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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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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吉府发〔2003〕6号 )
2003-2-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吉安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已于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三日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政务公开指南》,并于2003年10月底前,将贯彻执行情况及执行中的好经验、好典型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将于年底对全市政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吉安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政务环境,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促进全市改革、发展、稳定,根据国家、省有关依法行政的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确保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保证,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治本之策,是主动适应新形势、改进施政方式、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实施政务公开,对于增强政府及其部门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及自觉性,提高管理相对人遵纪守法意识及依法维权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实施政务公开的原则是: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和基层工作机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都要实施政务公开。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外,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都属于公开的内容;尤其要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反映强烈的实际问题,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重大决策,以及容易产生腐败问题的权力运行环节进行公开。

第六条 政府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决策情况。主要包括政府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举措、重要事项办理、重要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以及行政审批事项等;

财政收支情况。主要包括财政预决算、大额度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大宗政府采购情况,土地使用权出让,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投标、验收、预决算,大型固定资产核查和处置情况,救灾、救济款物的管理、发放情况等。

人事情况。主要包括行政编制、人事任命、公务员选拔录用、退伍转业军人安置、评先表彰、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情况等。

第七条 政府职能部门公开的主要内容:部门的职责,办事依据、程序、时限、过程和结果,服务承诺,违诺违纪的投诉处理途径;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本部门的的批评、意见、建议及其处理情况;以及本部门人事任命、奖惩录用、职称评定、财务收支、大额资金分配、工程招投标等情况。

第八条 政府政务公开主要形式:在办公地点前建立政务公开电子显示屏;在本辖区中心广场或办公大楼前设立政务公开栏、政务公开墙;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开辟政务公开专栏,在政府信息网上增设政务公开网页;建立综合性的政务大厅或专业性服务大厅;对重大决策,要选择实施预公开制度、听证制度、质询制度。

第九条 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他机构政务公开主要形式:在部门、单位办公地点建立公开栏,公开部门、单位的职责、目标任务、机构设立、处(科、室)负责人姓名、监督部门及电话;建立部门、单位"一厅式"、"一窗式"、"一站式"服务形式;在"一厅式"办公大厅内设置公开栏、公开手册、办事须知;有条件的可设立触摸式电脑、语音信箱等电子办公设施。

第十条 实行公开内容备案检查制度。凡涉及政务公开的重要事钣上喙鼗固岢霾⒈ㄍ墩窆斓夹∽楸赴福徽窆淖柿希晒ノ桓涸鹑饲┳植垂乃承虼娴担桓骷墩ㄆ诩觳檎窆榭觯⑾治侍饧笆本勒?

第十一条 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情况以及政府部门管理和政府委托社会团体代管的各类基金、资金的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公开。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各级政府要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明确办事机构,建立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制度,对违反政务公开各项规定和办法的人和事的投诉,要认真受理并及时处理。要加大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力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方面的人士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评议;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成功经验进行宣传、推广,对消极抵制、弄虚作假的典型事例予以曝光。

第十三条 建立群众评议制度。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积极开展政务公开入社区活动,推行基层公务员对辖区群众通报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未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组织领导不力,或者避重就轻,只公开一般事项,不公开重点事项,致使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到位,走形式、走过场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该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相应组织处理;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或对政务公开工作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搞假公开的,或对政务公开工作消极抵制、顶着不办的,或政务公开工作责任不落实,承诺不践诺,导致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该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采取市、县(市、区)两级联动,条块结合的组织形式:党委统一领导,各级政府主抓,人大监督实施,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监督检查,各部门各负其责。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和本部门业务工作实际,制定相应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对下级部门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要把政务公开与加强机关内部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以制度管事、管人。

第十七条 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要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相结合,与政府采购、建立有形建设市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等反腐败治本抓源头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发挥综合效应。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


旅游质量投诉等级划分及处理制度(试行)

云南省旅游局


云南省旅游局关于发布《旅游质量投诉等级划分及处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云旅行管〔2002〕102号

  各地、州、市旅游局,大理市、瑞丽市、景洪市旅游局:
    为了配合我省旅游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有序开展,进一步提高我省旅游企业服务质量意识,使旅游质量投诉工作走向制度化、标准化,省旅游局制定了《旅游质量投诉等级划分及处理制度(试行)》,现予发布试行,请各地州市旅游行业管理部门认真依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行管处(质监所)联系。
  
