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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修正)

时间:2024-05-14 09:13: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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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修正)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修正)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6月5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作配合、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工作的组织领导,鼓励、支持和保护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对举报、协查或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称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支持、包庇、纵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第二章 查处范围
第七条 查处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服务的行为;视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第八条 下列行为,均属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一)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商品的;
(二)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商品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的;
(四)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的;
(五)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六)生产、销售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相同或近似的商品的;
(七)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擅自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八)其他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第九条 下列行为,均属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服务的行为:
(一)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者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许可证、银行帐户、资金、票据、合同以及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的;
(二)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从事中介活动的;
(三)明知或应知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场地、仓储、设备、运输工具的;
(四)传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方法的;
(五)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者提供广告代理、设计、制作、发布、宣传的;
(六)代印代制假冒伪劣商标标识、认证标志、名优标志、铭牌和包装的;
(七)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者隐匿、转移、销毁被扣留、封存的假冒伪劣商品的;
(八)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者提供伪证、开脱责任或帮助其逃匿的;
(九)明知或应知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其他条件和服务的。
第十条 生产、销售下列商品的行为,视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一)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允许销售证明的;
(二)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产地、厂址的;
(三)限期使用的商品未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
(四)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标志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成份、含量或内在质量、数量与其明示的质量、数量不相符的;
(六)属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未用中文标明警示标志和使用说明的。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卫生、商检、税务、物价、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监督检查部门,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在依法冻结违法行为人银行存款和帐户、鉴定、扣留、封存、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方面协同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配合监督检查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重大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审判、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案件,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
监察部门对包庇、纵容、干预、阻碍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进行查证、处理。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调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人、嫌疑人和证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检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人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财物及其假冒伪劣商品,并依法予以扣留、封存;
(三)查询、复制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票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假冒伪劣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及其相关者的往来款项,通知有关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划拨假冒伪劣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相关者的违法所得款项;
(五)对假冒伪劣商品的销毁、技术处理或者重新加工实施监督;
(六)发现生产、销售严重危及工农业生产、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
(七)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检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时,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并出示证件。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检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履行公务。
第十五条 对假冒伪劣商品和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财物进行扣留、封存时,应当经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列具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第三人见证。被扣留或封存的商品,应及时送检。
对商品进行扣留或封存时,应当出具书面通知,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 对难以认定为假冒伪劣商品或认定有争议的,由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书。经检验确属假冒伪劣商品的,检验费和样品损耗费由受检者承担;经检验不属假冒伪劣商品的,检验费和样品损耗费由送检的监督检查部门在办案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八条 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应当按照案件管辖范围和权限进行查处,对同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均有权查处的监督检查部门,由先立案者进行查处,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重复处罚。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对假冒伪劣商品生产者、销售者的姓名、字号、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各级监督检查部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罚没收入,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所需办案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属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项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以没收假冒伪劣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同类商品正品货值总金额20%以下的罚款,对未取得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属本条例第八条第(三)、(四)项行为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没收全部假冒伪劣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同类商品正品货值总金额50%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属本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行为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同类商品正品货值总金额2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属本条例第八条第(六)项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属本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没收或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的物品或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并销毁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或非法经营额50%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属本条例第九条第(一)、(二)、(三)、(七)、(八)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属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属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行为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属本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行为的,责令停止印制,没收有关物品及直接专门用于印制的模具、印板和其它作案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属本条例第十条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所得15%至20%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全部假冒伪劣商品和违法所得,没收直接专门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工具和其他物品,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或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对主要负责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由有关部门按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前款处罚,自受处罚之日起未满三年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人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致使不能确定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数量的,按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数量的十倍认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者,除按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在其生产、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警示标志五至十日。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服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纵容或者阻碍、干扰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范围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监督检查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组装、变造、销售假冒伪劣进口商品或者销售未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行为,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查处。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决定

(1997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决定
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将《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监督检查部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应当按照案件管辖范围和权限进行查处,对同一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均有权查处的监督检查部门,由先立案者进行查处,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重复处罚”。
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属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项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以没收假冒伪劣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同类商品正品货值总金额20%以下的罚款,对未取得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可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属本条例第八条第(六)项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属本条例第九条第(一)、(二)、(三)、(七)、(八)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属本条例第十条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所得15%至20%的罚款”。
七、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对主要负责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由有关部门按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7月30日

