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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科技查新规范》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0:52: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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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科技查新规范》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科技查新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
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科技司(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尽快制定和完善关于科技中介服务组织的法规,规范其行业行为,加强管理”的精神,科学技术部2000年第12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
》、《科技查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科技查新机构的行为,维护科技查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查新机构(以下简称查新机构)是指具有科技查新业务资质,根据委托人提供需要查证其新颖性的科学技术内容,按照科技查新规范操作,有偿提供科技查新服务的信息咨询机构。
第三条 科技查新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查新活动的独立性和查新结论的准确性。
第四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指导全国的查新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查新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管理本部门的查新机构,对所辖行业的查新机构在业务上给予指导。

第二章 资质认定
第五条 科学技术部根据科技查新业务需要,认定或授权认定信息咨询机构从事科技查新的业务资质。
第六条 信息咨询机构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申请从事科技查新的业务资质。
第七条 申请科技查新业务资质的信息咨询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15年以上与查新专业范围相关的国内外文献资源和数据库;
(三)具备国际联机检索系统;
(四)有3名以上(含3名)取得科技查新资格的专职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名;
(五)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
(六)认定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四)款所称科技查新资格由科学技术部组织认定。
第八条 申请科技查新业务资质的信息咨询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该机构的查新业务规章;
(四)在申请查新专业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从事查新业务能力的相关材料;
(五)认定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认定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申请科技查新业务资质的信息咨询机构进行认定。获得科技查新业务资质的信息咨询机构,由认定机关颁发科技查新业务资质证书、批准刻制科技查新专用章,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第十条 科技查新业务资质证书由科学技术部统一制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查新机构依法独立进行科技查新业务,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查新机构可以在获准的专业范围内受理科技查新业务:
(一)立项前需要查新的;
(二)研究、开发、转化和技术转移过程中需要查新的;
(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要求查新的;
(四)其他需要查新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查新机构不得受理查新委托:
(一)超出查新机构受理专业范围;
(二)缺少必要的数据库或文献资源。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查新机构可以拒绝查新委托:
(一)查新委托人不能准确列示查新题目下各个查新点;
(二)查新委托人不能出具与查新内容相关的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 查新机构遗失科技查新业务资质证书,应当在全国性报刊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认定机关申请补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科技查新业务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查新机构的专职人员应当接受科学技术部委托组织的科技查新培训。
第十六条 查新机构应当根据需要查新的科学技术内容和要求等与查新委托人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查新委托人出具科技查新报告。
第十七条 查新机构应当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确定查新费用;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与查新委托人协商,合同约定具体的查新费用。
第十八条 查新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保守查新委托人提供的技术秘密。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查新机构受理本机构内部的查新委托时,不得对外出具科技查新报告。

第四章 年检和抽查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对查新机构实行年检,并适时组织抽查。年检与抽查结果须报认定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年检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查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提交以下年检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科技查新业务资质证书副本;
(四)上一年度科技查新项目及收费的明细表;
(五)查新人员变更情况;
(六)查新人员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
(七)认定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通过年检的查新机构,由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在其科技查新业务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正本上贴附年检标识。
第二十三条 未申请年检的查新机构,视为自动放弃科技查新业务资质。
第二十四条 抽查内容包括:
(一)查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
(二)是否按照科技查新规范进行查新;
(三)查新报告是否符合规范;
(四)是否履行了查新合同的条款;
(五)查新档案是否完整;
(六)内部审查复核制度是否健全;
(七)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纪现象;
(八)认定机关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年检与抽查不合格的查新机构,限期三个月内进行整顿,整顿期间暂停其查新业务。整顿结束,由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再行检查,合格者准许继续执业;不合格者报请认定机关取消科技查新业务资质。

