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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几个有关婚姻的具体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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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几个有关婚姻的具体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几个有关婚姻的具体问题的解答

1953年2月11日,最高法院、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西北司法部:
关于你区婚姻法检查组工作总结报告内所提出的几个具体问题,兹答复如下:
一、在处理过去早婚案件时,应视具体情况作不同的处理。如距离婚龄已不甚远,而身体发育已经成熟,双方同居又是出于两相情爱者,可进行教育,劝令分居,不采强制办法。如距婚龄太远,可向双方父母及子女本人说服教育,使之脱离,否则即予强制分居,俟达到结婚年龄时,如该男女双方仍愿结婚,再行声请为结婚登记。在处理今后早婚案件时,则应采坚决禁止的方针,既不能对一方距离婚龄不远者采取原谅态度,也不能因未发生虐待行为而适用“不告不理”办法。在处理时一般应着重说服教育,劝双方等到均达婚龄再按自愿原则决定婚姻关系。早婚一般都是男女双方家长做的主,在处理时,应按具体情况给造成早婚现象的有关人以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早婚的严重危害性,以扩大法纪宣传,保证今后不再有这种情况发生。
二、童养媳在没有结婚以前,除有关革命军人的另有规定外,其童养媳关系应无条件取消。至于女方愿回家与否,能由自己决定(如愿回家,女方财产应予以适当照顾)。如女方无家可归者,男方家庭仍应妥为抚养照顾,政府亦应适当照顾。已达结婚年龄的童养媳,如她本人自愿与男方结婚,依其本人意见办理。已经结婚而尚未达婚龄的,按照处理过去早婚案件原则办理。
三、招夫养夫,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原则,此种现象应予禁止,在婚姻法已进行宣传的地区,尤须严厉禁止。处理具体案件时,在婚姻法颁布以前招夫的,依照你们的意见处理;在婚姻法颁布以后招夫的,如确因丈夫衰老残废使家庭生活发生困难的情形,在男女双方愿意的基础上,可以替他们指出解决困难的办法。如女方愿与“前夫”离婚,与“后夫”结婚,并由女方及“后夫”帮助维持“前夫”的生活,是可以准许的(参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倘女方不愿与丈夫离婚,则应终止招夫的关系。至于生活上的问题,可斟酌具体情况设法帮助其解决。
四、关于站年汉问题的处理,同意你们的意见。
五、反革命罪犯离婚问题:凡确已证明男方因反革命罪行已被判徒刑者,即可判决离婚,不必经传讯手续,判决后,法院将判决送给执行机关转知。
查你们所送的这个总结报告,我们系于去年“三反”中收到,当时因为正在忙于搞“三反”运动,“三反”之后,又因工作上的疏忽,只在政法公报第四十二期予以转载,迟延未复,今后我们在工作中要努力克服这个缺点。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6年3月26日)

