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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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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73号)


  《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已于2000年11月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季允石
                         2000年11月16日



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加强集体合同管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方与企业,就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经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平等、互利和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企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企业建立三方协调工作制度,共同对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为企业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提供指导服务。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六条 集体协商由企业和职工方分别推举代表具体进行。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确定,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产生(女职工委员会应有代表参加),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以及首席代表由职工民主推选,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对等,每方三至十人;代表资格不得重复;代表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

第七条 集体协商双方都有权提出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对方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答复。提出协商要求和作出答复,应当使用书面形式。

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如实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保密或者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不得泄露。

第八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协商记录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

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其书面委托一名本方协商代表代理。

第九条 集体协商可以就达成一致意见的单项、多项或者所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时,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恢复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但中止时间不得超过六十天。

第十条 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必要工作时间和其间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集体协商代表在任期内,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期内的集体协商代表,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集体协商代表任期届满。

企业经济性裁员时,不得裁减任期内的集体协商代表。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以及首席代表的更换,须征得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第三章 集体合同

第十一条 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管理:包括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办法,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办法等;

(二)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分配方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增减幅度,工资收入水平,延长工作时间付酬标准,特殊情况下工资标准等;

(三)工作时间:包括工时制度形式,加班计划和限制,特殊工种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的确定等;

(四)休息休假: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标准,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职工休息休假等;

(五)保险福利:包括应依法参加的各项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的设立项目、资金来源以及享受的条件和标准,企业集体福利设施的修建,职工文化和体育活动的经费来源,职工补贴和津贴标准,困难职工救济,职工疗养、休养等;

(六)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的目标,劳动保护的具体措施,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改善的具体标准和实施项目,定期健康检查,以及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等;

(七)职业培训:包括职工上岗前和工作中的培训,转岗培训,培训的周期和时间以及培训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

(八)集体合同期限;

(九)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办法;

(十)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集体合同的期限至少为一年。

签订两年期以上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每年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年度工资集体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相关内容的变更和补充。

第十三条 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共同起草,也可以委托一方起草。

集体合同草案在集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员工大会或者工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通过后应当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于集体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对集体合同签订主体资格、合同内容以及签约程序等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送达集体合同的签约双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自行生效;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签约双方应当按照本规定确定的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对异议部分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

第十五条 双方协商代表应当在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六条 集体合同生效后,签约双方应当认真履行。企业每年至少一次向全体职工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七条 在集体合同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合同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集体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或者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无法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协商解决不成的,按照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变更集体合同应当按照本规定规定的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进行。

解除集体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之日起七日内书面告知审查该合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满前六十天,应当就签订新的集体合同进行集体协商。

第四章 区域、行业集体合同

第二十条 企业和职工可以通过区域、行业的企业组织和工会组织进行区域、行业集体协商,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

企业方的协商主体为区域、行业的企业联合会,也可以是区域、行业内企业委托的代表。

职工方协商主体为区域、行业的工会联合会或者联合基层工会。

双方首席代表由其各自确定。

第二十一条 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应当明确适用主体,体现区域、行业劳动关系特点。

区域、行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征求集体合同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和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的协商签订、报送以及生效公布等,参照本规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区域、行业集体合同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又单独签订企业集体合同的,企业集体合同的标准不得低于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五章 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解决集体合同争议,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和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争议复杂或者遇影响处理的其他客观原因需要延期时,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争议,应当会同同级工会、企业家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共同进行。

第二十六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企业建立和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一方拒绝对方集体协商要求或者没有在十五日内给予答复的;

(二)一方未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致使集体协商无法进行的;

(三)企业不按规定保障协商代表法定权利的。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集体合同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集体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或者审查集体合同过程中,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十一条 集体合同有不同文字表述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两点疑问?


刚刚出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在很多方面是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内容进行了解释,并真正意义上明确了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但同时又在两个方面存在重大的法律疑问,甚至于会出现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因而有必要对相关的内容进行进一步明确,从而达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第一疑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已受理的案件发现不应当受理的应当撤销案件。笔者认为这一规定非常具有新颖性,但这种新颖性又存在两大问题:
一、撤销的案件属于什么性质?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内容看,很明确是属于不应当受理的案件,但这种不受理案件在以往是按照驳回仲裁请求进行处理。现在按撤销案件进行处理,一方面纠正仲裁委员会受理上的错误,另一方面它的定性却又是不明确的。
二、对于仲裁委员会撤销的案件当事人是否有权向法院起诉,这一点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均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是否会受理这类案件也是不明确的。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作出这一新颖性论断,一旦法院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不予受理的话,实质上将矛盾和纠纷引导到用人单位,甚至于是下达了撤销案件的仲裁委员会。

