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已建矿山有偿协议出让公示工作规则(试行)

时间:2024-06-16 11:55: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已建矿山有偿协议出让公示工作规则(试行)

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已建矿山有偿协议出让公示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机关相关处室、各分局,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现将《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已建矿山有偿协议出让公示工作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已建矿山有偿协议出让公示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已建矿山延续、扩大开采范围的采矿权协议出让活动,提高协议出让活动的公开性和公正性,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矿业权招标拍卖与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第十条和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已建矿山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厦门市辖区范围内因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延续开采,或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需扩大开采范围的,经有权审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采用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在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前,应依据本规则进行公示。

  第三条 厦门市采矿权协议出让公示活动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地质矿产管理处组织实施,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承担具体工作,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纪委监察室对公示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 凡符合本规则第二条规定采用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在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前应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网站(网址:www.xmtfj.gov.cn)和厦门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包括:

  1、采矿权人(含许可证号和办证时间);

  2、生产规模;

  3、矿山位置;

  4、出让年限;

  5、出让价款;

  6、其他与采矿权协议出让有关的信息。

  第五条 协议出让采矿权按下列程序公示:

  1、出让人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网站和厦门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发布采矿权协议出让信息公示;

  2、厦门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接受协议出让采矿权公示的咨询,受理对协议出让采矿权出让价款的异议;

  3、厦门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将异议提交给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地质矿产管理处,地质矿产管理处予以正式答复;

  4、公示期满,填写采矿权协议出让公示结果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地质矿产管理处、纪委监察室签署意见。

  第六条 采矿权协议出让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七条 采矿权协议出让公示期间,厦门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受理对协议出让价款的异议,企业法人、自然人对协议出让采矿权的出让价款有异议的按如下方式提出:

  1、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网站下载或向厦门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领取《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采矿权协议出让价款异议意见登记表》(以下简称“意见表”);

  2、意见人填写并向厦门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提交《意见表》,意见人在提交意见表的同时提交有关身份证明,意见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意见人为公司企业法人的应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厦门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受理意见人提交的《意见表》,并向意见人填发异议受理确认书。

  4、厦门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在受理异议的当日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地质矿产管理处移交《意见表》和有关证明文件。

  5、厦门市土地矿场资源交易市场应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对意见人的意见作出确定性的处理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处理意见书面告知意见人。

  第八条 工作人员在公示活动期间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协议出让采矿权公示规则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地质矿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已建矿山采矿权协议出让公示结果表.doc
http://www.xm.gov.cn/zfwj/P020050608324397500387.doc
关于已建矿山采矿权协议出让价款异议意见登记表.doc
http://www.xm.gov.cn/zfwj/P020050608324398126593.doc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抚府办发〔2002〕3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等规定。

第四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决定”、“办法”、“规则”等,但不得称“条例”。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结构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目的、依据、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主管机关、权利义务、责任、解释机关,施行时间等。规范性文件的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章 立项

第八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认为需要以政府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请立项,申报时间为每季的第一个月的月底之前。

第九条 报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需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的工作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可以确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其所属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负责具体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起草工作。

第十二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多种形式。

第十三条 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请有关机关、组织、公民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时一并加以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对送审稿涉及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及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报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单位共同起草的,应由该几个单位主要负责人在送审稿上共同签署。

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规定的重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

有关材料包括制定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汇总意见,调研报告,听证会笔录等。

第四章 审查

第十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二)是否与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三)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作技术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

(二)有关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重要制度有较大争议,起草单位又未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的;

(三)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要求的。

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就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或召开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吸取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二十条 有关机构或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机构或部门的意见和法制机构的意见一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草稿和对草稿的说明。草稿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重要措施以及与有关部门协调的情况等。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稿和说明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市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五章 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以市政府名义制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或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市政府有关会议审议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稿进行修改,报请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以市长令形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公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序号、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签署公布后,应在市级报刊上全文刊登。

第六章 解释与备案

第二十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由该文件指定的机关行使。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报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市政府法制机构在接到备案文件后10日审查完毕,并将备案审查结果书面通知报送单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应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月21日原抚州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的《抚州地区行政公署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GNJ1—82

公安部 城建部


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GNJ1—82
1982年10月1日,公安部、城建部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消防站布局
第三章 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的设置
第四章 消防站的选址
第五章 消防站的规模和技术装备
附 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消防站是城镇的重要公共设施。为了使消防站的设置适应迅速扑救火灾的需要,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本着合理、经济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城镇消防站的布局,必须纳入城镇规划。消防站用地和建筑面积,按照(80)建发城字492号文《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和《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81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0.3条 城镇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消防队尽快到达火场,即从接警起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最远点为一般原则。
第1.0.4条 消防站应根据责任区类别和扑救火灾的需要,确定站级,配备消防车(艇)、通讯设备和其它技术装备。
第1.0.5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的市、镇及县城、工矿区。各地应结合当地情况,贯彻实施。