深府办〔2006〕42号

   市教育局《关于〈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
深圳市教育局

   为贯彻实施《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推进我市暂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落实《管理办法》的重大意义
   (一)《管理办法》是《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配套文件之一。贯彻执行《管理办法》,有利于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更好地保障符合就读条件的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有利于落实地方政府发展义务教育的责任,促进基础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有利于加强和完善我市人口管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
   二、明确落实《管理办法》的工作目标和责任
   (二)落实《管理办法》的工作目标是,保障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暂住人口子女在我市享受义务教育,促进教育规模和教育人口有序发展。
   (三)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建立齐抓共管的协同工作机制,为我市进一步规范暂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管理创造良好的人口管理环境;科学规划发展教育事业,促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切实满足义务教育需求;严格执行暂住人口子女在深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为适龄儿童办理在深就读证明材料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和学校查验适龄儿童的就读证明材料;共同研制和执行教育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常沟通情况,实现多方联动,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各区政府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办学和管理责任,指导区教育局等各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把贯彻执行《管理办法》纳入落实“责任风暴”和“治庸计划”之中,确保辖区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公、民办教育协调发展,教育人口和教育规模有序发展。区教育局是各区贯彻执行《管理办法》的首要责任部门,要把贯彻执行《管理办法》列为“一把手工程”,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和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市教育局备案后实施,并且与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签订落实《管理办法》的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继续深入开展暂住人口子女教育情况调研,及时掌握辖区义务教育需求情况,做好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就读需求预测,科学规划辖区教育发展,确保符合就读条件的暂住人口特别是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严格执行《深圳市教育发展十一五规划》,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暂住人口子女就读规模无序增长。
   (五)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统一领导,协调教育、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产、编制、财政、公安、劳动保障、人口计生、物价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加强工作联系和沟通,建立落实《管理办法》的协作机制,根据区域教育发展水平和十一五教育发展规划,切实从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科学规划和正确引导民办教育发展,实现公、民办教育协调发展,引导民办教育的发展重点向非义务教育阶段转移;要方便、快捷地为暂住人口子女出具和查验就读证明材料。各区政府还要协调和指导各有关部门,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社会矛盾和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六)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应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对不执行《管理办法》的学校和个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坚决予以查处。
   三、落实《管理办法》的工作原则
   (七)贯彻执行《管理办法》,必须坚持严把“四关”的工作原则,即控制源头,严把起始年级入学关;强化管理,严把外来生源转学关;狠抓难点,严把民办学校招生关;加强督查,严把学校和校长奖惩关。
   四、做好落实《管理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要组织干部教师认真学习《管理办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提高执行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利用教育信息网,介绍《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解答市民提出的疑问。要利用信访渠道,做好释疑解惑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要利用家长学校或者召开家长会,向学生和幼儿家长宣讲《管理办法》,取得家长的理解与支持。
   五、建立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九)规范信息发布。完善区域教育信息网,按照长期公示和定期发布相结合的办法,多途径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就读政策、学校布局调整、招生地段划分、学位供需情况等信息。
   (十)规范学位申请。各区教育局设立专门工作站点和网络专题栏目,方便群众常年领取和下载《义务教育学位申请表》,反馈义务教育学位预报信息。学位比较紧张的学校接收新生,试行按就读条件进行学位申请计分、按得分高低安排学位的办法,为实施学位计分管理积累经验。凡暂住人口子女申请学位和要求转学就读的,应当如实填写《暂住人口子女在深接受教育基本情况普查信息采集表》,并且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如有变化及时提出更新。学校要认真做好材料查验工作,必要时主动争取公安、劳动保障、人口计生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支持。学校发现暂住人口子女违反《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信息和证明材料的应当不予招收,已招收的应当在做出处理的学期期末,取消其就读资格,劝其回原籍就读。
   (十一)规范学籍管理。完善学生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学籍管理,做到全部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全体学生纳入系统管理,实现学籍管理网络化,并对学校学籍管理进行日常动态监管。新生注册、转学、报送学籍信息、验核毕业资格等工作,均上网操作,提高效率,加强督查。学籍管理信息采集和录入系统应当及时更新,学校需在新生注册后两周内,学生转学和就读信息变动后一周内完成网上相关信息变更。要严格实行先完备学籍手续,后转学插班的规定,禁止“挂读”和“试读”。为全市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启动推行校园卡计划提供准确的学籍信息,为本市在籍学生设制校园卡,记载其学籍等相关管理信息。
   (十二)加强督导与监察。教育督导机构要将执行《管理办法》纳入教育督导工作范围,定期开展暂住人口子女在深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工作专项督导,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发布督导情况通报。教育系统纪检、监察机构要把关于执行《管理办法》的纪检、监察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认真抓好,查处涉及违反《管理办法》的问题。
   六、发挥学校落实《管理办法》的关键性作用
   (十三)严把新生入学关。实施义务教育学校要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招收地段内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实施义务教育学校要设立公示栏,公示学校服务区域和招生指南。每学期学生报到注册前,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拟录取(含转入)新生名单应当经校长审定后报所属区教育局审核。实施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招收不符合就读条件的学生。
   (十四)限期达到管理要求。现在校就读的暂住人口子女仍未交齐就读证明材料的,所在实施义务教育学校要督促学生和家长备齐并提交材料;对不符合就读条件、但已在《管理办法》施行前入读我市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并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就读资格变化和转学异动情况,原则上只允许转出。全市初中在3年内、小学在6年内,基本实现没有不符合就读条件的暂住人口子女在校就读。市教育局直属实施义务教育学校要在落实《管理办法》中起到带头示范作用。  
  (十五)实施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挂读”、“试读”等名义招收不符合就读条件的学生。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对已招收的“挂读生”和“试读生”,要于本学期结束前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解决问题的书面请示,经批准后作出妥善处理。逾期不报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有关学校,由学校负责在做出处理的学期期末将有关学生退回原学籍所在学校或劝回原籍就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严格执行《管理办法》。
  七、正确引导民办教育发展,指导和督促民办学校执行《管理办法》
  (十六)依法审批设立民办学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等有关规定,发挥法律和政策杠杆的作用,提高民办学校发展起点。
  (十七)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辖区管理为主”的原则,各区教育局要指导和督促民办学校端正办学思想,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行民办学校办学质量和财务风险“挂牌警示制度”,有效防范办学风险,努力实现公、民办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更好地保障学生的教育权益。
  (十八)新建民办学校、国有民办学校和民办公助学校应当签订落实《管理办法》的承诺书。政府运用政策杠杆鼓励民办学校招收深圳户籍学生和符合就读条件的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于接受深户学生和符合就读条件的暂住人口子女数量大、比例高的民办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和义务教育补贴。接受政府投资或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民办学校应当向社会提供一部分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相同的义务教育学位,具体政策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十九)市、区教育局要重点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和学籍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在《管理办法》施行后利用教育规划用地建立的民办学校,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就读条件。防止民办学校违规招生,超审批规模和超班额办学。
  (二十)民办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要纳入全市统一系统。新建民办学校必须具备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统一使用的规范化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现有民办学校未达到全市学籍管理规范化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二十一)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民办学校创建规范化学校的督导工作,并将执行《管理办法》纳入督导内容。
  八、建立问责制和检查通报制度
  (二十二)建立入学新生普查通报制度。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市、区教育局对所辖学校的新生入学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情况通报,对存在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其及时整改。
  (二十三)实行违纪查处“一票否决”制度。《管理办法》施行后,对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招生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要进行严肃处理,取消其本年度参加评优评先、办学效益评估、规范化学校评定等资格;对于不执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招生的公办学校校长个人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情节特别严重的要撤职。公办学校违反规定招收的学生,不计入学校核定教师编制和核拨教育经费的学生基数,学校负责在做出处理的学期期末劝其转回原籍就读。
  (二十四)完善办学监管制度。民办学校违规招生、学籍管理不规范的,要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审批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实施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入管理档案,作为评价和通报学校办学情况的重要材料,群众有权查阅;学校不给予表彰奖励,不享受政府财政资助。
  (二十五)2006年秋季开学前,市教育局要完成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专用服务器和软件升级,各区教育局、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都要设立学籍管理专用电脑,安排专人从事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设备设施和工作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学校,必须限期整改;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学校,取消其参与评先评优和办学效益评估资格。
  (二十六)市、区教育局设立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市民投诉和社会监督。
  (二十七)2006年4月以前,各区教育局、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根据全市的统一规定,结合本区本校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关于贯彻落实《证券法》全面履行证券公司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证券法》全面履行证券公司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意见

