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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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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


关于印发《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建设[1997]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为加强住宅设计管理,进一步提高住宅设计水平,保证住宅建设质量,适应我国城镇住宅建设发展和人同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我部制定了《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告我部勘察设计司。

附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为了加强住宅设计管理,进一步提高住宅设计水平,保证住宅建设质量,适应我国城镇住宅建设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住宅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建设方针和“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以现代家庭居住行为方式为依据,合理组织室内空间,提高室内空间的利用率,努力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有条件的住宅建设项目可吸收住户参与设计,满足不同类型、不同生活方式的家庭需
求。
二、建筑设计单位应加强居住区和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工作。居住区和小区设计要以创造“文明居住环境”为中心,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方针,精心处理人--建筑--环境三者关系,因地制宜,各具特色,为人们创造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三、住宅设计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住宅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宅和住宅小区的建设标准、技术规范。不得为满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合理的要求,随意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违反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标准。
四、住宅设计应注重科技含量,采用行之有效的措施节约土地、能源等自然资源。积极选用成熟、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鼓励采用新型、高效的节能材料和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应大力推广太阳能资源的利用。
五、住宅设计应当重视厨房、卫生间的设计,采用整体设计的观念和方法,按照炊事行为和生理卫生的需求,合理配置各类设施和成套设备,隐蔽、暗藏各种管道,有效排除油烟和通风排湿,实现厨、卫设计定型化和系列化,满足使用功能,达到文明、卫生、安全的基本要求。
六、设计单位对住宅、住宅小区、居住区内的水、电、气、热、通讯等管线设计要统筹考虑,合理布置。各专业要协调配合,充分考虑住宅家用电气的发展,特别是空调器、热水器、取暖器等用电量较大的电器,必须合理设置或预留电器设施,保证住宅设计的整体性和室内外设计的有
序安排。
七、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八、住宅设计在确保建筑结构体系安全合理的同时,应优先选用大开间灵活分隔的建筑结构体系,为居民提供灵活、合理、经济的住宅空间,便于住户进行适应自己使用要求的再次装饰。住宅设计和装饰单位尽可能为居民住宅装饰提供多样化、不同风格、不同档次的装饰设计方案,供
住户选择。
九、住宅和小区设计应注重地方性,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自然资源和风土人情,创造出具有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的现代建筑形式与小区景观,做到形式与使用功能有机结合。
十、我国将步入老龄化社会,随着老龄家庭增多,住宅和小区设计应考虑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特征,以及老年人的居住要求。为方便老年人和残疾人,新建住宅小区应考虑无障碍设计。
十一、为加强住宅建筑的安全防范建设,住宅设计应根据住宅建筑类型及所在地居民习俗,在综合考虑抗震、防火、景观等要求的前提下,精心设计住宅安全防范设施,保障居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为配合物业管理的需要,有条件的住宅建设项目应当考虑智能化管理系统的设计。
十二、住宅和住宅小区设计应充分考虑居民的道路交通和停车的需求,合理设置或预留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空间,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交通对居民生活的干扰。各地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交通工具发展情况,制定出相应的标准或技术措施。
十三、要加快住宅设计标准化的进程,开发和推广优秀的住宅类型、套型。研究主体建筑构件、各种设施和设备之间的相互协调,有机配合,有效衔接,促进产品的开发,推进住宅建设产业化和标准化的进程。
十四、为加强全国城市住宅建设发展的宏观调控,促进我国城市住宅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缓解城市居民的住房矛盾,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发展需要,各地应控制普通住宅每套平均建筑面积为60-70平方米的建设标准。面向个人销售的商品住宅可结合当地条件和市场需求,适当提高
面积标准。
十五、设计单位要强化精品意识和创新意识,通过方案竞选,提高住宅设计水平。为鼓励住宅设计的技术进步,各大中城市应每年组织优秀住宅设计评比工作,并给予奖励。甲乙级设计单位应加大住宅设计方面的投入,并奖励设计有创新、创优成果和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的设
计人员。
十六、设计单位要加强住宅设计的内部审查制度,健全和完善内部三级审核制度,严把住宅设计质量,杜绝不合格的设计产品。
十七、要强化住宅及住宅小区设计资质管理。住宅的单体设计:二级以上的住宅建设项目应由具备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设计,由一级注册建筑师主持设计;三~四级的住宅建设项目应由具备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设计,由二级以上的注册建筑师主持设计。居住区及住宅小区的设
计: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建筑甲级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设计;10万平方米及以下建设项目应由建筑乙级或以上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设计,均由一级注册建筑师主持设计。未经批准,任何设计单位和个人不得越级设计。
十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设计质量和水平当作勘察设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以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责任心,加强对住宅设计的管理,定期开展住宅和住宅小区设计方案竞赛,总结优秀住宅设计的特点和经验,推广采用成熟的优秀住宅,做好住宅设计管理工作。
十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住宅各专业设计的协调和管理工作。有关专业部门不得片面强调专业的特殊性,而分割垄断设计任务。住宅和住宅小区各专业的设计,原则上应由总体设计单位统一设计,特殊情况必须经过批准后,方可由其它单位设计,但应当由一个总体设计单位
负责统一协调和管理。
二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住宅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的管理工作,要确保安全,防止保守浪费。对审查出来的质量问题,要明确提出修改意见,反馈给设计单位,经修改确认后方可实施。审查不合格的住宅设计文件,不得交付施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人员进行
住宅设计文件质量的抽查工作,对抽查出来的质量问题要从严处理。设计单位质量低劣,将视情况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核减业务范围、降低或撤销设计资格等处理。对造成质量事故的设计人员,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二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997年11月23日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