第二章 城市消防站布局
第2.0.1条 城市消防站应从责任区的火灾危险性出发,根据重点单位、工商企业、人口密度、建筑状况以及交通道路、水源、地形等情况设置。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宜为四至七平方公里,分类要求见表2.0.1。
第2.0.2条 在市区范围内,受地形限制,被河流、铁路干线分隔,其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宜小于表2.0.1的要求。
第2.0.3条 年平均风力在三级以上或相对湿度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城市,其消防站责任区的面积,应按表2.0.1的规定适当缩小。
第2.0.4条 物资集中,运输量大、火灾危险性大的沿海、内河城市,应设置水上消防站。
消防站责任区分类 表2.0.1
--------------------------------------------------------------------
|责任区| 举 例 | 面 积 |
|类 别| |(平方公里)|
|------|------------------------------------------|------------|
| | 首脑机关地区,化工、仓贮单位和高层建 | |
| |筑集中地区,商业中心区,重点文物建筑集中 | |
| 甲 |地区,三、四级耐火建筑和易燃建筑高度集中、| 4 ̄5 |
| |人口密集、街道狭窄的地区,其它火灾危险性 | |
| |大的地区 | |
|------|------------------------------------------|------------|
| | 工厂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高层建 | 5 ̄6 |
| 乙 |筑较多的地区 | |
|------|------------------------------------------|------------|
| | 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居民区、工厂企业和 | 6 ̄7 |
| 丙 |三级耐火建筑较分散的地区。 | |
--------------------------------------------------------------------

第三章 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的设置
第3.0.1条 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按常住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和火灾危险性设置。
第3.0.2条 人口在五万以上、工厂企业较多的镇、县城、工矿区,应设1 ̄2个消防站。
第3.0.3条 人口在一万五千至五万的镇、县城、工矿区,应设置一个消防站。
第3.0.4条 人口不到一万五千,但工厂企业较多、物资集中,或位于水陆交通枢纽,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镇及县城、工矿区,可设置一个消防站。

第四章 消防站的选址
第4.0.1条 消防站应选择在责任区的适中位置。
第4.0.2条 消防站应设置在交通方便,利于消防车迅速出动的地点。
第4.0.3条 消防站边界距小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集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不应小于50米。在旧城区执行上述规定确有困难时,其距离可适当减小。
第4.0.4条 在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和有害气体的地区,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方向,其边界距液化石油气罐区、煤气站、氧气站等单位不宜小于200米。

第五章 消防站的规模和技术装备
第5.0.1条 消防站的规模分为一、二、三级。一级站配备6 ̄7辆消防车,二级站4 ̄5辆车,三级站3辆车。
第5.0.2条 城市消防站按其责任区类别确定站级。车辆配备见表5.0.2。
城市消防站车辆配备 表5.0.2
----------------------------------
|责任区类别|站级|消防车(辆)|
|----------|----|------------|
| 甲 |一 | 6 ̄7 |
|----------|----|------------|
| 乙 |二 | 4 ̄5 |
|----------|----|------------|
| 丙 |三 | 3 |
----------------------------------

注:手抬机动消防泵根据需要配备。
第5.0.3条 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的站级和消防车辆配备,应符合表5.0.3的规定。
镇及县城、工矿区消防站车辆配备 表5.0.3
--------------------------------
|常住人口|站级|消防车(辆)|
|--------|----|------------|
|5万以上|二 | 4 ̄5 |
|--------|----|------------|
|5万以下|三 | 3 |
--------------------------------

注:1.人口在5万以上的镇,可设二个三级消防站;
2.手抬机动消防泵根据需要配备。
第5.0.4条 水上消防站根据扑救船舶和沿岸火灾的实际需要,配备消防艇及其它必需的船只。河网地区的陆上消防站根据需要,可配备小型消防艇。
第5.0.5条 每个消防站必须配备有线和无线通讯设备,配备标准见表5.0.5。
消防站通讯设备配备 表5.0.5
--------------------------------------------------------------------
|设 地 | | | |
| 备 | | | |
| 数 |城 市|镇、县城|工矿区|
| 量 区 | | | |
|设 备 名 称 | | | |
|--------------------------------------|------|--------|------|
| | 火警专用电话 |1 ̄2| 1 | 1 |
|有讯|--------------------------------|------|--------|------|
|线设| 普通电话 | 1 | 1 | 1 |
|通备|--------------------------------|------|--------|------|
| | 专线电话 | 1 | | 1 |
|----|--------------------------------|------------------------|
| | 基地台 | 根据需要配备 |
|无讯|--------------------------------|------------------------|
|线设| 车载台 | 根据需要配备 |
|通备|--------------------------------|------------------------|
| | 袖珍式对讲机 | 每辆消防车1对 |
--------------------------------------------------------------------