证监机构字[2006]7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的一系列新规定,总结了近几年来证券公司的发展实践和监管经验,肯定了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成功做法,优化了证券公司规范发展的法律制度框架,对于进一步促进证券公司创新与发展,积极推进当前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和改善证券公司日常监管工作,都具有重大意义。《证券法》一方面赋予证券监管部门必要的监管措施,为做好机构监管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另一方面相当多的条款对机构监管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强化了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我们应当依法行政,尽职尽责,充分利用好法定的监管措施,努力提高日常监管的有效性,把督促证券公司整改纳入落实《证券法》的工作内容,认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推进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进展顺利,摸清证券公司风险底数已经完成,固化并划分了监管责任,为我们做好下一步机构监管工作确立了起点,奠定了基础。为巩固成绩,积极督促证券公司整改,推进日常监管工作,切实履行机构监管职责,会机构监管部要做好相应的政策研究、配套规则制定、监管协调、监督指导,依法进行重大事项的审核,严把市场准入关,积极支持各证监局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共同做好《证券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各证监局要加强和改善日常监管工作,认真主动地全面履行对辖区内证券公司的监管职责。现将落实《证券法》,依法履行机构监管法定职责有关问题的意见函告如下:

一、各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证券公司出现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债券及其他客户资产、超范围经营、违规设定个人债务、为其股东或者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时要立即立案稽查、依法查处。

二、当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行为时,各证监局应当根据《证券法》第151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在上述股东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前,可以限制其行使股东权利。

三、证券公司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各证监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各证监局应当区别情形,按照《证券法》第150条第(三)(四)(五)(六)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视效果向会机关提出采取进一步处置措施的建议。

四、各证监局应根据《证券法》第148条的规定履行对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职责。要督促公司按照规定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并对其报送的信息、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同时应督促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做好年报审计工作,明确双方的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可在必要时根据监管需要抽取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专项核查。

