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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问题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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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问题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问题的决议

(1982年3月8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问题的报告》,对国务院机构改革工作的进展情况表示满意,并决定如下:
一、原则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初步方案。
二、国务院设国务委员若干人。国务委员的职位相当于国务院副总理级,是国务院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三、将电力工业部和水利部合并,设立水利电力部,将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粮食部合并,设立商业部,将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联络部和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合并,设立对外经济贸易部。
四、设立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由国务院总理兼主任。
会议认为,政府机构的改革工作,是关系到国家前途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件大事。赵紫阳总理的报告阐述的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方针和提出的几项主要工作,是正确的,切实可行的。国务院和经过批准在今年试点的地方人民政府,应该根据这个报告和国务院的部署,以高度负责的革命精神,做好深入细致的工作,保证把政府机构改革这件大事办好。决定1983年展开机构改革工作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要抓紧做好准备工作。在改革过程中,一定要做到各项工作和生产建设有领导、有秩序地顺利进行,决不允许发生贻误工作和影响生产的现象。会议要求各级政府不断地完善政府工作制度,认真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更有效地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1995]15号

1995-03-07财政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2.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工业、农业、商业、运输(交通、民航)、邮电、施工企业、外商投资工业、农业、商业、交通、施工企业]、“其他营业支出”(金融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旅游、饮食服务、保险企业、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商投资租赁、旅游企业)、“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运输、(铁路)企业]、“其他营业税金”(外商投资银行)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3.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三、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本规定第二条第1、2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补交的土地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包括预交的土地增值税。
  五、为了提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企业应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等,在有关会计科目或备查簿中详细登记。
  六、企业按规定补交应由已实现的1994年经营损益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实际补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1995年1月1日至本规定印发之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参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公布19项石油化工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OO三年第10号

 

公布19项石油化工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19项石化行业标准,其中推荐性标准18项,强制性标准1项,现予公布。《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技术规范》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其余标准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石化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19项石化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三年二月九日

 

附件:

19项石化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代替标准编号

一、推荐性标准
1
石油化工企业总体布置设计规范
SH/T 3032-2002
SH 3032-1992

2
石油化工管道柔性设计规范
SH/T 3041-2002
SH 3041-1991

3
石油化工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设计规范
SH/T 3053-2002
SH 3053-1993

4
石油化工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SH/T 3130-2002
---

5
石油化工电气设备抗震设计规范
SH/T 3131-2002
---

6
石油化工企业现状图图式
SH/T 3133-2002
---

7
石油化工混凝土水池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H/T 3535-2002
---

8
石油化工工程起重施工规范
SH/T 3536-2002
---

9
石油化工企业储运系统泵房设计规范
SH/T 3014-2002
SH 3014-1990

10
炼油厂加热炉炉管壁厚计算
SH/T 3037-2002
SH/T 3037-1991

11
石油化工管道伴管和夹套管设计规范
SH/T 3040-2002
SH 3040—1991

12
一般炼油装置火焰加热炉陶瓷纤维衬里
SH/T 3128-2002
---

13
加工高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管道设计选材导则
SH/T 3129-2002
---

14
石油化工钢筋混凝土结构水池设计规范
SH/T 3132-2002
---

15
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技术规范
SH/T 3134-2002
----

16
乙烯装置离心压缩机机组施工技术规程
SH/T 3519-2002
SH/T 3519-1991

17
球形储罐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SH/T 3512-2002
SH/T 3512-1990

18
立式圆筒形低温储罐施工技术规程
SH/T 3537—2002
---

二、强制性标准

19
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H3501-2002
SH3501-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