注:表内有线通讯设备可用小型火警调度机(交换台)代替。
附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执行本标准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词:采用“必须”;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编制说明GNJ1—82(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消防站布局
第三章 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的设置
第四章 消防站的选址
第五章 消防站的规模和技术装备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制定《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的目的,是为了使各地消防站布局有所依据,逐步改变城市消防站过疏,镇及县城、工矿区消防站较少的现状,以适应城镇发展的需要,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本标准从消防站合理布局的需要出发,并考虑到我国城镇的实际情况,贯彻了合理、经济的原则。
第1.0.2条 消防站是城镇的重要公共设施之一。根据国家建委(80)建发城字492号文件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和消防保卫任务的需要,必须把消防站的布局纳入城镇规划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消防站用地和建筑面积,应按照国家建委(80)建发城字492号文件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和公安部颁发的《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81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0.3条 本条提出的消防站布局的一般原则,是根据扑救责任区最远点的初期火灾所需要的15分钟消防时间而确定的。
15分钟消防时间,系消防队扑救砖木结构建筑物初期火灾,防止蔓延所需要的时间。目前,我国城镇虽有相当数量钢筋混凝土结构和混合结构的建筑,但大多为砖木和木质建筑。据调查,上海、武汉、杭州、福州、贵阳、扬州等27个城市和11个省(市)的48个镇的建筑,砖木结构都占50%以上。从历年来各地发生火灾的次数和造成的损失来看,砖木结构建筑火灾所占的比例很大。据统计,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哈尔滨、南昌等16个城市,1977年至1980年砖木结构的火灾次数和损失分别占当地重大火灾的60%和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吊顶,二级耐火建筑的钢层架,四级耐火建筑的楼板、隔墙和框架填充墙等构件的耐火极限均为15分钟。根据已调查的1976年至1981年63起砖木结构火灾案例分析,消防队必须在起火后15分钟内到场出水,才能有效地扑救初期火灾;否则火势将猛烈燃烧,迅速蔓延,造成严重的损失。
15分钟消防时间包括发现起火、报告火警、接警出动、消防车到场和开始出水扑救的时间。根据对35个大、中、小城市的调查和二百余次实地测试结果,并考虑到我国电话通讯、交通道路、消防技术装备等状况,提出15分钟的消防时间分配为:发现起火4分钟,报警2分30秒,接警出动1分钟,行车到场4分钟,开始出水扑救3分30秒。
日本规定“8分钟消防”,是根据扑救木质结构建筑物初期火灾的需要和本国的通讯、道路和消防技术装备等情况提出来的。其时间分配是:发现起火到报警2分30秒,接警出动30秒,行车到场3分30秒,开始出水扑救1分30秒至2分钟。
根据我国情况,规定15分钟消防时间,以消防队从接警起5分钟内到达责任区最远点为消防站布局的一般原则,是比较合适的。
第1.0.4条 本标准适用范围包括旧城区。我国多数城市的旧城区人口稠密,工商企业集中,道路狭窄,建筑物密集,砖木结构和木质结构较多。由于这类地区火灾危险性大,是消防保卫的一个重要方面,而目前旧城区消防站布局普遍不合理。例如,广州市区平均一个消防站责任区面积为13.5平方公里,武汉市区平均一个消防站责任区面积为15.6平方公里,沈阳市铁西消防中队责任区面积为29平方公里,九江市浔阳消防中队责任区面积为19平方公里。旧城区发生火灾的次数和损失都比较多。南昌市1977年至1980年发生的25次重大火灾中,旧城区18次,占72%,损失占72.84%。遵义市1977年至1980年发生的16次重大火灾中,旧城区14次,占87.5%,损失占78.5%。因此,根据加强维护,合理利用,逐步改造的原则,旧城区也应按照本标准规划消防站布局,使之逐步合理。