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等


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0]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6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见附件1)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对财关税[2009]55号文件附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三、国内企业申请享受本通知附件1有关领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申请要求和程序应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口规定范围内的零部件、原材料申请享受本进口税收政策的,分别应在2010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2011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规定审查企业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企业出具受理证明文件。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2010年10-11月和2011年3月期间受理的申请企业,应在2011年4月15日前一并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附件1、2、3中“大型高炉余压透平发电装置”更名为“大型高炉煤气余压透平能量回收利用装置”,国内企业申请享受该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申请要求和程序比照本通知第三条执行。

  财关税[2010]17号文件附件3第十三类“输变电设备”项下“直流输变电设备”包括第1、2、4、5、9条商品;“交流输变电设备”包括第10、11、13、14、15、17、18条商品;“交直流通用输变电设备”包括第3、6、7、8、12、16、19、20、21、22、23、24、26条商品。  

  附件:1.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目录

  2.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26/001aa04b79580e307eda01.xls
  3.进口不予免税的部分重大技术装备目录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26/001aa04b79580e307f1302.xls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1:

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目录

编号
名称
技术规格要求
销售业绩要求


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



(一)
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



2
常规岛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50Hz/6.6Kv/10.5kV
持有合同订单


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



(一)
大气污染治理设备



4
300MW及以上燃煤电站烟气脱硝成套设备:吸收剂系统、催化反应设备
脱硝效率:70-90%,氨逃逸率≤3ppm
持有合同订单

(二)
工业废水、城市污水、污泥处理设备



1
城市污水处理成套设备:转盘式膜反应分离器、转盘式微滤机
转盘式膜反应分离器:过滤精度≤0.038μm,出水浊度<2NTU; 转盘式微滤机:过滤精度≤10μm,出水固体悬浮物<10mg/l
持有合同订单

2
污泥处理成套设备:污泥浓缩脱水设备、中低温污泥干化处理设备


污泥浓缩脱水设备:处理能力≥20m3/h; 中低温污泥干化处理设备:处理能力≥50m3/d,出泥含固率≥60%DS
持有合同订单

3
水质在线监测系统
可在线监测CODcr、总磷、氨氮、TOC、UV、高锰酸盐指数、总氮六价铬、正磷酸盐指数等项目。
持有合同订单

(四)
资源综合利用设备



5
煤气综合利用净化设备: 脱酸塔、喷淋式饱和器

持有合同订单

6
木塑产品生产线

持有合同订单


大型施工机械和基础设施专用设备



(二)
机场专用设备



1
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
单套分拣能力大于5000件/小时
持有合同订单

十二
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数控系统、功能部件与基础制造装备



(三)
基础制造装备



2
重型模锻液压机
400MN及以上
持有合同订单


注:该目录的编号按照财关税[2010]17号文件附件1已有序列编制。


驰名商标有那些死法


将一个普通的商标培育成驰名商标非常的不容易,但是将一个驰名商标维护下去更不容易,有多少驰名商标淡忘在消费者的记忆中?驰名商标除了随企业和产品的消亡而死亡之外,还有更悲惨的死法,而这些死法往往不被人们注意:

一、危机,溃堤的蚁穴

驰名商标不仅仅是个有名的商标,一个商标能够成名一定是有道理的,必然有吸引消费者之处。消费者对驰名商标产品产生了很高的信任度,认为只要是驰名商标产品,无论是质量还是售后服务都是很好的。一旦该产品被曝光存在问题,将在消费者中爆发信任危机,如果对危机处理不当,将引发严重的后果。比如南京著名的“冠生园”,由于使用陈年月饼馅做月饼被曝光,消费者拒绝购买该公司的月饼,直接引发该公司倒闭。其实很多由于新闻报道引发的危机是可以化解,因为记者专业知识的局限,危害结果被夸大了,甚至产生严重的误导,比如著名的秦池公司,秦池因为连续成为央视的标王,秦池这个名字几乎是家喻户晓,秦池的销售量也因此迅速攀升,但是一个记者报道秦池是使用四川的酒勾兑的,引发了秦池的多米诺骨牌的倒下,其实勾兑有什么问题,很多酒在广告中就宣称自己的酒是精心勾兑的,但是秦池却没有很好地处理这个危机,从此消失在公众的视野。消费者对驰名商标产品爱之深,也恨之切,任何一次信任危机就像一个蚁穴,辛辛苦苦铸就的千里之堤,很可能就溃于这个小小的蚁穴,所以对消费者的信任危机一定认真处理。

