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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费率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6-16 04:52: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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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费率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费率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保监发[2004]44号)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有关精神,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利,促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三者险”)业务的稳健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调整三者险及其附加险条款费率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要求,及时调整或批改原商业三者险及其附加险条款中赔偿处理的相关内容,确保5月1日起签发的保单均能按照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执行。如需使用特约批单形式变更责任的,必须立即上报保监会批准。
二、自5月1日起,各公司对商业三者险及其附加险基准费率可以在原基准费率的10%范围内自主调整,并向各保监局事后备案,以适应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提高的要求。
三、各中资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司法解释》的研究,充分考虑《司法解释》实施后对三者险费率的影响,采取合理措施,加快数据测算,及时调整三者险及其附加险费率。同时,应加快电脑程序和业务流程调整,推进数据库建设,为三者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好准备。
四、近几个月,各保监局要密切关注辖区内三者险市场变化情况,及时将费率审批调整情况和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0〕130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报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年十一月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20号),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牌子(以下简称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是主管自治区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自治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二)划入的职能
1.自治区民办非企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由民政厅负责;
2.将自治区经贸委承担的组织协调抗灾救灾的职能交给民政厅;
3.自治区各类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由民政厅负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自治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研究拟定自治区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自治区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根据国家社团管理法规,负责全区性社团,跨地、州、市社团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规范会费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地、州、市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三)根据国家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法规,负责自治区单位所属或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规范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地、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各类社团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对基金会的财务收支和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查处基金会的违法行为。
(五)主管全区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拟定自治区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优待抚恤办法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管理和保护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审核呈报全国和自治区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自治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军队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区军供站管理、建设和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负责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各地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
(七)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上报和发布灾情;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
(八)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拟定全区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指导各地制定保障标准,落实保障资金;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区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管理城乡社会救济,拟定农村五保户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的救济政策、标准和办法,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救灾扶贫周转金的管理使用。
(九)指导全区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推动社区建设。
(十)负责全区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工作,依法指导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积极倡导婚姻习俗改革;承办涉外儿童收养业务;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指导和协调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导各地收容遣送站和安置农场的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全区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自治区行政区域规划;负责乡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消、调整、更名和界限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承办与毗邻省区的边界线勘界工作;负责全区行政区域边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区内边界争议和纠纷;贯彻国家地区法规,承办乡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十二)组织拟定和实施全区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指导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益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残疾人就业、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全区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三)负责全区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四)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设11个职能处室。其中:社团登记管理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处,既是民政厅的职能处室,又是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的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处理政务和机关日常工作,研究拟订自治区民政工作政策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民政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草拟民政工作法规和行政规章,组织草拟综合性文件;负责重要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以及民政系统表彰先进活动;负责机关督查督办工作;协调业务处室办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公文运转、机要保密、翻译、宣传、信息、档案管理、安全保卫、来信来访和办公自动化工作。
(二)社团登记管理处
拟定社团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负责委托代管的全国性社团及分支机构、全区性社团和跨地区社团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规范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各地的社团登记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各类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监督基金会的财务收支和活动情况,查处违法行为。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处
