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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08:56: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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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科工三司〔2005〕435号



20050411


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

  近期,中编办根据国务院领导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批示,组织国防科工委、交通部、农业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等部门对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详见附件,下简称中编办9号),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和中编办9号文件的要求,现就加强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落实职责,健全船舶行业管理体系

  船舶建造质量是水上交通安全的源头。中编办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由国防科工部门负责”。为此,各地区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履行好职责。我们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重视并做好该项工作。各地区应充分认识到该项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调动各方面力量,强化责任制,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对于当前船舶行业管理职责仍未落实的地区,要在省(区、市)政府领导和编办的大力支持下,逐步建立健全地方船舶行业管理体系,为实施有效监管提供组织保障。

  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全面情况

  了解掌握本地区船舶工业的全面情况,是实施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的前提。为此,各地区要在做好规模以上船舶工业企业统计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开展本地区规模以下船舶工业企业统计调查工作。根据当前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的急需,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重点了解本地区乡镇中小型船舶企业的基本情况。要充分利用好全国经济普查的机会,对本地区船舶工业企业做一次全面的了解,建立本地区船舶企业数据库。

  三、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相互配合齐抓共管

  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是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一个重要环节,与交通(海事、船检)、农业(渔政、渔检)、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关系密切。各地区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积极推动地方水上交通安全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的建立,共同把好船舶“造、检、航”全过程安全管理关。

  四、加强宣传教育,加大执法力度

  各地区般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多层次的宣传工作,使船舶企业和全社会广泛了解低质量船舶对水上交通安全的危害,从而形成行业内高度重视、全社会高度关注船舶建造质量的舆论氛围。近期,应以多种形式和方法在造船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组织开展一次以提高中小型船舶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为主题的教育活动,要求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已出台的船舶建造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禁止无图施工、图纸未经检验部门审查或不按审验图纸造船,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非船用钢材或废旧设备、材料造船,禁止船舶未经检验部门检验取得船检、渔检合格证书交付业主使用。要充分发挥各地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同时,大力支持各地工商和水上执法部门查禁非法营运的“三无船舶”。

  五、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长期以来,“滩涂造船”现象一直是困扰我国船舶工业健康发展的一个顽症,屡禁不止。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国家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订《船舶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争取早日实现依法监管;《船舶生产企业生产基本条件评价要求》行业标准也将于年内颁布。当前,航运市场需求旺盛,“滩涂造船”现象又有重新蔓延的趋势,各地区要针对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一线查摸情况,确定整治重点,在其他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配合下开展专项整治,运用多种手段,多管齐下,务求取得实效,坚决堵住低质量船舶生产的源头。



进出境装载容器、包装物动植物检疫管理试行办法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进出境装载容器、包装物动植物检疫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2)农(检疫)字第11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动物检疫所、部植物检疫实验所:

  为了做好进出境装载容器、包装物的检疫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害随装载容器、包装物传入传出国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制定《进出境装载容器、包装物传入动植物检疫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出境装载容器、包装动植物检疫管理试行办法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进出境装载容器、包装物动植物检疫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出境、过境的集装箱、木箱、竹筐、草袋、木质包装材料等装载容器和包装物,以及对来自植物疫区具有木质结构或箱体内带有木质托盘、垫板的集装箱(含空箱和实箱),以及木质包装材料均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二、应施检疫的进出境装载容器、包装物,由货主或其代理人、押运人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报检人报检时应提供有关单证和资料,并负责开拆箱和恢复原包装。

  三、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以及来自植物疫区应施检疫的进境装载容器、包装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入境口岸实施检疫或作检疫处理。

  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经批准同意,对装载植物、动植物产品进境的装载容器、包装物运抵到达地或其他规定地点实施检疫的,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检查装载容器、包装物外表(必要时要进行消毒),核对单证,签发《检疫调离通知单》,并负责通知到达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

  装载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一般由货物装箱地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需在出境口岸作拼装等装载容器,要在出境口岸进行检疫。出境装载容器随同货物一起,由出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进行验证,并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交海关验放。

  四、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出境的装载容器、包装物,可与货物同时检疫。符合中国或输入国家检疫要求的,进境的出具《检疫放行通知单》,出境的出具检疫证书。经检疫发现危险性病虫害的,作除害或销毁处理。

  来自植物疫区的装载容器、包装物,经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放行通知单》。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性病虫害名录所列病虫害的,作除害或销毁处理。

  对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的装载容器、包装物,经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现场查验,凡符合中国动植物检疫规定的,实行检疫监督,出境口岸不再检疫。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性病虫害名录所列病虫害的,作除害处理或不准过境。

  凡属亚欧大陆桥国际联运过境集装箱的验放,按国家计委等七部委《关于亚欧大陆桥国际集装箱过境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五、对来自非疫区,又未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不实施检疫。

  六、本办法规定的动植物疫区名录,植物检疫部分见附表。

  七、来自植物疫区的入境空箱,为缩短空箱在入境口岸停放时间,有条件的陆运口岸,也可在入境前由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认可的部门事先进行杀虫消毒处理。

  八、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八日







公安部关于重申拘留、逮捕外国人应及时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通知(节录)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重申拘留、逮捕外国人应及时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通知(节录)
公安部


近来连续发生我公安机关拘留、逮捕外国人未按国际公约或双边领事条约及时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或长时间扣留外国人护照不作处理的问题,有关外国使、领馆就此向我方提出交涉或抗议,尽管有的做了善后补救工作,但对外仍然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更好地处理涉外案件,认真履行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领事条约,避免因违约而引起外交交涉,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处理涉外案件的领导。要组织有关公安干警认真学习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的规定以及有关的国际公约、双边领事条约(目录附后),并在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二、对外国人依法进行拘留(包括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拘留审查,下同)、逮捕要按规定的权限报批。须报公安部备案的,应及时报公安部备案。
三、外国人被拘留、逮捕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及时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如当事人(外国留学生除外)所属国未与我订立领事条约,而且该国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参加国,当事人本人要求不通知的,可不通知,但要本人写出书面要求。没有该国驻华领
事馆的地区,报公安部通知外国驻华使馆。通知的内容包括被拘留或逮捕人员的外文姓名(全名)、护照和有关证件号码、入境时间以及拘留逮捕原因、时间等。
四、对外国人不能采取收容审查手段。如收容审查后才查明收容审查人是外国人的,应当立即停止收容审查,并根据案情决定将其释放或依法采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同时报公安部备案。
五、不要轻易扣留外国人护照。因为扣留外国人护照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范畴,我与意大利、伊拉克签订的领事条约已包含此项内容。如必须采取扣留护照的措施,时间一般不要超过3天,并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审核,决定是否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对外国人实行监
视居住的,也报公安部备案。
六、外国人被拘留或逮捕的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外事办公室或有关外国人接待主管部门。



1991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