处理消费者的信任危机是件很专业的事情,我们来学习国外公司的处理方式。2005年6月16日,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罗湖分局等单位接到群众举报,称一家地下加工厂在生产著名的哈根达斯品牌冰激凌蛋糕。执法人员迅即前往,本以为要端掉的是个冒牌窝点,没想到在现场的发现让人大吃一惊,这个无牌无证、卫生环境一塌糊涂的地下作坊,竟然就是哈根达斯深圳品牌经营店的正宗加工厂,且一个作坊供应着深圳哈根达斯全部5家品牌经营店的货源。第二天哈根达斯大中华区总经理及店务总监赶到深圳处理此事,并接受采访及发表声明,证明新闻报道所见“基本属实”,对哈根达斯深圳东门店厨房申请糕点加工卫生许可证工作的忽视,及由此给广大消费者带来的影响深表歉意,对此事给予高度重视。公司已将深圳各分店的冰激凌蛋糕下架封存,并决定永远关闭出问题的“厨房”,并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罚将给予积极的配合。如果有深圳顾客购买了或已经预订了冰激凌蛋糕,凭收银条哈根达斯接受顾客的退货并全额退款。哈根达斯关闭问题厨房,同时接受退货。这种负责任的态度赢得了政府、媒体和公众的认可。2005年10月,质监部门大范围抽检结果显示,哈根达斯产品无质量问题,消费者信心渐渐恢复。

2005年4月中旬,国内各大媒体转载英国《旗帜晚报》的一则报道:包括高露洁等品牌在内的数十种超市商品均含有三氯生。三氯生会和自来水中的氯生成三氯甲烷,而三氯甲烷被美国环保署列为可能的人类致癌物。这则报道是根据美国弗吉尼亚工学院的研究者Peter Vikesland的《太爱干净可能对你的健康和环境有害》一文写出的。随着这则消息在中国的传播,高露洁在中国消费者中的品牌信任度急速降低,高露洁牙膏的销量比以前有大幅度下降,销售商持观望态度,随时准备撤柜。截至4月20日凌晨0时15分,共有60025人参加了新浪网的网上调查,其中54118人表示将不再购买高露洁牙膏。4月27日,高露洁公司召开了大型新闻发布会,国内150家媒体到会。广州高露洁棕缆有限公司董事长方宝惠表示高露洁全效牙膏是全世界经过最广泛的测试和评估的牙膏,全世界超过30家独立的牙医协会都盖章认证了该品牌牙膏的安全性,消费者完全可以放心使用。高露洁公司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播放了Peter Vikesland的一段录音,其在录音中表示自己的研究只是关于自来水和含有玉洁纯的清洁剂相互之间的化学反应,根本没有涉及牙膏。《旗帜晚报》说英国玛莎超市把有些牙膏下架,显然是对他最近研究的过度反应。

二、淡化,温柔的杀手

深圳特区报《晶报》发了一篇题为《Google走进世界最权威词典之后》的文章。该文写道:“Google走进了据称是世界上最权威英语词典之一的《韦氏大学词典》。当然,该词典不是把Google当成一个搜索引擎公司,而是当作动词收录进来,意指“在网络上搜索”。Google公司的老板有理由为此感到高兴——一个公司创造了一个通用的词语,它的意义就已经超越了经济层面……这位作者非常的可爱,认为是一个大大的“馅饼”掉在Google公司头上,甚至怀疑“Google公司是不是把广告找上了词典,正如他们也把付钱的信息放到搜索页面的前面那样。我们在《中国知识产权报》知识产权领域最为权威的报纸上也看到相关的文章认为Google公司该为之高兴,认为这对Google公司而言是个非常好的宣传机会。我们来看看Google公司是如何对待此事情的,据外电报道,Google公司已向媒体发出信函,请他们不要把它的名字当作动词使用。Google公司在信中说:“尽管我们很荣幸人们能够喜欢我们的名字,但它毕竟是我们最主要的商业资产,因此我们希望人们在使用它时保留它的意义和完整性。”