第二疑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众所周知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在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法院判决书的走向。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让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话,是否可以采用这一规则,在开庭当日以协商为由(或者采取其它非法的手段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故意让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从而导致案件按撤诉进行处理,而劳动者再次申请仲裁而得不到再次受理的结局。
之后劳动者向法院起诉,如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对劳动法规不熟悉的话,必然在一定程度上作出对劳动者不利的判决。
事实上很多用人单位都不愿意在仲裁阶段按终局裁决了结劳动争议。这一规则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会迫使用人单位采取一切手段故意让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作者:孙斌,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师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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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会计帐务集中管理方案》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会计帐务集中管理方案》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为适应我行商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加大对营业机构的监控力度,防范经营风险,逐步建立集中统一的会计核算管理体制,总行制定了《建设银行会计帐务集中管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会计帐务集中管理,要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通讯条件差异较大,会计基础工作水平也不一样,各行在组织实施《方案》时,要结合本行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推进,做到平稳过渡,保证帐务不错不乱。
二、实施《方案》的重点,应放在大中城市和经济较发达地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和省、自治区分行所辖已开通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且业务量较大、会计管理基础较好的二级分行,应在1997年6月底前完成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软件的修改,第三季度实现会计帐务的集中
管理;已开通和计划在1997年开通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其它二级分行,应在第一批行帐务集中管理取得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努力争取在1997年底完成会计帐务的集中管理;由于区域经济欠发达或受通讯条件、财会管理基础等限制,目前确无条件实现会计帐
务集中管理的二级分行,时间可适当延迟。
三、会计帐务集中管理,要遵循经济效益原则。必要的支出,可列入1997年预算,经批准后列支。对一些业务量较小、位于偏远地区、目前仍实行手工核算的营业机构,其帐务集中应与机构调整一并考虑,拟撤并的行不得以帐务集中为名增加投资。
四、为加强会计帐务集中管理的组织领导,各行要成立由行领导任组长,会计、储蓄、信用卡、国际业务、房地产信贷、资金清算、审计稽核和计算机等部门参加的会计帐务集中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按《方案》要求设立的核算中心、稽核中心,尽可能从现有人员中
调配与工作量和工作职责相适应的人员,从组织上保证《方案》的实施。
五、各分行要认真做好帐务集中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方案》确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行情况提出业务需求,修改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并做好应用软件的修改、完善、试点工作,认真进行人员培训。与会计帐务集中管理有关的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会
计帐务集中管理工作。
六、修改后的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在正式启用前,各分行必须把应用软件的修改情况形成详细报告,分报总行财会部、计算中心。内容包括:修改的主要内容、实施过程、试运行情况、待解决的问题、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七、各行要在适当集中帐务管理的同时,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辖属营业机构会计核算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八、会计帐务集中后,会计核算中心和会计稽核中心的工作规范、会计凭证传送的安全控制、会计报表(总帐传输)的编报、档案管理、前后台岗位职责等,总行将另文下达管理规定。
《方案》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财会部报告。

