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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决定

时间:2024-06-17 11:30: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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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4年9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4年7月7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确定百色、田东、田阳、靖西、德保、隆林、西林、田林、凌云、乐业、那坡、平果、河池、南丹、天峨、东兰、巴马、凤山、罗城、环江、宜山、
都安、融水、融安、三江、金秀、忻城、龙胜、资源、灌阳、恭城、昭平、富川、蒙山、宁明、大新、天等、龙州、上林、马山、上思、防城等四十二个县、自治县、市为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延长办案的期限和审批办法,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
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1984年9月12日

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人事部


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

1988年4月28日,国家教委 人事部


一、性质与用途
《专业证书》制度,是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拔已在专业技术岗位或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为使其达到上岗任职所要求的专业知识水平,有目的地进行专业知识教育的一种教育证书制度。
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是学员经过学习、考试合格,表明已达到了岗位所要求的大专层次专业知识水平的一种证明。《专业证书》不能作为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是上岗的一种资格证明),也不等同于大学专科毕业证书。《专业证书》只在本行业本专业的工作范围内适用,仅作为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职务和其它职务的任职资格的依据之一。若转换其它专业岗位,则应再接受新的专业知识教育,取得新的《专业证书》。
二、学习对象
参加《专业证书》学习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工作,确属本系统、本单位工作需要而尚未达到岗位所要求的大专毕业文化程度的在职人员;
(二)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
(三)具有五年以上本岗位专业工龄,所学专业对口;
(四)年龄一般应在35岁以上。考虑到某些行业的特点和人员构成状况需要降低年龄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业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会商有关教育主管部门作出相应规定。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经学校文化考核合格后,方能入学。考核的具体办法、科目及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规定。
三、审批程序
《专业证书》教学班,由国家教委或原教育部审定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承办。
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在落实承办学校后,向承办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开班。申报内容应包括委托学校、开设专业、教学计划、学员人数及办学形式等。
《专业证书》教学班一般只限在本地区举办和招生。行业性较强的部门确需跨地区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和招生,可按行业或系统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委批准后实施,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同时抄送承办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主管部门。
四、专业设置与教学计划
《专业证书》教学班的专业设置应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已开设的专业来确定,一般不增设新的专业。
《专业证书》教学班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组织有关教师、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研究制订。
《专业证书》教学班的教学计划应根据岗位规范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制订,在岗位专业知识上要达到与高等专科学校同类专业相当的规格质量要求。课程设置要体现专业的特点,针对性要强、教学要求可有所侧重,一般设置8至10门课程,理论教学总学时数不低于800学时。学制及办学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规定。如《专业证书》课程需通过自学考试的办法进行考核,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征得全国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同意后实施(具体实施办法由全国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另定)。
五、管理
实行《专业证书》制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和领导,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专业证书》的学习对象,根据岗位的需要提出应开设的专业和培养目标。承办学校要认真实施《专业证书》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保证教学质量。教育主管部门要审查《专业证书》教学班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检查、督促学校做好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应有的培养规格。
六、证书的颁发
凡符合本《规定》要求入学的学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发给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专业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统一印制,承办学校盖印,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颁发。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建立严格的《专业证书》颁发和管理制度。对于冒领或通过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专业证书》者,经查证核实,应予追回,并对有关责任者给予严肃处理。
七、其它
在本《规定》下达之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批准试办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教学班,应按本《规定》的要求,补办审批手续。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绍兴酒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绍兴酒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1996年4月24日,外经贸部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你厅《关于〈绍兴酒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请示》(浙外经贸管出字〔1996〕31号)悉。
经研究,同意你厅拟定的《绍兴酒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并授权你厅签发绍兴酒出口许可证,请按此执行,特此批复。

附 件 绍兴酒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760号),为做好绍兴酒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外经贸部授权范围内签发绍兴酒的出口许可证。
二、绍兴酒的管理范围
绍兴酒是以鉴湖水为原料、经独特工艺酿制而成的地方特产,对非绍兴生产的黄酒不得冠以“绍兴酒”字样。绍兴酒包括加饭、花雕、女儿红、状元红等。
三、签发绍兴酒出口许可证审核的内容
(一)审核出口企业提交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二)出口合同应真实有效,与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内容一致。
(三)出口价格不低于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制定的出口协调价格。
(四)省内商检机构出具的指定生产出口绍兴酒工厂的商检证。
(五)出口企业在国内外的商标注册证书或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不得与外商共用商标。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日本是绍兴酒出口的主要市场,具有固定的销售网络,原则上由目前经营出口的五家企业经营(浙江省粮油进出口公司,绍兴酿酒集团,绍兴市、县外贸公司,中粮酒饮公司)。
(二)鼓励使用国产材料,客供辅料不得在售款中抵扣;限制出口大坛酒,对原经营出口大坛酒的企业进行数量控制。
(三)鼓励有一定经营能力的企业对日本、香港以外市场的出口。
(四)严格控制中外合资生产绍兴酒,兴办中外合资企业应按规定报批。对已批准的并经外经贸部确认的项目,在资金确已到位并正式投产的中外合资企业,由绍兴市主管部门在外经贸部下达出口配额内协调出口。
五、出口许可证的签发程序
(一)出口许可证签发(包括更改、延期)的审批程序,实行两级审批原则。对日本、香港市场的出口,由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处领导签发。对其他市场出口,由经办人先予签发,处领导事后核查。
(二)办证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打印许可证;打印时应认真核对许可证证面内容是否与有关批件相一致。
(三)出口企业确需撤换证时,应出具经主管经理签字的正式公函说明理由。
(四)发证部门从受理申请表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发工作,不得无故拖延办理时间。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