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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港口引航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1 17:31: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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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港口引航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港口引航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港口的引航管理,适应港口生产需要,保证船舶航行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港及其相关水域内的一切引航行为,以及与之有关的法人、团体、船舶和个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对全国引航工作实行行业管理。深圳市港务管理局(以下简称港务局)对深圳港口引航工作实行行政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所属的深圳港务监督局(以下简称深圳港监)对深圳港口的引航安全实施监督。
第四条 港务局设置的深圳港引航站(以下简称引航站)是统一组织实施深圳港口引航工作的机构。
经港务局批准,引航站可根据深圳港的港区布局和生产需要,设立引航分站。
第五条 在深圳港及其相关水域内航行或移泊的外国籍船以及下列中国籍船舶必须强制引航:
(一)散装液体化工危险品船舶、散装液化气船舶、核动力船舶和装载核燃料、核废料的船舶;
(二)深圳港监规定的其它船舶,或由于航道、障碍物、水深、急流等特殊困难对港口和船舶安全构成威胁时,深圳港监临时要求的其它船舶。
前款要求以外的其它中国籍船舶,可以申请引航。

第二章 引航的管理、
第六条 港务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引航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主管机关的命令。
(二)负责设置和管理深圳港引航机构。
(三)监督管理深圳港口的引航费收。
(四)协调深圳港口引航工作中引航站与其他单位的关系。
(五)审定深圳港口引航设施的配备计划。
(六)其它深圳港口引航管理工作。
第七条 引航站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有关引航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管理机关的命令。
(二)制定和实施深圳港口的引航计划,做好引航生产调度工作。
(三)制定和完善深圳港口的安全引航措施和制度。参与引航事故和事故隐患调查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四)负责计收引航费的工作。
(五)制定和实施引航员政治、业务培训计划。
(六)港务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深圳港引航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依照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从事深圳港引航工作的有效的适任证书。
第九条 深圳港的引航锚地分为东部和西部两个引航锚地。
下列四点连线水域为东部引航锚地:
22°35′22″N 114°20′00″E
22°34′29″N 114°20′00″E
22°34′29″N 114°18′30″E
22°35′22″N 114°18′30″E
下列四点连线水域为西部引航锚地:
22°24′52″N 113°52′33.6″E
22°24′52″N 113°53′08″E
22°23′00″N 113°53′51.6″E
22°22′48″N 113°53′12″E
第十条 深圳港口的引航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费收规则和费率标准。

第三章 引航的申请
第十一条 进入深圳港的船舶,引航申请应当在抵港24小时之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之前)由船方或其代理人向引航站提出,并在船舶抵达引航锚地4小时之前向引航站确认。出港或移泊的船舶,引航申请应当提前3小时向引航站提出。
第十二条 申请引航的船舶应当向引航站提供下列主要资料:
(一)船名(包括中、英文名)、国籍、船舶称号;
(二)船长、船宽、吃水、载重吨、总吨、净吨、主机及侧推器的功率;
(三)装载货物种类;
(四)预计抵、离港或者移泊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三条 引航站在接到船舶进港引航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引航计划并通知申请人。申请引航的外国籍船舶和中国籍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应当根据深圳港监批准的船舶进港申请书实施引航;其它船舶,引航站可根据引航计划直接实施引航。
引航站在接到船舶出港引航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引航计划并通知申请人,并根据深圳港监的《船舶出港许可证》或者《船舶出港签证》实施引航。
第十四条 引航员应当服从引航站的引航调度,未经指派不得从事任何引航工作和引航咨询服务。