拟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负责区级单位所属或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制定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优抚安置处(自治区双拥办)
负责拥军优属、抚恤优待和退伍义务兵、专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拟定地方性抚恤优待和安置法规、办法;组织指导全区拥军优属慰问活动,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的褒扬工作;负责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的评定工作;管理和保护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并审核报批全国和自治区重点保护单位;编制退伍义务兵、专业士官(志愿兵)和军队复员干部的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的优抚安置工作;负责军地两用人才培养和开发使用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军事供应站的管理工作。承担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处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军休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自治区军休安置办法;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和住房修建工作;根据国家下达的安置任务编制安置计划,规划建所布局;负责军休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协调军休人员家属的户口迁移、工作调动、子女入学工作;负责军休人员遗属的管理等工作。
(六)救灾救济处
负责全区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上报和发布灾情;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区内救灾捐赠;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社会救济工作,拟定自治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社会救济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各地制定保障标准,分配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监督检查保障标准、社会救济政策的落实和保障金、救济金的兑现;负责保障对象的统计、汇总工作。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乡镇规范化建设和政务公开,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
(八)区划地名处
拟定全区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办法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研究行政区域规划并提出总体方案;负责乡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限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承办与毗邻省区的边界线勘定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地、州、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协调处理边界争议和纠纷;负责全区地名管理工作,承办乡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规范并管理全区性地名标志的设置。
(九)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贯彻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社会福利发展规划,制定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标准及管理规范;拟定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和扶持保护政策;接收并分配国内外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捐赠;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贯彻婚姻和殡葬工作法律、法规,拟定自治区婚姻登记和殡葬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登记和婚葬服务工作,推行婚葬习俗改革;拟定收容遣送和流浪儿童救助工作的办法和措施,承办涉外儿童收养业务,指导、协调收容遣送工作。
(十)计划财务处
负责全区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并监督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负责厅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管理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基本建设;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一)人事教育处
拟定民政教育、培训、科技、人才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公务员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工作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等管理工作;会同主管部门组织全区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出境人员的政治审查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群众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是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并指导本系统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纪检监察列行政编制4名(不含纪检组长),处级领导职数2名。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0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6名(含纪检组长),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由1名副厅长兼任。处级领导职数3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自治区双拥办主任各1名)。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处单列编制8名。
老干部工作处原核定单列编制5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维持不变。
五、事业单位和编制
(一)民政厅机关服务中心,相当县处级,列事业编制28名。其中:全额预算管理13名,自收自支出15名。领导职数2名,维持不变。
(二)原核定修志人员事业编制4名,全额预算管理,挂靠办公室管理,维持不变。

关于做好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境内传递公路转场交通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做好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境内传递公路转场交通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公路明电(2008)04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奥运交通保障及安保工作的通知》(交办发〔2008〕12号)精神,确保奥运会火炬接力境内传递公路转场工作的顺利进行,营造和谐畅通的奥运交通环境,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有效畅通的联系机制。对火炬传递公路交通保障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同时要明确一名业务能力强、熟悉情况的同志专门负责,作为省内总协调人。火炬传递沿线各地市的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相关城市交通部门也要指定专人作为联系人,特别是每一条具体路段都要明确一名联络员,切实做到精心准备,专人负责,保证各省厅与相关路段管理单位的沟通顺畅。同一线路的相邻省份之间要加强横向联系(省际公路转场交通保障工作联系人名单见附件1),密切协作,确保省际公路线路通畅。火炬传递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在岗带班制度,并做好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进入应急状态。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确保奥运火炬传递车辆快速通行。火炬传递期间,对持有奥运火炬传递专门通行证(式样见附件2)的转场车辆,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部门批准,组织沿线公路收费站点予以免费通行。同时结合现有“绿色通道”等专用收费道口,采取措施确保车辆快速、优先通行,实现奥运火炬传递车辆通过收费站时无障碍行驶的目标。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大公路巡查力度和频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要按照奥运交通安保检查工作要求,对收费站、服务区、检查站等重要交通场所,实行最严格的安全检查。火炬传递期间,要组织沿线公路养护职工、路政管理人员等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巡查,对沿线路段特别是大型桥梁、隧道等重要公路设施实施监控。遇有突发事件导致公路交通被迫中断时,要迅速向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动员一切力量组织抢修并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即时启用绕行备选线路,确保奥运会火炬传递车辆安全、快速通行。
四、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奥运火炬传递和奥运会举办期间,要紧密围绕“三关一监督”管理职责,深入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确保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落实到位。要以道路旅客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为重点,切实加大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源头管控力度,强化运输企业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管,进一步落实《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防止发生各类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

  附件:1.省际公路转场交通保障工作联系人名单(略)
     2.通行证式样(正面和背面图)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