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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优待烈士家属、义务兵家属、残废军人办法

时间:2024-07-22 17:49: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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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优待烈士家属、义务兵家属、残废军人办法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农村优待烈士家属、义务兵家属、残废军人办法
福建省政府


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烈士家属、义务兵家属、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的生活,支持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失踪军人家属,义务兵家属,生活有特殊困难的残废军人,带病回乡或年老体弱、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
第三条 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每户每年基本优待金一般应相当于当地一个中等劳力全年正常收入的水平。对在《兵役法》规定的超期服役期限内服役的义务兵家属或者个别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可酌情提高。
对烈属、残废军人,应保障其生活水平稍高于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如享受国家发给的定期抚恤金和残废抚恤金后,其生活水平仍达不到这一标准的,必须辅以适当的优待。
对带病回乡、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可视其经济收入和生活困难程度,酌情评定优待。本条各项优待办法和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具体制定。
第四条 优待金由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在乡、镇人民政府收取的公共事业统筹费中解决。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可在优待金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金,奖励在部队立功的义务兵的家属。奖励办法和标准由各县、市自行制定。
第六条 优待金由乡、镇政府一年评定一次。向群众公布后填发优待证。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规定时间兑现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填发优待通知单,通知军人所在部队。
第七条 付给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可定期发给义务兵的家属,也可征得军人和军属同意后,由乡、村基层组织代为储存,待军人退伍回乡时,一次如数付给。
第八条 对义务兵战士,应同当地农民一样,划给一份承包土地。义务兵家属因劳力少,暂时无力承包土地的,可以预留部分机动土地,待战士退伍后,再交其承包。对缺乏劳力、技术、资金等,耕种有困难的优抚对象,乡、村基层组织要帮助其种好承包土地。对无劳力的孤老优抚对
象,要保证他们的口粮。
第九条 发扬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在社会上造成尊重优抚对象的良好风气。共青团、妇女、民兵、少先队等组织应经常开展为孤老优抚对象、老红军和有困难的残废军人做好事的活动,商业、供销、粮食、卫生和服务行业的基层单位,应主动服务上门。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并由各级民政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三月十日省政府颁发的《福建省农村优待烈士家属、军人家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即行废止。其他有关这方面的优待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86年9月19日
新《公司法》(2005年修订)关于股东知情权规定之异同

陈召利 主页:http://www.law-god.com


与旧公司法相比较,新《公司法》(2006年1月1日施行)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大大地拓展了。



根据旧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够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主要表现为“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限于“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可见,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被限定在一个非常狭小的范围内。



新公司法分别在第三十四、九十八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作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这种制度上的变迁,使得公司股东获得了更为广泛地了解公司经营信息的机会和渠道,有助于股东更切实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有效地加强对公司事务的监督。然而,细心比较,我们可以看到,新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的规定还是有若干差异的:



第一,知情权的范围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但不含会计凭证),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则不能。



第二,权利行使方式不同。对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仅有权查阅,还有权复制,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只能查阅。

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复制会计帐簿或查阅会计凭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查阅,甚至复制公司会计帐簿,公司完全可以拒绝无理要求。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废止的部分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2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废止的部分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形势的需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现行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
本决定 自2002年1月1日之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抄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附件:

废止的部分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1

名称:《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发布情况:1992年2月2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六号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国务院关于设立科学技术奖的规定不相适应。

序号: 2

名称:《关于安装汽车污染控制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情况:1998年7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环办[1998]164号)

废止理由:根据贯彻《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部和原国家机械工业局联合发布)的有关规定,对汽车电子点火器和汽车磁化节油净化器等节能减污产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不再进行认定,由市场、用户自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