教思政[201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及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座谈会精神,提高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素质,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最高层次,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渠道。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立德树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务。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是维护高等学校和社会稳定、建设和谐校园、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中发〔2004〕16号文件贯彻落实,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需要。

  2.总体上看,广大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状况是积极、健康、向上的。但是,在一些研究生身上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理想信念模糊、集体观念淡薄、学术道德失范、知行不够统一等问题。特别是研究生面临学业、就业、经济、婚恋等实际困难及压力,在成长发展过程中需要对其进一步加强教育引导。中发〔2004〕16号文件下发以来,各地和高等学校按照文件有关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努力探索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形式和办法,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仍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相对薄弱的环节,部分高等学校重视不够,领导体制和工作体制尚不健全,缺乏相应的专职工作队伍,条件保障还不完全到位。特别是面对研究生规模扩大、培养模式和管理方式发生变化的新情况新要求,还缺乏积极应对的有效办法。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是当前全面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切实健全完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

  3.建立健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高等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专兼职队伍相结合、全校紧密配合、研究生自我教育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纳入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整体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检查和评估。学校党委要有一名负责同志统筹负责包括研究生在内的各类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有专门的工作部门负责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学校负责研究生培养和管理的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与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共同研究抓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把思想政治教育渗透到研究生培养和管理的各个环节,贯穿到研究生培养和管理的全过程,做到思想政治教育与业务培养紧密结合,努力形成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的格局。

  4.完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机构。研究生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高等学校,原则上应该设立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全校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生规模较小的高等学校,可在研究生培养部门或党委学生工作部门设立专门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机构,选派专人负责有关工作。院(系)党政要具体负责本院(系)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并落实具体责任人。

  三、努力拓展新形势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

  5.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导作用。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教育全过程,坚持不懈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学生头脑。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调整的意见》(教社科〔2010〕2号)要求,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新方案试点和实施工作。要贴近研究生思想和学习实际,以研究型教学为导向,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和教学模式,创新考试考核办法。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要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积极引导研究生在实践中进一步加深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内容的理解,不断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积极发掘各类课程尤其是专业课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到研究生课程学习的各个环节,加强形势与政策教育,加强廉洁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

  6.加强研究生学术文化建设。要注意在研究生学术活动中融入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促进研究生学术科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同步提高,培养研究生不畏艰难的科学作风、严谨求实的优良学风、求新探异的创新意识、艰苦奋斗的创业品格、合作沟通的团队精神。要积极引导研究生将学术研究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有机结合起来,鼓励研究生参与国家重大科研课题。要制订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加强对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并将其纳入学校研究生教育培养体系。

  7.广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要强化研究生实践教育环节,将社会实践纳入研究生培养方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必要环节,做到有计划、有规范、有考核,形成长效机制。要积极与企事业单位、部队、地方政府等共同建立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建立社会实践保障体系,安排必要的研究生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研究生要结合个人专业知识和研究成果,以科研报告、技术开发和推广、挂职锻炼等形式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并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

