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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时间:2024-07-04 06:31: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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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丽政令〔2001〕1 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一年三月九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法、有序地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程序制定的,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以条文形式发布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办法、规定、措施和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一般性通知、工作制度、会议纪要、操作规程,以及针对特定的事项而形成的批复、处理决定等不属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中采取的其内容涉及非确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权划分的行政管理措施,应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发。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规定;

  (二)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按照本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负责编制制定计划、审核草案、组织协调、备案审查和清理汇编等工作。


  第二章 计划和起草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计划制定按年度进行编制,分为一类计划和二类计划。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的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进行通盘研究和综合协调,拟定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起草;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以其中一个部门为主联合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起草或直接起草。

  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组成起草班子或指定专人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专家、学者起草。

  第十条 承担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任务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单位),必须按照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要求按时完成草案起草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或者要求取消计划项目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报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出计划外制定项目建议的,应当事先征求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意见,报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和依据;

  (二)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三)主管部门;

  (四)具体行为规范(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

  (五)施行日期;

  (六)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相抵触;

  (二)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不恰当地设置或扩大部门行政职能,需要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的,必须与有关部门的法定行政职能相一致;

  (三)符合本市实际情况,切实可行;

  (四)层次分明,条文清晰,结构规范;逻辑严谨,用词准确,文字简明,切忌概念含混不清、模棱两可。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中设定的内容尚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应当在上报草案时作出说明。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与现行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作出与现行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上报草案时作出说明。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如代替现行规范性文件时,必须在草案中注明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名称。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在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过程中,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对难以协调的问题,应当在上报草案时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定后,起草单位应当撰写草案说明。草案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关依据;

  (二)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三)对草案的原则性分歧意见及协商处理情况;

  (四)执行该规范性文件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五)其它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起草单位的领导集体讨论审定,并由主要领导签发后一式20份报送市人民政府。

  上报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同时报送下列附件:

  (一)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报告;

  (二)起草说明;

  (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文本;

  (四)所参照的其他地方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文本。

  规范性文件草案规定由起草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措施的,还应当附送具体实施措施草案。

  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不按年度制定计划规定的期限上报规范性文件草案,不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出书面说明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章 审议、发布与备案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就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章以及上级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规定;

  (二)规定的措施是否符合本市实际,切实可行;

  (三)部门职能是否协调一致;

  (四)起草程序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五)文字、用语、结构、条理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经过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无原则性分歧意见、条件成熟的规范性文件,经修改后,报市政府领导审核同意,再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对存在原则性分歧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协调后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决定。存在原则性分歧意见,又未经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对内容需作较大修改的,提出意见,商请起草单位修改、补充,或重新拟制;

  (四)按本办法规定组织起草、内容合法、形式规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送有关单位征求书面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认真组织研究讨论,并在限定时间内函复。无修改意见的,也应书面函告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否则视为同意。

  (五)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退回起草单位重新起草或限期补正。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到按年度制定计划组织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后,应及时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意见。适用范围涉及到县(市、区)的,同时应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部门应当认真、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召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协调会,被通知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当参加。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必须委派能代表本单位意见的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随附审核报告、起草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依据和有关单位的书面意见。

  审核报告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起草,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过程;

  (二)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依据;

  (四)该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及有关部门分歧意见和协调处理情况;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起草单位作起草说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审核说明。

  未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但对其中某些内容提出修改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提出的要求进行修改后,报市长或受其委托的副市长签发。

  对需要进一步修改或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市长、分管副市长可责成有关单位进行协调或修改。经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后,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以市人民政府令发布。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后15日内由《丽水日报》全文刊登,丽水电视台、丽水广播电台同时播发有关消息。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按规定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按年度汇编成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5月28日由行署颁发的《丽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同时废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青海湖流域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青海湖流域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9〕52号


西宁市,海南、海北、海西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审计厅、省林业局、省气象局、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