第四章 引航的实施
第十五条 引航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引航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六条 引航员在执行引航任务时,应当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标志。在引航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外交礼节,廉洁自律,文明引航。
船长应当尊重和信任引航员,并给予应有的礼遇。
第十七条 引航员在执行引航任务前和在引航过程中禁止饮酒。
第十八条 引航员登船后,应当向船长了解被引航船舶的操纵性能等情况,并向船长和拖轮船长介绍引航方案。
第十九条 引航员应当将被引航船舶引抵引航目的地,或被其他引航员或船长明确接替时方可终止。
第二十条 确因恶劣的天气或海况,引航员不能安全离船时,船长应当作出合理的等待,或者将船舶驶抵中国境内能使引航员安全离船的地点,并负责引航员返回的费用,但事先应当征得深圳港监和引航站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引航员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拒绝、暂停或终止引航,并及时向深圳港监和引航站报告。
(一)浓雾及其它气象条件导致能见度低于深圳港规定的限度;
(二)靠、离泊条件不符合安全规定;
(三)被引航船舶不适航或没有足够的富裕水深;
(四)恶劣的气象、海况对被引航船舶和引航员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五)被引航船舶的引航梯不符合安全规定;
(六)引航员身体不适,不能坚持引航船舶。
在暂停、终止引航前,引航员应当将船舶引至安全和不妨碍其它船舶正常航行的地点。
因前款(六)项规定暂停或终止引航的,引航站应及时安排适当的引航员实施引航。
第二十二条 引航员对引航过程应当作出记录,并按规定及时报告船舶动态。
第二十三条 在引航过程中,船舶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使用VHF无线电话的规定;码头公司生产调度部门、拖轮、码头指泊员均应配备VHF无线电对讲机,开启16、80工作频道,随时与引航员保持联系。
第二十四条 引航员在引航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应当及时向深圳港监和引航站报告:
(一)航道、航标有异常变化;
(二)航海资料中未标明的有碍安全航行的障碍物;
(三)异常的飘浮物;
(四)海损事故,污染事故或违章行为;
(五)被引航船舶存在的隐患;
(六)按有关规定应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五条 船舶在引航过程中发生水上安全交通事故,引航员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通过一切有效手段尽快与深圳港监和引航站取得联系,汇报情况,听取指示;
(二)接受和协助调查水上交通事故;
(三)在24小时内向深圳港监和引航站递交水上事故报告书。
第二十六条 船舶在被引航过程中,引航员应当谨慎引航,因引航员的过失发生水上事故,引航员应当受到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船舶在被引航过程中,不免除船长管理和驾驶船舶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引航员在引航过程中,船长应当在驾驶台,确需短时离开时,应当指定代职驾驶员并告知引航员,但船长应当尽快返回并示意引航员。
第二十九条 引航员登、离被引航船舶时,船长应当安放符合安全要求的引航梯,以保障引航员安全登、离船舶。
第三十条 接送引航员的交通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引航员上下被引航船舶和码头的安全工作,晚间上下船舶时要有足够的照明。
第三十一条 船长应当向引航员介绍本船的操纵性能、主要尺度、吃水及其它与引航服务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码头公司对引航船舶靠、离泊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确保指泊的泊位有足够的长度和水深,码头防护设施完好,码头前沿设施不妨碍船舶靠、离泊,水下无障碍物。
(二)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将有碍船舶靠、离泊的装卸机构、货物和其它设施移至安全处所并清理就绪。
(三)码头指泊员、水手在船舶靠、离泊位半小时前应当到达现场,与引航员保持密切联系,并正确显示信号旗(灯),备妥碰垫。
(四)船舶夜间靠、离码头时,码头前沿应当提供足够的照明。
第三十三条 指泊的泊位长度应至少为靠泊船舶总长的120%,但最少不少于船舶总长加上20米。
第三十四条 西部港区每季度,东部港区每半年,码头公司应当向引航站和深圳港监提供最新测深图一式三份。
第三十五条 引航站对于特殊船舶或者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引航的船舶,可根据当时情况建议船舶增配使用拖轮的数量。
引航员应当了解拖轮的操纵性能,在引航过程中与拖轮协调并保持良好的联系。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引航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服从引航站管理,擅自从事引航服务和引航咨询服务,利用工作之便收受钱物或者侵吞引航费用,或者因工作过失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引航站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引航站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港务局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7年2月15日起施行。




1997年3月30日

关于促进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促进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联安〔2012〕388号


  安全产业是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安全保障活动提供专用技术、产品和服务的产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首次提出培育安全产业的要求,《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再次提出把安全产业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产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1〕47号)进一步明确了培育发展安全产业的扶持政策。为促进我国安全产业发展,增强安全保障能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安全产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发展安全产业是促进安全发展的重要支撑

  现阶段,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正处于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等易发、多发的特殊时期,迫切需要安全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尽快形成完善的产业体系,提升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保障能力,满足全社会对安全健康与稳定的新需要,使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职业健康得到有效保障的基础上。加快发展安全产业,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是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支撑,是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二)安全产业是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产业