  8.加强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要积极开展研究生心理健康普查、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危机干预等工作。要根据研究生的心理特点,开发有针对性的个体服务和团体辅导项目,帮助他们解决好情绪调节、环境适应、人格发展、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择业就业等方面的困惑,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9.努力解决研究生的实际问题。要建立渠道,加强研究生与学校、导师及同学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及时发现他们的实际问题,并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帮助他们解决所面临的实际困难,排忧解难。要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完善资助政策,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要关心研究生学习、科研、生活条件的改善,尽可能为研究生提供校内兼职岗位,承担教学、科研、管理辅助等“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工作。要为研究生提供良好的就业创业服务,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鼓励研究生自主创业,引导他们结合国家需要和自身所长,到基层、西部和国家重点行业去建功立业。

  四、充分发挥研究生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体作用

  10.大力加强研究生党建工作。研究生党支部是发挥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主体作用的重要组织依托。高等学校要加强研究生基层党组织建设,坚持把研究生党支部建在班上。要加强党支部建设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要积极探索符合研究生特点的组织生活形式,尝试在学科、实验室、课题组等建立党的组织,使党员教育与研究生的实际需求相结合、与研究生的学术科研相结合、与研究生的成长成才相结合,提升研究生党员教育的有效性,引导研究生党员在创先争优中加强党性锻炼,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1.大力加强研究生团学组织和班级建设。共青团组织、研究生会、研究生社团等团学组织和研究生班级是发挥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主体作用的具体组织形式。高等学校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团学组织和班级在教育、团结和联系研究生方面的优势,针对研究生特点,开展富于思想性、教育性的各类活动,浓厚学术氛围,丰富校园文化,为广大研究生成长成才服务。要充分发挥网络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加快推进“易班”等学生网上互动社区建设。研究生团组织要加强对研究生校园文化活动的指导,并积极为各类研究生群众组织开展活动创造条件,为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搭建平台。

  12.充分调动和发挥研究生自我教育的积极性、主动性。研究生文化水平高、民主参与意识突出、自我管理能力较强,在思想政治素质的培养和成长成才的过程中,更应体现自身的主动性、自觉性和参与性。要积极为研究生开展自我教育创造条件,指导和帮助他们在完成学业的同时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增长才干,全面发展。要加强研究生骨干培养,发挥其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榜样带动作用。要鼓励优秀研究生担任本科生的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发挥他们在本科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引导他们在参与育人的过程中加强自我教育。要注重表彰和宣传研究生中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研究生自我教育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五、切实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

  13.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是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组织保证。高等学校要根据研究生的特点和教育规律,建立起以研究生导师和辅导员为主体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同时,要明确专门的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负责组织协调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充分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相应作用。

  14.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首要责任人的作用。教书和育人是导师的两大基本职责。导师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导师要了解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在教学和科研实践中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风,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要对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鼓励他们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高等学校要定期组织导师开展教书育人工作经验交流,定期评选优秀导师,不断提高导师育人水平。要积极构建研究生导师育人的有效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明确导师的责任与义务,鼓励导师参与到研究生党团和班集体建设及各类活动中,有效调动导师育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把育人作为遴选研究生导师的必要条件,实施“一票否决”制。要制订导师教书育人工作的考核奖惩办法,定期进行考核检查。

  15.建设一支以专职为骨干、专兼结合的研究生辅导员队伍。高等学校要结合实际工作需要,选聘一定数量的硕士学位以上优秀毕业生专职从事研究生辅导员工作,加强培养培训,使他们成为研究生辅导员的骨干,支持他们把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专业去建设、作为职业去发展、作为事业去追求,成为专门人才。要充分利用青年教师资源,作为研究生辅导员配备的重要补充。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的要求,制定政策,创造条件,有计划地选拔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新上岗专业课年轻教师充实到研究生辅导员队伍中,专职从事一定时间的辅导员工作,并选聘部分优秀教师、博士生兼职从事研究生辅导员工作。

  六、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持续深入开展提供保障

  16.加强对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领导。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定期听取关于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经费。要把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作为对高等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列入高等学校党建和研究生教育评估体系,一并检查评估。