第二章 城市消防站布局
第2.0.1条 本条规定消防站责任区面积一般为4至7平方公里,是根据消防车到达责任区最远点的距离、消防车时速和道路情况确定的。根据对北京、上海、沈阳、广州、武汉、重庆等23个城市实际测试结果,考虑到我国城市道路系统大多是方格式或自由式,参考一些消防队灭火出动的行车速度,采取道路曲度系数1.3 ̄1.5,消防车时速30 ̄36公里,行车到场时间4分钟,按下列公式计算出一个消防站责任区面积最小为3.56平方公里,最大为6.28平方公里。
消防站责任区面积计算公式:
2 S 2
A=2R =2×(—)
λ
式中:A——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平方公里);
R——消防站至责任区最远点的直线距离,即消防站保护半
径(公里);
S——消防站至责任区最远点的实际距离,即消防车4分钟行
驶路程(公里);
λ——道路曲度系数,即两点间实际交通距离与直线距离之
比。

据调查,北京、上海、广州、沈阳、武汉、杭州、福州、九江、邯郸、咸阳、宁波等35个大、中、小城市市区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平均为12.59平方公里。日本消防站责任区面积按消防车行驶的时间3分30秒,时速24公里,道路曲度系数1.4计算,规定为2平方公里。从上述情况来看,本条规定城市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宜为4 ̄7平方公里是比较合适的。
另据调查,目前我国多数城市的功能分区不明显,各种城区的状况不同,人口、地形等情况差别很大,难以规定适用于各城市的具体布站标准。因此,根据火灾危险性和消防重点保卫的需要,将责任区分为甲、乙、丙三类,并规定一定幅度的面积,以便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表2.0.1规定的甲类责任区,是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人员伤亡大、政治影响大的和消防保卫重点较多的地区。在三、四级耐火建筑和易燃建筑高度集中、人口密集、街道狭窄的旧城区,砖木结构和木结构较多,建筑密度与人口密度较高,许多工厂企业混杂在居民区中。因此,规定甲类责任区面积为四至五平方公里。
乙类责任区,具有一定的火灾危险性,包括一定数量的消防保卫重点,但建筑物耐火等级较高,防火间距较大,交通比较方便。因此,乙类责任区面积规定为五至六平方公里。
丙类责任区,指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地区。建筑防火条件较好,工厂企业和三、四级耐火建筑较分散,发生大面积火灾的可能性较小。因此,丙类责任区的面积规定为六至七平方公里。
第2.0.2条 在市区范围内受地形限制,系指道路坡度较大,因地势形成几片或呈带状。这类地区和被铁路干线、山、河分隔的地区,对消防车行驶速度影响很大。据在重庆、渡口、贵阳、遵义、下关等五个城市实地测试,消防车在坡道上的平均时速为12公里。一些城市消防队在灭火出动途中,被铁路阻滞前进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例如,南昌市自行车厂1980年12月15日8时55分发生火灾,发现起火和报警都很及时,但消防车在途中被编组站的火车阻隔,推迟近20分钟才到达火场,贻误战机,小火烧成了大火。因此,规定这类地区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可小于表2.0.1的要求。
第2.0.3条 本条是针对风力、相对湿度对火灾影响比较大而规定的。当风速在4米/秒以上或相对湿度在50%左右,火灾发生的次数就较多,火势蔓延较快。为了使消防队能迅速赶到火场,及时控制火势,其责任区面积应适当缩小。参见辽宁省1980年重大火灾次数与风速、相对湿度关系曲线图。
第2.0.4条 本条规定是为了使水上消防队能及时扑救船舶、码头和沿岸地区的火灾。据调查,广州、重庆等市水上消防队在扑救船舶火灾和支援陆上消防队扑救沿岸附近的火灾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因各沿海、内河城市情况不同,目前消防艇尚无统一型号,水上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的设置
第3.0.1条 我国的镇、县城、工矿区发展建设较快,工业企业逐渐增多,它们是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许多地区工企业单位不少,工业产值较多,建筑密集,耐火等级低,人口和物资集中,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因此,应根据常住人口(包括城镇人口和农业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情况和消防保卫任务的需要设置消防站。
第3.0.2条 常住人口有5万以上的镇、县城、工矿区,如占地面积较大,一个消防站难以胜任扑救火灾任务时,可增设一个消防站。如福建省龙岩县城关镇(现已改市),是地区所在地,常住人口8.4万,占地面积10.97平方公里,工企单位101个,工业产值2.16亿元,该镇距消防队4公里。贵阳市白云地区常住人口在10万以上,大型企业集中,工业产值2.5亿元,只有一个消防站是不够的。这类地区可增设一个消防站。
第3.0.3条 人口在1.5万至5万的镇、县城、工矿区,有一定数量的工厂企业,物资比较集中,一般建筑耐火等级不高,火灾危险性较大。为了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应设置一个消防站,担负当地及周围地区的火灾扑救任务。例如,湖北省武昌县金口镇未建消防队,但常住人口已有2.8万,占地面积8平方公里,工厂企业104个,镇内90%的建筑为砖木结构和木结构,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损失。上海市的安定地区,人口在1.5万以上,工业企业20余个,年产值3亿多元,距市区70余公里。这类地区应设置消防站。
第3.0.4条 有的镇、县城、工矿区常住人口虽不到1.5万,但火灾危险性较大,消防保卫任务较重,可设置消防站。如浙江省宁波市慈城镇,常住人口1.4万,但占地面积2.38平方公里,工厂企业85个,镇内80%的建筑是木结构,火灾危险性较大。本条规定即考虑到这类情况而提出来的。