  安全产业是以满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等安全发展重大需求为基础的产业,关系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大局,对于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随着安全发展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为了更好地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减轻事故灾难与自然灾害的危害,政府和企业的安全投入都将逐步增大,安全产业专用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将进一步扩大,安全产业市场空间广阔,成长潜力巨大,将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增强培育发展安全产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十一五”期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安全发展,安全技术应用水平快速提升,安全产业的市场规模逐步扩大,有力地促进了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和防灾减灾、应急救援能力的提升。但是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由于缺乏系统的规划和引导,法规标准体系不健全,市场发育不完善,我国安全产业发展相对缓慢,市场总体规模不大;与发达国家相比,从事安全产业的企业规模小、产业集中度低,安全技术、装备和服务水平比较落后,尚不能满足安全保障活动的需要,不适应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新要求,制约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充分认识加快培育和发展安全产业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把安全产业作为战略产业加快培育和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发展目标

  (四)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紧密结合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快培育壮大安全产业,满足我国经济和社会安全发展需要,为建设安全保障型社会提供重要支撑。

  (五)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严格市场准入。实行严格的产业准入制度和市场监管,保证产业高起点高水平发展;制定严格的安全技术标准,保障安全技术产品服务质量和可靠性、先进性、适用性。

  坚持科技引领,鼓励创新发展。强化科技对产业发展的推动作用,支持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与国际合作;加快基础研究、前沿和关键技术研究,促进研究成果的多元转化;鼓励企业创新发展模式,培育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能力。

  坚持规范引导,推动有序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的产业发展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注重发挥政策法规标准的引导作用和行政手段的促进作用,激发安全需求,扩大市场规模;完善市场机制,规范市场秩序,着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有序竞争。

  突出发展重点,坚持集聚发展。集中优势资源和力量,优先发展具有基础性、紧迫性和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专用技术与产品;提升产业集中度,完善产业链条,促进产业规模化、专业化、集聚集约发展。

  (六)发展目标

  到2015年,初步形成门类比较齐全的安全产业体系;建立完善的安全产业法规标准体系,安全产业市场规范有序、良性发展;研发并推广应用一批具有基础性、紧迫性的重大技术装备、科技成果,建立一批产业技术成果孵化中心、产业创新发展平台和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到2020年,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安全产品研发、制造和服务企业,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市场影响力的品牌;全社会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升。

  三、主要发展方向

  以发展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防护、灾害防控及应急救援等技术和产品为主要方向,大力开发推广先进、高效、可靠、实用的专用技术和产品,推进同类产品通用化、标准化、系列化,推动服务模式创新。

  (七)安全技术与产品

  1.先进安全材料。重点开发先进防火阻燃材料,耐高(低)温、耐压、耐腐蚀材料,防静电、抗辐射材料,可有效降低职业健康危害的专用材料等。

  2.个体防护产品。重点开发先进、安全、实用、可靠、人性化设计的具有耐高(低)温、耐腐蚀、防毒、防尘、防火、防辐射等功能的个体防护产品。

  3.监管监察执法设备。围绕提升监管监察依法行政效率,增强执法人员对事故灾难和职业危害掌控能力,重点开发监督检测、现场执法与调查取证分析等高效、科学、便携、直读式设备。

  4.安全传感产品。针对核放射性物质、危险化学品、生化危险品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及超温超压超速等各类危险有害因素,重点开发监测、检测、探测、检验、报警装置和仪器,以及针对火灾、地震地质灾害、传染中毒等突发事件的监测检测探测报警仪器。

  5.专用安全产品或部件。重点开发先进的交通运输装备防撞系统、限速装置、安全气囊等安全功能部件;各类机床设备中使操作人员与危险部件实现人机隔离的安全部件及安全联锁装置;高危场所防爆电器、高压容器泄压阀等专用安全产品或部件。

  6.本质安全工艺技术及装备。重点开发自动化、信息化水平高,可减少现场作业人员、降低危险品在线存量,减少危险因素,实现高危场所远程控制操作的本质安全工艺技术和装备(产品)。

  7.安全监控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信息化建设,围绕物联网等技术应用,重点开发矿山、油气田、尾矿库、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消防、交通运输、特种设备设施、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安全监测监控管理系统。