  17.努力形成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合力。高等学校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承担起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责任。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具体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信息,调动各方面的育人积极性。研究生教育职能管理部门要注意运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信息服务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配合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始终贯穿于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促进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协调发展。其他各有关部门要立足实际,积极配合,做好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

  18.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研究。高等学校要认真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与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相适应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特点和规律,为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要加强从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学术研究机构和团体的建设,发挥其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决策咨询、工作指导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各省(区、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和高等学校党委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马鞍山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马鞍山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三章 补偿

  第四章 人员安置

  第五章 住房安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管理,维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和安置,以及建设项目占用征地撤组后剩余土地的补偿和安置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地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征地工作,统筹拟订征地各类方案,依法上报批准;组织实施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监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房屋拆迁方案的实施。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及相关机构具体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房屋拆迁方案,统筹处理征地农转非人员及征地撤组后社会管理事务。征地和拆迁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可以委托征迁事务机构办理。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行政机关及征迁事务机构办理征地事务,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引导、教育农民依法办事。

  规划、农林、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征用土地相关工作,妥善解决有关问题。

  第四条 征地工作应当贯彻公正、公开原则。征地费用的收支、用途应当公开,接受当事人查询和社会各界监督。禁止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费用。

  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监察和专项监督,依法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条 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征地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征地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统筹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单独选址的项目需要征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范围外的土地,供地方案一并拟订、报批),报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征用林地的,应当先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村组予以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八条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第九条 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市国土资源局统筹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房屋拆迁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公告,听取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房屋拆迁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对大型工程、重点项目,必要时,由市政府指令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区政府协同配合。

  第十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 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用的土地。征地和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行为的实施。

  第十一条 对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裁决和责令交出土地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二条 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十三条 土地补偿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表一。

  土地补偿费标准

  表一   单位:元/亩

  土地类别 平均年产值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说明

  五年以上专业菜地 2300 8倍 18400 钢架大棚另补2000元/亩,竹架大棚另补1500元/亩

  五年以上专业菜地 1900 8倍 15200

  水田 1100 8倍 8800

  旱地 800 8倍 6400

  经济作物地 1300 8倍 10400 常年种植

  精养鱼塘 1700 6倍 10200 包括人工开挖等设施补偿

  鱼苗塘 2000 6倍 12000

  一般鱼塘 700 6倍 4200

  藕菱塘 1000 6倍 6000

  果园、桑园、茶园、苗圃 1200 7倍 8400 未曾收获的,按6倍补偿

  林地 700 6倍 4200 含竹林

  耕种不满三年的开荒地 800 4倍 3200

  集体建设用地 800 4倍 3200

  其他土地 800 3倍 2400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所有,设立财务专户,乡(镇)管理,所有人使用。被征用土地属村民组所有的,应当将70%的土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人员,用于购买住房等生活、生产支出。

  第十五条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人均占有耕地数量等于被征地单位耕地面积除以总人口。被征地单位总人口为下达征地公告之日在籍的符合安置条件的常住人员。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为12000元。

  耕地是指菜地、水田、旱地、经济作物地等四类地。精养鱼塘按耕地计算。一般鱼塘、藕菱塘、园地、林地折半计算为耕地面积。

  第十六条 青苗补偿费归青苗所有者所有。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无青苗的,不予补偿。擅自占用耕地成片栽种树木或挖塘养鱼等,按原使用用途计算青苗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见表二。

  青苗补偿费标准

  表二  单位:元/亩

  类别 品  种 标  准 备  注

  蔬 菜 类 专业蔬菜地蔬菜 1000 非专业菜地按70%计补

  水生蔬菜 800 藕、茭、菱等

  粮油作物类 水稻 600

  小麦、大麦、山芋 500

  蚕豆、绿豆、黄豆、芝麻、花生 600

  油菜 500

  经济作物类 甘蔗、棉花、麻类、西瓜、香瓜、草莓、药材、香料 1000

  鱼  类 精养塘鱼 800

  鱼苗塘鱼苗 1200 放养两年以上的,不予补偿

  一般塘鱼 600

  园类 果园、茶园 1200

  桑园、竹园 800第十七条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表三。

  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表三  单位:元/株

  种类 围径(公分)离地面一米高处量取 补偿金额(元) 备注

  一般树木 10以下(不含10) 2 树高1米以下每棵补偿1元

  10-20 3

  20-30 5

  30-40 8

  40以上 10

  果树 10以下(不含10) 5 每棵占地不足2m2,按2m2一棵计补

  10-20 10

  20-30 20

  30-40 30

  40-50 40

  50以上 50第十八条 房屋、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凭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按下列标准计算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表四、表五。住房补偿款的给付及使用适用本办法中对住房安置款的有关规定。