“Google”本来是个商标,当其作为一个词条被收录辞书时,这对商标而言是致命的危害,这个危害就是商标淡化。商标淡化是温柔的杀手,在各种美丽的表象下,悄然让驰名商标失去商标基本属性,不再具有商标基本的区分功能。驰名商标连商标都不是了,还有什么价值?企业几百亿的无形资产将蒸发到零,这灾难对驰名商标无疑是毁灭性的。商标淡化中最为可怕的杀手就是该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有的驰名商标因为有名被编进字典、药典或其他工具类书籍中当成通用名称来解释,当你起诉他人商标侵权时,别人在法庭上打开字典或其他典籍工具书,据此认为你的驰名商标已经变成一个通用名称,大家都可以用了。商标淡化对我国的企业来说显得非常的陌生,其美丽的表象还被当成美丽的光环,很多著名的企业的广告行为都是在自行淡化自己的商标。比如“Jeep”(吉普)、“氟氯昂”等本来是国外著名的品牌,在我国却被当成了通用的名词。商标淡化离我们并不远,其实这些杀手在我国已经制造了不少的“惨案”,在诉讼中已经有非常著名的商标被提出了淡化的异议,并且被法院采纳,所以我们一定要重视商标淡化问题。

(一)商标编进字典里,国人庆幸外人急

艾格福(天津)有限公司是“敌杀死”商标合法使用人,而四川省××县生物化工厂擅自印制“敌杀死”标签,生产“敌杀死”农药在市场上销售。艾格福(天津)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750万元人民币。而被告则称中国化工行业标准中溴氧菊脂的商标名称记载为“敌杀死”,农业部《新编农药手册》中溴氧菊脂为中文通用名,其他名称为“敌杀死”。被告进而声称“敌杀死”已实际成为了农药的通用名称,淡化了其显著性,故被告以产品名称方式使用,不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害。还有可怜的“21金维他”也因同样的问题,其命运很悲惨。该商标曾经被国家工商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但是在与江西一家企业的商标侵权诉讼案件中,却被法院撤销了其驰名商标称号,这是我国到目前为止唯一被法院撤销的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

有的国家法律赋予驰名商标所有人具有字典更正的权利,如果自己的商标被字典收录,变成一个通用名词,那么驰名商标权利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字典进行更正。

(二)商标用做商品名,到头又是一场空

在重庆海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自贡市乳业总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中,重庆海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自贡市××总公司使用了其生产的生物活性乳制品的注册商标“双叉”作为商品名称等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0万元。然而,此案中不可忽略的事实是,重庆海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该商品的首创人,其在该商品的装潢上、说明书中均将该商标作为该商品的名称使用。

著名的“妇炎洁”也为此吃了大苦头,据说“妇炎洁”花费的广告费超过两个多亿,就其知名度“妇炎洁”被评为驰名商标是确定无疑的事情,但是“妇炎洁”本来是个商标的名字,该公司却误将它使用为商品的名称,叫××牌“妇炎洁”,等想到要注册时,却注不下来,因为该名字已经被自己当成通用的商品名了。如此,即便是“妇炎洁”被评为驰名商标,这种使用方式也会将其生生断送。“妇炎洁”还折射出我国即使是著名的企业,其商标注册意识还很淡薄,连注册意识都没有,又如何知道对商标进行维护呢?

(三)驰名商标防淡化

JEEP(吉普)、FREONG(氟里昂)本来是越野车、氟制冷剂的商标,因为其驰名度太高,在我国吉普车就是越野车的代名词,氟里昂等于氟制冷剂。商标越是有名越容易被当成通用的名称,尤其某个商标的产品占有相对垄断地位时。如果你去酒店服务生会很礼貌地问:“喝点什么,可乐还是矿泉水?”矿泉水大家都知道是商品的名称,可是可乐是什么呢?当然不是产品的名称,大家都理解为“可口可乐”的简称,这么称呼“可口可乐”,那么这个商标就危险了,就要沦为一个通用名词了。还有一种情况,对于新的产品,该产品创造人最初使用的商标,最可能被大众接受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比如买“脑白金”的人,其实很多人并不知道它确定的产品名称,似乎也没有人关心,人们在购买时,没有人说买“脑白金”牌的某某产品,而是直接说:来两盒“脑白金”,在大众的思维中“脑白金”已经不再是一个商标,而是一个商品的通用名称。经营者都惟恐自己的商标不够驰名,不惜巨资大做广告,但是过于驰名结果其实却是非常可怕的,其花费巨资培育的商标,由于过于出名其商标被当成通用名称其价值反而归零了,这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