证监局发现公司或者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交的信息和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专项报告存在问题的,应立即责令其改正,对于需要进一步采取监管措施的,应及时向会机关提出建议。

五、各证监局在采取《证券法》第150条、第151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同时,如发现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的,应根据《证券法》第152条的规定责令公司予以更换,并可向会机关提出撤销其任职资格的建议。

六、在贯彻《证券法》过程中,各证监局要加大督促证券公司整改的力度,做好相应的工作衔接,以责令整改决定的形式将证券公司的整改计划固化或对公司提出明确的监管要求。

请各证监局将证券公司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证券,股东出资不实和资金占用以及财务指标不达标等方面的整改事项与适用《证券法》规定的监管措施联系起来,在2006年1月底前向证券公司下发责令整改决定,并抄报会机构部。对整改计划符合要求的证券公司,以责令整改决定的形式将其整改计划固化,责令整改决定应将证券公司整改的事项、进度和时限按公司提交各证监局核查确认的整改计划予以明确。对整改计划不符合要求的证券公司,责令整改决定中应明确要求公司限期修订完善整改计划或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对涉及《证券法》有关规定的整改事项,要明示对在限期内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公司将依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督促证券公司整改的相关事宜,详见附件《督促证券公司整改有关事项的具体要求》。

七、各证监局在贯彻落实《证券法》,推进日常监管和督促证券公司整改工作中,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法,及时沟通情况。对各项监管措施要做到持续跟踪,落实见效。在对证券公司或其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监管措施时,请及时告知会机构部。

附件:《督促证券公司整改有关事项的具体要求》。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督促证券公司整改有关事项的具体要求

在配合《证券法》实施,做好相关的工作衔接的同时,要严格执行《关于从严从快查处证券公司新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5]42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公司整改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05]77号)的有关规定,强力督促证券公司修订完善整改计划并切实进行整改,确保实现综合治理的目标,顺利转入常规监管。

一、各证监局应按照以下要求,严密跟踪证券公司整改进度,对整改不力公司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

(一)当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各证监局应对公司高管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1、公司上报的整改计划不符合规定;

2、公司未能按进度完成整改(不含涉及清理违规业务、压缩财务风险等重点整改事项)。

(二)当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各证监局应根据《证券法》第150条的有关规定,提出限制公司现有业务的建议,如暂停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保荐业务资格、承销业务资格、限制公司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规模,暂停经纪类公司新增客户开户等;并根据《证券法》第152条的有关规定,认定负有责任的公司高管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1、公司整改计划不符合要求;

2、公司未能按进度完成涉及清理违规业务、压缩财务风险等重点整改事项;

(三)当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各证监局应对公司、分支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立案稽查,追究公司、分支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

1、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债券或其他客户资产和违规个人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

2、2004年9月30日后公司新出现涉及客户资产安全、违规债务、违规资产管理、股东与高管违规以及自查摸底中弄虚作假等属于从严从快查处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又未立即改正;

3、股东抽逃出资,情节严重;

4、各证监局认为应当立案稽查的其他情形。

(四)当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各证监局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会机构部和风险办,并提出相应风险控制或处置措施建议:

1、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债券或其他客户资产,数额巨大、无力归还,或者2004年9月30日后新增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债券等客户资产,新增违规个人债务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立即整改;

2、严重违规,风险较大,未上报整改计划,或上报的整改计划不符要求又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修订完善;

3、股东抽逃出资,情节严重,未立即整改。

当公司财务指标不符合有关监管规定,且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未改善达标的,各证监局应提出风险控制的处置措施建议。

在采取以上措施的同时,各证监局要督促公司严控费用开支和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对不符合整改要求负有责任的人员实行降低薪酬、降职、免职等处分措施。

(五)公司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建议。

二、创新试点类和规范类公司如对所承诺的清理整改事项和其他问题未按计划完成整改的,除采取以上措施外,各证监局要提出暂停对其创新业务的支持、暂缓公司创新产品和审核事项的审核建议,并要求公司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内部处理,追究责任。如公司不能持续符合创新类、规范类公司标准,会机构部将根据相关证监局的意见,建议证券业协会进行专项考评或临时考评,取消其创新类、规范类证券公司的评定。

三、各证监局应依据公司的整改计划监督公司执行,并进行持续跟踪、检查。督促公司充分调动地方政府、股东及其他各方资源,尽最大可能保证整改计划按期执行。发现公司未按计划完成整改的,要在督促公司进行内部责任追究的同时,及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若发现公司整改计划不能按期完成,应及时果断采取措施或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