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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泉市滩坑水电站移民宅基地使用安排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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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泉市滩坑水电站移民宅基地使用安排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泉市滩坑水电站移民宅基地使用安排规定》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4〕153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部门:

《龙泉市滩坑水电站移民宅基地使用安排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及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龙泉市滩坑水电站移民宅基地使用安排规定

为合理使用土地资源,做好滩坑移民宅基地使用安排工作,保障滩坑移民生产和生活基本权益,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龙泉市政府统一规划用于滩坑移民安置的建房用地。

第二条 滩坑移民宅基地使用安排坚持“统一规划,限额分配,保护要益,促进安居,维护稳定”的原则。

第三条 滩坑移民宅基地按植型设计,原则上每植面积为48平方米(4米×12米),其中西街街道安置点465植,剑池街道安置点389植。

第四条 滩坑移民宅基地安排以户为单位,实行限额分配原则。在两个滩坑移民安置点规划建房总量植数都不突破的前提下,确定1—2人为小户,安排1植;3—4人为中户,安排1.5植;5—6人为大户,安排2植;7人以上为特大户,安排2.5植。

第五条 划拨给滩坑移民的宅基地,只给滩坑移民建房使用,并须严格遵守安置点规划及建房标准规定,不得买卖、转让、出租。

第六条 在落实移民宅基地分配工作中,必须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严禁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或采用其他非法手段索取宅基地。

第七条 本规定由龙泉市移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成都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



(1998年10月30日以成府发[1998]161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的传播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的结核病防治规划,并对结核病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结核病防治机构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结核病防治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和结核病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卡介苗接种
第五条 卡介苗接种按儿童计划免疫规划,由市和区(市)县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接种卡介苗的对象、时间和程序,应严格遵守计划免疫接种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接种卡介苗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接种工作。
第八条 各接种点接种卡介苗发生差错事故和异常反应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对受种者进行抢救和治疗,并如实报告所在区(市)县卫生防疫机构。
第九条 各接种点须填写计划免疫接种证、预防接种卡片和接种登记表,并及时统计上报。

第三章 病人发现与登记管理
第十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应密切注意本地区结核病疫情,按规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做到早期发现、合理治疗。
第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发现可疑肺结核病人和肺结核病人应当报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统一的检查、督导化疗与管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报告的时限(城镇12小时,农村24小时)内,向所在区(市)县结核病防治机构呈报疫情报告卡。
第十二条 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在接到肺结核病疫情报告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城镇三天,农村一周)内进行检诊核实。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预防性结核病体检。凡发现肺部X光检查有阳性改变的,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新参加工作、参军、入学的人员;
(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从业人员;
(三)接触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厂矿企业职工;
(四)排菌期肺结核病人的家属及其密切接触者;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发生结核病暴发、流行的单位,必须接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的集体检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蔓延。
第十五条 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菌阳肺结核病人实行全程督导化疗管理,对菌阴肺结核病人实行全程化疗管理。
第十六条 各区(市)县结核病防治机构应有专人负责本地区肺结核病人的登记和化疗管理,并按规定向市结核病防治机构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资料。
市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对全市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实行中心登记,对结核病疫情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

第四章 病人治疗
第十七条 市结核病防治机构是本市结核病专业医疗机构,负责全市结核病的医疗、技术指导工作。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五城区(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肺结核病人,由市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组织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开展治疗工作。其他区(市)县肺结核病人的门诊和住院治疗,由所在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推荐二至三个医疗卫生
单位,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负责。
第十八条 承担科研教学任务的大型医疗机构、驻蓉专业系统结核病医疗机构和远离市区的独立工矿区大型企业医疗机构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收治核准范围内的住院肺结核病人。
第十九条 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收治肺结核病人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手册》统一的化疗方案对肺结核病人进行规范的全程督导化疗,并接受市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业务指导;对未愈出院的病人应当立即转至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继续实施督导化疗,完成
规定的疗程。
第二十条 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收治肺结核病人的驻蓉大型企业的医疗机构,还应承担本系统或本单位职工中肺结核病人的发现、登记报告和化疗管理工作,接受市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截留、收治或变相截留、收治肺结核病人,但首诊除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诊治肺结核病的广告宣传。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必须实行首诊负责制,对危重肺结核病人及危重可疑肺结核病人应及时实施抢救,待无生命危险时再转诊至结核病防治机构。
第二十三条 肺结核病人一经发现,必须及时治疗。
肺结核病人只有在市结核病防治机构及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收治肺结核病人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公费、劳保医疗及工伤保险管理机构方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二十四条 公费、劳保医疗及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应在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收治肺结核病人的医疗机构(含市结核病防治机构)中选择确定片区医疗机构。