附件一:建设银行会计帐务集中管理方案
建立集中、统一的会计核算体制,加大对各营业机构的监控力度,规范财会核算和财会管理,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防止和杜绝假帐、假表和假数的产生,防范经营风险,是建设银行落实统一法人制度,实现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重要工作。推行会计帐务的
集中管理,是会计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为统一安排这项改革措施,确保全行会计体制改革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会计帐务集中管理的基本要求
会计帐务的集中管理,是在保留我行现行分散式会计核算体制的基础上,根据我行会计核算和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现状,将各营业机构的明细帐、总帐实行集中管理,为下一步集中会计核算做准备。
(一)会计帐务集中管理的范围,包括分行辖属已开通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营业机构、单机作业的营业机构和手工核算的营业机构。
(二)各营业机构的帐务组织体系暂维持现状不变,明细帐、总帐仍以各营业机构为单位设置。但各营业机构(包括对公会计、储蓄、信用卡、经营性房地产信贷业务等各类本币业务和行政经费收支,下同)会计核算的明细帐、总帐数据全部集中存放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和省、自
治区分行所辖二级分行(以下统称“分行”)。
(三)省、自治区分行直属各营业机构和省会城市分行(含计划单列市分行)辖属各营业机构的会计帐务,原则上应集中管理,集中后的后台核算、会计稽核及日常管理等具体事宜,由省、自治区分行和省会城市分行协商解决,并报总行备案。
(四)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范围内的营业机构,明细帐、总帐数据集中存放分行,各营业机构不保留明细帐、总帐;单机作业、手工核算的营业机构,仍在当地按现行核算规定保留一套明细帐、总帐,并列入会计档案管理,另在分行设一套副本明细帐、总帐,主要用于稽核监督各营
业机构保留的明细帐、总帐,满足集中管理全辖会计信息的需要。
(五)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范围内的营业机构,严格划分前台业务和后台业务。各营业机构负责前台业务的处理,分行负责后台业务的处理。
(六)分行在会计帐务集中管理的基础上,分别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和会计稽核中心。会计核算中心负责会计帐务集中后的后台业务处理,会计稽核中心负责对营业网点录入计算机的会计凭证等会计信息进行稽核监督。会计核算中心和会计稽核中心原则上隶属于本级会计部门。
二、会计帐务集中管理的实施方法
(一)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范围内营业机构的帐务集中管理
1.变分布式存放为集中式存放
已开通的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和目前正在筹备但尚未开通的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凡明细帐、总帐采用分布式存放各营业机构的,要按照会计帐务集中管理的基本要求,修改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将分行下属各营业机构的明细帐、总帐数据集中存放分行,变分布式存放为集中式
存放。
2.严格界定会计前台业务和后台业务的范围
会计帐务集中存放分行后,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范围内的会计业务,要严格划分各营业机构(前台)和分行核算中心(后台)的业务范围。
(1)开户、销户,办理结算,记帐凭证的录入,单户结息,查询、查复和本机构流水帐借、贷发生额轧平等前台业务由各营业机构处理。
(2)调整利率、利息计算、日终轧帐、明细帐及总帐的核算、数据平衡检查等后台会计业务全部由分行核算中心控制完成。
(3)科目日结单、利息清单由分行核算中心生成后下传,营业机构打印。对帐单、明细帐、总帐及各种会计报表和相关的内部管理信息资料,由分行核算中心生成打印,亦可由分行核算中心生成数据后下传,授权各营业机构打印。
(二)单机作业、手工核算营业机构帐务的集中管理
1.单机作业营业机构帐务的集中管理
单机作业的营业机构,除按现行会计核算流程进行帐务处理外,应在每日营业终了平帐后向分行核算中心传送当天流水帐。流水帐的传送以营业机构为传输点,各营业机构直接向分行核算中心传输流水帐。流水帐的传送可采用多种形式:已建立通讯网络的,用通讯网络传输流水帐;未
开通通讯网络而开通电话远程通讯的,采用电话远程通讯传输流水帐;无上述通讯条件的,采用磁介质传送流水帐。分行利用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接收各营业机构传输的流水帐,并进行开户、销户及流水帐的借、贷平衡检查,无误后记入副本帐。
2.手工核算营业机构帐务的集中管理
手工核算的营业机构,凡在机构调整中明确予以保留的,应尽快实现会计电算化。受各种条件限制暂无法实现会计电算化的,除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外,可分别采用下列不同方法实现会计帐务的集中管理:
(1)相邻营业机构开通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将记帐凭证送相邻机构,通过相邻机构入网。