  为加强青海湖流域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的建设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省林业局制定的《青海湖流域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青海湖流域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管理办法
省林业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日元贷款“青海湖流域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建设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建设成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签订的《青海湖流域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贷款协议》、《青海湖流域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实施备忘录》(以下简称实施备忘录)、青海省财政厅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的《转贷协议》以及日元贷款项目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湖流域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利用日元贷款资金和国内配套资金,在我省实施的退化草地治理、防沙治沙、植树造林、水土保持、生态监测和交流培训工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青海湖流域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办公室(即省项目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局,在省生态保护和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工作,对省生态保护和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省项目办公室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与建设管理。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项目区市县人民政府是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省项目办公室为省级业主,其主要职责为:负责与省级相关部门、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五矿国际招标公司等部门的协调与联系;安排相关地区和部门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提出年度实施建议计划;负责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评估工作;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制定项目建设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管理项目专用账户、会计核算和提款报账业务,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和采购公司共同完成项目招标采购;向省生态保护和建设领导小组、国家有关部门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提交项目进度报告,按要求编报半年和年度报告;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进行后期评价;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的调研,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成其它与项目实施有关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相关部门职责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可研报告、实施方案的审查批复;对项目实施进行稽查检查;负责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二)省财政厅负责与财政部、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五矿国际招标公司等部门的联系沟通,负责项目涉外事项;负责项目财务信贷管理工作,对项目资金、财务、债务管理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项目对外还本付息,落实省财政承诺安排的项目配套资金;负责管理项目特别账户、提款报账及资金的支付;负责制定项目财务管理制度;监督贷款资金、配套资金的落实与使用;会同省项目办公室对项目实施及采购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配合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向财政部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完成其它与项目实施有关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三)省农牧厅负责项目退化草地治理工程的组织实施与管理,落实本部门承诺安排的项目配套资金;负责编制年度项目实施建议计划、投资建议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安排项目县编制作业设计(或初步设计),并按程序审批作业设计(或初步设计);负责工程的核算、资产及档案管理;负责退化草地治理工程资金管理、会计核算及提款报账业务;会同省项目办公室做好项目招标采购工作;负责制定工程建设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为工程实施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指导和服务,负责相关专业的技术培训;及时与省项目办公室协调沟通,按有关规定编报项目进度报告和年度财务报表。

  (四)省水利厅负责项目水土保持工程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其它职责同省农牧厅。

  (五)省林业局负责项目植树造林和防风固沙工程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其它职责同省农牧厅。

  第六条 项目市、县组织机构及职责本项目除西宁市外,州一级不再设立项目执行机构。西宁市、项目县人民政府对本市县项目工程的实施负直接责任,具体负责项目工程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参照省级项目管理机构,并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设立项目办公室,落实执行单位,确定相应职责,报省项目办公室及省级相关部门备案。同时搞好与省级相关部门的业务对接与协调沟通。

  第七条 受国家审计署委托授权,省审计厅全权负责本项目工程审计工作;审计部门依照《贷款协议》和国家相关规定,对本级及下级项目工程财务与资金管理工作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章 实施计划

  第八条 项目建设内容与任务

  1、退化草地治理工程:围栏封育35828公顷;防治地面鼠334196公顷;防治地下鼠356840公顷;防治草原虫害259374公顷;建设畜棚3000幢;重度退化草地修复3916公顷;退化草地补播牧草8310公顷。