云南省旅游局

二○○二年五月九日
  

旅游质量投诉等级划分及处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我省旅游市场正常秩序,提高旅游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促进我省旅游行业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旅游局的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省旅行社(公司)、星级旅游饭店、A级旅游景区(点) 等旅游经营单位及所属从业人员。
    第三条 旅游质量投诉,是指旅游者为维护自身的旅游合法权益,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和所属从业人员,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请求处理的行为(旅游安全投诉不在此列)。
    第四条 旅游质量投诉等级的确定因素。因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过错,以一宗旅游质量投诉人数、理赔(含退款)金额、社会影响程度等三大要素确定旅游质量投诉等级。
    第五条 旅游质量投诉等级的确定。分为一般旅游质量投诉、较大旅游质量投诉、重大旅游质量投诉和特别重大旅游质量投诉四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一般旅游质量投诉:
    投诉人数不足30人,理赔金额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
    (二)较大旅游质量投诉:
  投诉人数在30人以上不足60人,理赔金额2万元以上不超过6万元人民币,或新闻媒体报道,   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三)重大旅游质量投诉:
    投诉人数在60人以上不足150人,理赔金额6万元以上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或新闻媒体作为焦点专题报道,对云南旅游形象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四)特别重大旅游质量投诉:
    投诉人数在150人以上,理赔金额在15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被国家旅游局在全国通报批评,新闻媒体作为焦点专题跟踪报道,对云南旅游形象造成重大损害。
  第六条 对引起不同等级旅游质量投诉的旅游企业和责任人的处理。处理的依据为:《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和《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
    (一)全省国际十强和国内二十强旅行社一年内引起五次以上的一般旅游质量投诉,其他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在一年内引起三次以上的一般旅游质量投诉,要向当地地、州、市一级旅游局和省旅游局写出书面检查,并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黄牌警告"处理。
    (二)对引起较大旅游质量投诉的旅游企业及所属从业人员,给予全行业通报批评的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暴光。
    (三)对引起重大级旅游质量投诉的旅游企业及所属从业人员,给予暂缓通过年检。如是省内排强旅游企业或有出境组团资格旅行社,取消其排强资格或暂停出境业务三个月,如是星级旅游饭店或是A级景区(点),给予降星(A)处分,并在全行业通报批评,组织新闻媒体暴光,给予公示。
    (四)对引起特别重大旅游质量投诉的,对旅游企业及所属(雇)从业人员,作出以下处理:   1、对国际旅行社,向国家旅游局申请取消经营许可证;对国内旅行社,直接取消经营许可证,并给予公示。
    2、对导游,给予吊销导游证处理;对于其他从业人员,取消其旅游从业资格,并给予公示。
    3、对五星级饭店,向国家旅游局申请摘取星牌;对四星级(含)以下饭店,直接摘取星牌,并给予公示。
    4、对三A以上旅游景区(点),向国家旅游局申请取消A级资格;对二A(含)以旅游下景区(点) ,直接取消A级资格,并给予公示。
    第七条 由省旅游局查处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确属旅游企业和所属(雇)从业人员过错造成的,同样适用本制度。
    第八条 各地、州、市旅游质监所按管辖权限和程序处理辖区内各类旅游质量投诉案件,跨区或辖区不明或有争议或特别重大的旅游质量投诉案件,由省质监所裁定。
    第九条 各地、州、市质监所在工作中要本着实事求是、公正裁量的原则处理好各类旅游质量投诉,对较大等级旅游质量投诉一周内,重大等级旅游质量投诉三天内,特别重大旅游质量投诉24小时内,向本级旅游局及省旅游局质监所报告,重大等级以上的旅游质量投诉处理完毕应作结案报告,并在五天内上报本级旅游局和省旅游局质监所。
    第十条 本制度由云南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中共中央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1997年3月28日)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时期从严治党、端正党风的重要前提,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维护政治、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筑起思想道德防线。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身体力行共产主义道德;必须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近几年中央作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五)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六)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三)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四)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五)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二)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三)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三)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四)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五)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主管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者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党员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党员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三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