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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24-07-09 17:44: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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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以上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称检验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的产品质量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由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未纳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暂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由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第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本着不盈利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核算的内容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管理费六项。
第五条 下列产品质量检验形式可收取检验费。
(一)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重要生产资料、关系国计民生及人身健康、安全等产品实施的定期检验。定期检验目录和检验周期由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确定。
(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重点产品的质量进行全社会的统一监督检验(统检)。
(三)纳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验计划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验。
(四)委托检验(包括仲裁检验、新产品定型鉴定等)。
第六条 下列产品质量检验形式不收检验费,由下达任务的部门拨付检验费用。
(一)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的监督抽查。
(二)未纳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验计划,由各有关部门自行下达的产品质量检验。
(三)其它不允许收费的各种形式的检验。
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数据在有效期内实行共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已经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免于其它检验,免收检验费。
已经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在发证之日起一年内实施检验的,免收检验费。
已经进行过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查之日起半年内实施其它检验的,免收检验费。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定同一产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管理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主管部门明确各自的检验范围,不得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第九条 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产品质量检验,药品、农药、兽药检验,食品卫生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棉花监督检查,船舶检验,主要船用设备材料、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及其它有关法规规定的检验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检验机构利用被检单位的仪器、设备、水、电、煤等实施监督检验,只能收取材料费和管理费,收费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30%。
检验机构接受执法部门委托的检验,按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其它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50%。
产品质量未按全项(整机)检验的,应按单项检验收费标准计收,不得按全项(整机)收费。
第十一条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验,其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 由于检验机构的责任,未按规定的期限出具检验报告的,超出规定的时间5~10天的减收检验费的10%~30%;超出规定时间11~20天的减收检验费的30%~50%;超出规定时间21~30天的减收检验费的50~100%。
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如果发生差错,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应根据具体情况减收或免收检验费。
第十四条 由于检验机构的原因,造成样品丢失或损坏,需重新抽样时,其检验费和样品费均由检验机构支付。
第十五条 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种学会、协会不得向企业和检验机构收取任何形式的管理费、手续费。
第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弥补财政拨付检验机构事业费不足和检验仪器设备的购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各检验机构要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核算内容收费,加强对收费收入和使用的管理,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第十九条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的监督管理,对擅自扩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其它乱收、乱支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原国家标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标发〔1988〕099号文即行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负责解释。



1992年11月1日

关于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等