  2、防风固沙工程:营造防风固沙林3823公顷;工程固沙2500公顷;封沙育林草36651公顷。

  3、植树造林工程:营造水土保持林14913公顷,水源涵养林674公顷;封山育林24289公顷。

  4、水土保持工程:建沟头防护345处;建石谷坊715处;建护岸墙18处24662米;建引水渠17.4千米。

  5、生态监测和交流培训等。

  第九条 本项目工程实施计划按年度编制。各项目市县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各单项工程年度设计,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送省项目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项目实施按照“统一计划,分年度落实”的原则和“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编报审批程序进行:即各项目市县根据总体任务分工程编制年度实施计划,上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项目办公室,经省项目办公室汇总平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下达。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报批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一条 连续两年完不成项目建设任务或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因自然灾害除外),省生态保护和建设领导小组将按照相关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责令停止实施项目,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项目市县工程实施单位自负,并按相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施工实行合同制管理。施工设计完成后,工程项目实施单位要与施工单位(包括农户个体)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所有项目合同必须在施工前完成,生效后开工。项目土建或其它打包实施的工程要严格按照招标程序,采取地区性竞争招标的办法选择施工单位。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书作为提款报账的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工程实施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招标产生。质量监理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监理办法进行,实行月报、半年报和年报制。每月月底前向省、县项目办报送当月监理报告,反映项目进度和存在的问题,每年7月5日前报送半年报,年终报送年度监理总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工程实施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项目市、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级项目办公室为项目实施的具体组织者。各单项工程必须建立责任制,把工程建设内容、任务、质量和要求等承包到人,一包到底。责任人要认真把好工程建设每个环节质量关,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项目办要履行职责,加强对项目工程实施质量的监测与监督。要注意对重点工程、关键环节、隐蔽工程和阶段工程质量的监督。同时,要对监理公司、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督查,实行督查督办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公示制。项目区要制作“中日友好日元贷款项目”(统一式样)标志牌和项目公示牌,将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目标、施工措施、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工程实施前、实施中和竣工后均须拍摄同一位置同一角度的照片等影像资料,以便进行直观对照。影像资料作为项目进度报告的一部分要不断更新,并在每次报送半年度和年度进度报告时一并提供。同时将影像资料纳入项目档案管理。

  第五章 贷款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本项目贷款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项目办公室分别开设特别账户和专用账户进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贷款协议》、《转贷协议》、《实施备忘录》和《财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范围和用途,各单项工程建设资金不能突破已批复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条 项目贷款资金提款报账按照特别账户支付的规定,实行报账制。申请款项的类别和支付百分比,严格按贷款协议、项目备忘录及项目设计经费核算执行,超出上述规定的申请款项原则上不予受理。具体报账程序按项目“提款报账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贷款支付程序:

  1、车辆、生态监测设备由中国五矿国际招标公司代为采购的,由中国五矿国际招标公司编制《支付一览表》,经省项目办公室确认、由项目实施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中国银行提交。

  2、种子、苗木、网围栏等其他材料由项目市县填报《支付一览表》及有关费用报表,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项目办公室。发生费用的原始单据凭证保存在基层项目单位(项目完成后至少保存5年)。

  3、生产性开支,由各市县项目办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检查结果,按实际发生费用填报《支付一览表》及项目进度摘要表,并经负责人审核盖章签字后逐级申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贷款资金拨付流程。

  1、培训、办公设备等统一安排费用,由省项目办公室按规定统一支付。

  2、苗木和其他生产资料(化肥、农药、生根粉、保水剂等)采购资金由市县项目办向供货商支付。

  3、其他生产资金拨付。省财政厅根据省项目办公室提供的拨付清单向省项目办公室专用帐户拨付项目资金,省项目办公室依据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拨付清单分别将资金拨付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市县年度计划和检查验收结果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市县。

  项目贷款资金报账支付分三次完成。

  第一次报账为省项目执行计划下达后,按市县实际完成工程量报账支付,支付比例为合格报账回补资金的40%。

  第二次报账在各项目市县上报当年检查验收结果,并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进行,支付比例为合格报账回补资金的35%。

  第三次报账在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成效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其结果并确认后,支付比例为合格报账回补资金所剩的25%。

  第六章 国内配套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内配套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备忘录》规定和承诺及时筹措、调配、安排好国内配套资金。每年年初将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报送省项目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配套资金来源。本项目国内配套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国内配套项目的补助资金和农牧民群众的自筹资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资金需求,将配套资金纳入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之中,做好计划衔接和协调工作,将各项资金的下达文件、使用情况登记在册,确保国内配套资金到位。

  第二十五条 各级项目办要加强国内配套资金管理,对各渠道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设备物资招标采购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招标采购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日本国际协力机构《采购导则》和《实施备忘录》有关要求进行。凡列入项目采购清单的设备和物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七条 本项目采购采取国际公开竞争性招标(ICB)、地区竞争性招标(LCB)和当地询价采购(LS)三种形式。

