要确定,并抄送广告客户和广告发布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全面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年规划及“八五”计划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必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并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长期坚持下去。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其主要任务是: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采取各种措施,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堵塞违法犯罪活动的漏洞;加强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调解、疏导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三、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刑事的、民事的、行政的、经济的等方面的法律,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和依据。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全体公民要学法、知法、守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要进一步完善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包含的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各方面的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四、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协调。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两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要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和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政府的公安、安全、司法行政等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安部门,应当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充分发挥骨干作用。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实维护社会治安的力量,改进预防和惩治犯罪活动的技术装备,切实提高国家执法队伍的素质。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落实内部各项治安防范措施,严防发生违法犯罪和其他治安问题。各部门应当督促下属单位,结合本身业务,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五、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学生,建立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市、县人民武装部门要积极组织民兵参与维护社会治安。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把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单位,形成群防群治网络。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指导和监督。治安保卫组织应严格依法办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六、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与单位和个人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奖惩制度。对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负伤、致残人员要妥善治疗和安置;对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牺牲人员的家属给予抚恤。对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事件,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单位,应当依法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部门、各方面齐抓共管,积极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方面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当经常进行监督检查。要听取政府、法院、检察院关于综合治理工作的汇报,要组织代表、委员督促检查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和落实的情况,积极关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出意见、建议,以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健康深入地开展。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重点工商企业联调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计[2004]251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重点工商企业联调工作的通知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
  目前,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在重点卷烟工业企业和重点城市商业企业的系统实施工作已基本完成。为确保系统优质、高效、稳定运行,为下一步在行业的全面实施奠定基础,国家局决定组织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重点工商企业的联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调时间
  2004年5月26日开始系统联调。
  二、联调范围和主要内容
  联调范围包括国家局、各省级局(公司)、各工业公司、各重点卷烟工业企业和各重点城市商业企业(联调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
  联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局按照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分解给所属工业企业的季度生产计划模拟下达卷烟生产计划码;
  2.工业企业件烟产品下线打码和回码;
  3.工业企业件烟产品出库扫码和回码;
  4.商业企业件烟产品到货确认扫码和回码;
  5.工商企业业务统计数据采集上报;
  6.国家局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数据展现。
  三、联调组织
  国家局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联调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家局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项目实施办公室协同运行、科教、信息、销售等有关部门负责联调的具体组织;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组成由计划或运行部门牵头,信息、销售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调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省所属工商企业的系统联调;各重点卷烟工业企业、各重点城市商业企业组成由计划或运行部门牵头,信息、销售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调工作小组,按照联调方案的要求做好本企业的系统调试运行;中软国际公司组织各设备供应商,负责联调的技术保障和服务。
  四、联调准备事项
  1.系统培训。
  为保证联调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局将于近期组织各有关工商企业进行系统相关培训,培训安排及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2.连续打码、扫码。
  从5月10日起,各工商企业必须坚持全面连续打码、出库扫码和商业到货确认扫码。因技改、物流自动化系统建设、仓库改造等原因未部署出/入库扫码系统的工商企业,必须于5月26日前完成系统部署或采取手工方式进行出/入库扫码处理。
  3.工商数据采集。
  各工商企业要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工商统计数据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办[2004]65号)的要求,抓紧数据清理工作,5月26日起联调上报业务统计数据。
  4.耗材准备。
  系统运行所需耗材将由国家局于近期统一招标采购,联调期间所需耗材暂由企业按照系统技术要求自行比价采购。
  5.代码清理。
  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的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局统一颁布的代码标准。系统联调期间,各工商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局有关规定抓紧清理、申报本企业的卷烟产品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对于无产品代码的卷烟,一律不予打码。系统进入正式运行后,未打码卷烟(不含出口卷烟)禁止销售。
  请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按照国家局的统一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组织本省所属工商企业落实岗位人员,确保运行环境(网络、电、气等),全力做好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的联调工作。并于5月15日前将本单位及所属工商企业联调负责人员名单报国家局发展计划司项目办。
  系统联调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局有关部门或中软国际公司联系。组织协调请与国家局发展计划司项目办联系,联系人:刘晓杰、汪欢文,联系电话:010-63605806(13701156880)、010-63605628(13606621801);代码清理请与国家局科教司联系,联系人:马建伟,联系电话:010-63605748(010-80695544);工商数据采集请与国家局信息中心联系,联系人:潘红,联系电话:010-63605625(13641051046);网络保障请与国家局信息中心联系,联系人:黄云海,联系电话:010-63605481(13611158946);技术支持请与中软国际公司联系,联系人:王伟、刘东,联系电话:010-51527662(13911267036)、010-51527663(010-81917391)。
  中软国际技术服务邮箱:tobacco1@icss.com.cn。










二〇〇四年四月三十日

   附 件:

  1.联调企业名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67&pic_id=0
  2.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重点工商企业联调工作方案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67&pic_id=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