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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

时间:2024-07-08 12:22: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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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李肇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3年9月4日在塔什干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劳模“三金”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劳模“三金”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12〕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延边州劳模“三金”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13届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延边州劳模“三金”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为做好对生活困难劳模低收入补助金、特殊困难帮扶金、“两节”慰问金(以下简称“三金”)补助发放工作,根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劳动模范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劳模是指经州人民政府推荐或命名的且劳动关系(养老金关系)在本州的省、州劳模。







  第二条 低收入补助金(不含农民劳模)。补助的对象及标准:省级劳模月实际收入在1800元以下的补足到1800元。州级劳模月实际收入在1600元以下的补足到1600元。







  申请补助手续:







  1.劳模需填写《省、州劳动模范低收入补助金申请表》。







  2.在职劳模月实际收入栏由单位劳资部门签章;离退休劳模退休金收入栏由社保局签章;未进社保、下岗劳模月实际收入低于上述标准,需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并公示。







  第三条 特殊困难帮扶金。补助的对象及标准:劳模本人因首次患有11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住院治疗的(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搭桥术、恶性肿瘤、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白血病、颅内原发肿瘤手术、严重烧烫伤、截瘫、多个肢体缺失、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一次性给予5000元帮扶金。







  申请补助手续:







  1.需填写《省、州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金申请表》。







  2.提供县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







  3.医疗费收据原件(参加医保报销的可以是复印件)。







  第四条 “两节”慰问金。补助的对象及标准: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两节”期间为每名劳模发放慰问金1000元。







  1.劳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劳模家庭发生意外或其它重大灾难的;







  3.农民劳模丧失劳动能力或患重病,没有经济来源的;







  申请补助手续:







  劳模需填写《省、州困难劳动模范“两节”慰问金申请表》,写明困难原因。







  第五条 “三金”补助审核、审批程序。







  1.劳模提供本人劳模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2.“三金”补助申请表由劳模所在单位、社区初审、核查无误后,各县(市)属单位向县(市)总工会申报。







  3.州各产业所属单位向产业工会申报,审核后报州总工会;州直属单位直接向州总工会申报。







  4.县(市)总工会、州总工会进行身份及资格复核确认,符合条件者列为补助对象。







  第六条 “三金”补助发放。领取“三金”补助款时,劳模需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签字取款。劳模家属代领的,需带劳模身份证、户口本及领取人身份证并登记身份证号码,签字取款。







  第七条 “三金”补助时间。每年9月30日前报州总工会,11月至12月一次性发放。患11类重大疾病的劳模,可随时申报。







  第八条 “三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应根据上年度全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调整。







  第九条 “三金”补助每年由州及县(市)劳模管理部门做出预算,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拨入本级劳模管理办公室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条 本办法由州劳模评管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建村[2008]161号


四川、甘肃、陕西省建设厅: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为充分发挥村镇规划对灾区农村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协调作用,推进灾区农村科学有序、扎实稳步做好恢复重建工作,现就加强灾后恢复重建村镇规划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

  灾后恢复重建村镇规划是指导灾区农村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依据,是灾区广大农村群众重建家园的蓝图。汶川地震灾害破坏大、影响范围广、受灾人口多,灾区农村恢复重建任务重、时间紧、难度大。做好灾后恢复重建村镇规划编制工作,不仅关系到灾区农村重建工作的有序推进,更关系到灾区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灾区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灾后恢复重建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信心,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克服困难,按期保质完成灾后恢复重建村镇规划编制任务。

  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村镇规划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以及《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定,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城乡统筹、科学重建的方针,立足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保障安全与生计,注重灾后重建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村庄整治相结合,积极推进现代农业和农村公共事业发展,努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农产品有效供给、农民持续增收、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基础。

  二、坚持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

  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村镇规划要充分考虑时间紧、任务重以及灾区农村地形复杂、地质安全隐患较多、人口分布散、建设用地紧张、基础设施和经济条件较差等实际情况,严格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民生优先、保障安全。从推进灾区农村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的实际需要出发,着力解决与群众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基本问题,优先恢复灾区农民最急需的基本生活生产设施。同时,严格依据国家相关规范和防灾减灾要求,确保居民点建设场地与建筑选址安全可靠,提高抗震减灾能力。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以原址重建为主、异地新建为辅,要在全面调研、科学评估、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审慎确定重建方式。充分尊重当地农民生产生活习惯,尊重当地因适应地形地貌特点长期历史形成的农村居民点格局,保持当地民族风格与传统风貌,突出地方特色和乡土特色,防止不顾条件盲目推行集中和简单照搬其他地区的做法。

  (三)保护生态、保障生计。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落实耕地、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注重“节水、节地、节能、节材”的建设要求。广泛借鉴国内外灾后重建的有益经验,调整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人口分布、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对于耕地、林地等农业生产资料严重损毁且难以恢复,已不具备基本生存发展条件的农村居民点,要对农民长远生计做好统筹安排。