关于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3]1884号





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广播影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互联网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信息基础设施。根据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关于下一代互联网“十二五”发展建设的意见》(发改办高技[2012]705号),为推动我国下一代互联网产业加快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决定联合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在目前已具备一定基础条件的22个城市(名单见附件1)中,先行支持建设一批具有典型带动作用的示范城市。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
着力探索解决我国下一代互联网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创新发展模式,突出特色应用,树立样板工程,形成有利于更大规模应用的示范效应,促进信息消费;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为完成我国下一代互联网“十二五”发展目标奠定基础。
(二)示范城市主要建设任务
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域网、接入网、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系统、支撑系统等基础设施的IPv6升级改造,全面提升IPv6用户普及率和网络接入覆盖率。
2、推动业务全面升级。积极推动商业网站系统及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外网网站系统的IPv6升级改造,促进各类业务向IPv6过渡,并确保平滑演进,积极发展地址需求量大、速率快、移动性高的个性化互动业务。
3、开展行业特色应用。结合物联网、云计算和移动互联网等新兴业务,选择教育、农业、工业、医疗、交通、铁路、水利、环保、社会管理等部分重点领域开发部署一批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下一代互联网应用,培育新服务、新市场、新业态。
4、健全产业支撑体系。积极培育下一代互联网骨干企业,初步形成一批下一代互联网产业聚集区域,建立技术研发和产业支撑体系,提升产业规模和创新能力,带动地方就业和经济增长。
5、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建立重要网络应用安全评估制度,全面部署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体系,提高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和支撑能力,加强网络信息与安全保障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参与创建工作的城市要建立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协调政策措施,组织重点项目建设等。协调机制要明确主管市领导、牵头部门及参与部门,并将相关工作任务纳入有关部门考核指标,明确责任,形成各方相互配合、通力合作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制定工作方案。参与创建工作的城市要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充分调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广电企业、商业网站、设备制造企业等多方力量,制定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的编制要点参见附件2),并参照示范城市建设考核体系(参见附件3),确定年度工作目标、重点、步骤,提出具体政策措施和保障机制。
(三)凝聚各方资源。示范城市的创建工作要充分调动相关社会资源,联合推进。要切实推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与当地应用企业之间开展实质性合作,并充分发挥广电企业、商业网站、设备制造企业等产业链其他环节,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多方力量的作用。
(四)加强统筹协调。示范城市的创建工作要注重与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结合,要加强与“宽带中国”战略实施以及TD-LTE、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新兴业务发展的衔接,要努力与国家创新型城市、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智慧城市等其他试点工作做好配合,做到点面结合,增强工作的系统性。
(五)注重因地制宜。示范城市的创建工作要结合本地区、本城市发展需求,广泛开展调研,充分听取各界意见,要注重政策与投资相结合,切实将创建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作为培育产业、发展经济、转变方式、服务民生的重要契机,有效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确保目标落实。经审核通过后的示范城市要按照既定方案抓紧开展工作,落实各项任务,确保实现工作目标,并定期将进展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对于工作目标实现良好的示范城市将给予连续支持。
三、组织实施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示范城市下一代互联网建设项目给予支持。根据下一代互联网“十二五”工作安排,采用3年滚动支持的方式。各地方发展改革委商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科技、广电主管部门,根据经审核通过的工作方案,负责审批示范城市具体建设项目并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年度考核后,对符合要求的项目,适时下达年度资金计划。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行业指导,引导和支持电信运营企业和互联网企业等加快示范城市信息基础设施改造,并会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推进三网融合过程中,加快发展业务应用。
(三)科技部将积极支持下一代互联网关键技术研究及在示范城市的试验应用,加速科研成果转化,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四)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加快推动广播电视宽带网络的升级改造,促进网络能力与业务创新同步发展,深化下一代互联网在广电领域的应用。
四、申报程序
(一)请相关省市发展改革委商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科技、广电主管部门,于2013年9月16日前将经申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纸质材料一式两份,附电子版光盘)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组织专家对工作方案进行评审。根据材料审查、方案答辩和实地考察结果,形成综合意见,确定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名单。

