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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发布《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2:58: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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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发布《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部


财政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6月14日 财建[2005]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为加强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促进公路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及《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将《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

附件:

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
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促进公路交通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及《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购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中专项用于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之外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此项资金为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与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达到切实改善地方公路交通状况的目的,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确保实效,适当向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倾斜,并保证专款专用,不得平衡一般财政预算。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县际及农村公路、通达工程、国道标准化美化(CBM)工程、文明样板路、危桥改造、商品粮基地公路、革命圣地公路、安保工程、农村渡口及客运站等一般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五条 交通部负责按照编制预算的具体要求制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出规模、范围,会同财政部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交通、财政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以交通部、财政部通知的规模、范围、标准为依据,结合当地公路交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支出预算,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上报交通部、财政部,由交通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第七条 省级以下项目申报程序由各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

第八条 财政部审核确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规模后,会同交通部向各省财政、交通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具体项目及补助资金计划。
第九条 实际执行时,由交通部按项目轻重缓急分批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交通部按车购税入库情况,分批下达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给有关省财政、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名称和预算金额执行。在预算执行中,如确实需要对项目进行调整,应按本办法规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各省财政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专项资金得到科学、合理、安全、有效使用。在专项资金的管理过程中,既要符合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及国库支付制度改革的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当地公路交通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确保专项资金能够及时拨付到位。具体拨付管理办法,由各省财政主管部门商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中央补助地方专款由财政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之前,各省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本级专项资金财政直拨,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按月向各省财政、交通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各省交通主管部门按月汇总后报交通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主管部门。
中央补助地方专款由财政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后,专项资金支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专项资金项目支出决算

第十三条 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时抄报交通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如当年未执行完毕,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专项资金结余具体使用办法,由各省财政主管部门商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竣工决算的报批,由各省财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交通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防止资金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七条 对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或不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的,财政、交通等部门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予以处理。财政部、交通部将不定期地进行联合检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此办法为准。


济南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4〕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九月一日



    济南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1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物价局,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制订地方性价格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全市价格改革规划,拟定改革方案。

 (二)按照管理权限,制定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市管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

 (三)组织协调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工作的监督;参与申报收费的立项,负责收费标准核定工作;对由市场调节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进行调控和管理。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负责管理调控全市房地产价格、房租标准、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并监督执行情况。(五)负责商品及服务成本调查和监审、市场价格监测、价格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报工作;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进行动态监控,发布价格信息;负责依法实施临时性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

 (六)负责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对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七)组织实施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协调价格争议,依法查处价格违法和乱收费行为;受理价格行政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八)研究提出价格调节基金和重要商品风险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使用和管理办法;配合有关部门监督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和重要商品风险基金的使用情况。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物价局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保卫、信访、会务、财务、政务监督和后勤管理服务工作。

 (二)综合调控处

 负责全市价格指数分析和价格总水平变化趋势的预测;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物价业务统计工作和物价员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三)价格管理处

 组织编制价格改革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改革计划;研究、拟定全市年度物价总水平调控目标及措施;负责全市价格指数分析和价格总水平变化趋势的预测;贯彻国家、省下达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标准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并提出实施意见和调价建议;负责制定和调整市管商品价格和服务标准,规定作价办法、作价原则;协调行业价格管理工作;对实行市场调节的重要工农业产品、农副产品价格进行监督;负责对医疗保险所涉及的药品和医疗服务结算价格进行管理。

 (四)收费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省下达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并提出实施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负责颁发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及收费的年审工作;负责全市经营性收费的监督;负责公用事业、公益事业及劳务性、技术性服务、中介机构等收费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清理整顿乱收费。

 (五)房地产价格处

 贯彻执行国家、省下达的房地产价格政策和管理办法,并提出实施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基准地价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规范居民商品房价格;负责调整公用房屋租金标准,制定廉租房价格;负责制定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负责制定城市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办法;协调处理房地产价格争议。

 (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下达的价格调节基金和重要商品风险基金政策,研究提出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和重要商品风险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使用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监督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和重要商品风险基金的使用情况;对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和重要商品风险基金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统计。

 (七)组织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社会保障工作;负责物价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物价局配行政编制31人,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人,工勤人员编制3人,机关编制总额36人。领导职数配局长1人,副局长4人;处长7人,副处长7人。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领导人配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好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评审和认定工作,现将核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涉税违法行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方法》,对于申请成立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要根据《办法》第五条第6款、第六条第2款规定进行认真核查,如有《办法》第五条第6款列明情况的,一律不得列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名单。同时,填具《核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涉税违法行为表》,于每年7月15日前报至税务总局(附相关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并将电子信息上传至税务总局进出口司网站。
  按照规定直接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企业,由税务总局将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名单及时转发各地核查。
  二、各地税务机关对于已经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要加强税收管理,对其依法纳税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凡发现有涉税违法行为的,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办法》第十六条第6款、第二十四条规定,及时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或停止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同时,填具《核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涉税违法行为表》,于每年7月15日前报至税务总局(附相关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并将电子信息上传至税务总局进出口司网站。
  三、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有关认定工作,并会同法规、稽查、征管等部门切实搞好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涉税违法行为的核查工作。
  四、核查新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和已被认定企业的涉税违法行为以税务系统现有稽查信息为基础,以税收行政处罚决定下达之日为准。
  对新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正在接受税务部门立案检查的,应将有关立案检查情况一并上报税务总局。
  五、对新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核查时间是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两年; 对已经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核查时间为上一年度。
  六、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被停止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恢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前一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税务部门要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有关意见逐级上报总局。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涉税违法行为核查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九日