对于我国企业而言,当前最为紧迫的是培育其商标注册意识,但是对于商标使用与维护问题也摆在了先行“知名”起来的商标面前。我们不仅仅要具有商标注册意识,我们还要学会如何维护商标。

三、傍名牌,致命的绞杀藤

热带雨林中有种绞杀植物,如果没有高大的乔木,只能匍匐在万物的脚下苟且偷生。为了生存,它只能寄生于其他树干,盘剥寄主树体的营养与寄主争夺阳光雨露。不要小看了这些弱小的绞杀藤,一棵柔弱的藤条长在身上,对于大树而言,也许不关痛痒,所以往往被忽视,可是当它们爬上了树冠“出人头地”,获得了充足的养料以后,它们便在上面迅速分枝、长叶片,并且开花结果,甚至覆盖了支撑着它的大树的树冠。最后,原来的寄主植物,因为不堪重负而死去。傍名牌者就是这种绞杀藤,在它还小的时候,如果你轻视它的存在,一旦爬到你的头顶就将成为被绞杀的对象。

“培罗蒙/BEROMON”西服是上海历史悠久的著名品牌。早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培罗蒙,半个多世纪的骄傲”这一广告词就已誉满上海,“培罗蒙/BEROMON”也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但后来市场上出现个“罗蒙/ROMON”西服,较之 “培罗蒙BEROMON”商标,“罗蒙”与“罗蒙ROMON”商标少了一个“培”字以及“BE”二个字母,两者整体形象十分近似,“罗蒙”显然有傍名牌之嫌疑,依据商标法的规定,罗蒙也构成对培罗蒙的商标侵权。上海的许多大商厦内,“培罗蒙BEROMON”专卖屋和“罗蒙BOMON”专卖屋同层设置,比肩而立。但是“培罗蒙”商标注册人竟然对此熟视无睹,置如罔闻,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制止“罗蒙”的行为。就这样,“罗蒙”作为后发使用商标者,在“培罗蒙”宽容下,因为后发使用而使该商标产生了显著性,并因此荣登中国驰名商标榜。笔者以前一直只知道有“罗蒙”西服,却不知道“培罗蒙”才是最早的名牌。笔者也曾问过许多人,也都只知道“罗蒙”而没有听说过“培罗蒙”。傍名牌者自己成了大款,而被傍的“培罗蒙”反而被消费者质疑是不是傍名牌者,“培罗蒙”是幸运的,它没有被绞死,但是其婆娑的身影已经掩盖在“罗蒙”的绿叶丛中。我们很多驰名商标多少都有被傍的情形,我们大多数企业都是不屑一顾,“培罗蒙”的教训该引起重视了,即使现在法制环境改善,“傍名牌”者难成大气,但是只要这些“绞杀藤”稍有成长机会,无休止的诉讼也会将企业拖入诉讼的泥潭,拖累自身的发展。

四、细节,不容忽视的节点

胡佛公司生产真空吸尘器,他们采取了有奖销售的促销手段,顾客如果买一台“胡佛”牌吸尘器,就送给其一张飞机票。虽然订货像潮水般涌来,但奖品花费却大大超出了预算,同时也引起了等待领取奖品顾客的不满。导致的结果是,1994年“胡佛”商标的价值下降了79%。有奖销售扩大了销量,也提高了品牌的知名度,一般的企业非常喜欢采用该手段,即便是驰名商标企业也乐此不疲,但是胡佛公司因其有奖销售反而使其商标价值大跌。派克笔一度是最顶级笔中的奢侈品,拥有一支派克笔也是一种身份的象征。但是派克公司将眼光放到了更为广泛的普通消费人群,做起了中档笔,结果中档笔没有做起来,高端人士也不再认可派克笔的高贵价值,派克自然是失败者。驰名商标的广告宣传、经营模式的改变任何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驰名商标的价值,所以任何一个细节都不容忽视

驰名商标让人难以琢磨,对消费者轻视不得,任何一个小小的危机都可能致命;“出名”不得,太过有名,温柔间死于虚幻的美丽;自大不得,任何一棵小藤,一旦得机会就会将你绞杀;广告宣传随意不得,经营思路偏差不得,引发消费者的不满必遭遗弃;所以维护驰名商标的我国的企业家们还需要好好学习。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