附件:1、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已开展基础网络改造的城市名单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821583275794428.pdf
     2、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编制要点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821583279330848.pdf
     3、“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考核体系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821583283814744.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代章)

2013年8月2日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柜台应用电子计算机核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柜台应用电子计算机核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9年8月2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柜台应用电子计算机核算暂行规定”(见附件),经7月兴城会计处长电算化业务培训班讨论修订,现随文印发。自文到之日起请各行认真遵照执行。总行(88)建总会字第57号文印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应用电子计算机暂行规定”届时废止。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柜台应用电子计算机核算暂行规定
为加强会计核算应用电子计算机的管理,进一步严密核算手续,提高核算质量,根据本行《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基本规则》,并结合电子计算机核算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一、会计凭证的内部传递程序
会计柜台应用电子计算机处理会计凭证,必须遵循接柜(审核、验印)-输入计算机-复核-综合处理(稽核、整理等)的程序。为防止凭证在传递中遗失,各行应建立会计凭证传递制度。
二、接柜审核
(一)开销户。按开户规定办理各单位开户手续时,要建立开销户登记簿,详细记载有关事项。同时填制开销户通知单,经会计主管审核后,送电子计算机操作员办理。
(二)为加强电子计算机处理凭证的正确性,防止记帐串户,对开户单位的帐号必须统一按交换行号(当地人行同意不要的,可不输入)、科目编号、顺序号、校验位四项内容编列。校验位定为两位。
(三)审查凭证。会计凭证是输入数据记载帐簿和核对帐务、事后查考的依据。审查各种凭证必须按照《会计制度》、《基本核算规则》中确定的基本要素严格审查,保证凭证的合法、真实、完整、正确,凭证的帐号、户名、大小写金额准确无误,开户行正确等,根据会计事项确定会计分录。
(四)核对印鉴。对各种付款凭证,要依照开户单位的印鉴卡片认真验印(对现金支票要折角验印),以保证付出款项绝对安全。
(五)对经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应按接柜先后编列凭证顺序号,接柜人员在凭证上加盖个人名章后,交电子计算机操作员据以输入。
三、数据输入、复核
(一)数据输入,须由指定操作员办理,对操作员要分别编列代号和启动机器密码,非指定人员,不得启动机器输入数据。
(二)数据输入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凭证,操作员不得自制凭证或将未经审核的凭证上机处理。输入数据前,应认真审查凭证是否经过接柜审查,是否已加盖审核人员名章。未经接柜审查的凭证要及时退交接柜审查人员审核。不得将帐号不清的凭证自行更改,应由有关人员更正后方可输入。操作员不得更动软件,软件设计人员不得参与操作。
(三)输入数据时,要根据凭证上标明的会计事项准确地输入帐号、凭证种类、摘要、凭证号码、金额等项内容,随时注意屏幕显示提示,确认帐户余额变化情况,对付款凭证要看帐户余额能否支付。对帐户有款可付的,才能办理现金或转帐付款。无款可付的,要及时消除已输入数据,将不能支付原因在凭证上注明并退接柜人员处理。
(四)为防止超存款余额、超拨款限额、超贷款指标用款,操作员对柜台受理的凭证要实时输入数据,对提入的交换票据可采取批量输入,无论是实时还是批量输入,都应在交换前全部处理完毕。
(五)输入数据后,应认真核对凭证张数,金额合计数,帐号,确保帐证相符,并在凭证“记帐”处加盖操作员个人名章。同时要及时打印所输数据的流水帐复核单(采用二次键入的除外下同)。
(六)对输入电子计算机的数据,必须换人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单位帐号、摘要、收付发生额等。复核方法采用逐笔勾对流水单复核,也可采用二次键入,机器核对。对现金支票和票汇委托书必须及时逐笔复核,经复核员复核后的凭证和复核单,由复核员在“复核”处加盖个人名章,对需签发的回单由复核员加盖“转讫”章和个人名章后,交由接柜人员退客户或客户回单箱。
四、日结
(一)当日营业终了后,要认真检查已受理审核的凭证是否全部输入电脑,是否已将所有输入数据打印出流水帐复核单,是否复核无误,需提出票据交换是否已打印出交换清单,需进行联行划款的是否已全部打印出联行凭证。无误后,对流水帐发生额轧差。(如为多台电脑记帐,应分别进行单机轧差后,将单机轧差数进行汇总轧差)当日流水帐收付发生额应轧差为零。
(二)进行总分帐目核对,即:各科目日结单余额与各该科目所属明细帐户余额之和须相等,各科目日结单收、付发生额的合计数须相等,总帐收方与付方的科目余额之和须相等,总帐各科目的余额与同科目的明细帐余额之和须相等,总帐“库存现金”科目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相等。
(三)日结结束后,要按总行核算软件要求对所有数据库重新索引。
(四)日结核对后打印出的有关资料,要作为当日记帐凭证附件,随当日凭证装订、保管、以备查考。
(五)建立工作日志(格式见附表),每天由操作员详细记载系统运行情况,数据输入输出差错及采取的措施等项内容,以备检查电子计算机应用及核算情况。
五、结计利息
(一)在结息日当天全部业务处理完毕后,重新进入系统,将进入系统日期改为21日并结计积数后,方可进行结息工作,计息结束后,由电子计算机打印“计算利息清单”。对于需手工输入数据进行记帐的科目,应由有关人员填制记帐凭证,按凭证传递程序办理。
(二)国家规定对利率进行调整时,对需分段计息并已确定利率的,应从调整日起在电子计算机内调整利率,对于暂不能确定利率的,也应从调整日起将电子计算机内的原利率调整为与原利率不同的假定利率,待利率确定后,在结息日前进行调整,以保证准确计息。
(三)结息时如果帐户余额为零,而有积数余额的,应照计利息。销户时,计息帐户积数有余额的,应随时结计利息。
六、错帐冲正
(一)当日因数据输入发生的错帐(包括输入、复核(勾对流水帐复核单)以及日结时发现的错帐)可随即消除错帐,重新输入正确数据。
(二)隔日发现的错帐,应按《会计制度》规定处理,必须填制错帐冲正凭证,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后,才能输入数据办理冲正,不得将上一日的帐目消除更正,以免造成帐务混乱。操作员不得自行编制凭证输入数据。
(三)为避免重复输入数据,联行往帐行对帐发现,对方行未收到或丢失本行签发的某笔凭证时,经双方核实无误后,无论划收、划付,一律按原签发凭证内容以手工补制凭证并注明补发原因。补发的凭证存根应贴在原签发凭证存根联后,以备查考。
七、数据输出
(一)凡经电子计算机打印的帐表,应注明操作员代号,打印份数,打印时间,并加盖操作员个人名章。