第五章 防止传染
第二十五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下列从业人员中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者,除按规定通知当地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外,还应通知患者所在单位为其另行安排适当工作:
(一)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的从业人员;
(三)教育、托幼单位的从业人员;
(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从业人员。
第二十六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肺结核病病人,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对结核菌污染的污水、肺结核病人的排泄物和痰液进行消毒或卫生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从事结核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的人员,以及在工作中经常接触结核菌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预防保健措施。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市)县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执行公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给予协助,提供所需的资料、情况;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必须为提供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保守秘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者,由市或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责任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接种卡介苗或接种卡介苗出现差错事故而迟报瞒报的;
(二)不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结核病预防性体检,或准许、纵容传染性肺结核病人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作的;
(三)未按规定填报疫情报告卡,或未按《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手册》实施全程督导及正规化疗的;
(四)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收治肺结核病人的;
(五)结核病流行的单位,不接受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集体检查或不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蔓延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造成结核病暴发、流行或造成卡介苗接种重大事故的;
(二)截留收治结核病人,造成病人不规律服药,成为复治病例、难治性病例或造成结核病人死亡的;
(三)拒不执行本办法,屡经教育仍继续违反的。
第三十一条 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作出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罚款的决定;决定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须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罚款的款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定义如下:
结核病防治机构:指具有卫生防疫机构和医疗机构双重性质的市结核病防治院和承担结核病防治任务的区(市)县卫生防疫机构中的结防科(所)。
结核病归口管理:指对肺结核病病例的发现、报告、转诊、登记、治疗和化疗管理等各环节实行统一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0月30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落实《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提升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推动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了《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振兴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
  各地区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促进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升级的具体措施,加快突破关键零部件发展瓶颈步伐,不断满足各领域装备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需要。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振兴实施方案