  8.应急救援装备。重点开发各类场所安全逃生、避险系统,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供电等设备和移动平台;高层与大体量地下建筑、交通枢纽、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灭火救援装备;空中、水上、陆上、地下机动应急救援装备、机动应急医学救援平台;危险品泄漏、放射性污染、中毒传染应急处置设备;安全、便捷的医学救援、应急净水等仪器设备;遇险人员生命探测与搜索定位、灾害现场大型破拆、救援人员特种防护用品和器材等救援装备。

  (八)安全服务

  围绕市场需求,推动安全服务机构规范发展,提高安全支撑能力。重点开展安全技术咨询、推广、展览展示,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演练演示,检测检验,安全评价,事故技术分析鉴定以及针对安全的工程设计和监理,保险,设备租赁,融资担保等服务。

  四、重点任务

  (九)培育安全产业市场

  引导和促使企业及各级政府加大安全投入,在提升企业和社会安全保障能力的同时,扩大安全产业市场需求。提高安全生产技术和产品标准,修订完善《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强制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技术和装备;进一步提升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加大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支持采用建设移交(BT)、建设运营移交(BOT)、融资租赁等方式,鼓励加大投入、加快装备升级换代;建立健全高危行业、重点领域的应急救援、防灾减灾装备与器材配备标准,促进安全产业市场的发展。

  (十)规范安全产业市场秩序

  围绕安全发展大局,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的安全产业市场指导与监管体制,加大对安全技术、产品和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强化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健全安全产业准入制度体系,依法确定严格规范的安全产品市场准入条件,严把行业准入门槛;建立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和市场规律的标准体系,不断完善安全产业标准,制定安全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鼓励政策,制定并完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领域的安全技术、产品及服务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安全科技成果,及时推动形成技术及产品标准、检测标准等,通过提升标准带动和推进安全产品开发、技术进步、推广应用;支持建设安全产品交易市场、发展完善安全认证机构和检测检验中心体系,保证安全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切实提高产品质量。

  (十一)大力推进“科技兴安”战略

  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科技创新体系,着力解决制约我国安全装备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难题,提升我国安全技术和装备的整体水平。加快安全类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安全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建立各类安全产业联盟、技术联盟、产业链联盟,形成多方参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鼓励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产品,加强推广应用;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十二)鼓励集团化和专业化发展

  鼓励大型企业实施研发制造服务一体化发展战略,发展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大企业大集团。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优势企业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重组、境外并购和投资合作,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提高协作配套服务水平;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做精做优,发展专业化技术、产品和服务;支持安全产业发展的新模式、新业态。

  (十三)加速构建安全服务体系

  培育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技术支撑服务,为企业提供咨询和诊断服务,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健全和完善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检验检测、审定、安全评价、分析、维护等技术支持服务;规范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宣传教育、展览展示、知识更新、人才培养、应急演练演示和体验等服务;构建信息化服务体系,形成若干专业化的安全资源信息化服务平台,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提供信息化管理支撑服务;针对工程建设,开展安全勘察、设计、运营、监理等工程咨询服务;鼓励保险、设备租赁、融资担保等服务机构向安全产业领域拓展。

  (十四)积极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选择安全产业基础较好的地区,积极培育建立一批安全产业特色园区、集群,鼓励企业集聚、集约、关联、成链、合作发展。鼓励引导科研机构以及质检、咨询、设计、教育培训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进驻特色产业园区,搭建公共技术服务、信息、物流、融资租赁、市场等平台,建立安全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平台,加速科技交流、要素集聚、市场融通,激发产业活力,增强区域产业整体竞争力。

  (十五)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建立健全适应安全产业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机制,创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创新的发展环境,培养高水平的研发、技术和管理人才,形成一批优秀创新人才群体和科研团队;充分利用高等教育资源,保障安全产业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建立开放的人才流动机制,落实人才引进政策,建立人才激励机制,鼓励专利、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投资和利益分配,吸引高素质人才进入安全产业。

