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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部一般登记类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和《电力部一般登记类机电产品招标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5:51: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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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部一般登记类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和《电力部一般登记类机电产品招标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部一般登记类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和《电力部一般登记类机电产品招标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为了加强对一般登记类机电产品进口的管理,针对电力部进口机电设备通常批量大、竞争激烈、涉及用汇数额多、技术性能要求高等特点,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信用的原则,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电力部一般登记类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见附件
一)及《电力部一般登记类机电产品招标采购实施细则》(见附件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电力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反映。
附件:1.电力部一般登记类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2.电力部一般登记类机电产品招标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行业的一般登记类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工作,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电力行业进口机电设备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系统各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向银行购汇、调剂外汇、国内贷款外汇、国外贷款外汇及其他外汇采购国外设备。
电力工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设备国际招标及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设备国际招标采购按电力部电外(1997)3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 电力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机电产品进口政策及各项规定办理电力部所属单位的一般登记类机电产品进口业务。(电力部机电进口办公室工作办法按电力部电外(1995)217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信用的原则,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登记须知》中有关鼓励招标采购规定的精神,针对电力部门进口机电设备通常批量大、竞争激烈、涉及用汇金额多、技术性能要求高等特点,电力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根据每次进口的机电设备的用汇金额大小
分类办理进口登记手续。
第五条 对于每次进口用汇金额小于50万美元的一般登记类机电产品,鼓励以招标方式采购。
第六条 对于每次进口用汇金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一般登记类机电产品,必须以招标方式采购。经电力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审查认可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除外。国家鼓励并支持国内制造厂商和企业积极参与竞争,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选用国产设备和国内投标商。
电力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负责一般登记类机电产品招标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负责招标和评标文件的审查工作,凭招评标机构提供的中标证明,经审核后办理进口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电力系统各单位进口特定产品目录中所列设备,参照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八条 采购单位根据采购内容报电力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办理进口手续后,才能正式对外签定合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关本办法的解释和修订工作由电力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负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电力部一般登记类机电产品进口的管理办法》规定,对进口超过限额的一般登记类机电产品实行招标采购。
第二条 招标工作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采用符合国际惯例的方式进行。招标工作不受地区、部门、行业所有制和其它形式的限制,确保合格的投标者机会均等。
第三条 凡是具有法人资格,从事机电产品生产和经营,并符合标书规定的国内外厂商,可以其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参加投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招评标工作
第五条 招标的具体工作由采购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承担。采购单位应通过竞争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条 项目招评标小组负责招评标全过程工作。项目招评标小组一般由采购单位、项目的主管部门、国内主要投、融资方,以及设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及其所聘请的技术、商务、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名单报电力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批准(重大项目报电力工业国
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条 采购单位办理委托招标手续,应提供以下文件: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项目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同意进口的文件,进口范围及金额符合电力部有关规定;
2.资金落实证明;
3.委托招标协议;
4.招标保证金;
第八条 招标机构和委托方综合考虑有关因素,共同确定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确定标底或设备估算价,并对此负保密责任。
第九条 招标机构按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发送)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发送)出后不予退还。招标文件发售价格应按成本核算,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十条 招标文件分为主件和附件。
主件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投标须知,采购设备一览表,技术规格及要求,主要合同条款。
附件包括:投标书格式,投标价格表,规格偏差表,投标保证金格式,履约保证方式,资格证明文件。

第三章 招标文件的编制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应委托有资格的专业设计院(所)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原则及有关规定编制,技术性能指标编制应尽量与国产成熟设备性能相结合,应尽量有利于促进我国机械制造工业的现有水平和发展。
招标文件应严谨、准确,文字要简洁;中英文本内容要完全一致(必须经有副译审以上职称人员审定英文本)。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经电力设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电力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批准,重大项目招标文件须报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章 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具有对外招标权和签约权,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国际采购经验,接受采购单位委托,进行招标活动的专门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1.组织招标的具体活动;
2.要求采购单位和投标人提供招、投标的有关资料;
3.依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预审或后审;
4.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费;
5.依法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工作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
2.接受项目招评标小组的领导;
3.维护采购单位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4.受采购单位委托编制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5.向合格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
6.协助采购单位做好招标采购的全面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提供涉及招标采购机密的有关情况;
7.不得以任何向外国厂商提供与招标机密有关的咨询服务;
8.接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评标及授予合同
第十七条 评标应以招标文件为依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准确、保密的原则,对投标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开标前由采购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拟订评标管理办法。该办法应明确规定评标办法、工作程序和时间表,经项目招评标小组审核后执行。
第十九条 评标应在开标后十日内进行。项目招评标小组对各投标商的投标书就技术和商务方进行综合评价,比较其质量、性能、价格、交货期、付款条件、售后服务和投标商资信情况等因素,提出初评意见,并推荐首选中标商和备选中标商,报电力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评审、批准
;重大项目报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评审、批准。
第二十条 评标结果经批准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厂商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代理机构与采购单位一起与中标厂商进行合同谈判。
第二十一条 合同谈判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的内容进行,不得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或变更。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委托方责任
一、遇有下列情况,属于违约:
1.办理委托手续后或招标公告发布后,委托方撤销招标;
2.选定中标厂商后未按规定时间与中标厂商签定设备供货合同;
3.其它违约行为。
二、根据违约情况,分别按委托招标总金额或中标总金额的0.5%~2%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另外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方责任
一、遇有下列情况,属于违约:
1.开标后投标方撤销投标;
2.不按规定时间与委托方签定设备供货合同;
3.其它违约行为。
二、根据违约情况,分别按投标总金额或中标总金额的0.5%~2%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另外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招标机构责任
一、遇有下列情况,属于违约:
1.未经委托方同意,单方变更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
2.违反公平、公正竞争原则,导致不公平竞争的后果。
二、根据违约情况,分别按委托招标总金额的0.5%~2%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另外赔偿损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电力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7年4月8日