第五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查新机构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向认定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一)分立或者合并,应向认定机关交回科技查新业务资质证书和科技查新专用章,经认定机关重新审查其科技查新业务资质后再行核发。
(二)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报认定机关备案,并交回科技查新业务资质证书和科技查新专用章。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应报认定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查新机构分立、合并时,应当对查新档案加以保护,防止技术秘密的泄露;查新机构终止时,应当将查新档案移交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查新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做出虚假科技查新报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认定机关取消其科技查新业务资质。
第二十九条 因查新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或者证明有虚假内容,导致查新结论不正确的,查新机构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涉及查新的人员或机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保守查新项目的技术秘密。擅自披露、使用、转让查新项目技术秘密,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查新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 查新机构对年检或者抽查复核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相应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
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7日
我国葡萄酒行业知识产权分析

王瑜


  2010年春季糖酒会在成都举行,笔者以葡萄酒企业知识产权部经理的身份参加了本次展会。对葡萄酒本人是个外行,笔者参展的目的是了解葡萄酒行业的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关注点在于葡萄酒业的商标和专利。本次糖酒会有专门的葡萄酒区,在场外的假日酒店也有不少的葡萄酒参展商。在业内人士的陪同下走马观花场内和场外都看过,看到了一些我国葡萄酒行业的知识产权问题。
  知识产权的核心是商标和专利,商标可以看作是品牌,知名品牌能提升产品的价格,增加产品的销售量,形成固定的消费者群体。而专利能够打造产品的差异化,并获得产品垄断的市场地位。知识产权的价值所在就是为企业增加利润,但是知识产权的价值并没有被企业所认识,很少有企业知道如何运用知识产权来增加利润。因而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仍然比较漠视,反映在葡萄酒行业尤其显得严重。经过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方网站,葡萄酒行业的专利非常的少,价值相对较高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更加少。葡萄酒酿造是个传统产业,酿造技术非常的成熟,素有七分种植,三分酿造之说,酒品质的好坏要看老天爷的面子,而不是酿造技术,使得葡萄酒行业比其他行业更加不注重创新。其实,越是传统的产业,创新的机会越多,越是被认为难以创新的产业,创新的难度越小,一点小小的改进都可能被放大效应。对于葡萄酒行业处处都有创新的机会,下面简要介绍:
  一个产品的创新流程包括生产环节、销售环节以及消费者使用环节等一个完整的链条,将各个环节分割开,每个环节都有创新之处。对于葡萄酒而言可以粗略分为:原酒的调配、生产灌装、包装、消费者开瓶饮用几个环节,我们先从消费者开瓶饮用往前分析。
  消费者饮用要解决的是开瓶问题,葡萄酒瓶塞较长,开瓶比较麻烦,在专门的瓶启还不普及时很多人用钉子去拔或者干脆把塞子打进瓶子里,现在使用比较多的是塑料的开瓶器,但是大部分消费者还是不会使用。这里的创新要点是方便消费者简单便捷打开酒瓶。解决这个问题有两种思路:一是开发出简单易用的开瓶器,二是开发出简便容易打开的瓶塞。在这次展会上,看到一种开瓶器开启瓶塞比较简便好使用,一手扶住瓶子,另一手往下一压,往上一提就可以,而且瓶塞可以自动和开瓶器分离。还有一种电动的,更加方便,将开瓶器对着瓶口,一按开关就可以了,据介绍这两种开瓶器都申请了专利。在饮用方面,喝葡萄酒比较讲究,酒杯、酒具等都可以进行创新。