  第二十八条 退化草地治理、防风固沙、植树造林工程材料、设备采取当地询价采购(LS)的方式,由项目工程实施单位本着优质低价的原则,满足经济性、效率性和采购程序的透明性。

  水土保持工程采用地区竞争性招标(LCB)方式,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由项目实施单位招标采购;办公设备和宣传材料由省项目办公室统一招标采购。

  汽车和监测设备由省项目办公室委托中国五矿国际招标公司按有关规定采取ICB方式招标采购,省项目办公室依据采购清单分发到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市县。

  无论采取那种采购方式,均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优质低价的原则进行采购。各类采购方案和程序必须事先通过省项目办公室确认后,报省财政厅和中国五矿国际招标公司审核,并报日本国际协力机构备案。所有招标采购程序和文件均须妥善保存并报省项目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设备管理。凡本项目购买的设备,所有权归国有,使用权归各级项目实施单位。各级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设备为项目建设服务”的原则,指定专人管好、用好、维护好。要建立健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有项目设备要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建账。

  第三十条 物资的管理与发放。本项目物资供应,包括化肥、农药、灭鼠药等物资发放要从严掌握,保证安全,如实登记建账,登记要有领用人签字,跟踪检查,确保物资用于项目建设和使用成效。

  第八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检查验收实行阶段(年度)验收、竣工验收,以及不定期检查的制度。阶段验收分县级自查、省级复查;竣工验收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验收结果报省项目办公室及相关单位备案。省项目办公室根据验收结果兑现项目资金。具体验收办法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各自项目建设内容和行业标准制定。

  第三十二条 省级阶段(年度)验收是在县级全面自验的基础上,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验收结束后向省项目办公室提交验收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不定期检查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随时抽查,并对抽查工程的执行情况做出全面评价。抽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减少投资直至取消项目实施。

  不定期检查的主要内容:

  1、项目实施进度:考核各项目的进度和工程质量。

  2、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考核项目资金到位使用、是否专款专用以及落实情况。

  3、项目物资、设备管理使用情况:考核物资采购按计划完成情况,物资采购的数量、品种、质量是否满足项目需求,供应是否及时。

  4、项目成果与效益:检验项目预期效果是否达到。

  5、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考核目标、环保措施是否落实等。

  第三十四条 日本国际协力机构和国家相关部门检查。项目市县和各项工程实施单位要随时接受日本国际协力机构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抽查,出现问题由项目县督促工程实施单位整改。

  第三十五条 竣工验收。项目建设任务全部完成后,首先由市县行业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备忘录》确定的技术标准、预期目标和项目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组织全面自查验收,将自验结果上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并抄送县级项目办备案。自验合格后,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省级验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接到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省级验收,将验收结果报国家有关部门、日本国际协力机构、省生态保护与建设领导小组,并抄送省级有关部门和省项目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六条 市县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项目建设竣工自验报告;

  (二)监理报告;

  (三)项目建设前后的对比照片等影像资料、设计图、竣工图以及相应的数据表;

  (四)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五)由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工程后续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及有关文件。

  第九章 交流与培训

  第三十七条 项目工程管理、财务管理、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由省项目办公室统一组织,工程技术方面的培训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县项目办根据项目《备忘录》培训计划组织培训。

  第三十八条 国外培训由省项目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培训计划,报省生态保护和建设领导小组以及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特邀专家的技术指导与学术交流由省项目办公室拟定计划,报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机构批准后由省项目办公室统一组织,具体工作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国内技术交流与考察由省项目办公室根据项目进展需要及时安排。

  第十章 信息管理

  第四十条 项目信息管理包括建立项目各类数据库,对项目建设的实施进度、质量、资金使用、项目效益以及项目重大活动等方面的动态变化管理。通过建立健全省、县级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微机化管理手段,实现信息成果共享。

  第四十一条 本项目实行信息反馈及定期报告制度。县级各项目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对项目工程数据采集、汇总、微机录入、分析并对口上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信息数据分析汇总后,报送省项目办公室统一汇总,然后上报国家相关部门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各级项目办和项目管理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项目信息工作,指定一名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业务水平的同志作为信息联络员,具体承办此项工作。