  机械基础零部件(主要指:轴承、齿轮、模具、液压件、气动元件、密封件、紧固件等)是装备制造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决定着重大装备和主机产品的性能、水平、质量和可靠性,是实现我国装备制造业由大到强转变的关键。为落实《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提升基础零部件发展水平,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特制订本方案。本方案实施期为2010年~2012年。
  一、现状与问题
  (一)现状
  机械基础零部件品种规格繁多,量大面广,为航空航天、兵器、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建设工程、冶金矿山、石油化工、电力能源、电子通信、轻工纺织等装备提供配套,并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经过多年发展,我国机械基础零部件制造业已经形成门类较齐全、规模较大、具有一定竞争力的产业体系。
  目前,我国拥有机械基础零部件规模以上企业8000多家。进入21世纪后,我国机械基础零部件制造业连续多年保持年均20%以上增速,国内市场占有率65%左右,重大装备配套水平显著提高,已成为机电产品出口大户,紧固件产量居世界第一位,液压元件、齿轮市场销售额居世界第二位,轴承和模具销售额居世界第三位。
  (二)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装备制造业水平大幅提升,大型成套装备已能基本满足国民经济建设需要,然而基础零部件却无法满足主机配套要求,已成为制约我国重大装备发展的瓶颈。主要问题表现在:
  一是科技创新能力薄弱。我国机械基础零部件制造业对材料、工艺缺乏系统研究与应用,基础共性技术研发和实验投入少且分散,技术基础薄弱,原创技术和专利产品少,导致产品早期故障率高、使用寿命短、可靠性差,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二是产业结构不合理。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市场进入门槛低,有效行业监管和企业自律缺失,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及知名品牌少。中低端基础零部件产品低价恶性竞争严重;高端基础零部件研发、制造能力严重不足。
  三是工艺装备落后。我国机械基础零部件制造工艺及装备落后现象长期存在,工艺基础数据积累不足,过程控制能力和工艺保证能力不均衡,制造技术与检测手段落后,致使产品的一致性和稳定性不能满足主机配套需求,严重影响了产品制造水平的提升。
  四是新产品进入市场难。检验认证体系不够完备,新产品缺乏实验验证和应用业绩,加上用户和主机企业因受责任风险等因素影响,对使用基础零部件新产品缺乏信心。同时部分用户对新产品质量差的惯性思维,增加了新产品进入市场的难度。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重大装备需求为依托,以培育专业化企业为载体,着力加强政府引导,着力加强政策扶持,着力加大宣传力度,着力加大研发投入,逐步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为实现装备制造业由大变强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原则
  围绕国家重点工程、重点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对重大装备的需求,积极发展关键基础零部件,提高市场配套能力。通过健全和完善标准体系,推进第三方产品检验认证制度,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市场秩序。
  ——创新先导原则
  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开展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及产品开发,加强行业公共研发和服务平台建设,培育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持续的创新能力。
  ——结构优化原则
  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方向发展,形成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
  ——重点突破原则
  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需求迫切、带动作用强的领域和产品,加大支持力度,突破发展瓶颈,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和知名品牌,带动产业的全面发展。
  三、目标
  通过3年努力,使我国机械基础零部件制造水平得到明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较大提升,产业结构不合理的局面得到改善,逐步扭转基础零部件产业发展严重滞后的被动局面。
  突破一批基础零部件制造关键技术,产品技术水平达到21世纪初国际先进水平;研发一批关键基础零部件,掌握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重大装备基础零部件配套能力提高到70%以上;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发展一批高附加值产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专业化强的基础零部件企业及知名品牌;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着重加强工艺装备及检测能力建设,创建若干行业技术服务平台,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夯实技术创新基础。
  四、重点任务
  (一)围绕重点领域,突破一批关键零部件发展瓶颈
  围绕能源开发、交通运输、新农村建设、新材料制备、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建设所需装备,针对主机配套的轴承、液压件、密封件等关键基础零部件性能水平低、可靠性差等问题,加强基础工艺研究,改善生产条件,加快提升基础零部件质量水平,不断满足各领域装备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需要。
  1.高效清洁发电设备配套领域
  1.5兆瓦以上风力发电机增速器轴承、发电机轴承和主轴轴承、齿轮传动装置,偏航变桨用液压伺服系统与密封系统,风电塔筒用大规格高强度紧固件,叶片成型模具和电机定、转子零件大型精密冲压模具;大型水力发电机球阀、转轮叶片、接力器密封系统;核电站二级泵轴承、新型核电主泵三级密封装置、高可靠性核电专用紧固件。
  2.高档轿车及重载卡车配套领域
  轿车三代轮毂和重载卡车二代轮毂轴承单元,汽车节能自动变速器及其关键零部件,汽车发动机正时链系统和变速箱齿形链系统,汽车发动机用高强度紧固件,高档轿车覆盖件模具及多工位高精度冲压模具,汽车超强钢板热压成形模具,汽车发动机进气歧管成形模具,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装配生产线用气动伺服阀、比例阀和阀岛、定位气缸;制动能量回收型汽车液压混合动力装置。
  3.轨道交通装备和船舶配套领域
  时速300公里及以上高速动车组、大功率交流传动电力/内燃机车、载重100吨铁路重载货车和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用轴承、齿轮传动装置、气动元件及系统;船用大功率高速齿轮传动装置、高转速大功率液力偶合器调速装置,海洋工程用超大模数齿轮齿条传动装置。
  4.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配套领域
  工程机械用高压柱塞泵/马达、高压液压阀、液力变矩器、动力换档变速箱、液压电子控制器,千吨级重型运输车齿轮传动装置,全断面掘进机主轴轴承、密封件,大型行走机械用液力变速器及驱动桥箱;半喂入水稻收割机静液压驱动装置(HST),大型拖拉机耕深液压控制系统。
  5.冶金矿山设备配套领域
  大型薄板冷热连轧设备、高速线材轧机、森吉米尔轧机用轴承,大型轧机设备用伺服装置和系统;煤矿掘进机、采煤机配套用静液压驱动系统、高转速大功率液力偶合器调速装置,水泥立磨机轴承,液压支架配套的密封材料和密封系统。
  6.电子专用装备及新兴产业配套领域
  大规模、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用引线框架精密多工位级进冲模,集成电路精密封装模具,电子元器件和精密接插件用精密模具,超高速精密冲压模具;高分子复合材料成型设备、生物制药设备、医疗器械所需的精密、超精密模具,CT机轴承,新型化纤设备轴承、智能定位气动执行系统。
  7.高端装备制造业配套领域
  高档数控机床用大型精密轴承、高刚度大功率电主轴轴承,基础制造装备用大型铝镁合金压铸模具,重大装备用高速高精传动装置、高精密液压件、密封件及系统;大型飞机配套的轴承、齿轮传动装置、高强度高韧性耐高温复合材料成型模具、液压控制系统,航空用钛合金/铝镁合金紧固件。
  (二)加快产业及产品结构调整,增强企业竞争力
  积极推动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改变我国基础零部件行业目前存在的低水平制造能力过剩、高水平制造能力不足的局面,提升产业竞争力。