  档次高一些的葡萄酒当然要配高档的外包装,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的要求并不高,理论上讲一般设计水准的外包装都可能获得外观专利。葡萄酒的包装大多是纸盒或木盒,本次展会上看到不少皮盒的包装,据业内人士介绍这是今年比较流行的做法。外观设计专利主要体现在设计的新颖与美观上,而使用材质的变化并不能作为专利被垄断使用。对于葡萄酒的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应当新颖、美观的设计为一般思路,而不在于包装材料的变化。在本次展会上,笔者看见了一种三角形的纸质包装盒,较为新颖、实用也很美观,不同于传统的四方包装盒,自带提手,省去了提袋,也符合环保的理念,该包装盒完全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不过据业内人士介绍这种盒子今年并不新鲜,在展会上看见了仿照橡木桶形状设计的圆筒的包装盒也比较新颖。葡萄酒外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思路如果局限于新颖和美观好看,难以被行业企业普遍采用,新颖和美观是动态的,被持续使用的时间不长,因此这样的外观设计专利价值不高。外观设计也要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考虑,把方便和实用性放在第一位,只有得到消费者的普遍认可,才有可能被行业广泛采用,这样的专利才具有较高的价值。
  下面我们分析灌装生产环节的创新,葡萄酒的灌装生产高度自动化,看起来没有可以任何可以创新之处,当然不是的,再先进的技术都可以改进,再成熟的工艺必有新的升级。生产工艺的改进技术可以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灌装生产环节的工艺改进可以提高产量,稳定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对企业本身就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具备这样的专利技术比较容易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本次展会并不涉及生产环节,在此不多介绍。在灌装之前,各企业还要将原酒调配出各种颜色和不同口味的产品来。调配也是个创新过程,葡萄酒的颜色、口味和功能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国外企业制造的个性化葡萄酒已经取得了很好的市场业绩。我国也有企业开始对配方进行创新,比如有人往葡萄酒中加入洋葱汁,使之具备特定的功能,适合专门的人群饮用,该配方已经获得发明专利。顺着这个思路可以对市场进行细分,开发出适合不同群体,或具备一定功能的葡萄酒,然后申请专利,企业将可以获得针对该群体产品的垄断销售权。
  创新其实无处不在,不仅是生产工艺和产品的创新,还包括销售模式的创新,在展会上还包括展台的设计,展会宣传材料的设计,展示形式的设计等。比如展台的设计,笔者在北京的国展看到了新颖的展台,拆装方便,可以任意组合,反复多次使用,这种展台大大降低了布展的费用,避免了装修材料的浪费。这种展台也是专利产品。在本次糖酒展会中,展台以及宣传材料、展示形式等方面的创新较少,除名品世家公司的“飞店”销售外也没有看到其他销售模式的创新亮点。
  总体而言,在此次糖酒展中,葡萄酒行业各方面可见的创新实在是很少。对于商标方面也是如此。
品牌经营带来的增收效应明显,因而企业对品牌还是比较重视。当然光重视并没有实际意义,要打造一个葡萄酒品牌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国内葡萄酒企业尽管超过千家,但是目前比较著名的品牌还只有“张裕”、“长城”、“王朝”老三样。葡萄酒行业的品牌需要长时间的培育,一旦形成品牌,后来者难以逾越。这也造成我国葡萄酒企业打造品牌的惰性,短期行为严重。前些年比较严重的傍知名企业的名牌、打擦边球的现象在本次展会上已经很少了,只有个别企业还在用外观设计专利的形式,或用借商号仿某个国内著名的葡萄酒商标。在这次糖酒会上出现了大量不同版本的“拉斐”和不同形式的“卡斯特”,很明显是国内企业在傍国外大品牌。这种新的打擦边球形式,以国外高端品牌为仿冒对象,专门针对高端消费群体,获取巨大的利润空间。曾经听说某消费者花一万多元购买一瓶进口葡萄酒,其实是国内仿冒的,成本不过百十元。这种短期行为是不可能培育出自己的品牌来的,也必将要被有关部门打击。
  本次展会上除了沙城的长城,笔者没有看到国内其他三大品牌参展。庆幸的也有一些二线品牌在顽强地打造自己的品牌,打造品牌宣传推广固然很重要,但是企业更需要注重对商标本身的运用。而商标的运用往往被企业忽视,企业普遍存在变造行为,其使用的商标与注册的并不一致,这是个严重的问题,商标变造将会受到处罚,甚至商标可能被撤销。企业商标设计非常不规范,不同时间印刷的酒标,商标的大小,颜色,放置的位置等都不一致。有的连注册商标的标志○R都没有……实践证明注册商标使用方式好可以有效提高消费者的识别和记忆,便于商标的推广,节省宣传费用。好的使用方式其实很简单,就是商标要尽量醒目,并且无处不在,凡是有注册商标出现的地方,包括产品上、包装上、宣传册上、广告上以及名片上等都要使用注册商标标志○R。本次糖酒会无论是场外还是场内的参展企业,无论是展台还是宣传册,显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注册商标的使用。
  知识产权是财富,因此企业应当去拥有,拥有知识产权不等于拥有财富,只有良好的运用才能将知识产权变为财富。知识产权是杠杆,运用就是寻找支点,支点离市场越近,就越能撬动庞大的市场。对知识产权的运用是新的商业模式,投入很少,对市场的撬动力却很大。从本次糖酒会来看,我国的葡萄酒企业并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的杠杆作用,普遍不重视创新,缺乏打造自己品牌的信心,更缺乏知识产权的运用能力。整个葡萄酒行业的知识产权状况令人堪忧,不过据业务人士介绍,已经有企业开始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企业规划知识产权战略。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经过认定的“街拍小偷”可作处罚证据
                     ——与王贵松教授商榷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开展了“大家拍小偷,携手保平安”活动。中国人民大学王贵松教授为此撰文称“街拍小偷”不可以作为处罚依据,但是笔者认为王教授的观点有待商榷,笔者认为,“街拍小偷”可以作为对嫌疑人进行处罚的证据。