(二)电子计算机内各类明细帐户,按每20笔为一满帐页设置参数,在每日日结后打印出已满帐页,也可将满页帐户拷到备份机内打印,但打印满页帐最迟不应超过第二天。
不满20笔的帐户必须每季度打印一次,帐页规格应与满页一致。各种对外帐户明细帐页应一并打印付本帐页,送开户单位核对帐目。
(三)各总帐帐页每月末月结后打印。
(四)客户需查询对帐时,须经会计主管批准后随时查询或打印。
(五)按会计制度规定的各种会计报表的编制,须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在报告期止当天,全部会计业务处理完毕后编制打印,报表须同有关总帐、明细帐、登记簿核对一致。向总行远程通讯传输的资金平衡表格式、内容须按总行规定,远程通讯参数的设置应和总行一致。
打印的凭证,帐表等应及时登记,送交保管人员保管,交接时要有签收手续。
(六)由电子计算机打印凭证的规格、项目内容须与现行使用的凭证一致。联行往来划款(收、付)凭证应在“签发日期”左侧排列省简称和凭证流水号。流水号由联行行号的后四位和五位数凭证顺序号组成。凭证顺序号一年一清。联行密押不得用电子计算机编制和打印,打印联行划款凭证除“编制”人名可打印操作员代号外,记帐、复核、编押等人名均不得打印。
八、数据备份
(一)为了及时恢复数据,保证核算工作正常进行,每日营业终了办理“日结”后,应按总行核算软件的要求,将系统内数据拷入软盘或磁带机备份,以确保数据安全。
(二)每月月末做完“月结”后,将当月明细帐、总帐、资金平衡表等数据文件拷入软盘或磁带机备份。“年结”和四个结息日的数据文件亦应进行备份。
(三)会计主管应定期检查各备份数据盘带,以保证备份的数据完整、可靠。
九、会计资料保管
(一)凡按会计制度规定,需要保存的会计档案资料,现阶段仍以保管打印的凭证、帐、表为主。会计凭证按日装订保管,打印的各种帐簿(包括总帐、满页和不满页明细帐、流水帐复核单、各种登记簿等)按年装订,打印的各种报表(包括资金平衡表、会计项目旬、月报表、决算报表等)视情况按季或按年装订。各种凭证、帐表的保管期限按国家档案部门的规定执行。所有打印的凭证、帐表等都应及时登记。
(二)按规定备份的各种磁记录,是会计档案的重要补充,应区别不同情况确定保管期。按日备份的数据文件,除流水帐盘(带)应保留一个月以上外,其余可视不同情况保管三至五天。按月、年以及结息日的备份磁记录暂定保管两年。
为确保安全,凡未使用总行版本核算的,各项备份内容、备份保管时间,由各分行在能够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数据的前提下自定。
(三)磁记录的保管必须注意环境,免受强磁高温干扰破坏,对于数据备份的磁记录应建立严密的交接、保管、使用制度,由专人妥善保管,需调用时须经会计主管签章同意。
十、内部稽核
(一)配备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专职或兼职事后监督人员,负责对本部门前一天的全部会计事项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的稽核。借以及时纠正核算工作中的差错。
(二)内部稽核的内容暂定为:审查各类凭证的会计事项是否真实合法,各种印章是否齐全、正确,会计分录是否正确;凭证排列装订是否正确;电子计算机打印的凭证、帐簿、报表是否合法有效;磁记录是否有标签,交换手续是否完备,有无记帐串户现象,科目日结单所附凭证张数及日结单收付张数是否相符,凭证附件是否齐全等。
(三)建立内部稽核日记簿,由内部稽核人员登记每天稽核中发现的问题、纠正的方法等。
十一、应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行处,要明确岗位责任,按业务需要配足人员,做好核算组织管理工作,保证会计核算业务和电子计算机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柜台电子计算机核算工作日志
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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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录 项 目 │记 录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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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操作员姓名及操作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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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复核员姓名(及操作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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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机、关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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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生、修改错帐笔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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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轧差平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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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软件运│①进入系统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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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况│②出现故障及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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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设备运│①主机 │
├──────────┼───────
│②打印机 │
├──────────┼───────
行情况│③电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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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加班时间、原因及加班人姓名 │
─────────────────┼───────
9.客户查帐情况 │
─────────────────┼───────
10.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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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