  第四十二条 定期上报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实施成效、资金使用等情况,必须严格按《日元贷款项目进度报告》的格式要求及省生态保护与建设重点项目管理的要求,以正式文件定期上报。报告时间为:项目市县每半年向省项目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提交一次项目报告。为随时掌握项目进度,要求项目市县每季度提交一次项目报表。报表可利用传真上报。半年报和年报要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要求准确及时,详实可靠,要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要遵循实事求是、系统完整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各级项目办和项目执行单位要有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项目档案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如发生工作变动,应及时另配管理人员并做好相关交接工作。

  第四十五条 建立档案的收集和归档制度。项目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中形成和收集的有关文件、材料,应及时送交档案管理人员整理、立卷。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催收相关资料归档。

  收集档案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书档案

  1、文件类:国家、省、市(州)、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印发的有关文件;中日双方签订的有关项目协议;项目管理办法和规定;各类批复文件。

  2、宣传类:会议材料、记录、纪要、简报、录像、照片、宣传材料、领导讲话等。

  3、信函报告类:涉及项目的传真件、信函、上报材料、监理报告、审计报告等。

  (二)技术档案

  1、规划设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利用规划、年度作业设计、农户调查、各类合同、协议书。

  2、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工作计划、执行计划。

  3、总结材料:各类工作总结、报告、年终总结。

  4、检查验收:县自查验收材料、省级验收材料、不定时检查报告、督办材料、日本国际协力机构检查验收材料等。

  5、推广培训:项目技术培训、交流等有关材料。

  (三)财务档案

  1、资金下达文件、年度用款计划。

  2、与项目有关的原始凭证、账本、会计报表等资料。

  3、年度财务预、决算报表及财务分析等。

  4、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六条 档案保管制度。加强项目档案材料的统一管理、集中保管。项目在争取和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载体的档案,不得由承办单位或个人分散保存。

  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的各种门类档案应及时进行审查、分类、编号、编制检索工具,并进行妥善保管,做到存放有序、查找方便、整齐美观。

  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防止破损或丢失,确保档案安全。

  第四十七条 档案保密制度。严格遵守《保密法》和《档案法》,增强保密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切实做好保密工作。档案的查询、调阅、销毁等事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二章 工程移交与后续管理

  第四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各级项目办要向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移交手续,其中退化草地治理工程移交项目市县农牧局继续管理;防风固沙、植树造林工程移交项目市县林业局继续管理;水土保持工程移交项目市县水保局继续管理;项目实施期间购置的办公设备、车辆、技术和财务等档案一并向同级主管部门移交,移交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各项目工程执行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项目办公室备案。第五十条本办法由省项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项目实施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用血互助金的收取、结算及使用规定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用血互助金的收取、结算及使用规定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卫生局献血办公室、各医院:
根据《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北京市血液调剂费用筹集办法》,我市医疗用血实行用血审批制度,对不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个人在医疗用血时收取用血互助金。现将用血互助金的收取、结算及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用血互助金”属政府性收费,各区县收取的用血互助金全部上缴市献血办公室,由市献血办公室统一上缴市财政局。
二、“用血互助金”的使用由市献血办公室编报计划,报市财政局。用于全市献血事业的发展。
用血互助金使用原则:
1、40%作为无偿献血者免费用血还血储备基金。
2、42%作为市及区县献血工作的宣传、动员组织献血工作、调剂血源、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及无偿献血事业发展。
3、8%作为医院开展审批用血工作经费。
4、10%作为全市献血工作考核奖励经费。
三、献血动员组织经费,经市财政局核准后,按各区、县动员组织献血的任务量,由市献血办公室定期拨付。各区、县献血办公室对所拨经费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四、血液调剂费的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物价局的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用血互助金的使用范围,挪用、隐瞒、截留、贪污、私分用血互助金的单位将按照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市血源调剂费用筹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原95年《关于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中用血加价费的使用规定》(京卫献办字(1995)22号)、《关于收取用血加价费工作中有关费用支出的规定的通知》(京卫献办字(1995)12号)同时废止。



2000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