  征地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表四  单位:元/平方米 (建筑面积)

  房屋类别 等级 结构特征 重置价 备注

  框架结构 1 有地梁、圈梁、构造柱,楼顶、楼层构造 330-350 楼层预制的执行330

  砖混结构(平房执行下限) 1 有地梁、圈梁,楼顶、楼层构造 290-310 楼层预制的执行290

  2 有地梁,楼顶构造 260-280 楼层预制的执行260

  3 有地梁,瓦顶 230-250 楼层预制执行230

  砖木结构(楼房执行上限) 1 实墙瓦顶,檐高3.2米以上,层高3米以上 180-200 檐高、层高每下降0.2米,补偿标准降低10元

  2 斗墙瓦顶,檐高3.2米以上,层高3米以上 110-130 檐高、层高每下降0.2米,补偿标准降低10元

  简易结构 1 砖墙 80 檐高2.4米以下,每下降0.2米,补偿标准降低5元,每少一方墙扣15%

  2 石墙 60

  3 土墙 40

  说明: (一)结合成新计补,不足5成新的按5成计算。房屋折旧率每年为2%.

  (二)房屋补偿包括门,窗,雨蓬,室内水泥、砖地坪。外阳台、外走廊按50%计算为房屋面积。封闭阳台按100%计算为房屋面积。自拆自建的,增加20%补偿标准。

  (三)房屋装潢酌情予以补偿,按装潢面积10-20元/m2 计补,总补偿额不超过房屋补偿价的10%.

  (四)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拆移按届时行业收费标准计补。

  (五)拆迁工业厂房以同类房屋补偿标准为基数,檐高5米(含5米)以上的标准厂房,另加价70%;檐高3.4米(含3.4米)-5米的标准厂房,另加价50%;檐高2.8米(含2.8米)-3.4米的厂房,另加价30%;沿高2.8米以下的厂房和其他非住宅房,不加价。

  (六)对被拆迁房屋补偿后,由被拆迁人自拆。未在期限内自拆的,由拆迁人代为拆除,以料抵工。

  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表五

  类别 单位 标准 类别 单位 标准

  砖砌围墙 元/平方米 15 坟墓(一冢二棺) 元/冢 500

  石砌围墙 元/平方米 10 下水管道 元/米 8

  土围墙 元/平方米 5 灶台 元/个 90

  砖砌水井 元/口 300 室外水泥地坪 元/平方米 15第十九条 下列地上附着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未依法取得用地批准、规划许可或在批准、许可的面积外多建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鸦

  (二)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抢栽的花草、树木及搭建的建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

  (四)天然野生杂丛。

  第二十条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的补助标准见表六。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补助标准

  表六

  搬迁补助费(元/户) 1-3人户 4-5人户 6人以上户

  300 400 500

  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元) 按每人360元标准补助。属自拆自建的,增加20%补助。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安置周转房的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拆迁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用房,应当按城市规划要求予以重建或置换。不需要重建的,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二条 对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的乡村企业,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拆迁企业房屋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补偿。

  (二)拆迁企业的停产停业费、搬迁费按拆迁企业房屋补偿总费用的15-20%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征用郊区专业菜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标准为5000元/亩。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安排由各区使用,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征地时按每亩耕地3000元的标准补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归所有者(投资者)所有或由负责重建的单位使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村道路、农电设施、排灌水利设施等。

  第二十一条 拆迁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用房,应当按城市规划要求予以重建或置换。不需要重建的,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二条 对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的乡村企业,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拆迁企业房屋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补偿。

  (二)拆迁企业的停产停业费、搬迁费按拆迁企业房屋补偿总费用的15-20%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征用郊区专业菜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标准为5000元/亩。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安排由各区使用,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征地时按每亩耕地3000元的标准补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归所有者(投资者)所有或由负责重建的单位使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村道路、农电设施、排灌水利设施等。