(2)相邻机构实行计算机单机作业的,将记帐凭证送相邻机构录入计算机,通过相邻机构将流水帐传送分行核算中心。
(3)相邻机构既未开通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也未实现单机作业的,将记帐凭证送分行核算中心,分行核算中心收到会计凭证后手工录入计算机,经检查无误后记入副本帐。
上述送相邻机构或核算中心入帐的凭证,原则上应在当日或次日记入分行核算中心帐务。凡不是当天记入分行核算中心帐务的,应采用补记帐方式补帐,记帐日期为帐务实际发生日期。
3.单机作业、手工核算储蓄所(柜)帐务的集中管理
单机作业、手工核算储蓄所(柜)可比照上述“1”、“2”的方法实现帐务的集中管理,也可将储蓄事后监督流水帐传送分行核算中心,实现储蓄帐务的集中管理。这两种帐务集中方式,各分行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但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同一分行不能两种方式并存。
(三)关于外币会计帐务的集中管理问题
目前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处理的业务范围,不包括外币业务。要利用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实现外币会计帐务的集中管理,必须在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中增设外币业务会计核算子系统。考虑到新增一个子系统耗时较长,外币业务暂采用月末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并表方式。
(四)帐务集中后的会计报表
会计帐务集中后,会计报表(总帐传输)由分行编制(采集)上报。单机作业、手工核算营业机构的会计业务,因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及时记入会计核算中心帐务影响会计报表(总帐传输)上报时间的,可按原渠道由营业机构编制(采集)逐级汇总上报。具体方式由分行确定,但一个
营业机构一定时间内只能采用一种方式,不能交叉使用。
三、会计帐务集中稽核的方法及要求
会计帐务集中管理后,各营业机构(不含储蓄网点)应将处理后的会计凭证按规定传送会计稽核部门,由会计稽核部门依据会计凭证和会计核算中心的数据对会计业务进行稽核。
(一)会计稽核原则上由分行稽核中心集中办理。对业务量特别大、县支行距离分行稽核中心较远的二级分行,经一级分行批准,可按区域设稽核分中心。稽核分中心直接对分行稽核中心负责,稽核中心应定期对稽核分中心稽核的业务进行现场抽查。
(二)会计稽核的重点是防范资金风险,审查开销户、凭证的合法性、各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业务经营的范围、会计核算和利息计算的准确性等。具体分两步进行,首先围绕上述重点审查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然后将帐号、凭证号码、金额等要素再次键入计算机,将会计稽核数据(
明细帐、总帐、或流水帐)与会计核算中心对应数据相互核对。全部会计凭证再次键入计算机稽核确有困难的,对小额会计凭证(在10万元限额内由分行确定金额)可暂不采用再次输入计算机稽核的方法。
储蓄业务的稽核,可按现行储蓄事后监督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实行集中稽核的,会计稽核中心可定期派员赴储蓄事后监督部门进行抽查稽核。抽查的重点是大额存取、内部往来和利息收支(预提)等业务。
(三)分行稽核中心的会计稽核,应按上述“(二)”的稽核要求,通过修改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稽核子系统完成;会计稽核中心下设稽核分中心的,稽核分中心可使用修改后的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稽核子系统完成,也可使用其他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会计稽核。
(四)会计凭证由各营业机构按规定装订编号后,在加强安全保卫措施、建立严密交接手续的基础上,按下列程序传送:手工核算营业机构的会计凭证通过分行会计核算中心录入计算机的,会计凭证由核算中心转会计稽核中心;通过相邻机构录入计算机的,由相邻机构随自身凭证送稽
核中心;已开通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营业机构、单机作业的营业机构,会计凭证由各营业机构或其管辖行直接送会计稽核中心。
各营业机构原则上在下列规定时间之内传送和取回会计凭证:城市行下属的市区各营业机构,原则上应在次日将前一天的会计凭证传送至分行并取回已稽核完的会计凭证;城市郊区的营业机构和二级分行下属的营业机构,每一周或二周将会计凭证传送至分行并取回已稽核完的会计凭证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计凭证传送周期的,由一级分行决定。
四、应用软件的修改与实施
(一)一级分行提出修改业务需求,自行修改软件
修改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业务需求,由一级分行根据本方案提出。应用软件的修改,由一级分行根据业务需求自行完成。一级分行下属各行使用的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机型、软件必须统一。软件修改完成后,由各行财会、筹资、信用卡、国际业务、房地产信贷、计算机等相关
部门共同对应用软件进行测试,并组织验收。
(二)实施时间安排
应用软件的修改、测试应于1997年6月底完成。然后进行修改、完善、试点,培训人员,分期分批推行,按计划逐步实现会计帐务的集中管理。