  (四)弘扬传统、突出特色。充分结合当地自然条件、经济水平、风俗民情,在总体规划、建筑设计、技术应用等方面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弘扬传统文化,体现民族风格。在注重引入低成本适用新技术的同时,优先采用传统技术和地方工艺,继承、发扬传统有效的抗震构造技术和建造工艺,提出适应当地情况的农村恢复重建实施组织方案,引导灾民自力更生重建家园。

  (五)农民主体、自下而上。坚持农民的灾后重建主体地位,保障农民对规划编制的参与权,广泛征求农民对规划的意愿和建议,并将合理化建议纳入规划内容。要充分调动和保护当地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坚持农民意愿与村民组织、县乡政府意见相结合,提出可实施性、可操作性强的村镇规划方案。

  (六)立足当前、谋划长远。既要满足当前指导灾区农村恢复重建工作的需要,又要充分考虑推进当地新农村建设与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长远发展需要。要在推进灾区农村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保证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依据自然和经济发展规律,结合当地自然条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加强基础设施、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可持续发展的综合能力。

  三、按期保质完成规划编制任务

  灾后恢复重建村镇规划包括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镇、乡、村庄规划。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村镇规划要以灾前原有相应规划为基础,结合地震灾损评估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对居民点布局、主要基础设施、资源环境等方面受地震破坏较大的进行规划修编或重编;对于受地震影响较小的,可按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编制。

  (一)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是统筹协调县域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与建设的基础性规划,是编制下一层次村镇规划的重要依据。要优先抓紧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国家安排了对口支援省市的19个受灾县(市、区)2008年10月底前完成,其他32个受灾县(市、区)原则上2009年3月底之前完成。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要以已编制的灾后农村建设专项规划为基础,重点突出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适宜重建区、适度重建区、不宜重建区的恢复重建目标与策略,提出居民点异地新建的要求和标准。二是原则上将全县域明确为应当编制乡、村规划的范围,论证提出需整体异地新建的镇、乡、村方案建议。三是明确主要农村居民点的布局与规模,提出县域农村灾民的安置总体方案,以及需跨县域安置的灾民数量与安置方式建议。四是统筹安排县域主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及布局和规模,估算投资需求并提出建设时序与资金筹措建议。

  (二)镇、乡规划。镇乡规划包括镇乡政府驻地(镇区)规划和镇乡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规划两部分。各地要抓紧编制镇乡规划,原则上2009年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个别情况特殊的镇乡2009年底之前完成。编制镇乡规划要重点突出以下内容。一是依据灾情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科学确定镇乡性质、发展方向和人口规模。二是明确主要农村居民点的布局与规模,提出本镇乡内农村灾民的安置方案,以及确需在本镇乡外安置的灾民数量与安置方式建议。三是统筹安排本镇乡主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及布局和规模,估算投资需求并提出建设时序与资金筹措建议。此外,对于因安全、用地等原因镇乡政府驻地(镇区)确需整体搬迁的,要进行充分调研和科学论证,并严格按标准和程序报批;恢复重建规划期内(2008-2011年),原则上不考虑规划实施单纯的镇乡政府驻地(镇区)搬迁。

  (三)村庄规划。编制村庄规划要因地制宜,在山区应坚持“就地、就近、分散”的原则。编制深度上也应因村制宜,对于布局高度分散、无30户以上聚居点的,可只达到示意图的深度;对于布局相对集中、有30户以上聚居点的,应按法定要求编制。各地要抓紧编制村庄规划,原则上2009年底之前全部完成。编制村庄规划要重点突出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主要居民点的布局与规模,提出灾民安置方案,以及需在本村外安置的灾民数量与安置方式建议。二是落实受灾农户安全可靠的建房宅基地选址,确有必要的,同时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三是统筹安排主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农业生产设施项目及布局和规模,估算投资需求并提出建设时序与资金筹措建议。此外,对于因安全、生计、用地等原因村庄确需整体搬迁的,要进行充分调研和科学论证,并严格按标准和程序报批。

  四、加强规划编制的组织领导

  灾后恢复重建村镇规划编制工作要以县域为单位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灾区各县级建设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积极承担推进灾后恢复重建村镇规划编制的任务。省和市、州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支持、协调、指导和监督,及时帮助解决规划编制中可能遇到的基础资料不全、技术要求把握不准、技术力量不足等问题,督促各县(市、区)按进度完成规划编制任务。各对口支援省(市)要将支持灾区农村恢复重建作为工作重点,优先安排技术力量帮助受援地区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村镇规划,加强对村庄配套设施及农村示范房建设的支持。

  四川、甘肃、陕西省建设部门要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灾后恢复重建村镇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密切配合,积极争取各方对灾后恢复重建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支持。加强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建立规划编制工作月进度报告制度,并从2008年9月起每月末将进度情况报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