  第四章 人员安置

  第二十五条 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实行货币安置。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12000元。对男16周岁至55周岁,女16周岁至50周岁的劳动力,另按每人3000元一次性发给就业扶助费。安置补助费和就业扶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被安置人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达成安置协议的,补偿安置费和就业扶助费按协议支付给安置单位。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属于应安置人员:

  (一)常住农业人口以及出生和合法婚入人员;

  (二)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义务兵;

  (三)原有常住户口的劳改劳教人员;

  (四)1995年8月1日前户口迁入被征地村民组,有承包地和住房,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并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承包地未达到所在村民组人均水平的,按实占比例予以安置。

  第二十七条 历次征地已安置人员,不属于应安置人员,不得重复安置;1982年10月15日后迁入人员不符合前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不予安置;但均可以办理户口农转非。

  第二十八条 自费农转非人员、在校大中专生不属于应安置人员。征地时给予每人6000元的补助。自费农转非人员已不从事农业生产、有固定工作或稳定收入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人员将其应得的补偿安置费一次性拨给区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或发放生活费。

  (一)未满16周岁的孤儿;

  (二)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孤老人员;

  (三)持有残疾证明、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四)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患有精神病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第三十条 应予安置的农业人口,就地农转非,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市国土资源局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确定农转非人数;

  (二)村(组)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的规定确定农转非人员名单,经乡(镇)、区政府核审后,交市国土资源局核准;

  (三)市国土资源局向市公安局送交征地安置人员农转非审批材料;

  (四)市公安局审批办理户口农转非手续。

  第五章 住房安置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征地公告前依法办理用地批准、规划许可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二)符合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安置人员;

  原有常住农业户口,后转为非农业户口,仍在原居房生活的,比照应安置人员予以住房安置;但已享有城镇住房福利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房屋未被拆迁的;

  (二)暂住户或虽是常住户口但属租房居住的;

  (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实际使用权、收益权,但不是拆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四)历次征地拆迁中已予住房安置或住房货币安置的。

  第三十三条 住房安置实行货币安置;按每人20m2建筑面积乘以经济适用房综合价的70%(按900元计算)计付货币安置款。独生子女另增加10 m2的安置补助款(9000元)。人均主房建筑面积不足15 m2的,不足部分相应扣除住房货币安置款。

  第三十四条 住房安置款以被拆迁人名义存入银行,开具拆迁结算凭证,并自拆迁结算凭证签发之日起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住房安置款应当专项用于购买住宅房屋。

  第三十五条 被拆迁人以住房安置款购买住房的,应当持购房合同、拆迁安置证明和拆迁结算凭证,由市土地征迁事务处办理资金结转手续。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人以房屋补偿安置款购买住宅房屋的,比照届时房改政策,计征相关税费。

  第三十七条 被拆迁人凭拆迁安置户证明,可以在本市购买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证明由市土地征迁事务处发给。

  第三十八条 被拆迁人在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的,征迁时只安置一次住房。

  第三十九条 对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后迁入人员,住房拆迁实行自拆自建方式安置,不计付货币安置款。宅基地统一规划、由乡(镇)政府统一安排。宅基地“三通一平”及公用设施建设费按4000元/户计算,由乡(镇)或村包干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线型工程征地、中远郊区单个建设项目征地,如不适宜货币安置的,经市政府批准,依照本办法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被征地的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补偿、安置费支付给村组,以调地或其他方式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住房实行自拆自建,不计付货币安置款。依法办理宅基地使用及住房建设审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 对征地安置人员农转非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四十二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适用《马鞍山市国有土地资本运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方式安置。

  第四十三条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费用的4%收取,按规定交省部分后,市、区按4.5:5.5分成。拆迁管理费按拆迁补偿安置总费用的0.5%收取,市、区按4:6分成。拆迁事务费按省有关规定执行,支付给经办的拆迁事务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办理征地批准手续,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原方案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共同解释。

  第四十六条 当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当涂县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发布,1994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修订的《马鞍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同时废止。

  附:《马鞍山市国有土地资本运营管理办法》第七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应安置的人员,除实行货币化补偿安置外,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安置:

  (一)划出与征地补偿费等价的建设用地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生产生活用地;

  (二)将征地补偿费折成股份,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土地使用者(承包经营者)持股,参与分红;

  (三)将征地补偿费转为土地债券,发放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土地使用者(承包经营者)。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200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