关于印发《国内贸易部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关于印发《国内贸易部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1994年12月9日,国内贸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委、商业、物资、粮食厅(局)、供销社,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物资储备局:
现将《国内贸易部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内贸易部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促进流通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内贸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商业、物资、粮食、供销社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内贸系统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职责是加强对内贸系统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纪和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财产、供销社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 内贸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据是: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部委规章;
(二)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
(三)国内贸易部和地方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上接受同级国家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上接受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内贸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上接受驻部审计局的组织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各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大中型企业和财务收支金额较大的事业单位应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工作人员;其他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各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政治素质好,有一定的审计、会计、经济和工程技术等专业知识的人员,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审计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评定聘任。
专职内审人员的外勤工作可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比照当地审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兼职审计人员的外勤补贴由其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八条 各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审计法规,并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系统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提出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
(三)组织指导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组织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会议、审计人员的培训、理论研究及有在资料的编写工作;表彰先进,总结推广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四)负责本系统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审计成果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统计汇总工作;
(五)对本系统经济活动中重大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审计调查;
(六)负责本单位以及下属单位的国有和集体资产、财务计划及收支、经济效益、经济责任、基本建设及其他专项审计;
(七)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要求,促进所属单位健全自我约束机构,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八)办理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审计机构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财务收支、经费预算、基本建设计划、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进行事前审计监督;
(二)对经营管理活动、经济责任、联营投资、经济效益、资产、负债、损益等方面的财务收支及国家财经法纪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国家(供销社集体)资产及单位财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本单位与境内、境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所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五)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有关经济活动审行审签制度;
(六)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参与研究制定本单位有关的规章制度;
(八)办理上级审计机构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十条 各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一)要求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有关部门按规定报送经济活动、财务分析、会计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审计监督;
(二)检查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凭证、帐册、报表,核实资金和财产状况,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隐匿或者提供假资料;
(三)参加本系统、本单位及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四)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询问并索取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并如实向审计机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五)向本部门领导及企事业单位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对违反财经法纪的事项提处理意见;
(六)检查监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查明原因,督促审计结论的执行;
(七)通报违反财经法纪的案件,对遵纪守法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提请领导表扬并给予适当奖励;
(八)对阻挠、抵制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帐表和有关资料的,必要时经单位领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对其进行指导的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机关反映。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可以直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罚的权限。
第十二条 内贸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批复或下达的年度审计计划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每个项目的审计计划,报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领导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本单位领导。经本单位审计机构作出并下达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领导人提出申诉,该领导人应有时进行处理,申诉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五)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机构报告审计结论和决定执行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应督促其执行。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原则,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机密,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内贸系统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审计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驻国内贸易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商业部1990年6月2日印发的《商业部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原物资部1989年3月13日印发的《物资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管一[2006]26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我国冶金行业发展迅速,钢铁产量连续10年保持世界第一,2005年产钢达到3.5亿吨。在生产发展过程中,冶金行业不断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提高了安全生产本质化程度。年平均工亡人数300人左右。今年1-10月份,全国冶金行业共发生事故218起,死亡189人,同比分别下降17.7%和18.9%。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

  但是,受行业管理弱化,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企业急速扩张,内部安全管理薄弱等因素影响,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集中表现为:部分省(区、市)三级安监机构对加强辖区内已有冶金企业的安全监管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及时调整和充实熟悉相关业务的监管人员;企业超设计能力生产问题突出;国有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滑坡明显,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失缺;重大危险源的辩识和管理不到位,重要安全设施管理存在漏洞;企业培训教育工作严重不到位,特别是对工作在作业条件差、危险程度高的农民工培训不足;重要关键部位和设施监控报警与防护设施缺失等。

  今年1-10月份,冶金行业发生重大事故5起,死亡27人,同比分别上升20%和75%,有些事故甚至是冶金行业多少年来少见的。5起重大事故分别是:贵州水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氧气厂"1.6"窒息事故,7人死亡;河北唐山国丰钢铁有限公司" 3.30"高炉炉顶爆炸事故, 6人死亡;湖北武钢炼铁厂"7.7"坍塌事故,5人死亡;山东济钢燃气发电二期工地"6.11"有毒有害气体伤害事故,6人死亡;浙江杭州钢铁集团公司制氧分公司"10.8"中毒窒息事故,3人死亡。这些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暴露了冶金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为有效遏制冶金行业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加强冶金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冶金行业的安全生产严峻形势和安全监管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将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监管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17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今年大连全国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充实监管人员,落实责任制。结合各地实际,认真分析本地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实施工作方案,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二、突出重点,加强现场安全监管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辖区的冶金企业要摸清底数,掌握其安全生产状况,明确本地区重点监管的冶金企业,做到分类督导;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的超前防范工作,重点放在监督指导企业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主动做好做实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和重大隐患治理等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关键环节的工作;要改变工作作风,监管人员要深入冶金企业生产第一线,认真检查企业安全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安全投入、隐患整改情况,关键岗位安全生产、主要安全设施使用维修记录情况,新工人、转岗工人培训教育和应急预案的演练情况等项工作;对生产过程中关键部位、事故易发、多发的工序,督促企业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存在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冶金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贯彻执行好《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轧钢安全规程》,并认真组织好宣传贯彻培训和实施工作,严格规范企业生产各环节、各岗位的行为, 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发生。

  四、认真开展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岁末年初,各冶金企业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自查,重点检查《指导意见》的落实情况,自查工作于2007年3月底前完成。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抽查工作于2007年4月底前完成。安全监管总局也将组织开展省际间互查,并带队赴重点地区进行督查。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