  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制止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向国家举报这种危害行为,以免使自己成为这种行为的潜在受害者。“小偷小摸”的社会危害性看似不大,但却具有多发性、普遍性从而对群众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例如钱包被盗,可能里面只有银行卡、身份证和少量的现金,失主的损失似乎不大,但是补办身份证、银行卡却费时费力,给失主的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有的窃贼还可能利用银行审查不严的缺陷,用失主的身份证将失主银行卡内的现金“洗劫一空”,给失主造成损失。可以说,“小偷小摸”、扒窃这种行径为广大群众所痛恨,但是由于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社会风气不正、道德滑坡等原因,很多现场的群众对此也是噤若寒蝉、敢怒不敢言,以免遭受报复。现实中,当场制止违法行为而遭受惨烈报复的案件不在少数,正如王教授所说:“于盗窃行为而言,缺乏街拍信息往往就无法判断是否为违法嫌疑人所为。因为偷窃行为一般具有瞬间性,不会在同一个人身上反复发生,街拍信息就有固定过程的作用。警方不接受这一信息,往往就在证据链条上缺少了关键的一环。”因此,公民将盗窃过程拍摄后再向警方举报则是一种既保护自身安全又有效打击违法犯罪的最优选择。南宁警方开展的“大家拍小偷,携手保平安”活动,不能简单地认为是警方对行政处罚和刑事侦查中调查取证权的委托和转让,可以认为是警方对公民行使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这一权利的提醒和倡导。

  在证据认定上,不能一概否定“街拍小偷”的证明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市民所拍摄“小偷小摸”、扒窃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对嫌疑人进行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定案根据,需要警方或者法官结合被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等材料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方面予以审查后作出认定。如果该视听资料经过审查或者质证,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就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如郑州的闪志强用DV所拍摄的一些盗窃过程的视听资料,就成为警方定案的根据之一。如一些地方的警方通过悬赏目击证人而获得的相关资料,也成为了定案的根据之一。

  相较于对当场制止违法行为遭受报复而受伤害者授予见义勇为称号,对拍摄“小偷小摸”行为后再向警方举报者给予小额奖励,应是一种既打击犯罪又减少公民不必要损失的明智之举。对打击违法犯罪,现代社会倡导“智取”,不倡导“蛮攻”。就如政法工作者在单独遇见“小偷小摸”者行窃时,也不一定有胆量当场制止,但是如果将这一行窃过程拍摄后提交给警方,恐怕多数公民都可以做到。制止违法犯罪,我们不应成为无动于衷的旁观者,以免我们自己在遭受侵害时他人也无动于衷。如果每一位公民都行动起来,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同违法做罪做斗争,我们的社会治安定会日益好转,我们的安全感也会逐渐提升。

  (作者单位: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