  五、保障措施

  (十六)充分发挥政策扶持作用

  把安全产业作为国家战略产业予以重点支持。将安全产业纳入国家科学技术发展、工业转型升级、振兴装备制造业等相关优惠政策支持范围;制定安全技术、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加快先进、高效、可靠、实用的专用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适时修订《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扩大享受新技术、新产品税收政策优惠范围;针对安全产业,落实科技发展投入、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促进技术进步税收激励政策、知识产权质押等鼓励创新金融政策、工伤保险事故预防资金使用政策、产业发展的土地优惠扶持政策、政府采购政策等。对国家支持发展的安全生产重大技术装备,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进口税收政策的支持范围;鼓励各地结合本地的比较优势和特色重点,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支持引导政策,在土地、资金等要素资源配置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十七)鼓励多渠道加大产业投入力度

  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增加中央财政投入,着力支持重大关键技术研发、重大产业创新发展、重大成果产业化、重大应用示范、创新能力建设等。鼓励地方各级政府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强化对安全产业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建立以政府扶持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多元社会资金参与的投入机制。创新运作模式,支持骨干企业通过引进战略投资和风险投资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安全产业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和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通过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和配套政策,加大安全技术、产品和服务研发与推广应用的支持力度;鼓励吸引外资进入国内安全产业。

  (十八)加强组织协调

  建立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参与的安全产业发展协调推进机制。围绕安全产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政府推动和市场调节作用,进一步加强各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研究解决安全产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联动机制,督促企业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装备(产品),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2年8月7日


关于贯彻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关于贯彻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


财会[2013]8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新修订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2月10日正式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为贯彻实施好《管理办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深刻领会修订发布《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的修订是会计人员管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加强和促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强化会计人员管理基础工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会计管理机构)要从做好财政会计管理工作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深刻领会修订发布《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把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确保有关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落实。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工作人员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学习掌握《管理办法》,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严格贯彻、自觉落实,切实维护好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广大会计人员要正确认识、高度关注《管理办法》的实施,自觉遵守《管理办法》各项规定,共同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
  二、因地制宜,抓紧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的配套措施
  会计管理机构应当认真总结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抓紧制定完善《管理办法》实施的配套措施。一是要抓紧制定修订相关配套实施办法。《管理办法》全面规范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政策措施。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在深入学习、准确理解各项规定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实际,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抓紧制定或修订相关的配套实施办法,尽快形成以《管理办法》为核心、相关实施办法相配套,完善、统一、全面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体系。二是要抓紧完善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对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会计从业资格信息更新和调转等系统建设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在前期开发、组织建设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等基础上,及时总结建设经验,科学完善系统设计,不断优化系统功能,为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管理提供坚实的基础保障。三是要抓紧细化岗位职责。《管理办法》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各个环节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会计管理机构应当高度重视机构建设,采取有效措施,调配充实工作人员,并根据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科学设置工作岗位,细化工作流程,明确界定岗位职责,落实专人负责,确保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各项要求能够落到实处。
  三、精心部署,扎实贯彻《管理办法》政策措施
  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积极指导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一是要抓好学习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内容较多,学习培训任务十分繁重。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要统筹规划,科学部署,制定具体细致的学习培训方案,确保从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工作人员系统详尽地掌握各项规定,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为做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二是要抓好政策宣讲。《管理办法》涉及人员众多,影响范围广泛。会计管理机构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不同形式,加大政策宣讲力度,使《管理办法》各项规定深入人心,努力营造贯彻落实的良好社会氛围。三是要抓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确保《管理办法》落到实处的重要抓手。会计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务实举措,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开展会计从业资格执行情况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夯实基础,全面提升会计人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会计管理机构应当以发布实施《管理办法》为契机,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制定科学严谨制度,采取有效管用措施,全面提升会计人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一是要抓好管理流程再造。《管理办法》系统全面地规定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证书领取、信息更新、资格调转等内容。会计管理机构应当以发布实施《管理办法》为契机,对照各项规定内容,按照便民服务、简政放权的原则,系统梳理并充实完善相关管理流程,进一步夯实各项管理工作基础。二是要抓好数据库建设。《管理办法》要求建立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对及时更新会计人员有关信息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建立了会计从业资格退出机制。会计管理机构应当以发布实施《管理办法》为契机,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各种方式,督促会计人员更新相关信息,进一步夯实各项管理工作数据。三是要抓好管理服务。会计管理机构应当以发布实施《管理办法》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努力践行“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理念,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工作程序,强化服务意识,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财政部
   201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