附件二:关于制定“建设银行会计帐务集中管理方案”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制定《方案》的指导思想
建立一套完整的适应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财会管理体制,是我行财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由于这一目标涉及到财会业务重组、体制改革和管理方式的改变,预计需要二年左右的时间才能完成。根据财会改革应遵循的原则,我们必须从现在开始,对已经看准又具备条件的会计帐务集中
管理先行改革。
实行会计帐务集中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适应我行商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加大对营业机构的监控力度,实现会计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为建立集中统一的会计核算管理体制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会计帐务集中管理和集中会计核算,是财会体制改革的两个步骤,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会计帐务集中管理,是在保留现行分散式会计核算体制的基础上,规范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管理,将各营业机构的明细帐、总帐数据存放分行,由分行集中管理。集中会计核算,是在会计帐
务集中管理的基础上,以分行为单位集中设置一套容全辖各种会计核算业务在内的明细帐和总帐,前台业务实行综合柜员制,建立真正意义上的集中统一的会计核算管理体制。会计帐务集中管理,是集中会计核算的基础;集中会计核算,是会计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
二、依托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实现会计帐务的集中管理
推行会计帐务集中管理,必须以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为依托。我行现行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与会计帐务集中管理方案的核算制度基础是相同的,只要对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稍加修改,即可达到《方案》的要求。下一步的集中会计核算,则要打破现行的帐务组织,在分行设一套明
细帐、总帐,将对公会计、储蓄、信用卡、房地产信贷、国际业务、行政经费等会计核算在一套总帐内完成,这样就必须对数据结构进行大的调整,需要对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进行彻底改造。会计改革分两步走,在现有技术手段利用方面也是合理的。
三、关于省、自治区分行直属营业机构的帐务集中问题
如何处理省、自治区分行直属各营业机构和省会城市分行(包括在省会城市的计划单列市分行)辖属各营业机构的帐务集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是各自单独集中,一个城市设两个核算中心和两个稽核中心;另一种是合并集中管理,同一城市设一个核算中心和一个稽核中心。我们认为,
对同一城市的会计帐务进行集中管理是会计改革的方向,但考虑到目前的机构设置和计算机应用现状,硬性规定合并会导致有的分行更新计算机、更换已经投入使用的会计应用软件,造成人力和财力资源的浪费。对此,《方案》作了灵活规定,即原则上应进行集中管理。各行在实施中,应
从长远目标出发,能合并的尽可能合并,但目前已经配备两套主机,近期内不需再更新且合并确有困难的,可暂不合并。
四、关于会计帐务集中管理后的会计稽核问题
要实现会计帐务集中管理的目的,防范经营风险,防止和杜绝“三假”的产生,仅将各营业机构的明细帐、总帐数据集中存放分行是不够的,还必须由分行对下属行的会计帐务进行集中稽核,真正建立防范资金风险的第三道防线。因此,《方案》提出在分行设立稽核中心,对辖属行的
会计帐务进行集中稽核。考虑到储蓄网点较分散、储蓄事后监督又有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其事后监督已集中到县(市)支行,如果将储蓄业务的会计凭证集中到分行,凭证传送量大,会计稽核工作量大,在人员安排上也有一定难度。因此,《方案》规定储蓄业务的会计稽核可维持现状不
变,仍由县(市)支行集中进行事后监督。
各营业机构的会计帐务集中管理后,会计稽核的工作量较大,用手工去做显然不现实,而借助计算机技术又没有现成的会计稽核软件。出于这种考虑,会计稽算中心对会计稽核暂通过修改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稽核子系统来完成;稽核分中心不使用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稽核子系
统进行会计稽核的,可通过其他会计核算软件完成会计稽核。
考虑到人工勾对流水帐或屏幕显示核对等稽核方法准确性不高,且耗时比再次键入计算机自动核对更长,《方案》规定在审核会计凭证的基础上,采用将会计凭证再次键入计算机稽核的方法核帐。考虑到人员调配有个过程,目前全部实行将所有会计凭证再次键入计算机确有困难的行,
《方案》规定小额凭证可暂不采用再次键入计算机稽核的方法。凭证大小额度的划分,由分行根据本行业务状况在10万元限额范围内自行决定。稽核中心的工作,可分为凭证审核和计算机录入两部分,人员配备也可相应地分为两个层次。审核凭证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键入会
计凭证的工作,因操作性较强只要配备一般操作员即可。这样处理,有利于人力资源的充分利用,降低用人成本,也便于会计稽核中心的建立。
五、关于会计核算中心和会计稽核中心的隶属关系问题
为加强会计帐务集中管理,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和省、自治区分行的二级分行要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和会计稽核中心。由于会计帐务集中的范围包括对公会计、储蓄、信用卡、房地产信贷等业务和城市综合网络的管理,其人员的配备应由各方面的人员组成。这两个中心的归属问题,
从财会体制改革的方向来看,应隶属会计部门,归口到会计部门管理,但考虑到各行机构设置存在一定的差异,城市综合网络营运情况也不尽相同,因此,《方案》只规定会计核算中心和会计稽核中心原则上隶属于会计部门。各行在实际工作中,可考虑将两个中心设置为二级部(副处、副
科级单位),隶属于本级财会部门管理。
六、关于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问题
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按人民银行规定应单独设帐、独立核算,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制度与我行会计制度不同。鉴于此,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帐务集中在方案中未作考虑,总行将在下一步会计改革方案中明确。



199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