  1.积极培育一批“专、精、特”企业和知名品牌
  研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手段,鼓励基础零部件企业向专业化分工、细分市场、特色明显的方向发展。培育100家有较大规模、专业化水平高、特色鲜明、具有知名品牌产品的企业。加大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吸引多种资本投向基础零部件行业,提高企业研发高性能产品的积极性。鼓励企业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整合要素资源,提高集约化生产水平,努力形成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年销售额超过50亿元的企业集团。
  2.优化特色产业集聚区
  依托现有资源,结合基础零部件企业的特点,加大对国内已有轴承、齿轮、液压件、密封件、紧固件等产业集聚区的支持和指导,引导企业向产业园区集聚,加强集聚区铸造、锻造、热处理的集中化生产,培育一批专业化分工、产业链协同、销售收入超100亿元的特色产业集聚区。支持省市建设省级基础零部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鼓励在具备条件的集聚区建设若干国家级基础零部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建立健全区域性现代制造服务业体系,提高区域配套服务能力,完善技术成果共享机制。鼓励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集聚区通过资源整合,在集聚区内形成公共技术研发中心、检测实验中心、培训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
  (三)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
  完善标准体系,加快基础零部件标准制修订和宣贯,促进产品质量达标。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加强基础技术应用研究和检测实验条件建设,搭建面向全行业服务的权威检测实验机构,促进产学研合作,扩大品种,提高质量,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1.完善标准体系,加快标准贯彻实施
  结合产品的研究开发和试验验证,制修订一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鼓励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用先进标准支撑行业发展。重点支持设计和制造技术、先进制造工艺及装备、节能减排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形成完善的标准体系。建立行业标准化工作和信息平台。发挥标准化手段对规范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加强标准宣传贯彻,组织开展重点产品达标工作,推动企业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引导企业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配合质量监督部门,做好机械基础零部件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杜绝无标、违标、降标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加大质量达标产品和企业的宣传力度,创立一批知名品牌。
  2.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企业工艺装备水平
  重点支持关键基础零部件企业技术改造,加强基础研究和检测实验能力建设,提高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支持企业进行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改造,减少能源、材料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支持利用信息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制造工艺和装备,淘汰“高污染、高消耗”等落后工艺和装备;鼓励将技术改造资金优先用于检测实验条件建设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3.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检测机构等现有资源,形成一批行业检测实验平台,开展基础零部件强化实验、可靠性和寿命测试试验、产品质量检测检验、材料性能检验,为提高基础零部件质量提供先进的检测实验条件和权威的第三方检测。整合集聚优势资源,在中小企业集聚区形成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撑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将检测实验能力向社会开放。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协调
  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机械基础零部件在装备制造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提高全社会对基础零部件重要性的认识。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结合本地的特点和产业优势,研究制定有利于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二)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完善标准体系,探索建立机械基础零部件产品认证认可制度,提高产品的质量稳定性。研究开展机械基础零部件“专、精、特”企业认定工作,制定高端机械基础零部件产品推广目录,结合现有产业政策以及研发创新奖励政策,着力营造有利于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引导制造企业开发高附加值产品,加快产品结构转型升级。
  (三)加大技术进步投入,促进产业快速提升
  加大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对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自主创新和产业化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对引进先进技术后开展消化吸收并产业化的建设项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加大对公共服务平台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在产业集聚区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外资投向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研发领域,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四)加强基础科技开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针对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与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衔接,着重突破的重大关键技术瓶颈。结合“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科技重大专项,研究开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所需要的关键基础零部件,推动将关键零部件国产化水平作为专项主机装备的评价指标。
  (五)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提升行业管理水平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凝聚行业力量,反映行业诉求;加强行业基础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建立行业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和行业预警制度,引导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制定行业自律性行规、行约,逐步形成健康有序的机械基础零部件行业市场;开展“质量兴业”等促进行业质量进步的活动,为产业振兴奠定坚实的基础。
  附件: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重点发展方向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27/001e3741a2cc0e32321f0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