第四章 消防站的选址
第4.0.1条 本条规定是为了当消防站责任区的最远点发生火灾时,消防队能迅速赶到火场,及早进行扑救。因此。消防站应选择在责任区的中心或靠近中心的位置。
第4.0.2条 本条规定是为了便于消防队接到报警后,能迅速安全地出动,防止因道路狭窄,拐弯过多,而影响出车速度,甚至造成事故。
第4.0.3条 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81年3月颁发的《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81)第2.0.1条。
第4.0.4条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障消防站的安全和消防人员的健康。据调查,沈阳市启工消防中队与沈阳树脂厂氯气管道相距150米,又处在下风方向,1977年1月4日该厂管道氯气跑漏,造成消防中队25人中毒,其中有八人住院,一人终身残废,中队被迫停止执勤。为了适应扑救火灾任务的需要,消防站边界距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和有害气体的单位,应大于一般防火间距的要求。

第五章 消防站的规模和技术装备
第5.0.1条 消防站的规模分为三级,系按照198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发的《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81的有关规定。根据各地许多年来扑救火灾的实践经验和消防水源等情况,确定城镇消防站至少配备三辆消防车。
第5.0.2条 本条系按照本标准表2.0.1的规定,根据各类责任区的火灾危险性的扑救初期火灾的需要制定的。鉴于甲、乙类责任区,发生大面积的火灾、易燃易爆物品火灾和高层建筑火灾的可能性较大,也可能同时发生两起火灾。因此,消防站应为一、二级,分别配备消防车6 ̄7辆、4 ̄5辆。专勤消防车的种类根据责任区的特点确定。如化工区可配备大型泡沫消防车、干粉消防车或二氧化碳消防车等。
考虑到有些城镇交通道路、消防水源等条件的限制,消防车不能靠近水源或火场,为了及时供水、扑救火灾,在注中规定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手抬机动消防泵。其配备数量和型号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5.0.3条 人口在5万以上的镇、县城、工矿区,发生火灾时需要消防力量较多,还可能在同一时间发生两起火灾。因此,规定消防站应为二级,配备4 ̄5辆消防车。在人口较多,面积较大,或被山、河、铁路分隔的城镇,可设二个三级消防站。
人口在5万以下的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需独立担负灭火作战任务,其他消防站又难以及时增援。因此,规定设三级站。
第5.0.4条 消防艇的吨位和数量,应根据扑救本地区船舶和沿岸火灾的需要确定。必要时还应配备囤船和小型摩托艇等辅助船。有些河网地区不单独设立水上消防站时,陆上消防站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增配小型消防艇。
第5.0.5条 本条是根据迅速接受火警报告和保障火场通讯联络的需要规定的。目前,我国许多消防站通讯设备缺乏,有些消防站没有火警电话,以致经常贻误接警时间,直接影响迅速出动。由于缺少无线通讯设备,不仅消防站与已经出动的消防车无法保持必要的联系,也给火场通讯联络带来很大困难,影响到灭火成功率的提高。从日本、香港等地的情况来看,改善消防通讯条件,可以使火灾损失有所下降。根据我国城镇的实际情况,本条规定消防站必须配备应有的有线和无线通讯设备。
由于城市消防站的责任区情况不同,有的可能同时发生两起以上火警。因此,表5.0.5中规定设置1 ̄2台火警专用电话机。
本条还规定每辆消防车均应配备一对袖珍式对讲机。主要是从搞好灭火指挥,改善火场通讯联络,以适应灭火战斗任务的需要而提出来的。
本条亦适用于水上消防站。灭火实战经验证明,除消防站内配备有线通讯设备和根据需要设置基地台外,每艘消防艇还必须配置无线电台和袖珍式对讲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